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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协议清污单位索赔强制清污费用的请求权基础.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627115 上传时间:2024-01-18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2.9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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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运法规第4 5卷第8 期2 0 2 3年8 月水运管理非协议清污单位索赔强制清污费用的请求权基础徐诗怡(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 0 0 1 2 5)【摘要】为研究非协议清污单位索赔强制清污费用的请求权基础,通过梳理船舶油污事故中各地海事行政机关不同的应急处置方式,以及相应强制清污费用索赔纠纷中法院的裁判结果,发现产生强制清污费用索赔争议的根本原因不是海事行政机关的不同应急处置方式,而是因为缺少上位法对清污行为主体作出更具体明确的规定。由此,探讨在现行法律下,非协议清污单位的索赔路径及其请求权基础,以期为非协议清污单位索赔提供参考。【关键词】非协议清污单位;强制清污费用;请求权基础行政机关

2、的应急处置方式不同、请求权基础争议引言和强制清污费用标准等尚未统一,因此非协议清最高人民法院于2 0 2 1 年1 2 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8 2 条中,明确了清污单位受海事行政机关指派完成清污作业后,就清污费用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然而,该纪要只适用于涉外案件,有关非协议清污单位在非涉外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的直接索赔强制清污费用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1非协议清污单位索赔困境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海事行政机关有权开展强制清污行动并收取合理费用,未在法律中明确强制清污费用的性质,也没有规定非涉外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参与强制清

3、污行动的非协议清污单位是否具有直接向污染责任人索赔的诉权,以及应按照何种程序进行索赔。由于各地海事收稿日期:2 0 2 2-1 2-0 5作者简介:徐诗怡(1 9 9 8),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海商法24http:/污单位索赔强制清污费用存在困难。1.1各地海事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清污的方式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 1 条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污条例)第4 1 条规定,当船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代履行开展清污行动,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代履行开展清污行动,并以实际或可能的损害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为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50、52条和

4、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1 7 条规定,污染责任人在海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逾期不履行或经催告仍不履行清污义务时,海事行政机关有权开展强制清污行动。本文选取了若干例船舶油污染事故,对海事行政机关的应急处置方式进行了梳理水运管理第4 5卷第8 期2 0 2 3年8 月水运法规(1)在“东运4 1 9 轮沉没事故中,污染责任人拒不全面履行深圳海事局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 0 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清污的要求,为防止和减少沉船导致燃油泄漏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海事局组织海隆公司等单位进行了清污工作。(2)在海德油9”轮与“浙海1 56 轮船舶碰撞事故中,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向上海晟敏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

5、洪星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下达了搜救任务协调书,调遣它们参与应急清污行动。上海海事局向“海德油9”轮发出了海事行政强制代履行书,并调派上海晨扬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晟敏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事发水域附近的清污船舶到事发现场进行清污,直至水域污染基本被清除。(3)在“新东远”轮与“安达盛”轮碰撞事故中,平潭海事局向清污单位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海事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及指示,要求该清污单位参与清污行动。(4)在“中恒9 轮与“长荣门 轮碰撞溢油事故中,上海海事局启动长江口溢油应急预案,并指派长江口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开始清污工作。清污单位上海晟敏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接宝山海事局通知后实

6、施具体清污工作,调派“东雷5”轮、“东雷1”轮抵达事发水域开展清污工作。1.2非协议清污单位的请求权基础争议在上述事故的清污费用索赔纠纷中,法院对强制清污费用索赔主体和请求权基础的认定以及法律依据有所不同。在“东运4 1 9”轮沉没事故中,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清污单位海隆公司虽应深圳海事局的要求参与打捞和清污工作,但该公司并没有进行打捞和清污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海隆公司参与打捞沉船和落海集装箱,以及清除沉船造成的油污等工作不仅减轻了污染责任人相应的打捞和清污的行政义务,而且使石龙公司避免或减轻了因不及时打捞和清污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海隆公司无打捞和清污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所以有权要求石龙公

7、司支付打捞和清污所产生的费用。在“海德油9 轮与“浙海1 56”轮船舶碰撞事故中,清污单位上海晟敏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洪星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向污染责任人索赔强制清污费用。针对有关清污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两起纠纷的一、二审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和上海高院)没有对海事行政机关与清污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并一致认为,污染者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应当承担因污染环境造成的侵权责任。因此,清污单位有权索赔由强制清污产生的合理费用。在“新东远”轮与“安达盛”轮碰撞事故中,厦门海事法院认为,清污单位根据平潭海事局的海事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及指示开展清污工作。因此,该清污行动不属于无因管理,而是清污单位根

8、据海事局的行政委托开展的,清污单位应依据行政委托法律关系主张强制清污费用,亦无权向沉船的船主及其责任保险人提出索赔,应由作出行政代履行行为的海事局向污染单位索赔。在“中恒9 轮与“长荣门”轮碰撞溢油事故中,武汉海事法院和湖北高院认为,上海海事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0 和52 条作出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出具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不影响该事实及性质的认定。因此,涉案清污行为属于行政委托行为,而非民事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 1 9 条第4 项规定的民事诉讼范围结合上述各地海事局的不同应急处置方式以及各地法院判决,可得出结论:各地海事行政机关有各自不同的应急处置方式,但即使海事行政机关在不同事故中采取相

9、同的应急处置方式,不同法院也可能根据不同的法律依据作出不同的审判结果。另外,法院对于海事行政机关所采取的相同应急处置方式也存在“组织”“协调”“指派”等不同表述,这使得强制清污行动的性质界定不明2。综上所述,强制清污费用索赔纠纷中存在有关诉讼主体和请求权基础的争议,根结在于在法律层面缺少上位法对有关清污行为主体具体明确的规定。E-mail:SYGL25水运法规第4 5卷第8 期2 0 2 3年8 月水运管理清污费用的最大困难,是请求权基础存在争议。根2强制清污费用索赔纠纷的争议焦点2.1强制清污费用是否属于民事性质债权首先,清除污染是污染责任人的法定责任,不因海事行政机关依职权采取强制清污行动

10、而免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 0 2 0 年)以下简称油污司法解释)第9 条规定,清污费用属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且并未排除由海事行政机关开展清污行动所产生的费用。因此,海事行政机关代污染责任人开展清污行动所产生的费用实质上与一般民事清污费用相同。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 1 条,防污条例第4 1 条,行政强制法第2、50、52 条和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1 7条规定,赋予海事行政机关在船舶油污不能得到及时清除时可强制开展清污的职权,其根本目的是鼓励清污方开展清污,保护海洋环境。其次,将强制清污行动与海事行政机关开展的海难救助作业进行比较,可得出

11、强制清污费用属于一般清污费用的结论。在“冠海30 8”轮锚地走锚事故中,厦门海事法院认为,实施救助作业的企业有强制救助报酬请求权,其理由是该案救助人在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控制下从事救助作业,并未违反海难救助的自愿原则,属于海商法规定的海难救助。根据1 9 8 9 年国际救助公约第9 条和海商法第1 9 2 条规定,海难救助应当包括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从事或者控制的救助作业。同理,在油污应急处置中,强制清污行动,即由海事行政机关组织清污单位完成的清污行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也应包括在1 9 9 2 年民事责任公约和油污司法解释规定的预防措施费用中。综上所述,由国家海事行政机关组织的清污行动所产生费用的赔偿

12、责任属于民事性质债权。2.2非协议清污单位的请求权基础非协议清污单位向污染责任人直接索赔强制上海晟敏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诉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海难救助纠纷,厦门海事法院,(2 0 1 6)闽7 2 民初1 0 9 6 号。26http:/据王泽鉴提出的请求权基础理论,损害赔偿等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为:需要依契约关系、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关系、无因管理、物权关系、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和其他请求权等。由于在强制清污行动中,非协议清污单位和污染责任人之间没有签订清污协议,也没有约定清污报酬,因此不存在合同关系的请求权基础。另外,清污单位接受海事行政机关委托,按照海事行政机关的指示进行清污行动,因此也不构成无

13、权代理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须满足3个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在强制清污费用索赔中,清污单位可以向海事行政机关以合同法律关系索赔清污费用,因此清污单位不完全符合“受损害”的要件。根据民法典第1 2 2 9 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支持非协议清污单位索赔强制清污费用的案例中,法院援引了侵权责任法第6 5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1 款作为法律依据。笔者认为,上述法律规定只能明确污染责任人负有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并没有明确非协议清污单位具有

14、向污染责任人索赔强制清污费用的请求权基础。笔者认为,除适用民法典第1 2 35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 9 条第1 款、油污司法解释第4和9 条规定外,还应结合民法典第1 1 8 条有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的规定,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才能认定清污单位对强制清污费用享有法定的民事债权,可据此向污染责任人直接索赔。3索赔路径3.1向海事行政机关索赔强制清污费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 1 条,行政强制法第2、50、52 条,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1 7水运管理第4 5卷第8 期2 0 2 3年8 月水运法规条规定,海事局有权自己或委托第三方代履行开展清污行动。海事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开展强制清污行动,但无权强

15、制要求非协议清污单位参与清污行动。因此,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清污单位可依据合同法律关系向海事行政机关索赔。这一索赔路径的优点在于,可使清污单位避免与污染责任人对请求权基础问题产生争议。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情复杂,争议较多,当事人往往需要经历数年的诉讼才能得到最终判决。对清污单位而言,诉讼会增加其运营成本和风险,也会打击其参与清污行动的积极性。对海事行政机关而言,这种索赔路径会增加诉讼成本,甚至可能会面临与清污单位和污染责任人都产生清污费用纠纷的情况。在“中恒9 轮事故中,法院的判决提出了新的索赔思路,即通过行政方式索赔。海事行政机关可通过行政指令的方式要求责任方承

16、担代履行费用,如果污染责任人逾期不履行,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海事行政机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污染责任人的财产。这一索赔路径导致污染责任人不得适用现有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包括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3.2直直接向污染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在“达飞佛罗里达”轮事故中,最高法院在洋山海事局提起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认为,船舶油污损害是特殊侵权,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不应适用民法通则或者侵权责任法,而应适用海商法和油污司法解释作为请求权基础。根据民法典第1 1 8 和1 2 35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 9 条第1 款、油污司法解释第4和9 条规定,非协议清污单位对强制清污费用享有法定的民

17、事债权,可直接向污染责任人索赔。根据以上规定,海事行政机关和清污单位都具有诉权。由于实务中非索赔方会作出承认索赔方与污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海事局与广西北海市浩骏船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广州海事法院,(2 0 1 6)粤7 2 民初1 4 52 号。27染责任方达成的任何索赔协议,以及有关法院生效判决且不会再向污染责任方提出任何索赔或者诉讼的保证,故通常不会发生海事行政机关与清污单位重复索赔的情况。这一索赔路径的优点在于,使具有涉外因素和非涉外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判决能够统一。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法院认为非协议清污单

18、位不具有直接向污染责任人索赔的诉讼主体地位的诉讼风险。3.3直接向油污责任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索赔在珠海海事局诉广西北海市浩骏船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 7 条第1 款和保险法第6 5条第2 款的规定,原告可直接向被告请求支付保险金。但裁判结果认定,污染责任人和责任保险人对清污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例为清污单位向责任保险人直接诉讼清污费用提供了参考。非协议清污单位可根据保险法第6 5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 7 条,向污染责任人的油污责任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索赔强制清污费用。另外,根

19、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 9 条规定,海事法院根据油污损害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的请求,可以通知船舶所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 5和1 6 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3。因此,非协议清污单位也可将污染责任人和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这一索赔路径的优点在于,使保险人能较早介人油污损害赔偿争议解决环节,减少后续追索的程序。E-mail:SYGL水运法规第4 5卷第8 期2 0 2 3年8 月水运管理责任人、油污责任保险人或者财

20、务保证人索赔的34结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强制清污费用的性质,所以非协议清污单位向污染责任人索赔强制清污费用的请求权基础存在很大争议。各地方海事行政机关存在不同应急处置方式,法院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性解释也有所不同,这会导致最终法律关系的界定和审判结果不统一。本文结合相关案例,探讨了非协议清污单位在索赔强制清污费用时面临的困境,并基于现行的法律,分析了非协议清污单位向海事行政机关、污染种路径和相应请求权基础。参考文献:1王婷婷,叶舟。船舶油污事故中强制清污费用请求权基础之证成:以“中恒9 轮溢油事故为视角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1 9(1):9-1 3.2高宁。海

21、事机构在船舶污染清除中面临的难题及建议:以“达飞佛罗里达”轮案再审判决要点为视角J.世界海运,2020(4):49-51.3】邵颖凤。对中英两国“直接起诉保险人”制度的对比研:以燃油污染事故中的清污费用为切入点1 中国海商法研究,2 0 1 8(3):52-6 0.(上接第1 0 页)呕待解决的问题。引航站应发掘其自身优势,提高满足客户多样化、特殊化需求的能力;引航员应竭力为特殊需求的客户提供优质的引航服务。这样不但获得了客户充分信赖,并且能够树立良好的引航服务口碑。3.5力加快引航设施建设,夯实优质引航服务基础要提升引航服务质量,离不开坚实的物质基础。只有具备齐全硬件配套设施,才能确保被引船

22、舶准时进出港、靠泊离泊,从而把“准时、安全”的服务价值观、“船方利益至上”的服务目标转变为现实。根据广西北部湾港口航道长且单向通行、锚地多且分散等特点,建立多点分布式引航基地。同时,根据业务需要,合理布局多点式引航基地,使服务平台不断扩大,全面覆盖广西北部湾港口,加强引航服务的效率。应用先进引航管理技术,不断探索智能化的引航管理模式,整合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全球定位系统提供的信息,加强引航的科学调度,提升引航作业效率;要以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为契机,不断探索智能化引航管理模式,解决引航响应慢等问题,提高引航派单的处理速度。4 结 语随着港航事业的持续发展,港口、船方在运营方面

23、对引航服务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引航服务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只有树立以诚信为基础的服务理念,确立“准时、守信、安全”的服务目标,恪守“船方至上”的服务信条,才能体现对引航服务的价值追求和社会责任。广西北部湾港引航服务要根据发展需求不断提高引航服务水平,打造引航服务的品牌形象,推动港口经济的发展。参考文献:IPARASURAMAN A,ZEITHAML V,BERRY L.Aconceptual modelof service quality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future research J.Journal of Marketing,1985(4):41-50.28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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