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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机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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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
成都机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成都机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机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及董事长
第一节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更换。
第四条 董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但因其他原因离职的除外。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具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职,董事会应当建议出资人予以撤换。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若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出资人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节 董事长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两人。任期届满,选举可以连任。
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公司对外涉及投融资、担保、资产与管理权属变更、计划外管护招标、重大技改立项、重大经济合同、重大法律诉讼、重大应急和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情况、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的工作报告和人事任免等重要文件以及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定期听取经理班子工作报告;
(六)提名总经理人选;
(七)签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的人事任免文件;
(八)审批未纳入年度预算范围的资产购置、突发性或者临时性工作任务的资金拨付事项。
(九)授权总经理审批纳入年度预算范围内的资金拨付和非年度预算范围单项/单笔限额内项目的资金拨付。
(十)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危害公司重大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出资人报告;
(十一)董事会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十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受公司股东会的委托或者委任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第十五条 公司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为:
(一)筹备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文件;
(二)督办董事会决议事项和董事长批示事项;
(三)衔接董事会与监事会、经理班子的工作联系;
(四)负责草拟公司章程修改案及本规则;
(五)负责完成董事会或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办公室确定相对固定人员兼职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主要包括准备会议文件、工作衔接、会议记录以及保管董事会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并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董事会。
(一)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会议分别于当年7月底、次年2月底之前举行。会议主要听取并审议总经理对公司半年度、年度预算、决算、生产经营计划实施完成情况及对下半年度、次年度预算、生产经营计划安排的报告。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的,可适时调整。
(二)临时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需要、临时紧急情况或者出现本规则第十九条之情形,董事长可随时召集、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和纪要。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临时会议的通知应提前二日。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知参会人员。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出席和列席人员;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及签发人。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长决定,会议通知由办公室拟定,经董事长签署后由办公室送达各董事。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与会议相关的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三条 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为履行上述职责。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文件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起草、印制。会议文件应于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各位董事。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在会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通过;临时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达、特快转递或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可以书面会签方式表决。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
董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项议案。
第三十条 董事会若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列席会议人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总结性发言。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员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若认为有违规行为或不宜决策的事项,可单独向董事长提出口头建议或书面建议。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授权其他董事出席的由被授权人代为签署并注明代理关系。不同意会议决议或弃权的董事也应当签名,但有权表明其意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会议文件、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章 董事会专项经费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董事会正常工作,公司设立董事会专项经费。董事会专项经费由公司财务部门具体管理,支出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字批准。
董事会经费用途:
(一)会议经费;
(二)专职董事薪酬、津贴;
(三)董事会、董事长组织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活动经费;
(四)董事会(含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的工作部门)人员学习培训费用。
(五)董事长特别奖励金;
(六)其他支出。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专项经费纳入公司当年相关科目预算,由办公室编制,报董事会批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依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办公室拟订修改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报股东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会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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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和行为方式,保障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交投集团《所属企业监事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交投〔2009〕118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规,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和出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出资方负责。
2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对董事会决议有建议复议权;
(五)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确有必要时,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对公司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和总经理的违法或重大失职行为,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的建议;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及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及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监事会不干预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
3 监事会的产生与监事任职资格
第八条 监事由各股东单位委派担任。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续委派而连任。
第九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依法维护出资方权益与公司利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知识水平、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章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监事的权利:
(一)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帐薄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有权对董事会所出具的各种会计报表、报告(包括营业报告书、自筹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三)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可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四)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召集人(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和监事会决议;
(二)对董事会、董事和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三)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时,应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应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在任职期内不履行监督职责,致使公司或出资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并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以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依法履行职责时,董事会、董事及总经理不得借故设置障碍,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表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建议予以撤换;监事对损害公司和出资方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应当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监督有力,取得显著成效的,公司应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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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机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权限和程序,更好地管理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高效有序进行,根据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管理知识、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第四条 具有《公司法》第147条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147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任职。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任期内总经理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的利益,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八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制度、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九条 总经理必须重视公司内部的计划及核算管理,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规范的核算制度,主持制订内部控制方法、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连续和定期地组织考核评价,强化成本核算和增收节支工作。
第十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并具体负责分工和分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经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周月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和办公室负责人等成员,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扩大到其它有关人员。公司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向总经理请假。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或者副总经理提议时总经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若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作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长要求和公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长当面、书面、电话报告、请示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除发行债券方案以外的其他融资方案;
(二)公司管辖路段管护业务增减变化事项;
(三)未纳入年度预算范围的管护、资产购置、突发事件以及临时性工作任务项目;
(四)公司管理体制变化及外部经营环境重大变化事项;
(五)公司高管人员工作分工及调整事项、请假事项;
(六)公司经济合同纠纷处理方案及法律诉讼处理方案事项;
(七)公路管护工作中重大应急事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维护稳定事项;
(八)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和对外担保事项;
(九)公司年度、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情况事项;
(十)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十一)董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就包括但不限于“未纳入年度预算范围的管护、资产购置、突发事件以及临时性工作任务项目”的事项,需代表经营班子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总经理报告工作,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按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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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议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会议工作,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公司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议种类及会议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涉及的会议包括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项业务工作会议、全体员工会议、对外协调会议和部门协调会议等六类会议(不含公司党组织、工会及其他群众组织的会议制度)。
第四条 各类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董事会会议
(1)讨论审定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2)执行出资人决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员工薪酬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
(1)研究讨论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研究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具体办法;
(3)研究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研究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研究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研究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方案;
(7)研究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研究审议《公司章程》规定需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专项业务工作会议
针对公司各专项业务,研究改进和完善管理的措施。
(四)全体员工会议
传达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精神和工作安排;召开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及年度总结会议;开展时事政治、安全及业务理论学习;通报需全体员工应知晓的有关事项等。
(五)对外协调会议
与相关部门、相关业务单位就加强和改进公司业务工作进行协调,研究具体措施和办法。
(六)部门协调会议
针对完成公司综合业务,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参与,研究具体措施和办法。
第三章 会议时间和与会人员以及会议主持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
(一)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半年一次。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每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临时会议除外)。
(二)董事会成员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事前应向董事长请假,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及授权时限)、监事会成员列席、必要时可请副总经理和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三)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会议原则上每周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参加会议。必要时公司各部门经理及相关人员列席。
(三)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总经理主持。
第七条 专项业务工作会议
(一)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涉及专项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具体主管人员参加会议。
(三)会议由相关业务部门经理(负责人)主持。
第八条 全体员工会议
(一)根据经营管理和工作需要,每半年召开不低于一次,一年原则上不低于3次。
(二)公司全体员工参加会议。
(三)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或公司办公室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九条 对外协调会议
(一)根据需要确定会议召开时间。
(二)总经理或涉及相关协调事项的副总经理、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外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三)原则上重要会议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持,一般会议由部门负责人主持。
第十条 部门协调会议
(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涉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体主管人员参加会议。
(三)会议由牵头部门负责人主持。
第十一条 站务工作会议
站务工作会议由收费管理部组织召开。
(一)时间:每月下旬或工作需要时召开
(二)出席人员:正副经理、票管、内勤、班长,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参加、列席。
(三)会议内容:
1.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及有关公司会议精神。
2.结合本站实际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贯彻实施意见。
3.各班组汇报工作,并进行检查评估。
4.讨论决定收费站员工当月业绩考核相关事宜,评定星级收费员。
5.总结当月工作,安排下月工作。
6.对安全、突发事件等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
7.其他应由站务工作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班务工作会议
(一)时间:安排在站务会之后。
(二)出席人员:全班人员,必要时可邀请收费管理部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由班长主持。
(三)会议内容:
1.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要求以及收费管理部、公司的会议示精神。
2.结合本班实际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贯彻实施意见。
3.总结上月工作,安排下月工作。
4.对业务操作、文明服务进行研究。
5.对本班各方面情况进行讲评。
第十三条 班前、班后会
(一)时间:班前半小时,班后半小时。
(二)出席人员:全班人员(班长主持)
(三)会议内容:
1.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并提出落实办法。
2.学习有关文件、规章制度、业务知识。
3.通报有关情况。
4.班前会布置工作,提出本班次工作要求。
5.班后会对本班次进行讲评。
第四章 会议准备和会议纪律以及会议督察
第十四条 拟订会议议程
(一)需由董事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董事长确定,或由董事会成员提出,汇总后报董事长确定。
(二)需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提前汇总议题,报总经理审定后确定。
(三)需由专项业务工作会议、对外协调会、部门协调会确定的事项,由公司承办部门提出申请议题,报分管副总和总经理审定后确定。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
(一)专项业务工作会议、对外协调会议、部门协调会议在公司内部召开的,原则上应提前通知办公室。
(二)除对外协调会使用书面通知,其他会议均采用电话通知和当面通知。
(三)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全体员工会议由公司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通知。专项业务工作会议、对外协调会议、部门协调会议由牵头部门负责通知。
第十三条 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一)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全体员工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落实会场。专项业务工作会议、对外协调会议、部门协调会议由公司各承办部门商办公室落实会场。
(二)在公司内部召开的各种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备好座位、茶杯、茶水等。在公司外召开的各种会议由具体承办部门和办公室共同负责落实。
(三)会议具体承办部门必须提前准备好会议所需设备(如照像机、投影仪、录音笔等)。
第十六条 会议纪律
(一)与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必须提前请假。一般员工向部门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向分管副总经理请假;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请假。
(二)与会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记录,不能交头接耳。
(三)会议期间手机开至振动状态,因重要工作事项必须接听的,请到会场外接听。
(四)涉及保密事项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密。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和督察
(一)全体员工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会议决定,严禁阳奉阴违。
(二)办公室负责监督会议议决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报告。
第五章 会议记录和文件形成
第十八条 董事长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人或公司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全体员工会议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记录并形成纪要。专项工作会议和对外协调会议由具体承办部门指派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初稿,送办公室审核后印发。
第十九条 依据会议记录,对需要形成的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请示、报告、通知等),由承办部门商办公室按照公司文件收发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发。
第二十条 各类会议必须使用规范记录本,记录本须妥善保存备查。
第六章 会议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使用会议室应提前到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统筹安排会议室并做好会议前准备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爱护会议室的公用物品,保持会议室的公共卫生。
第二十三条 会议结束后必须关好门窗,关闭电源,检查会议室设备、用品是否完整、完好,若发现物品遗失或损坏要立即报告并及时补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党组织、工会及其他群众性组织的会议制度另行制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和适时组织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成都机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机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管理,推进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劳动用工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第三条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编制设置、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每年12月,各部门提出次年用人计划,由办公室审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原则上次年所有补充人员应在此计划编制内。
第五条 公司员工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级组织选派;
(二)引进、调入;
(三)对外公开招聘;
(四)接收复员、退伍军人及其它按政策需安置人员。
第三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六条 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劳动合同制和管理干部聘用上岗制。
第七条 公司与所有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终止、解除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按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管理干部(指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下同)聘任,以公司聘任文件为准,确定聘任关系和聘任期。
第九条 上级组织选派到公司的各类人员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员工内部调配管理
第十条 公司因工作需要对人员进行内部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应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一经确定的调整方案,公司各部门应服从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予接收或调出。
第十一条 各部门有岗位空缺,首先从公司内部进行调整补充。补充人员可接受员工自荐或用人部门推荐,符合条件者,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达成初步意向,报部门分管领导和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通过竞聘方式选出人员后,由办公室办理员工内部调整手续。
第十二条 员工内部调动涉及到晋升职级,办公室需考察下列因素:
(一)具备拟晋升职位的工作技能。
(二)相关工作经验和业绩。
(三)在职工作表现及操行。
(四)完成较高职位所需的有关训练课程。
(五)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和潜力。
第十三条 员工岗位变动及薪资调整,由办公室在调整当月通知有关部门。
第五章 员工招聘及录用
第十四条 部门在人员编制计划内招聘员工,由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在优先考虑内部人员调配前提下提出招聘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组织招聘。
第十五条 部门由于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或增加临时工作人员,由部门负责人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向办公室提出人员增补申请,办公室在优先考虑内部人员调配前提下提出招聘意见,确需外部招聘的,由用人部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招聘。
第十六条 凡对外公开招聘的员工(包括临聘人员),须经过业务水平及德、能、体综合了解,经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予以录用。
第十七条 拟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需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文件,如原签有保密合同(协议)的,需提供保密合同(协议)。资料不齐,须做出书面说明,公司视情况考虑是否予以录用。
第十八条 所有聘用员工应如实提供原劳动关系、身份证、学历证、社会保险、婚姻情况、住址等公司需要了解的与劳动合同及内部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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