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铺委托经营管理意向书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将 “*景区(一期)”商铺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事宜,达成以下意向书。一、委托经营管理的商铺概况甲方将位于 的“*景区(一期)” 号楼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商铺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二、委托经营管理期限1、甲乙双方约定,从开发商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起,委托经营管理的期限为 3 年。2、承租经营户筹备和装修的时间不计入商铺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内(具体的筹备和装修时间详见商铺租赁合同
2、)。三、委托内容1、委托期间,甲方特别授权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与投资经营户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在维护甲方合法权益的原则下,甲方授权乙方全权合法经营管理该商铺。2、甲方承诺将该商铺三年的经营权无偿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在三年的经营管理期间内,商铺的所有收益归于乙方所有,所有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四、乙方承诺在本意向书约定的委托内容和期限内,为了保证和实现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将全面实际的履行本意向书约定的义务,如因乙方的不当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五、甲方承诺本意向书约定的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及内容为不可撤销的不变期限和不可变更的内容,即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上述约定予以变更,否则,甲方愿以商铺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铺总价款的8%按年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的承担期限为三年,合同已履行的期限从三年的期限中扣除。六、本意向书的期限为:自本协议书生效时起至双方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时止。七、如履行本意向书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八、本意向书一式四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本意向书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