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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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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美术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 (**党字 [**] 27号 **年10月23日颁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根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学校党政管理、教辅和后勤服务部门的副处级及以上党员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以及教学部门和科研机构中层领导成员中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事项: (一)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 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 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 30 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向组织作出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 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 属于校管的党员领导干部,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二) 属于省管的党员领导干部,向省委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转交。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学院党委和纪委。 学院党委每年 4 月 30 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省委组织部、省纪委及省教育纪工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年度考核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督促本办法的贯彻执行。组织、纪检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增强自律意识,认真执行本办法,按时、如实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如有不按时报告、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及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组织和纪检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备注 单位、工作部门和职务(职称)   应当报告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报告人 签名   受理部门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2.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填写“无”。 附件2: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 1. 本表一式两份,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并签名,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2.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包括变化的时间、原因,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和职务等。 3.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等。 4. “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是指配偶、子女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地区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5.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是指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企业或分支机构、代办机构的董事、监事、正副经理(厂长)、正副代表(代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当职级的人员。 6.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被追究的时间、原因、刑罚种类等。 7. 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填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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