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乐山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7414330 上传时间:2025-01-0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4.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乐山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乐山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乐府办[2003]46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乐山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乐山中心城区城市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乐山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面貌,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垃圾投放、集中、收集、运输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乐山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备垃圾袋,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扎封袋口,按环卫管理责任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市容环卫管理局在市建设局的领导下,负责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具体实施,并直接负责主要街道临街单位、门店等的袋装垃圾管理;市场业主负责市场内(含以街以路为市的市场)摊区的袋装垃圾管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消区袋装垃圾管理;中心城区各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村民委员会负责小街巷临街单 位、住户、居民住宅区、城郊结合部的袋装垃圾管理。 第五条 乐山中心城区各单位,必须对原有楼道垃圾囱进行清掏消杀和封闭,取消院内的散装垃圾点,设置规范、适用、美观的袋装垃圾收集容器。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将其在生活、经营及其在公共场所组织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垃圾装人垃圾袋中,扎封袋口后按下列方式进行投放: (一) 单位及职工生活垃圾袋装后,按环卫管理责任单位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到单位设置的袋装垃圾收集容器内; (二) 临街门市的生活垃圾由经营者自行收集袋装后,市容环卫企业每天7:00至8:00、21:00至23:00沿街收运,严禁将垃圾往人行道上乱仍或倒入果屑箱内; (三) 市场、摊区内各经营户和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后,按市场业主设立的市场管理部门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到指定的袋装垃圾收集容器内。 (四) 居民主户的生活垃圾袋装后,按居委会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到袋装垃圾收集容器内; (五) 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袋装后统一投放到管理使用单位设置的袋装垃圾收容器内; (六) 各种机动车辆营运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由营运者袋装后统一投放到指定的袋装垃圾收集容器内; (七) 餐饮娱乐囤船上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经营业主袋装后统一投放到指定的袋装垃圾收集容器内; (八) 环卫工人清扫保洁作业的垃圾,随扫随运,采用密闭化清运; (九) 包装品等硬件垃圾,用绳带捆扎好后,按环卫管理责任单位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到就近的袋装垃圾收集点内。 (十) 所有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暂住人口等,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要求的垃圾收集设施。 原有不符合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垃圾收集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拆除并按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要求重建。 第九条 各类楼房的垃圾通道,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封堵,各住户应当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容环卫责任单位指定的地点投放袋装垃圾。 第十条 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商店或者其他单位,应当在门前放置符合垃圾袋装管理要求的垃圾桶,便于行人投放瓜、果、皮核以及纸屑等废弃物。 第十一条 用于生活垃圾袋装的塑料袋,应当具备适当的强度和容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 使用塑料袋作商品包装的商店、农贸市场及个体经营者应当选用符合商品包装要求和垃圾袋标准的的塑料袋作为商品包装,便于顾客将其作为垃圾袋使用。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法予以警告,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三)不按规定设置袋装垃圾收集设施的; (四)不封堵楼道垃圾通道并设置散装垃圾点的; (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自治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