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首订日期:2013-3-21 修订次数:0 Q/2012-2013
灯具采购验收标准
一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灯具的采购、收货的检验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的钨丝灯、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的灯具。
二 依据标准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
GB 7000.1—2007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4—2007 灯具 第2-10部分:特殊要求 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GB 7000.6—2008 灯具 第2-6部分:特殊要求带内装式钨丝灯变压器或转换器的灯具
GB 7000.9—2008 灯具 第2-20部分:特殊要求 灯串
GB 7000.10—2008 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
GB 7000.11—1996 可移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12--1999 嵌入式灯具安全要求
GB/T 10681—2009 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类 性能要求
GB 10682—2002 双端荧光灯性能要求
QB/T 3742—1999 灯具木箱包装技术条件
QB/T 1553—92 灯具瓦楞纸箱包装技术条件
GB/T 9473—2008 读写作业台灯性能要求
GB/T 13037—1991 固定式通用灯具技术条件
QB/T 3739—1999 民用白炽落地灯通用技术条件
QB/T 2905-2007 灯具型号命名规则
QB 2908-2007 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
三 术语和定义
3.1 灯具:凡是能分配、透出或转变一个或多个光源发出的光线的一种器具,并包括支承、固定和保护光源必需的所有部件(但不包括光源本身),以及必需的电路辅助装置和将它们与电源连接的装置。
3.2 灯具(主要部件):被固定在在安装表面上、或被直接悬挂或直接安放在安装表面上的部件(它可以带也可以不带光源、灯座和辅助装置)。
3.2 普通灯具: 提供防止与带电部件意外接触的保护,但没有特殊的防尘、防固体异物或防水等级的灯具。
3.3 可移式灯具:灯具正常使用时,连接电源后能够从一处移至另一处的灯具。
3.4 额定电压:由制造厂规定的灯具的电源电压。
3.5 电源电流: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灯具稳定在正常使用状态时的电源端的电流。
3.6 额定功率:灯具设计时规定的光源的个数和光源的额定功率。
3.7 0类灯具(仅适用于普通灯具)
依靠基本绝缘作为防触电保护的灯具。这意味着,灯具的易触及导电部件(如有这种部件)没有连接到设施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导体,万一基本绝缘失效,就只好依靠环境了。
3.8 Ⅰ类灯具
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附加的安全措施,即把易触电及导电部件连接到设施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体上,使易触及的导电部件在基本绝缘失效时不致带电。
3.9 Ⅱ类灯具
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具有附加安全措施,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但没有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保护措施。
3.10 Ⅲ类灯具
防触电保护依靠电源电压为安全特低电压,并且其中不会产生高于SELV的电压的一类灯具。
3.11 通用灯具
不为专门目的设计的灯具。
3.12 基本灯具
最少量的部件装配而成的灯具,且能符合各类灯具标准的要求。
3.13 组合灯具
用一基本灯具与可用其他部件替换的一个或多个部件组成的灯具,或是由基本灯具与其他部件进行不同的组合,并且徒手或用工具能更换这些部件的灯具。
3.14 固定式灯具
不能很方便地从一处移到另一处的灯具,即这种灯具只能借助于工具才能移动或用于不易接触到之处。不易接触到的灯具例如吊灯和设计为固定在顶棚上的灯具。
3.15 嵌入式灯具
制造厂指定完全或部分嵌入安装表面的灯具。
3.16 外部接线:通常指在灯具外部且附带在灯具上的接线。
3.17 内部接线:通常指灯具内部且附带在灯具上的接线。它形成外部接线的接线端子或电源电缆的接线端子与灯座、开关和类似部件的接线端子之间的连接。
3.18 启动器:一种启动装置,它通常用于荧光灯,提供电极必须的预热,它与镇流器的阻抗串联组合起来产生一个冲击电压施加于光源上使灯启动。
3.19 触发器:一种启动装置,它可以产生电压脉冲使放电灯启动,但不提供电极的预热。
四 检验内容
4.1 检验产品标注标记及商品条码
4.2 检验产品包装
4.3 检验产品证书及质量检测报告
4.4 商品外观检验
五 检验方法及不合格判定
5.1 产品标记及商品条码
应在维修灯具或(如果需要)取下外盖及类似部件时,能够见到的某个部位上清晰而耐久地标出下列内容。这些内容不得标在螺钉或者当接线时可能移动的部位上。
5.1.1 制造厂的名称和注册商标。
5.1.2 额定电压(V):可移式Ⅲ类灯具必须标出额定电压。
5.1.3 额定最高环境温度(ta…℃),25℃的除外。
5.1.4 产品型号或形式序号。
5.1.5 额定功率或该灯具设计所用的灯泡形式的灯泡数据。仅标出灯泡的功率还不够时,还应标出灯泡的数量和型号。
钨丝灯的灯具应标出灯泡的最大额定功率和数量。
钨丝灯的灯具若有一个以上的灯座,则最大额定功率的标记可以用以下形式:
“n×MAX……w”,n为灯座的数量。
5.1.6 适宜于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上灯具的符号。
5.1.7 使用特殊灯泡的灯具,特殊灯泡的有关说明。
特殊是装有内启动装置的或需外接触发器的高压钠灯的灯具,应标上符号。
5.1.8 使用形状与“冷光束”灯泡相似的而又装有分光反射器的灯具,使用“冷光束”灯泡后会对安全不利,这类灯具应标上符号。
5.1.9 为保证安全或工作可靠,接线端子应清楚地标明或标上识别的记号,说明哪一个接线端子与电源的相线连接。接地端子应清楚地标出GB 4728.2所示的符号。
带有不可拆卸软缆或软线的灯具,不用插头时,在连接时易见处应有标贴给出正确连接的说明。
直流特低电压供电的荧光灯具,应在电源正极接线端子标上“+”或红色,电源负极接线端子标上“-”或黑色。
5.1.10 聚光灯和类似灯具,离被照物体的最短距离的符号。最短距离的符号及其含义应在灯具上灯具的说明书中给出。
5.1.11 恶劣条件下使用的灯具,恶劣条件下使用的符号。
5.1.12 设计采用带凹面镜灯泡的灯具,应标出相应的符号。
5.1.13 带有玻璃保护屏的灯具应如下标明:“调换任何已裂开的保护屏”。
5.1.14 产品标准编号
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5.1.1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批准日期
5.1.16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在每单件产品上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进口产品也应有相应的有效证明。
5.1.17 产品安全认证标志
产品必须加贴“中国强制认证”标志—CCC。详见《Q1000商品验收总则》。
5.1.18 带有玻璃保护屏的灯具应标明:“更换任何已裂开的保护屏”或带有符号。
5.1.19 灯具带有双端高压气体放电灯用触发器以及带有FaS双端灯头的管形灯泡,当按照所测得的峰值电压高于34V时,应有警告符号或警告注意事项。
5.1.20 产品条码检验按《Q1000商品验收总则》中相关规定执行
5.2 检验灯具附加内容
5.2.1 除灯具标记外,保证正确安装、使用及维修所必须的详细说明,均应在灯具上、板灯具上或内装的镇流器上或与灯具一起提供的制造厂的产品说明书中给出。
5.2.2 如果没有达到基本灯具的相应要求,组合式灯具可供选择的部件所允许环境温度、防触电保护型式或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等级。
5.2.3 标称频率(Hz)。
5.2.4 工作温度
——线圈的额定最高工作温度tw(℃);
——电容器的额定最高工作温度tc(℃);
——在正常工作的最不利条件下,电源电缆和互连电缆的绝缘层在灯具内受到的最
高温度,如果超过90。C时应标出。
5.2.5 灯具不适宜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警告。
5.2.6 接线图,适合与供电电源连接的灯具除外。
5.2.7 灯具(包括镇流器)能适合的特殊条件,例如:灯具是否打算环路安装。
5.2.8 Ⅱ类灯具的安装应使得任何裸露金属制品不与接有保护导体的电器装置的部件有电气接触的建议。
5.2.9 半灯具制造厂应提供关于使用限制的信息,特别是当导致过热的原因可能是可替鬼雄光源的位置或热分布与将要替换的光源不同时。
5.2.10 制造厂应提供功率因数和电源电流的电源信息。对既适用电阻性负载又适用于电感性负载的连接,电感性负载的额定电流应在括号内标出,并标在电阻性负载的额定电流后面。可依照如下标记:
3(1)A250V或3(1)/250
5.2.11 灯具特殊标记检验:
——带有电气—机械连接系统的灯具,在底板上应标出电气连接的额定电流。
——额定电压(V):可移式Ⅲ类灯具必须在灯具外表面上标出额定电压。
——额定功率或该灯具设计所用的灯泡型式的灯泡数据。仅标出灯泡的功率还不够
时,还应标出灯泡的数量和型号。钨丝灯的灯具应标出灯泡的最大额定功率和数量。
——若是Ⅱ类灯具,应标出Ⅱ类灯具的符号
——若是Ⅲ类灯具,应标出Ⅲ类灯具的符号
——使用特殊灯泡的灯具,特殊灯泡的有关说明。
——为保证安全或工作可靠,接线端子应清楚地标明或标上识别的记号,说明哪一个
接线端子与电源的相线连接。
5.1.12 可以与供电电源环路连接的灯具的最大数目。
5.1.13 依据《节约能源法》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目前,我国的能效标识将能效分为1、2、3、4、5共5个等级,等级1表示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最节电,耗能最低;等级2表示比较节电;等级3表示为我国市场的平均水平;等级4表示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等级5表示是市场准入指标,低于该等级要求的产品不允许生产和销售。为了在各类消费者群体中普及节能意识,能效等级用3种形式来直观表达能源效率等级信息:一是文字部分,“耗能低、中等、耗能高”;二是数字部分,“1、2、3、4、5”;三是根据色彩所代表的等级指示色标,其中红色代表禁止,橙色、黄色代表警告,绿色代表环保与节能。
5.3 检验灯具包装(适用于灯具及灯具玻璃罩产品的瓦楞纸箱内销产品的包装)
5.3.1 包装箱内的产品检验
——箱内灯具产品必须经过出厂检验,并附有合格证,外观洁净,非一级品要在产品
上或标签上标明其等级。
——具有不规则的形状或有凸尖部分的产品,应尽可能拆下来单独包装,也可用缓冲
材料或其他内衬隔开。
5.3.2 内包装检验
——内包装盒应用瓦楞纸板或其他防震材料制作。
——应有合适的富有弹性的缓冲材料作衬垫物,不得使用稻草作衬垫。
——内包装所用衬垫物,不允许有开裂、受潮等异常现象,如使用纸屑要清洁柔软,
不允许衬垫物沾污产品。
——内包装如使用塑料袋,包装箱内须用瓦楞格挡,并在包装箱内上、下各加一块瓦
楞衬板。
——内包装件应排列整齐、紧凑稳定,使包装件重心尽可能居中靠下。
—一个成品包装盒内只应装同套产品,但根据需要可将易损件与零件分装。
5.3.3 包装标志的检验
——箱体两侧面至少有产品名称、制造厂的厂名、出厂年月,还可标上商标。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批准日期
——必须加贴“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标志—“CCC”。
——箱体两侧面左上方可并列印刷“小心轻放”、“向上”、“怕湿”、“堆码层数极限”
标志,如需要也可在标志下面居中位置标上文字,如“小心轻放”、“向上”、“怕湿”、
“堆码层数极限”。
——箱体两端面应至少有收货单位、件数、品名型号、数量、毛重、体积,特小箱体
可将数量、毛重、体积印刷于箱体两侧面下方。
——标志必须清晰、正确、端正,应保持在货物流通期内不脱落,也可用油漆或油墨
把标志内容涂打或书写在运输包装上,但应防水、不褪色,不得使用粉笔、圆珠笔等
其他笔来书写。
——箱面标志不得有广告性质的图样、文字,任何标志不得印在箱顶面或底面上。
5.4 检验灯具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报告
应向初次交易的供货商索取以下证件并保留其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红色公章),每年核查一次,并严格按《ZLGL003商品安全采购环节控制重点》执行。
5.4.1 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质量检测报告。(有效期为1年)
5.4.2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CCC标志(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5.4.3 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5 产品外观检验
5.5.1 内外包装整洁完好、无污渍,标注标识、标签字迹清晰、完整无漏项。
5.5.2 主要表面的外观应平整光洁、色泽均匀,不应有露底、龟裂,漆面不应有流挂、起泡、渗色和杂质等缺陷。花纹应均匀清晰。
5.5.3 另配件齐全,无破损。
5.6 检验规则
商品采购及收货验收应按照本规则和标准进行。
5.6.1 抽样规定
检查每件商品都应贴有CCC认证标志。其他检验按SOP中收货程序抽样数量及标准检验。
批 量
抽样件数
允许单件不合格数
小于或等于10件
全部
0件
大于10件小于或等于250件
大于10件(依商品及供货商的信誉度确定)
0件
大于250件
大于30件(依商品及供货商的信誉度确定)
≤1件
5.6.2 不合格判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件商品经全项检验后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者即判定
为不合格品。
——批量小于或等于10件的商品应逐件进行检验,拒收单件不合格品。
——批量大于10件或小于等于250件的商品,依照5.6.1检验规则进行逐批检验。“允
许单件不合格数”超出允许偏差的批量即为不合格品,拒收。
——批量大于250件的商品,亦依照5.6.1检验规则进行逐批检验。“允许单件不合
格数”超出允许偏差的批量即为不合格品,拒收。
六 支持性文件
6.1 Q1000商品验收总则
6.2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6.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6.5 节约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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