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密协议二零一四年十月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乙方:住所: 联系方式: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因 并购协议事宜中涉及的保密信息不被泄漏,保护甲乙双方利益及本次股权交易的利益,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本保密协议(“本协议”)。第一条 定义1.1本协议所称“接收方”是指接收保密资料的一方。1.2本协议所称“披露方”是指向接收方披露保密资料的一方。1.3本协议所称“本次交易”是指 ;本协议所称并购协议是指甲方与乙方于/拟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协议。1.4本协议所称的“保密资料”是指所有为披露方拥有的、由披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向接收方披露且被明确标注或指明是“保密资料”的与本次股权交易有关、不
2、为公众所知悉的资料;或与本次交易无关,但为接收方于本次股权交易中有意或无意地知悉披露方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资料。上述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双方项目债权债务信息,诉讼信息,审计评估信息/或意见;本协议双方关联公司的经营信息,员工信息,管理信息,财务信息,诉讼信息,主体资格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本次权交易中各方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所做出的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本次交易即将或已经草拟和签署的一切协议、合同、备忘录,以及各方往来函件、会议记录、谈判内容等。1.6本协议所称的“保密资料”的形式,可以是口述形式、书写形式、电子数据形式等任何能能够反映资料内容的载
3、体形式。1.5本协议所称的“保密资料”不包括下列资料:a.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披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资料;b.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在本次股权交易合作前已经被接收方以外外的第三方公开;c.有书面材料证明,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的资料。1.6所有权的特别约定:除非披露方有明确表示,披露方及其代表人、代理人披露的保密资料的行为并不构成向接收方转让或售予。第二条 负有保密义务的对象2.1接收方双方董事、高级管理管理人员以及参与本次股权交易前期准备工作、后期完善工作的所有接收方员工、接收方方聘请的律师、会计师、投资顾问等中介机构人员
4、。第三条 接收方义务3.1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披露方所披露的保密资料,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保密资料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3.2接收方同意仅能于本次股权交易中使用披露方披露的保密资料。无论本次交易因何种原因终止;或无论 协议因何种原因导致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以日期较早者为准),接收方有义务在收到披露方书面通知起5个自然日内销毁或向披露方返还其占有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包括保密资料的副本、附件及附件之副本。3.3未征得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将保密资料故意披露给除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对象以外的其他主体;当发生
5、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时除外。3.4接收方故意或过失地使除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对象以外的其他主体获取保密资料时,应于知晓或应该知晓该情况后 内通知披露方,并应主动阻止保密资料泄露后果的扩大;接收方亦应协助披露方其后为阻止保密资料泄露扩大而采取的任何行动。3.5接收方有义务确保其董事、高级管理管理人员以及参与本次交易前期准备工作、后期完善工作的所有接受方员工、接收方聘请的律师、会计师、投资顾问等中介机构人员履行本协议下接收方的义务。 3.6如果接收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接收方对保密信息的披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接收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
6、透露方,同时,接收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保密信息的透露。第四条 违约责任4.1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则构成该接收方对披露方的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 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致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第五条 保密期限5.1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本协议有效期即为接收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保密期限,且保密期限不因本次交易的达成或 协议的消灭而提前终止。5.2无论本次交易因何种原因暂时停止,本协议保密期限同时中断,自导致本次交易暂时停止障碍被排除之次日起从新起算保密期限。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有效期及保密期限将会顺应延长。第六
7、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6.1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6.2无论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而被裁定无效,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效力将不被影响。6.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各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6.4本协议在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6.5本协议被解除后,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七条 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7.1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7.2甲乙双方因本协议而导致的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争
8、议。7.3在根据本条进行诉讼程序期间,除诉讼事项之外,本协议应在所有方面保持全部效力。除诉讼事项所涉及的义务之外,接收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以下无正文)甲方: (加盖公章)签署代表:_乙方: (加盖公章)签署代表:_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
9、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
10、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11、,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