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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逸品贷”艺术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逸品贷”业务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及《银行“逸品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逸品贷”艺术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艺管委”)是制定《“逸品贷”艺术目录》(以下简称“艺术目录”)、披露“艺术目录”艺术品价值、对艺术品市场进行研究等工作的专设机构。
第三条 “艺术目录”是经艺管委对符合条件的艺术家及其艺术作品进行汇集编制的目录名册。
第四条 艺管委组成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影响,始终按照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艺管委由来自银行、担保机构和艺术领域的专家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主任委员由银行总行分管公司业务条线的副行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银行总行中小企业部总经理和担保机构总经理兼任。首批专家委员由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选聘,增补专家委员由“逸品贷”业务经办行或担保机构推荐,经艺管委召开专门会议审核后聘任。
第七条 专家委员由艺术品创作、收藏、投资等领域专家担任,且应至少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二)国家二级美术师以上人员;
(三)湖南省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理事以上人员;
(四)美术学院副教授以上人员;
(五)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的艺术品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六)连续正常经营五年以上的画廊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七)艺术品拍卖机构的首席专家。
第八条 艺管委专家委员任期两年。届满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艺管委做出续任或调整意见。
第九条 艺管委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维护、管理“艺术目录”;
(二)对“艺术目录”内艺术品的真伪进行认定;
(三)定期披露“艺术目录”内艺术品价值;
(四)开展艺术品市场研究工作。
第十条 艺管委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银行总行中小企业部,设秘书长1名,由总行中小企业部总经理兼任,负责艺管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采取集中开会审议制度,由秘书处提议报艺管委主任审核同意后召开。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会议,则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组织工作,准备相关会议材料。秘书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指定参加会议的专家委员和有关材料上报主任委员审核,并提前两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和有关材料分发至每一位参加会议的专家委员。
第十三条 每次会议应至少有9名委员参加,参会委员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家委员。专家委员由秘书处从专家委员库中随机抽取。如遇到关联情况,由秘书处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秘书处指派人员为委员会会议的汇报人,负责汇报业务的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实行记名审议制度。委员对每项审批事项的正式表决方式为在《“逸品贷”艺术家准入投票表决表》、《“逸品贷”艺术品准入投票表决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
第十六条 艺术家及其艺术品的准入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委员表决同意方可通过。艺术品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P=[(P1×60%)+(P2×40%]
P1是艺术品的市场价。由秘书处指派两人在会议召开一周前做市场调查,收集艺术品近两年在画廊、拍卖机构、评估中心等的交易记录,汇总后取算术平均值(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参加计算)确定。
P2是专家委员在会议现场投票价的算术平均值。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汇总整理《艺术品审议表》,经主任委员审核后提交银行行长审查批准。银行行长为对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结果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八条 会议纪要经银行行长批复后,秘书处负责将会议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决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管,并编制“艺术品目录”。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艺术目录”内艺术家及其艺术品的审定应由申请人向秘书处提交。申请人可以是艺术家,也可以是艺术品持有人。
第二十条 入选“艺术目录”的艺术家原则上应为在世的且至少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二)曾任或现任湖南省美术家、书法家协会副主席(含)以上;
(三)艺术学院教授;
(四)国家一级美术师;
(五)中国艺术领域权威、资深人士,尤其是对湖南艺术品市场有重大影响的老艺术家。
第二十一条 入选“艺术目录”的艺术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入选“艺术目录”内艺术家的作品;
(二)艺术品为艺术家的精品之作,本身具有原创性、独特性以及深厚的文化底蕴且需在我国艺术领域上达到很高的艺术水准;
(三)艺术品在艺术品二、三级市场上具有两年以上成交记录;
(四)单幅(件)艺术品(四尺整张)在二、三级市场交易价值20000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 申请登记入册时,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该艺术品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享有对该艺术品处分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证明、拍卖证明、艺术家本人证明等;
(三)以书面形式对该艺术品存在的瑕疵(物理和权属等方面)予以充分披露与说明,以及对所提供的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四)艺术品的照片(包括部分特写照片)。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将申请资料进行整理后进行初审。当出现下列几项情形时,不对该艺术品发起评审工作:
(一)艺术产品已成为古董、文物或其来源不清楚;
(二)艺术品涉及权属上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评审。
第二十四条 初审合格后,秘书处按本办法的第三章规定进行评审。完成评审工作后,由秘书处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艺术家及艺术品目录管理
第二十五条 艺术目录的管理由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设立艺术家及艺术品名录,名录登记艺术家和艺术品的详细情况。其中,艺术家内容应包括备案编号、姓名、职务职称、登记时间、备注、个人简介等;艺术品内容应包括备案编号、作品名称、作品作者、艺术品类型、尺寸、市场价值、备注、作品描述、作品照片、部分特写照片等。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创建“逸品贷”艺术品公共微信平台,微信平台定时发布艺术家、艺术品价值以及艺术品市场研究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艺术品价值动态管理。艺术目录内的艺术品,其市场评估价格的有效期为一年。艺管委在每年的12月底之前对艺术目录登记的艺术品进行价值认定更新。艺术目录登记的结果与最新价格可在“逸品贷”业务经办行、业务合作机构处备查。
第二十九条 艺术家及艺术品的退出。经办行应至少半年组织一次检查活动,当出现以下情形时,经办行应及时将情况反馈到秘书处,秘书处受理后提交艺管委讨论决定:
(一)艺术家出现重大负面报道直接影响到其作品的价值;
(二)该艺术品在二、三级交易市场的成交价连续下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中小企业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1.“逸品贷”艺术家准入投票表决表
2-2.“逸品贷”艺术品准入投票表决表
2-3.“逸品贷”艺术品审议表
2-4.“逸品贷”艺术品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推荐表
2-5.“逸品贷”艺术鉴定书
2-6.“逸品贷”艺术家名录
2-7.“逸品贷”艺术品名录
附件2-1
逸品贷”艺术家准入投票表决表
艺术家
性别
出生
年月
工作
单位
现从事专业
职称
艺术家
个 人
简 介
表决
意见
同意( ) 不同意( )
说明
理由
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2
“逸品贷”艺术品投票表决表
委员签名: 日期:
序号
作品
名称
作者
尺寸
创作
年份
表决意见
价值认定
同意(√)
不同意(×)
1
艺术品照片黏贴处
附件2-3
“逸品贷”艺术品审议表
基本情况
审议事项
□艺术家准入 □艺术品准入 □艺术品价格认定
审议时间
主持人
汇报人
出席委员
审核意见
出席会议委员: 人,有效投票人数 人
其中:同意 票。委员签名:
不同意 票。委员签名:
如选择“同意”,请填写下列内容:
1.同意艺术家 ,身份证号码: ,入围我行“逸品贷”艺术目录,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同意艺术家 的艺术品 等(详见附件清单)入围我行“逸品贷”艺术目录,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同意艺术家 的艺术品 的价格(四尺整张)为 元,期限为1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如选择“不同意”,请说明理由:
综合权衡,不同意对该艺术家及其作品准入。
1.
2.
主任委员签字: 日期:
行长终审意见
行长签字: 日期:
附件2-4
“逸品贷”艺术品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推荐表
被推荐人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邮 编
单位地址
联系
电话
办公电话
手 机
住宅电话
传 真
现从事专业
职称
被 推
荐 人
个 人
简 介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主 管
单 位
审 核
意 见
年 月 日
附件2-5
“逸品贷”艺术品鉴定书
经我方专家委员严格审核,认为(客户名) ,身份证号码: 所持有的艺术品系 作品 ,在《“逸品贷”艺术目录》中备案号为 。经登记认定,该 (类别、项)艺术品价格应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逸品贷”艺术品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6
“逸品贷”艺术家名录
登记机构:
备案编号
姓名
职务
职称
登记时间
备注
艺术家个人简介:
附件2-7
“逸品贷”艺术品名录
登记机构:
备案编号
作品名称
作者
创作年份
市场价值
尺寸
备注
艺术品描述
整体照片
部分特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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