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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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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业务的管理,规范相应业务操作,明确各部门相关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衔接有序,提高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效率,实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指引以及《x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包括主承销业务和分销业 务。 主承销业务是指本行作为主承销商(包括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财务顾问),依照有关法规和协议包销或代销债务融资工具的行为。 分销业务是指本行参加其他机构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依照有关法规和协议包销或代销债务融资工具的行为。 第四条 本行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流程主要包括:客户营销和服务、项目立项、项目行内审核和审批、尽职调查和注册材料制作、项目申请注册、承销发行、存续期管理与信息披露以及到期兑付等。 在注册有效期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备案发行流程主要包括:尽职调查和备案材料制作、项目行内审核和申请备案、承销发行、存续期管理与信息披露以及到期兑付等。 第五条 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一级分行。 第二章 总分行职责 第六条 总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以下简称“总行投行部”)负责全行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制定全行债务融资工具客户营销战略和指引、服务方案和配套资源配置方案,制定尽职调查相关规范和要求, 拟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送审标准;拟定债务融资工具准入标准;指导分行开展相关营销工作,为客户提供持续服务;召集内审会议对分行上报的债务融资工具项目进行内部审核立项;组织项目小组完成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及项目材料的制作;对上报交易商协会的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注册、备案材料的表面一致性、完整性、合规性、信用风险和发行风险等进行审核;代表本行与交易商协会就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协调;负责承销团的组建和牵头进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销售工作;负责制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规范和要求,并指导分行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负责指导、考核和监督分行债务融资工具开展情况。 第七条 项目推荐分行(系指推荐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一级分行)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开展债务融资工具具体客户的营销工作;负责分行范围内项目的立项工作并对项目的信用风险进行审核;负责勤勉尽职地开展前期调查工作,完成立项调查报告,并将调查的工作底稿留存;负责配合总行投行部组建的项目小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协助总行投行部完成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材料的制作;负责配合总行投行部发行工作的进行,做好与企业的协调工作;负责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报告;负责提前了解企业到期兑付资金安排,并督促企业按时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 第三章 客户营销和客户服务 第八条 各分行应根据总行发布的债务融资工具准入标准,选择合适的目标客户进行营销开发,并应就客户对债务融资工具的认识进行正确指导,严禁承 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发行价格。项目推荐分行应积极营销优质客户,总行将优先保障优质客户的项目进度和注册申请。 第九条 需求分析与客户营销 (一)职责分工 各分行在营销客户的过程中,应在全面了解和分析客户业务活动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内部经营规划、财务状况、行业特点等信息,并结合其提出的业务需求,认真分析与研究,梳理客户在日常经营中需要与银行发生往来的各个环节, 重点关注客户的各类融资需求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分析其潜在的服务需求。 在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分行应对照客户需求,梳理我行可提供的产品与服务, 形成初步综合服务方案与客户沟通交流。对于投行条线以外的产品由分行根据业务种类报相关部门予以落实。在此过程中,鼓励产品的设计创新和组合创新。 (二)需求分析 1、明确需求与潜在需求 客户需求按客户自身对其了解程度可分为明确需求与潜在需求。 1.1、明确需求是指客户自身已明了的对债务融资及我行各项服务的需求。 对客户明确需求应重点分析: (1)客户需求的合理性、可行性; (1) 客户需求可为本行业务带来的收益(包括直接收益和综合收益); (3)本行当前业务能力对客户需求的满足可行性及可优化的方向。 1.2、潜在需求是指客户对本身需求不了解或未明确,通过本行综合金融服 务可实现其经营管理的有效提升,即需要本行相关人员加以引导、优化、挖掘的各项需求。对客户潜在需求应重点分析: (1)从客户财务状况分析其财务改进的方向,如改善报表结构、加速资金周转、快速回笼资金、盘活存货、盘活固定资产、开发金融租赁、快速实现折旧、改善存款结构、提高收益等; (2)从市场同业运作模式,参照进行产品创新; (3)从管理有效性改进客户资金管理、支付结算管理。2、融资需求与非融资需求 2.1、融资需求包括直接融资需求(债券发行、股票发行等)和间接融资需求(银行信贷、汇票贴现等)。 2.2、非融资需求是指: (1)满足客户经营管理高效管理需要、便利性的需要、安全性需要的各项需求; (2)满足客户保值、增值、避险偏好的需求; (3)其他非融资服务需求。 (三)客户营销 了解了客户的需求以后,分行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制定详细合理的产品推介方案对客户进行有针对性地营销,必要的时候总行投行部应给予专业的指导。 第十条 总行投行部负责在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发行全过程中向企业提供持续专业服务。 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总行投行部可根据企业需要向企业提供发行建议服务(包括债券市场近期预期、发行时机、发行品种、发行规模和发行期限等建议)。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分行立项 分行应根据外部政策环境和本行风险、授信等业务政策以及总行投行部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遴选标准进行项目筛选并进入立项程序。 分行进入立项程序以后,应组建项目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由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的人员和客户经理组成,必要时可要求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和授信部门参与,主要对项目企业的行业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情况、资信情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进行调查,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作出判断,形成详细的立项调查报告(附件 2.1),经分行有权部门以及分行领导审批后填写《x银行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申请立项表》(见附件 2.2)上报总行投行部进行立项。第十二条 总行投行部立项 债务融资工具项目经分行尽职调查并履行完分行立项程序后,按相关程序报总行投行部进行立项,分行立项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经分行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分行公章的立项申请表; (二) 立项报告。要求内容充分、具体,须包含但不限于企业的历史沿革、企业的优势分析和重点关注风险、企业主营业务分析以及简要的行业分析、企业的过去三年一期的简要财务分析、企业发行规模信息、本行与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企业逾期贷款情况、未决诉讼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要素; (三) 企业三年及近一期的财务报表。第十三条 分行立项流程 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应根据总行相关制度建立分行内部的项目立项和审批流程,对于辖内经营机构上报的项目,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应准备相关立项材料,报分行风险管理和授信审批部门出具风险审查意见并报分行有权审批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分行分管行领导审批立项并签字确认。分行立项通过后由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上报总行投行部申请总行立项。 第十四条 总行投行部立项流程。总行投行部收到分行的立项资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投行部内审会议进行立项审核,主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并结合主管部门的要求对项目企业是否符合发债条件进行判断。总行投行部原则上应一周内对分行提报项目的审核结果通知分行,并对立项材料进行存档。总行投行部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要求项目推荐分行对项目给予专项说明。 第五章 项目审批和尽职调查 第十五条 分行推荐的项目经总行投行部内审小组审核通过并获得总行投行部的立项批复后,项目推荐分行按照相关要求将项目相关资料报总行中间业务 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 项目所属分行对总行投行部内审小组会议的项目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表决结果通知一周内要求复议。分行对表决结果提出复议请求的应当有充分理由并出具加盖分行公章的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上报总行中间业务审批委员会的流程按照中间业务审批委员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项目经中间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本行应与企业签订《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企业承诺承担任何连带的还本付息责任,也不得向企业承诺在债券还本付息时为其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注册有效期内备案续发项目审核审批。 对于在协会注册有效期内的项目,若该项目已经过了中审会审批单有效期, 则应按照相关程序重新上报审批。若尚在中审会批单有效期内,则须上报总行投行部进行备案审核。备案审核上报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 最近一个月内贷款卡信息 (二) 上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 注册评审时审查意见或审批通知书 (四) 最新风险排查报告 第十九条 组建项目小组,开展尽职调查。项目立项后,总行投行部应牵头组建项目小组。项目小组由总行投行部项目经理、分行客户经理以及有关人员组成,根据业务需要,可由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指派风险经理参与。项目小组应按照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和我行相关制度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 第二十条 尽职调查前期准备。项目小组在前往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之 前,须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认真阅读前期取得的企业相关资料(包括立项报告、企业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可获得的公开资料等),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对企业所处行业形成整体认识,了解行业的主要风险和未来发展趋势, 并对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 (三)应汇总立项意见中提出的条件和关注问题,作为尽职调查重点关注内容之一; (四)形成尽职调查访谈提纲。访谈提纲应明确访谈部门和访谈时间,访谈内容应涵盖《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要求的所有方面; (五)制定明确的尽职调查工作时间表和尽职调查工作流程; (六)准备尽职调查所需资料清单。项目负责人应在尽职调查所需资料清单模板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形成尽职调查所需资料清单。 第二十一条 尽职调查内容。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资格; (二)历史沿革; (三)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四)公司治理结构; (五)信息披露能力; (六)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七)企业所处行业的国家产业政策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合规性情况; (八)财务状况; (九)信用记录调查; (十)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项目小组应保持职业的怀疑态度,根据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特点,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重要事项展开调查。 项目小组在尽职调查中应向企业介绍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协助企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 第二十二条 尽职调查方法。项目小组开展尽职调查可采用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 查阅的主要渠道包括:(一)由企业提供相关资料;(二)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获得相关资料;(三)通过工商税务查询系统获得相关资料;(四)通过公开信息披露媒体、互联网及其他可靠渠道搜集相关资料。 访谈是指通过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销售、内部控制等部门的负责人员进行对话和访谈,从而掌握企业的最新情况,并核实已有的资料。 列席会议是指列席企业有关债务融资工具事宜的会议。如: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办公会和部门协调会及其他涉及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目的、用途、资金安排等事宜的会议。 实地调查是指到企业的主要生产场地或建设工地等业务基地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可包括生产状况、设备运行情况、库存情况、生产管理水平、项目进展情况和现场人员工作情况等内容。 信息分析是指通过各种方法对采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性意见。 印证主要是指通过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和验证,从而确认查阅和实地调查结论的真实性。 讨论主要是指讨论尽职调查中涉及的问题和分歧,从而使项目小组与企业的意见达成一致。 第二十三条 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小组按照工作计划收集详尽的资料,进行充分调查,编写工作底稿,撰写尽职调查报告。总行投行部项目经理负责指导尽职调查工作的开展并在尽职调查中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在尽调报告中应反映企业所处行业状况、股东背景、主体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关联方交易情况,企业在各家银行授信情况以及在本行各项信用业务的风险 敞口情况(包括信贷、投资、或有等),以及主体资信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及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能力、增信措施和担保情况(如有)等,对于固定资产项目, 还应做好项目评估工作,对于债券到期后须通过债市或股市或其它渠道募集资金偿债的,需调查主体再融资能力与渠道,对续发扩盘的项目应提供存续期情况报告、反映到期兑付情况等。 尽职调查报告应由调查人、审核人和审定人签字,对尽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应保证尽职调查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中调查人应为项目推荐分行经办客户经理,审核人应为项目推荐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审定人应为总行投行部项目经理。 第六章 注册材料制作和项目注册/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材料制作。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总行投行部的指导及交易商协会注册文件表格体系(附件 2.3)的要求完成相关项目注册/备案材料制作,应保证项目注册/备案材料在所有重大方面都与尽职调查报告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组建承销团。总行收到分行上报的注册材料后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内部审核并着手组建承销团、签订《承销团协议》,也可与相关承销机构签订《年度承销团主协议》。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注册/备案材料审核。上报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备案之前,总行投行部项目复核岗人员负责对项目注册/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控制, 确保项目注册/备案材料要件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报送的完整性要求,并出具项目材料复核单(附件 2.4)。 第二十七条 上报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备案。总行投行部应协助企业向交易商协会申报项目全套注册/备案文件。申报过程中,总行投行部在收到交易商协会反馈后,应组织进行补充调查。总行投行部项目经理应及时将根据交易商协会反馈意见修改后的材料电子版报给交易商协会审核人员,纸质材料应在收到 后及时报送到交易商协会。 第二十八条 注册/备案完成。项目经交易商协会审核通过,交易商协会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该项目注册/备案完成。总行投行部项目经理应将项目注册材料的最终稿打印存档,同时将电子版刻录光盘,统一存档。 第七章 主承销发行业务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业务流程主要包括:组建承销团、发行与分销、登记托管、发行后续工作等。 第一节 组建承销团 第三十条 总行投行部负责本行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承销团组建工作。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承销团应在申报注册/备案前完成组团工作,并将承销团成员同意参加承销团的回函作为上报交易商协会的注册/报备材料之一。三家或三家以上承销商组成承销团时,可设一家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 商、与本行共同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承销机构均为分销商。 第三十一条 承销团组建原则。承销团组建应主要考虑以下原则: (一)承销团成员名单应符合监管机构对承销机构资质的管理要求。从全行综合收益以及机构间的战略性合作角度出发组建承销团,并适度考虑企业意愿。 (二)承销团的组建应有利于该项目的成功发行。 第三十二条 总行投行部依据承销团组建原则,提出拟组建的承销团成员名单,向全体承销团成员发送组团邀请函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等),以收到确认回函的名单作为最终的承销团成员。 第二节 发行与分销 第三十三条 发行流程辅导。项目推荐分行应协助总行投行部对企业进行发行流程的辅导。总行投行部负责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清算所”)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确认企业是否已签署服务协议,是否已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对未签署服务协议或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的企业,项目推荐分行应协助总行投行部通知企业在正式公告发行文件前完成与中央结算公司相关服务协议签署及债券托管账户开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总行投行部根据项目推荐分行需求为拟发债客户提供发行方案建议、市场利率走势和产品定价等专业支持。企业领取注册通知书后,总行投行部负责和企业进行沟通,通报市场行情,协商发行时机和发行利率。必要时, 总行投行部可根据企业要求撰写发行建议书。 第三十五条 公告发行文件。总行投行部根据企业意见和订单征询情况, 申请正式启动公告发行程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要求准备全套公告材料,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企业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承销团成员联系方式、《发行计划》(中期票据首期发行需要)、《关于 XX 公司发行 XXXX 年第 X 期债券的额度确认函》(备案发行需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以上需要披露的文件均须为 PDF 格式,需要盖章的募集说明书、律师意见书、评级报告应提前做好准备,扫描后盖章显示为红色)。 公告日上午 10 点前,总行投行部负责向上海清算所、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全套公告材料,并和指定联系人确认收妥无误,并在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告债券发行信息。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簿记日前 5 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 行的,应至少于簿记日前 3 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三十六条 发行定价。债务融资工具利率确定采取簿记建档或公开招标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定价,并遵循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定价的指导意见和交易商协会成员协商确定的自律公约和定价估值机制。 总行投行部在不晚于簿记建档前一工作日负责与交易商协会就发行价格进行沟通,接受交易商协会的窗口指导,将最终的指导意见告知企业并与其就发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本行主承销的债务融资工具在发行前因政策、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或客户对发行利率需求难以协调的,由总行投行部会同总行相关部门以及项目推荐分行, 协商确定本行关于目标项目发行价格或票面利率招标区间的最终意见,并将意见及时反馈给企业,做好与客户的沟通,解释工作。根据承销协议的有关规定, 主承销商与企业各方对价格区间协商一致后方可对外发布价格招标区间。 第三十七条 被动包销处理。如发行前因政策、市场发生预期外较大变化、或企业定价预期难以协调导致发行定价过度偏离,预计销售困难、或企业出现情势突变,应尽量协调企业通过暂缓发行、推迟发行等方式改变原定发行方案。如出现上述情况并经本行协调企业后仍无法改变发行方案的,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包销处置。 (一)在债券分销期内若出现未能全额出售所包销的债券(以下简称包销余券),投行部应及时跟总行授信部门联系并将包销余券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 并纳入授信集中度计算,填入相关非现场监管报表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项目。 (二)设置风险处置专户。 投行部应在内部设置风险处置专户用于处置包销余券。风险处置专户只能用于包销余券的处理,不得进行其他交易/投资性操作。不得将此类债券直接移至本行债券交易/投资部门(账户)。 风险处置账户内的债券的会计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照相关会计要求进行估值及独立核算。同时按照市场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计入交易账户管理, 计提风险资本,并纳入授信集中度和杠杆率的计算。 (三)设定包销余券的处置期限。处置期自缴款日起计算,处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 (四)包销余券的处置应遵循“市价出售”的原则,并应主要通过二级市场出售。出售给我行的交易/投资部门的包销余券,交易/投资部门应将上述余券计入会计分类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承销部门处置包销余券实现的损益计入风险 处置专户。 (五)我行交易/投资部门投资于本行所主承销的存续期内债券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债券发行量的 20%,同时应满足其他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监管要求及我行内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发行分销。根据相关规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设定分销期, 本行应在规定的分销期内完成分销。在分销期内,由总行投行部收集需求订单, 将《申购提示性说明和申购要约》及时发送给承销团成员;将分销协议及时发送给分销客户;与企业协商确定债券简称并告知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并向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索取债券的交易代码。 第三十九条 簿记建档。簿记建档时间为上午 9:00 至 11:00。上午 11: 00 前承销团成员将《申购要约》传真至总行投行部,由总行投行部根据各方认购情况完成簿记建档、债券承销额度分配工作。 总行投行部负责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配售情况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债券要素表》和《国际证券识别码基础资料表》发送给企业,由企业加盖公章彩色扫描后于簿记建档当日下午 16:00 前发至总行投行部,再由投资银行部指定人员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自助披露系统。 第三节 登记托管 第四十条 登记托管准备。在缴款日之前,总行投行部要求项目推荐分行提供划款申请,提供企业在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收款账户,并根据上述资料和承销团成员的申购要约以及分销客户的分销协议制作划款指令,核对无误后报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四十一条 收讫客户分销款。总行投行部在缴款日将经本部门有权人签字及加盖部门公章的划款指令传真至总行计划财务部,保持沟通,及时了解款项收付情况,协助催款,直至总行计划财务部所有款项收讫无误并且按照委托完成付款手续。 第四十二条 确认企业收款。总行投行部在缴款日确认企业募集资金收妥,督促企业在缴款日下午收到募集资金后,立刻将《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加盖公章彩色扫描后发至总行投行部(不迟于缴款日下午 4 点),再由投资银行部发行承销处相关人员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自助披露系统。 第四十三条 委托登记托管。原则上,缴款日下午 15:30 分前,总行投行部确认所有款项收付无误后将相关资料传真至总行金融市场部,由总行金融市场部统一及时办理分销托管手续。 第四节 发行后续工作 第四十四条 发行结果公告。不晚于缴款日次一工作日,总行投行部将发行情况公告扫描制作成 PDF 格式文件,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指定的电子邮箱,并电话确认收妥,由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分别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公告发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确认费用收妥。发行工作完成后,总行投行部与企业根据承销协议的相关规定确认收妥承销手续费。 第四十六条 资料整理。总行投行部经办人员整理项目所有资料并归档保 管。 第八章 分销发行业务 第四十七条 本行分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业务流程主要包括:确定参团意向、投标与配售、登记托管、发行后续工作等。 第四十八条 确定参团意向。总行投行部收到其他主承销商参团邀请后, 应分析项目情况及未来承销风险等因素确定参团意向并报部门有权人审批。 第四十九条 投标。参团项目公告后,总行投行部应及时与总行金融市场部或外部客户联系,协商一致后确定分销价格意向,并根据有效订单数量填写申 购要约,报部门领导审批通过后发送申购要约。 第五十条 配售。总行投行部根据主承销商的《配售及缴款通知书》制作缴款通知书(面向总行资金融市场部)或签署分销协议(面向外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收付款与债券托管。缴款日上午 11 点前,总行投行部制作收付款委托发送至总行计划财务部。当日确认收款后,总行投行部委托总行资金融市场部办理债券托管结算手续。 第五十二条 确认费用收妥。发行工作完成后,总行投行部与主承销商、总行计划财务部确认收妥分销手续费。 第五十三条 登录台账和资料整理。总行投行部登录台账,详细记录分销情况,整理项目所有资料,包括分销中涉及到的投标文件及配售缴款通知书等, 并归档保管,保管期限 5 年。 第九章 后续管理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和存续期管理。项目推荐分行在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岗人员指导下,进行存续期管理。项目推荐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牵头,会同客户经理负责落实企业的存续期管理,督促和协助企业及时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信息披露,并根据总行的相关要求进行风险排查等存续期管理工作。项目推荐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应结合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和行业运行变化情况,对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用途、二级市场交易、公开市场信息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项目推荐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存续期管理,实行 AB 角制, 并将人员、联系方式等上报总行投行部,与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岗形成直线联系。 第五十五条 后续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参照《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指引》执行 第十章 到期兑付 第五十六条 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岗以及项目推荐分行主管投行业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按时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或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工作的具体要求参照《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指引》执行。 第五十七条 企业未能在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兑付日将兑付资金按时足额划入代理兑付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总行投行部和项目推荐分行应按照《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措施。 第五十八条 企业不履行债务时,除非投资者自行追偿或委托他人进行追偿,应由总行投行部负责组织,项目推荐分行具体履行代理追偿职责。在履行代理追偿职责的过程中,可采取召开债权人大会、向法院申请破产等多种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具体参见《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应急预案》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如项目推荐分行在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过程未能切实履行本规程所要求职责,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一)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导致尽职调查报告中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完整; (二)尽职调查档案未按照本规程要求收集整理或存档,导致无法证实本行作为主承销商勤勉尽职; (三)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总行投行部或评审小组对项目判断出现误判; 项目推荐分行应承担所有损失。总行投行部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对项目推荐分行投资银行业务考核适当扣分;情节严重者,总行投行部可提请行领导、风险管理部以及计划财务部对项目推荐分行进行年度考核下调以及其他批评处罚措施。 第六十条 如项目推荐分行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未能切实履行本规程所要求职责,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一)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项目推荐分行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定期信息披露和不定期信息披露),导致本行受到交易商协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批评或处罚; (二)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项目推荐分行未能有效进行动态监测、风险排查和压力测试,导致本行受到交易商协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批评或处罚; (三)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项目推荐分行未能积极配合交易商协会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对企业现场检查,导致本行受到交易商协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批评或处罚; (四)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对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突发事件,项目推荐分行未能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导致本行受到交易商协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批评或处罚; (五)项目推荐分行未能按照本规程要求落实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兑付安排, 导致债务融资工具未能按时到期兑付。 总行投行部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对项目推荐分行投资银行业务考核适当扣分;情节严重者,总行投行部可提请行领导、风险管理部以及计划财务部对项目推荐分行进行年度考核下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未明确事宜,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和本行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投行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1.立项调查报告 2.2.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申请立项表 2.3.交易商协会注册文件表格体系 2.4.项目材料复核单 2.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操作流程图 附件 2.1: 基本情况:  XX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项目立项调查报告 Ø 介绍公司简单的历史沿革。 Ø 介绍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Ø 介绍公司经营范围以及是否符合债务融资工具行业要求 Ø 介绍公司最新一期审计后的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以及主要财务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主要数据) Ø 介绍公司拟发行额度以及代偿还债务融资工具余额。如公司曾经发行过债务融资工具,应介绍曾发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注册额度以及评级情况 优势分析: Ø 重点介绍公司的主要优势重点关注: Ø 主要介绍对公司生产经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主要风险点一、 公司总体经营情况与分析 重点介绍公司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下属子公司情况以及主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 企业未来发展展望1、行业发展趋势 重点对公司所处行业进行分析2、公司发展机遇和挑战 重点介绍公司未来 3-5 年的发展计划。 三、 各板块营业收入、利润、毛利率及占比分析 公司三年一期营业收入、利润、毛利率及占比板块结构分析 业务板块 年 年 年 年一期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业务板块 年 年 年 年一期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对公司各板块经营变动进行分析,并简单介绍公司各板块的发展情况和主要优劣势 四、财务状况 (一)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年 度 年 年 年 年一期 资产总额(万元) 流动资产(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 流动负债(万元) 净资产(扣除少数股东权益,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营业利润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利润总额(万元) 投资收益 净利润(万元) 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净额(万元)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万元) 年 度 年 年 年 年一期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主营业务毛利率(%) 净资产收益率(%) 销售商品收到现金与 主营业务收入比(%) 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比(%) 经营性净现金流/总负债(%) 经营性净现金流/流动负债(%) (二)对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简要分析1、盈利能力分析 2、流动性分析和偿债能力分析 3、现金流分析五、其他情况 (一) 企业与本行业务往来情况(二) 银行贷款以及授信情况(三) 诉讼及对外担保情况(四) 是否存在不良贷款信息 (五) 企业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二级市场走势情况 (六) 公司收购情况分析 (七) 本行财务分析系统评分情况(八) 募集资金投向和资产出售情况(九) 其他 六、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 重点介绍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应侧重企业自身的风险以及本行在承做、承销以及上报协会注册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 七、结论 上述论述基于项目推荐分行提供的企业相关基础材料,基础材料的真实性由项目推荐分行负责。综合分析以上企业基本情况和“一办法三规则四指引”的有关要求,该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业绩、偿债能力、信息披露能力等方面符合交易商协会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基本要求。企业会计报表按照新/旧会计准则审计,符合发行 XX 亿元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条件。 目前 XX 项目推荐分行正在积极营销该公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建议该项目立项。 项目责任人: 日期: 年 月 附件 2.2: 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申请立项表 经营单位: 分行 年 月 日 发行人名称 成立日期 企业性质 拟发行额度(亿元) 拟发债情况 经营范围 公司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公司所在行业及行业地位 意向发行方案 近三年有无重大未决诉讼 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事项 基本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年 度 前三年 前两年 前一年 近一期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负债总额流动负债净资产 其中:少数股东权益 扣除少数股东权益的净资产 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或营业利润) 净 利 润 资产负债率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现金及等价物净增额 经营单位联系人及方式 分行风控部门意见 分行债务融资工具 承销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分行贷审委审核情况 分管行长意见 经营单位推荐意见  行长(签字): 分行(签章):日期: 附件 2.3:  交易商协会注册文件表格体系 XX 企业 XX 年 XX 期 XX 品种文件要件表 序号 文件种类 选项 备注 注 册 备 案 Y-1 注册报告 ——附营业执照 ——附《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 — ——附涉密企业的脱密说明(如有) Y-2 推荐函 — Y-3 募集说明书 Y-4 发行公告 Y-5 发行计划(如有) Y-6 近一期会计报表 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母公司会计报表 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母公司会计报表 — 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母公司会计报表 — Y-7 主体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债项信用评级报告 跟踪评级安排 Y-8 信用增进函(如有) ——附有权机构决议及有关内控制度 信用增进协议(如有) 信用增进机构近一期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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