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界定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所属分公司(简称“分公司”)参与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职能定位,明确分公司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要求,有效防范投资银行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分公司参与投资银行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业务管理:分公司参与投资银行业务,必须接受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按照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及办法的要求对其对其开展的日常业务管理和质量监督。(二)统一业务承接:
2、分公司承揽投资银行业务,必须按照投资银行事业部确定的业务宣传口径开展业务拓展,拟承接的投资银行业务应符合公司统一规定的项目承接标准。(三)统一销售平台:分公司承揽和承做的投资银行业务涉及的证券承销与发行工作,应由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的资本销售部统一进行。(四)统一质量控制:分公司承揽的投资银行业务的立项审核由投资银行事业部下设的立项评审委员会统一进行,分公司承做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的内核审核,由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或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统一开展,分公司承做的投资银行业务的日常质量监控和定期的业务质量检查,由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质控综合部统一组织。(五)统一奖励政策:分公司参与投资银行业务,执行与
3、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业务部门相同的业务收入分成和项目奖励政策。(六)统一信息管理:分公司参与投资银行业务涉及的对外信息报备或业务资格年度报备,由投资银行事业部统一进行;分公司参与的投资银行业务,应通过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履行项目立项、内核、申请文件审核等质量控制程序。第三条 分公司负责人是分公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第一责任人,对分公司参与的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承担领导责任。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或投资银行业务岗位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工作。第四条 分公司参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推荐业务、债券承销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等投资银行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对分公司参与公司投
4、资银行业务的相关要求未明确规定的,适用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或工作指引。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人员配备第五条 分公司以业务承揽为主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可不设置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但须设置投资银行业务岗位,并配备数量适当且具有证券承销业务从业资质的从业人员。第六条 分公司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承揽和承做的,须设置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并根据拟开展承做的投资银行业务性质配备数量适当、具备证券承销业务从业资质及其他开展业务所必需的执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分公司自行设置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无法实现预期经营目标的,公司可授权投资银行事业部直接管理分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第七条 分公司所属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5、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参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承做工作:(一)具备证券承销业务从业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6名;(二)注册关系在公司的保荐代表人不少于2名;(三)除保荐代表人外,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和律师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至少各1名。第八条 分公司所属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参与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推荐业务、非保荐类债券承销业务和其他财务顾问业务的承做工作:(一)专职从业人员总数不少于3名;(二)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和律师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至少各1名;(三)能够为业务项目委派符合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和现
6、场负责人。第九条 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承做工作的分公司,应在其设置的投资银行业务部内配备质量控制人员,协助部门负责人履行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的质量控制职责。分公司配备的投资银行业务部质量控制人员应具备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三章 业务承接和立项审核第十条 分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市场开发的人员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市场开发和业务承接工作。第十一条 分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市场开发的人员开展业务承接,应对业务委托人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并围绕以下方面进行项目立项前的风险评估:(一)项目承接是否会影响公司对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遵循;(二)公司是否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人力资源和
7、专业胜任能力;(三)目标公司的内部治理、生产经营、财务会计等是否符合公司的业务承接标准;(四)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重大的法律、财务和业务经营风险;(五)预期的项目收入是否可以弥补项目支出。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初步结果表明拟承接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推荐业务、证券主承销业务与存在实质性包销风险的副主承销和证券分销业务以及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基本符合公司业务承接标准,且已与业务委托人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的,市场开发人员可提出项目预立项申请,经分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人(若有)和分公司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应按投资银行业务项目预立项的要求将预立项申请材料报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质控综合部审核。
8、项目预立项申请经报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同意后,分公司方可开展进一步尽职调查工作。投资银行业务项目通过预立项审批的,分公司可以公司名义与业务委托人签署保密协议、全面合作或合作框架协议,并按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委派项目组成员。第十三条 通过预立项审批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达到正式立项申请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可提出项目正式立项申请,经分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人(若有)和分公司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应按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正式立项的要求将正式立项申请材料报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质控综合部审核。项目正式立项申请经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同意后,可召开立项评审委员会会议对项目正式立项申请进行审议。立
9、项评审委员会应以会议方式对须立项评审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的正式立项申请进行审议,并以表决方式对项目能否正式立项做出决议。通过正式立项评审的业务项目,分公司可以公司名义与业务委托人签订辅导协议、保荐协议、承销协议等业务合作协议。第十四条 不存在实质性包销风险的副主承销和证券分销业务和其他财务顾问业务项目无需预立项, 分公司负责承揽该项目的市场开发人员可直接提出项目正式立项申请,经分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人(若有)、分公司负责人及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质控综合部审核同意并报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批准后,由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资本销售部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分公司承揽的投资银行业务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
10、则及公司确定的立项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外,业务项目收费原则上应符合本办法附件列示的项目收费标准。投资银行事业部可根据相关业务的具体情况,适时对业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第十六条 分公司以公司名义与业务委托人签订的各种协议,应采用由投资银行事业部拟订并经公司合规部审核的协议文本。协议文本中未予明确的条款,分公司可以在和业务委托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投资银行事业部尚未拟订合同文本的投资银行业务,分公司应在和业务委托人沟通协议条款前,将拟订的协议文本报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质控综合部和公司合规部审核。第四章 业务执行和质量控制第十七条 不具备业务承做条件的分公司承揽的投资银行业务,在完成预立项审批程序后
11、,应由投资银行事业部组织人员开展后期的业务执行工作。具备业务承做条件的分公司承揽的投资银行业务完成预立项审批程序后,分公司或其所属投资银行业务部应根据对所承揽业务的类型、规模、重要程度、复杂性和风险等因素的综合考虑,为每项业务委派完成业务所必需、专业胜任能力适当、年龄结构合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的项目组人员,并确保项目组人员能够投入所派业务所必要的工作时间。需履行持续督导或债券受托管理职责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推荐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负责承做的分公司所属投资银行业务部应为该项目指定持续督导或债券受托管理专员。第十八条 分公司委派的承做项目
12、负责人应按照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办法及业务指引等执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并根据业务项目的性质和对项目难易程度的合理估计,恰当制定项目工作方案,确定项目工作的目标、主要工作内容、重点关注事项、应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应形成的工作成果以及项目工作的时间进度和人员安排等相关事项。第十九条 分公司委派的承做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组成员按照项目工作方案开展尽职调查、材料制作与上报、项目持续跟踪、反馈意见落实、申报材料封卷等相关工作,审慎核查业务委托人的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在职业判断的基础上出具保荐(推荐)意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或有关业务报告。涉及证券发行与上市业务的,分公司委派的承做项目组应配合投资银行事业
13、部所属资本销售部开展证券承销与发行工作。不涉及证券发行与上市业务的,分公司委派的承做项目组应积极协助业务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实施确定的相关业务设计方案。第二十条 分公司委派的承做项目组在开展尽职调查、申报材料制作等业务执行过程中,遇到现行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财务、业务等技术事项以及职业道德事项和其他事项,经项目组讨论后无法形成恰当处理意见的,项目负责人应按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咨询管理办法的要求启动业务咨询程序。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委派的承做项目组在开展尽职调查、申报材料制作等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意见分歧,项目负责人应按遇到现行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不
14、明确的法律、财务、业务等技术事项以及职业道德事项和其他事项,经项目组讨论后无法形成恰当处理意见的,项目负责人应按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意见分歧管理办法的要求启动意见分歧消除程序。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委派的承做项目组或持续督导(含债券受托管理)在开展相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专业意见或业务报告,须在完成项目组内部质量控制和所属业务部门质量控制程序后,应将拟出具的专业意见或业务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报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质控综合部履行质量控制程序。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质控综合部在审核分公司项目组提交的专业意见或业务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时,可以就相关事项询问分公司委派的承做项目组成员,对特别重大事项可进行现
15、场检查。第二十三条 需提交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或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经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质控综合部审核并经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同意后,可提请公司内核负责人召开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或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会议。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或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的,分公司委派的承做项目组方应依据内核意见对申报材料补充完善并经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质控综合部审核验收后,方可开展正式申报材料的制作和申报等相关工作。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委派的持续督导或债券受托管理的项目主办人和持续督导或债券受托管理专员等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开展持续督导或债券受托管理工作,督促证券发行人或相关当
16、事人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督导证券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规范运作。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委派的承做项目组和持续督导或债券受托管理项目组应按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办法的要求形成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以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并按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项目完成后及时整理业务工作档案并归档管理。第五章 合规管理和质量检查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预立项、项目正式立项、通过内核、证券发行上市、项目完结等不同时点,分公司或所属投资银行业务部应按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合规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将与投资银行业务有关的人员及业务信息
17、向公司合规部进行合规备案。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分公司或所属投资银行业务部应在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质控综合部完成审核程序后及时将有关文件或材料提交公司合规部进行合规审核:(一)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或股份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会议拟审议的有关申报材料;(二)拟为申报项目出具的对外报送业务文件;(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外报送的其他业务文件;(四)须对外报送的投资银行业务年度总结报告;(五)拟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或保密协议;(六)其他需合规审核的文件或材料。第二十八条 因项目执行需要公司其他部门协助时,分公司或所属投资银行业务部应提交书面的跨越内部隔离墙申请,经分公司所属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人(若有)
18、或分公司负责人审核并经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质控综合部和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同意后,可提交公司合规部进行合规审查。分公司或所属投资银行业务部因配合公司其他部门或外部有关部门相关工作涉及跨越隔离墙的,也应按上述程序报公司合规部进行合规审查。第二十九条 分公司或所属投资银行业务部应积极配合公司合规部开展的投资银行合规性检查工作,并认真落实和整改合规检查提出的有关问题。第三十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每年应定期对分公司或所属投资银行业务部遵循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的情况和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的质量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全面揭示投资银行业务制度落实和业务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第三十一条 公
19、司稽核审计部每年应对分公司或所属投资银行业务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相关情况进行稽核审计,并对各项制度、操作程序、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等在设计和执行中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分公司整改落实。第三十二条 公司合规审查、稽核审计及投资银行事业部开展的业务质量检查结果表明分公司或所属投资银行业务部因未遵循投资银行业务制度和流程导致项目执行存在重大质量事故的,公司将视其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扣发绩效工资、责令赔偿损失、降职或降级、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分公司委派的保荐代表人、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等项目主办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
20、定受到的处罚,不影响公司按内部规定对其进行的处分。第六章 收入分成与业务考核第三十三条 分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的统一要求,建立投资银行业务台账,做好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财务收支的日常核算,并定期与公司计划财务部和投资银行事业部对账。第三十四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和分公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形成的营业收入,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并按照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收入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在业务承揽部门、业务承做部门、证券销售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之间进行分配。投资银行事业部编制完成业务收入分配表后,经分公司确认并报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批准后交公司计划财务部,作为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划分项目
21、收入的依据。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部门和分公司开展投资银行承做业务需其他部门协助的,亦应按照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收入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将业务承做分账收入在业务归属部门和协助承做部门之间进行分账。第三十五条 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承揽、承做、证券承销及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公司承担的相关费用和与分账收入相关的税费,由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部门和分公司各自独立承担。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部门和分公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需其他部门协助的,若有收入分账,则各业务部门为执行此项业务发生的项目费用由各业务部门自行承担;若不存在收入分账,则应由提出协助申请的部门承担其他部门委派人员参与业务发生的相关费用。第三
22、十六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统一组织的分公司业务培训、年度工作会议以及开展分公司业务质量检查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投资银行事业部承担。分公司因业务需要委托投资银行事业部举办业务培训或者需要投资银行事业部委派人员协助其开展业务培训,投资银行事业部为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分公司承担。第三十七条 公司每年年初向分公司下达投资银行业务年度经营计划,年末对年度经营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分公司开展其他业务的考核结果,确定对分公司的绩效提成。第三十八条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可按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以项目净收入为基础提取项目奖励。开展保荐类投资银行业务的项目奖励包括项目承揽提成和项目承
23、做提成。开展非保荐类投资银行业务的项目奖励包括项目签字费、项目承揽提成和项目承做提成。第三十九条 分公司或所属投资银行业务部应按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和部门实际情况制定项目提成分配方案,并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七章 资格管理与信息报备第四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涉及的业务资格管理,由投资银行事业部按照公司的规定统一进行。分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证券从业资格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进行管理。分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或与业务紧密相关的其他资格管理,由投资银行事业部按公司的规定统一进行。第四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须向中国证监会、证
24、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报备的业务信息,由投资银行事业部统一进行。分公司应按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投资银行事业部报送相关业务信息。第四十二条 分公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履行的立项审核、现场核查、内核、业务报告或申请文件审核等,应通过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办理。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收费一览表(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机构与部门设置管理办法(xx年3月24日,xx总字(xx)34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5、简称“xx证券”或“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决策和授权体系,有效界定投资银行业务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为公司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银行业务风险提供组织保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以及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投资银行业务机构,是指公司设立的投资银行业务决策机构总经理办公会,公司设立的对投资银行业务质量履行独立审核职责的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和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以及履行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评审职责的立项评审委员会。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是指公司专门设立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日常管理决策和监督的职能管理部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前台具体工作的业务部门以及从事证券发行与承
26、销业务的销售部门和从事质量控制工作的后台支持部门。第三条 公司遵循下列原则进行投资银行业务机构与部门的设置:(一)独立制衡原则: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决策机构、质量控制审核机构、立项评审机构等业务机构以及从事合规检查、稽核监督和质量控制工作的后台支持部门应与投资银行前台业务部门保持独立,投资银行的业务运作部门与相关的质量控制、合规检查、风险控制、稽核监督等职能部门应实现相互制衡。(二)责任落实原则: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各机构和各部门的职责和责任应当明确,以确保投资银行业务的各项工作能够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部门或人员。(三)适应性原则: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机构和部门的设置应与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规模和公司的企业文化
27、相适应。第四条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机构和业务部门从事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的职责权限,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投资银行业务机构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规划和重大事项决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投资银行事业部拟定的投资银行业务发展规划;(二)审议批准投资银行事业部拟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和办法;(三)审议批准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和立项评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四)确定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和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委员人选;(五)审议投资银行事业部拟定的投资银行创新业务试点实施方案;
28、(六)审议决定公司承销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及其他债券品种等证券发行方案;(七)审议决定投资银行事业部提交的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八)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履行的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公司设立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负责审核以下投资银行业务的申报文件或备案材料或者与之相关的重大业务事项:(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与主承销业务的申请文件;(二)证券发行上市非保荐类主承销业务的发行文件或备案材料;(三)存在实质性包销风险的副主承销、分销业务的发行文件或备案材料;(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无需核准或备案的除外,下同)的申请文件;(五)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
29、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或公司合规部负责人认为应提交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审核的重大意见分歧事项;(六)其他应提交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审核的重大事项。第七条 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应履行的相关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职责包括:(一)对项目组成员尽职调查工作的勤勉尽责情况进行问核; (二)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是否符合证券监管部门或机构规定的发行申报条件或备案条件进行审核并作出专业判断;(三)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推荐及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审核并作出专业判断;(四)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并购重组独立
30、财务顾问业务涉及的重大风险问题的应对方案的恰当性、合法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并作出专业判断;(五)对公司是否可以出具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或推荐意见或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作出决定;(六)对提交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审核的重大意见分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形成指导性意见;(七)对公司开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及其风险控制提供专业意见或建议;(八)应由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公司设立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负责审核以下投资银行业务的申报文件或备案材料或者与之相关的重大业务事项:(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推荐业务的推荐文件及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
31、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定向发行(无需核准的除外)推荐业务的推荐文件及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无需核准的除外)的推荐文件及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四)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推荐业务的推荐文件及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五)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或公司合规部负责人认为应提交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审核的重大意见分歧事项;(六)其他应提交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审核的重大事项。第九条 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应履行的相关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职责包括:(一)对项目组成员尽职调查工作的勤勉尽责情况进行问
32、核;(二)对申请挂牌企业、挂牌企业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审核并作出专业判断;(三)对股票挂牌、定向发行和并购重组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及其监管部门规定的股份挂牌、定向发行或并购重组条件进行审核并作出专业判断;(四)对与股票挂牌、定向发行和并购重组业务的推荐及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审核并作出专业判断;(五)对股票挂牌、定向发行和并购重组业务涉及的重大风险问题的应对方案的恰当性、合法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并作出专业判断;(六)对公司是否可以出具
33、股票挂牌、定向发行和并购重组业务的推荐意见或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作出决定;(七)对提交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审核的重大意见分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形成指导性意见;(八)对公司开展股票挂牌、定向发行和并购重组业务及其风险控制提供专业意见或建议;(九)应由股票挂牌推荐业务内核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公司应为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和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分别配备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内、外部内核委员。内核委员应具备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从业经历,并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和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提名,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确定。第十一条 公司在投
34、资银行事业部设立立项评审委员会,负责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的立项决策。立项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具体包括:(一)依据公司实际,制订投资银行业务承接的具体标准;(二)对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正式立项申请进行审核;(三)对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就已正式立项的项目因内核会议前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风险而提出的项目中止或提前终止申请进行审核;(四)对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出具的质量控制审核报告进行审核;(五)对是否通过项目正式立项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六)应由立项评审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立项评审委员会由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负责人、投资银行前台业务部门负责人、公司合规部合规审核人员和公司
35、其他资深投资银行从业人员组成。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提名,报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审定。第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投资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和相关监管部门或机构的监管要求设置其他投资银行业务机构。第三章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日常管理与运作。投资银行事业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拟订投资银行业务发展规划;(二)拟订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及办法;(三)制定投资银行业务指引和操作指南;(四)组织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创新;(五)组织开展各类投资银行业务,负责投资银行业务的日常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六)保持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上
36、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的业务沟通和协调; (七)负责投资银行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与管理;(八)配合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对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督和检查;(九)做好和公司其他部门的业务合作或配合; (十)负责公司交办的其他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工作。第十五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根据日常管理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可按业务类型、区域设置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并购重组等前台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市场开拓和业务执行。投资银行事业部下设的前台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进行各类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开发;(二)组织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尽职调查、材料制作、文件申报、审核反馈等业
37、务执行,以及开展承担持续督导或受托事务管理责任的持续跟踪;(三)配合资本销售部开展有关证券承销与发行工作;(四)配合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门和公司合规部的质控审核和合规审查;(五)按项目收集、整理业务档案,并及时归档保管;(六)完成投资银行事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下设资本销售部,负责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前台业务部门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其他部门承做的各类投资银行业务的证券承销方案设计和具体的证券销售工作。投资银行事业部下设的资本销售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开展股票、债券发行市场的研究和定价分析,做好股票、债券发行方案的设计,组织开展具体的证券发行等相关工作;(二)保持与商业银
38、行、保险公司、其他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合格机构投资者及合格个人投资者的业务联系,做好证券发行后的回访工作;(三)开展证券发行承销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四)保持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沟通和协调;(五)完成投资银行事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七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下设质控综合部,负责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专业技术标准的制定、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前台业务部门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其他部门承做的各类投资银行业务的质量控制工作和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其他后台支持类工作。投资银行事业部下设的质控综合部是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股票挂牌推荐业务内核委员会和投资银行事业部立项评审委员会
39、的日常办事机构。第十八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下设的质控综合部在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拟订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或办法;(二)拟订各类投资银行业务的工作指引、申报文件或备案材料及各类业务合同的格式指引;(三)拟订各类投资银行业务的操作指南;(四)指导投资银行前台业务部门开展业务项目的质量控制;(五)开展对相关投资银行业务的现场核查以及立项材料、内核申请材料和申报文件或备案材料的审核;(六)组织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股票挂牌推荐业务内核委员会和立项评审委员会的相关会议;(七)开展对投资银行前台业务部门相关业务项目的质量检查;(八)配合外部监管机构或部门以及公司合规、稽核等
40、其他部门开展的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检查工作; (九)完成公司及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交办的与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十九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下设的质控综合部在投资银行业务综合事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开展投资银行事业部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项目核算和费用管理工作;(三)做好业务部门开展业务的后勤保障工作;(四)配合公司其他部门开展的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工作;(五)完成投资银行事业部交办的与综合事务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二十条 公司应为投资银行事业部及其所属部门配备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从业人员,并为质控综合部配备开展质量控制工作所必须的专职业务人员。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公司、经公司授权的其他部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应单独设置投资银行部门或投资银行业务岗位,并配备具备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数量适当的从业人员。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公司、经公司授权的其他部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应接受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质控综合部在业务全过程中进行的各项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查。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