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校园网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络”)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校园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络是为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信息服务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基础性平台。其目的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接入因特网(INTERNET),实现全方位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直接服务于全校各单位和广大师生。第二章 校园网络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校领导任组长的教
2、育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校园网络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审定和决策,以服务于教学、科研和教育管理为中心,对校园网络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如下: (一)讨论、研究全校教育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二)统筹协调和审议决定教育信息化建设、管理和信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审议教育信息化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四)部署、检查和评估每年度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决定改进方案,确保教育信息化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与教育信息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拟订全
3、校教育信息化总体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和工作考核制度,报领导小组审定;(二) 统筹协调、规范审核全校各部门(学院)教育信息化建设计划,实现资源共享,并为其提供技术指导、实施建设监督;(三) 负责全校各部门(学院)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评估、工作检查、年度考核;(四) 负责落实学校和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学校有关单位和用户应积极配合、协助信息办加强信息化建设管理职能工作。 第五条 校属各单位应明确分管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网络信息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校园网络应用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第三章 校园网络建设与运行 第六条 校园网
4、络的建设由信息办在学校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指导下统一规划,信息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设校园网络的子网,但应服从学校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子网建设的设计方案须报校信息办审批。未办理设计方案报批手续或不符合要求的子网,信息办有权拒绝其接入校园网络主干网。 第八条 校园网络的各楼宇内的信息化设施,包括信息插座、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信息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 第九条 校内、外各单位(个人),未经信息中心许可,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信息化设施;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登录网络设备。 第
5、十条 校外单位(个人)如需在校内进行信息化设施的架设、搭建、安装,必须向信息办申报审核,报校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到信息办注册备案、提交设计方案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校园网络的建设、维护、扩充、更新、改造等所需的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的子网建设与维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校园网络运行的收入和支出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的统一管理。第四章 校园网络入网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网络用户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实名登记使用校园网络,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使用计算机的安全,防止他人利用其计算机设施从事各类违法乱纪的活动。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实行
6、统一出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校园网络以外的互联网出口,不得擅自让校外单位或个人接入校园网络或校园网络的子网。 第十六条 申请入网的单位用户,应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报信息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成为校园网络的合法用户。 申请入网的个人用户,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到信息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各单位涉密计算机一律不得入网。 第十七条 用户申请使用域名的,须报信息中心审批。 第十八条 校园网络的IP地址由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和随意设置校园网络所拥有的IP地址。 第十九条 用户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密码和
7、IP地址,不得转借或转让。 根据需要,用户应该向信息中心申请变更、增加或交还IP地址。 校内师生因为工作调动、毕业等原因离开学校,应及时到信息中心办理用户注销手续。第五章 校园网络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校园网络设备的连接与使用由信息中心统筹安排与调配。 第二十一条 信息办会同保卫处等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网络安全部门的最新要求,制定网络安全具体措施和制度,上报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校园网络正常运行,应设立相应的网络值班、设备巡检、故障排查、网络监控等制度和技术措施。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需要采用新技术对校园网络进行升级、改建,或因其它特殊情况(如执
8、行上级下达命令),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信息中心可以临时短暂关闭校园网络,在实施关闭校园网络的措施前,信息中心应预先告知相关单位及用户。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为,不允许利用校园网络从事商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中心成立校园网络运维中心,承担办公用户的账号管理、网络维护及提供单机故障排查服务。办公用户计算机和网络故障应统一向校园网络运维中心申报,由运维中心派技术人员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涉及的单机硬件及系统软件故障可由各部门自行处理或由运维中心协助处理,所需维修材料费用由各相关单位承担。第六章 校园网络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络用户应自觉维护校园
9、网运行的安全,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网络安全监督和检查,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个人账号、暂时中止有关单机入网及暂时中止子网连入校园网络等措施,或报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报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因实施违规行为给其他用户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