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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投资者教育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港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港股通业务
投资者树立准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依据有关《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等
关于规定,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股通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1、港股通知识与有关法律法规;
2、港股通业务制度、流程;
3、港股通业务经纪协议与港股通业务风险;
4、港股通业务公告、公示以及通知送达的方式和途径;
5、客户对账、申诉受理的方式和途径;
6、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7、投资者交易操作方法与流程;
8、解答教育对象提出的其它问题等等。
第三条 港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应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原
则。
第二章 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作为主要负责部门,指定总部层面的投资者教育
专员全面负责公司港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拟定港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
工作计划或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对营业部的执行情形进行考核管理。
第五条 营业部作为主要执行部门,指定营业部层面的投资者教育专员全面
负责认真贯彻公司港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的工作计划或方案,结合营业部现状,
拟定营业部个性化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或方案,负责详细执行所拟定的工作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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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或方案。
第六条 法律合规部负责投资者教育工作合规性审查;计划财务部负责投资
者教育工作资金贯彻;财富管理中心、研究所负责协助提供港股通业务有关的投
资策略、研究报告服务;信息技术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 港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形式、流程
第七条 港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应采用 “非现场”与“现场”方式相结合。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主要负责非现场形式的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实施,营业部主要负
责采用现场形式的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应采取(但不限于)如下形式:
1、利用公司官方网站()、网上交易客户端向投资者进行港
股通业务的宣传教育,向投资者全面介绍*证券*场法律法规、*场特点和港
股通有关业务规则,充份揭示港股通交易风险,并提示投资者关注*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发布的与港股通投资有关的*场通知、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2、利用 95525服务电话、95525@客服邮箱全面接受客户的非现
场业务咨询、受理有关申诉;
3、组织公司层面的港股通业务有关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港股通业
务风险、业务规则、业务协议等的讲解与答疑;
4、组织策划公司层面的港股通业务宣传材料,依据有关营业部需求组织统一印
刷、派发;
5、统一设计营业部港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专栏标准格式和文本,统一宣传
形象。
第九条 营业部应采取(但不限于)如下形式:
1、现场开设港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专栏,至少包括张贴有关政策法规、总
部统一下发的文稿、港股通股票交易基础知识、主要业务风险和收费标准等等,
负责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专栏有关内容做到及时更新和维护;
2、接受投资者现场业务咨询,现场有序摆放最新的业务手册、宣传材料;
3、采用讲座、投资者报告会、面谈等形式做好港股通业务知识的普及培训,
向投资者讲解港股通业务特点、主要交易规则、主要风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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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短信、微信及微博等形式向投资者宣传、推荐登录**证券交易所、
公司官网或官微、营业部管微浏览港股通业务有关信息。
第十条 针对有意愿向参加港股通交易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向其讲解*证券
*场法律法规、*场特点和港股通有关业务规则,向其派发港股通业务宣传资料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针对拟申请开通港股通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指定专人对其港
股通业务知识掌握程度进行测试。
第十二条 针对申请开通港股通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指定专人向其充份
揭示港股通交易风险,与其确认已充份了解业务风险,与其签署港股通交易投资
风险揭示书。
第十三条 针对新开通港股通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告知其关注*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与港股通投资有关的*场通知、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告
知其关注我公司门户网站、网上交易交易客户端关于业务提示,告知其我司服务
咨询、申诉渠道,引导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四条 针对新开通港股通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在一个月内履行回
访,回访比例为 100%。回访内容中必须至少包括“提醒客户注意港股通业务相
关风险,关注沪、港两地证券*场的交易规则差异”。其他未尽事宜应依照“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客户回访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营业部应依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
交易业务总部客户申诉管理制度”公示申诉渠道,确保申诉渠道畅通,妥善处理
客户申诉,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投资者教育的留痕、考核和督导
第十六条 港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如有关的业务培训、知识讲座、投资
教育报告会、宣传材料、投资者教育专栏、信息公告等应做好有效留痕,留痕形
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签到、影像、视频、截图、业务知识测试卷、签署的风险
揭示书等。
第十七条 港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是公司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其
工作质量将列入营业部合规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将把港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质量以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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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贯彻情形作为衡量营业部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应纳入
投资者教育专员的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对营业部的港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定时和
不定时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督导。对未按要求执行的或执行不力的,视情形
扣减管理考评分、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稽核部将把港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执行情形纳入稽核内容之
一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零售交易业务总部牵头拟定并负责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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