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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协作治理论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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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能源低碳协作治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迈向碳中和的关键举措。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协作治理面临核心理念缺失、规范依据不足、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畅等问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需要以能源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通过健全能源低碳合作的规范依据、建立多元化全方位的能源低碳协作主体结构、完善能源低碳协作治理方式、制定能源碳减排责任机制以及优化环境评估、能源应急、纠纷解决程序机制等措施,建构科学高效的能源低碳协作治理体系,助力碳中和目标早日实现。关键词:碳中和;碳达峰;“一带一路”;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碳减排Low-Carbon Energy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2、of“Belt and Road”Countries Towards Carbon NeutralityWANG Hao,HUANG Xiaojian*School of Law,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Chengdu Sichuan,610500,ChinaAbstract:Low-carbon energy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s a key step towards carbon neutrality in“Belt and Road”countries.However,at present,countries alo

3、ng the“Belt and Road”are faced with such problems as a lack of core concept and normativebasis for energy and low-carbon cooperation,and dysfunction of energy and low-carbon cooperation system and of mechanismfor energy and low-carbon cooperation.Therefore,to achieve carbon neutrality,“Belt and Road

4、”countries need to follow theconcept of an“energy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and establish a collaborative system for low-carbon energy governance.Specifically,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normative basis for“Belt and Road”energy and low-carbon cooperation,toform a diversified and all-round str

5、ucture for energy and low-carbon cooperation,to improve modes for low-carbon energycollaborative governance,to build mechanism for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responsibility,and to improve the environmentalassessment process,energy emergency response,dispute resolution procedures.Key words:carbon neut

6、rality;carbon peaking;“Belt and Road”;low-carbon energy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王浩,黄小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协作治理论析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5(4):111WANG Hao,HUANG Xiaojian Low-Carbon Energy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of“Belt and Road”Countries Towards Carbon Neutrality J Journalof Sout

7、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23,25(4):111*收稿日期:20221113作者简介:王浩(1985),男(羌族),四川绵阳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行政法、能源法。通信作者:黄小坚(1996),女(汉族),广东广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能源法。2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 年引 言“碳中和”是指通过优化资源利用、低碳节能和植树造林等途径,与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实现全部抵消,双碳目标的提出就是实现温室气体的相对“零排放”。自“碳中和”目标提出以来,许多国家陆续作出要在 21 世纪中叶前推进

8、碳中和目标实现的承诺并制定相应的减排计划1。我国在联合国第 75届大会上作出 2060 年达到“碳中和”目标的承诺,不仅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风范,更是契合了现阶段生态保护的价值理念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发展趋势。以此为基础,中国始终坚持能源命运共同体理念,适时提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绿色“一带一路”倡议等中国方案,为“一带一路”能源低碳协作治理发展注入了重要的指导思想。当前,在新冠疫情的持续影响和极端天气频发等事件的环境笼罩下,全球市场对低碳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认同度有了明显的提升2。“一带一路”倡议在实现各国能源合作与低碳转型的同时,同样面临着气候变化的严峻考验与传统产业从高碳发展模

9、式转型到低碳绿色发展等多重挑战。对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有必要将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理念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同时健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能源低碳合作的法律依据、体制机制,探寻低碳绿色可持续发展的中国路径。1 能源低碳协作治理契合碳中和目标的法治要求1.1 能源低碳协作治理指明“双碳”目标实现的法治方向近年来,国际油价的跌宕起伏,石油危机的频繁发生,加之新冠疫情的暴发与影响,加剧了能源供需矛盾,能源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世界稳定发展和全球能源治理的关键因素。2020 年,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石油与天然气生产国3,拜登陆续提出了一些减排和气候政策以应对全球气候危机,如颁发重返 巴

10、黎气候协定 的行政令,宣布 2035 年率先在电气行业实现碳中和以及 2050 年全面实现碳中和的目标等4。在我国,能源政策深刻影响着我国“双碳”目标实现和“一带一路”国家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目前,我国 70%的发电仍依赖煤炭,上游煤炭的飞速涨价以及其对低碳理念的违背,导致全国多地出现“拉闸限电”5,一定程度上倒逼各地政府、企业和人民更加关注新能源发电。因此,推动能源低碳协作治理既能促进我国能源结构向绿色低碳转型,又能有效解决能源供应不足问题,保障能源进口安全,拓宽能源供应渠道,从而为营造稳定良好的能源发展市场、促进双碳目标的达成提供有力支撑,实现能源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1.2 能源低碳协作治理

11、为发挥中国的引领示范作用提供法治引擎受当前新发展理念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全球频频召开高级别的气候、环境及能源大会。2016 年,巴黎气候协定 的签订,明确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责任,为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指明了道路和方向6。中国积极推进能源低碳协作,发挥“一带一路”低碳发展联盟和大数据的作用,致力于帮助发展中国家突破新能源发展技术性瓶颈。在事实面前,那些所谓中国借“一带一路”搞“碳排放转移”的不实言论不攻自破7。显然,碳排放对全球生态环境和气候变化的影响十分巨大,尤其是在疫后经济复苏阶段,加强“一带一路”能源低碳协作治理正当其时。当前我国实施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的重大发展举措,坚持和贯

12、彻了可持续新发展理念,是化危为机的明智之举,也将更好地发挥中国在全球气候和环境治理中的引领示范新作用。换言之,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借着绿色“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契机,在强化全球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同时,也在降低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安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在“一带一路”能源低碳协作治理方面提出能源命运共同体,共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等中国方案,而且积极推进能源转型变革,为加快全球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进程贡献中国力量。1.3 能源低碳协作治理是凝聚能源命运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当前,世界各国高度关注能源问题,出现了不少与“一带一路”能源治理相关的国际机构。鉴于全球能源治理体系仍不完善的

13、现实,要构建新型国际能源秩序,就要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主动参与到全球能源协作治理中去。与此同时,传统国际能源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以及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的弱第 4 期王浩,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协作治理论析3势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和制约了国际能源治理体系的构建和发展。更遗憾的是,中国与 能源宪章条约 缔约方签订的双边协定多停留在早期,在内容上较为简略,合作程度都比较低8。能源宪章条约 生效至今,以其为主要依据进行国际仲裁的案件仅 61 个,这充分说明该条约权威性有限,国际能源法律体系不完善,约束力不强9。因此,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构建能源命运共同体,必须能兼顾“一带一路”其他类别国

14、家能源安全和利益诉求10,从而共同助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高质量发展。总体而言,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能源合作,推行能源低碳协作治理,促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能源供应、运输、投资和环境等各环节的整体协调,展现中国能源命运共同体新全球意识的大国担当。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的法治现状与实践检视2.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的法治现状多数学者将能源治理归属于全球治理体系之下,认为能源治理的过程涵盖制度政策、主体实施、监督评估等方面11。自 21 世纪以来,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贸易不断交融,全球能源治理体系逐步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

15、协作治理呈现出新态势。2.1.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的依据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协作治理实践中,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多边条约和国际论坛等。具体而言,2015 年制定的 国际能源宪章 仅是一纸声明,法律约束力程度比较弱12。相较于 京都议定书 的“二分法”,巴黎协议 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国家自主贡献”模式明显更具进步性。从国际社会气候治理的理念和制度的设计上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都是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的缔约方,显然也要遵守上述协议所倡导的治理理念及行动要求。值得指出的是,在国际社会和任一国的国内立法里均没有关于国际能源低碳协作治理方面的统一规则,各国迫切希

16、望能够建立并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新协定。2.1.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的机构当前,虽然各国能源相互依存日益增强,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治理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却明显不足。在全球能源治理实践中,1991 年,国际能源署与石油输出国组织双方签署的合作仅仅局限于谅解备忘录、成立联合工作组进行共享数据13。同年成立的国际能源论坛只是政府间的协调机构,以中立身份参与协调成员国的共同能源利益关系。近年出现的全球能源治理国际机构,大多是为全球能源治理提供方案或合作项目的相关支持14。能源低碳协作治理涉及国家、国际能源组织、跨国企业等多个主体,由于当前国际能源博弈加剧,地缘政治风险比较大,其过

17、程充满矛盾和冲突,使诸多国际能源合作规则难以保持稳定。2.1.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的机制目前,能源低碳协作治理机制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形式上以合作、谈判等柔性措施为主,硬约束有待加强。同时,全球能源治理的对象比较局限、治理职能重叠以及治理机制存在层层阻碍15。近年来,我国能源局在加强与各国能源部门、国际组织的沟通协调中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一是与部分国家签署了加强能源领域合作的政府间合作文件,如联合声明、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等等;二是在双边合作机制的基础上,通过与部分国家政府开展联合规划研究,能够有序实施能源项目和应对部分国家能源供应紧张的状况;三是投资重大能源合作项目,优化并完

18、善国际能源变革论坛机制,成功主办各项重要能源会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能源合作主要是通过谈判、合同等方式实现。截至 2020年 2 月,中国已与 140 个国家和 31 个国际组织签署了 200 多份“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并且已有 9 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成为主要的能源低碳协作治理国家16。当前,虽然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得到沿线国家广泛的参与和支持,“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和合作程度都比较高,但相关各国能源低碳协作治理关注点各不相同,碳减排分类标准也尚未明确统一,很容易因能源规则引发纠纷冲突,破坏能源交易的可预见性,长此以往将不利于国际能源协作治理的顺利开展。4西南石油大学

19、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 年综上所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能源低碳协作治理,必须融入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理念,健全能源低碳合作法律规范,建立能源低碳协作多元主体结构,完善合作协调、环境评估、能源应急、纠纷解决方式程序以及制定相应的能源碳减排责任机制,加快形成“一带一路”能源低碳协作治理体系。2.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的法治检讨2.2.1能源低碳协作法治理念缺失当前,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碳中和目标的发布表明了全球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决心,但仍有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建水平不高,产业结构还属于高碳排放型。同时,绝大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还处于将高消耗和高排放作为经济发展的驱动

20、力的阶段,技术和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落后,资源消耗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生态环境压力仍在不断加大,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愿景面临巨大的挑战,迫切需要全球达成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的政治共识。但是,个别发达国家强权霸凌思想严重,试图淡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17。可见,要凝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协作治理共识仍受到巨大阻碍,实现碳中和的道路任重而道远。2.2.2能源低碳协作规范依据不足能源低碳协作治理依据是指由能源低碳协作治理主体制定的、在一定的范围内要求相关各国遵守的行动准则。这些制度依据总体宏观,侧重于整体与建构。例如,巴黎气候协定 的签订在世界气候治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当前的全球气候治理

21、旨在落实 巴黎气候协定。然而,上述文件尽管体现了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路径上的有益探索,但是对于“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约束力微乎其微,“一带一路”倡议在实践中主要依靠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来行动。换言之,当前国家之间实现能源协同治理缺乏一个中心权威指引15。究其原因,就是大部分国际能源治理新平台的相关决议仅具建议性质,与“一带一路”能源协作治理体系有关的多边条约及影响力都相对不足,缺乏硬性的法律约束。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协作治理的法律制度规范合作程度较低。目前,我国国际能源低碳协作治理法律制度规范的对象主要是较为初级的能源贸易和投资,而在石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等领域却较少涉及18。

22、能源宪章条约 的签署国多为发达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除中国作为观察员身份加入外,大多未签订该条约,这使该条约的法律约束力大大减弱。另外,“一带一路”沿线仍有部分国家(如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不是 WTO 成员,未有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和保障体系,推动能源低碳协作治理困境重重,影响了“一带一路”能源开发的深度合作和可持续发展。对此,有学者指出,诸多条约未能全面涵盖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的过程,只关注到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的局部领域,严重影响能源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的整体效率19。更为突出的是,条约大多为政策及原则性规定,导致“一带一路”能源低碳协作治理停留在宏观指导和构想阶段,缺少微观具体的实

23、施细节,使能源低碳协作治理争议和纠纷增多,进而影响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另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截至目前,“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尚未有完备系统的法律制度对能源低碳协作治理予以规制,能源低碳协作治理所遵循的原则也是在“共商、共建、共享”的框架内进行,出现纠纷矛盾时主要以合作国家之间的协商和对话解决。这样一来,容易降低合作效率,增加合作交易成本。与此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数国家能源领域法律法规还缺乏稳定性,特别是中亚国家对能源部门的国际协作还有一定的限制,在执行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随意性20。另外,我国的国内能源法律体系也尚不完善。2007 年,能源法

24、(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数易其稿,我国“能源法”迟迟未能正式出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保护的主要是国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安全21,并不具有域外效力,我国的跨国能源通道运输法律规制并不完善。由此可见,当前亟需完善能源低碳协作规范依据,由签订备忘录、联合声明或框架协议等政治宣言向签订国际条约转变,同时要赋予全球能源治理新平台相关决策以法律约束力。概言之,建立良好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协作治理的关键是法治保障,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应急、纠纷解决以及能源碳减排责任机制。这不仅充分贯彻了能源命运共同体理念,符合如期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根本要求,也有利于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对当前全球气候变

25、化的能第 4 期王浩,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协作治理论析5力,同时能够实现最大的互补价值效应,形成“一带一路”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的新格局。2.2.3能源低碳协作管理体制不顺能源低碳协作管理体制主要是指能源低碳协作法治所涉及的各个主体及其组合结构。体制是中观,侧重于主体或组织。“双碳”目标的实现,自然离不开多种形式的区域合作以及国际合作。我国当前主要采取设立双边(我国的发改委与合作国家的能源管理部门)和多边能源低碳协作治理机构的形式进行能源国际合作,双边机构如 2004年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建立的能源低碳协作治理分委会,多边机构如上海经济合作组织。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治理体系比较零

26、散15,亟需建立一个权威性、专门性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协调机构,创制出统一的、较为有力稳定的法律规则。借助“一带一路”合作框架,中国近年来已计划在第三方市场共同发掘新机遇并实施相应的行动举措,一方面与欧洲多国开展相关合作,另一方面利用自身优势帮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中国家共同应对经济发展及低碳节能面临的挑战,搭建国际能源低碳协作治理平台。当前,双边和多边能源安全合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与沿线国家开展能源低碳协作治理,但其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弊病。第一,双边能源低碳协作治理机构稳定性不足。从双边制度建构来看,能源低碳协作治理议题更多是分散在诸多备忘录、联合声明或框架协议中,且其中对

27、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的规定又各不相同22。条约文件规定的差异容易引起冲突矛盾,缺乏很好的协调,从而影响机构的稳定性。第二,区域性组织能源领域合作有待完善。一是目前“一带一路”区域性多边机构在合作内容上对能源领域关注度不足,影响能源低碳协作治理效率。二是“一带一路”各区域组织的宗旨和原则不同,还未有统一、全面和专业的能源低碳协作治理制度,不利于能源低碳协作治理深度发展。三是,“一带一路”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的机构职能和合作内容尚不清楚,“一带一路”伙伴关系的成立为能源安全合作提供了框架和方向,但其机构职能需要落实,相关保障措施也需要完善。第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尚未对外建立统一的能源低碳协作治理机构。

28、目前,“一带一路”倡议和国际产能合作是国家主导、各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的国际能源低碳协作治理体系23。但囿于“一带一路”国家还未形成一个涉及大部分国家的普遍性能源组织,国际能源机构受到成员国的局限性约束,导致各部门之间职能分散。加之缺乏“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项目的决策和执行监督机制,各职能部门在能源对外援助事项上容易出现战略欠缺、职权错乱、管理无据、效果不理想等问题24。2.2.4能源低碳协作运行机制不畅能源低碳协作运行机制是指能源低碳协作各主体内部运行过程的协作方式、程序以及责任等,是对制度、体制的具体实施。机制是微观,侧重于运行或执行。能源低碳协作运行机制的平稳运行,有利于推动碳中和目标迈向

29、深入,促进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的长期发展。目前,“一带一路”能源低碳协作运行机制面临以下五个困境。第一,“一带一路”协调机制不健全,现有能源机制缺乏良性衔接。当前,全球能源治理机制往往是由发达国家主导,无法代表新兴经济体的立场和观点,缺乏广泛的国际代表性25。同时,全球能源低碳协作治理机制也运行不畅,“一带一路”能源低碳协作机制更是呈现分散化和碎片化状态,导致其协调机制效果不佳。第二,“一带一路”环境影响评估机制存在缺陷。环境影响评估可以分析能源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也能够保护我国对外能源低碳协作治理安全。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设施建设合作中,因为环境评价问题导致项目推迟和停滞的情形并不少见。

30、例如,2009 年我国与缅甸共同建设密松水电站,因在未发布环评公告的情况下便开工建设,遭到当地环保组织及民众的反对,最终导致该项目搁置26。第三,“一带一路”应急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对外能源低碳协作治理应急机制还有诸多短板,进而影响我国和“一带一路”参与国家的能源利益。其一,能源低碳转型带来昂贵的合作费用27,不完善的能源信息及能源行为者的机会主义倾向更是导致能源应急合作的成本畸高28,降低了合作效率,进而影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能源进出口,容易激发能源危机。其二,能源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新能源技术的差异性使各个国家能源应急储备能力差距较大29。在今天能源格局里,“一带一路”沿线6西南石油

31、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 年国家普遍话语权不足,在国际能源市场中缺乏定价能力,而且多以能源出口为本国的经济支柱,国内经济容易受到能源价格的影响,能源供需不平衡,能源安全岌岌可危。其三,碳中和目标愿景与能源应急法律规范不健全、不相适应的现状相矛盾,深刻影响“一带一路”能源低碳协作治理政策的落实。第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协作纠纷解决机制不规范。其一,“一带一路”能源低碳协作治理存在着深刻的功能主义色彩,更多关注自身的安全保障,而忽视共同安全建设。这意味着“一带一路”能源低碳协作治理出现纠纷矛盾时,主要以合作国家之间的协商和对话方式解决,容易受客观语境变化的限制,对低碳可持续的发展路

32、线造成巨大阻力22。其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力差距较大,在协商对话过程中,弱势方基于利益的考量会处于被动、不平等的地位,从而影响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的实效。同时,在“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上,当前的问题是多边合作参与度不高,双边稳定性不够。其三,缺乏透明、规范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剧外部舆论对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怀疑。例如,西方学者发布了“一带一路”是新的“马歇尔计划”的不实言论,甚至谴责中国借机通过周边国家来实现碳排放转移30。如此谣言自然会阻碍“一带一路”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目标的实现,国际社会必须尽快解决好全球能源治理体系缺乏全面有力的国际法规则和硬性约束机制的问题。换言之,建立完备透明的纠纷解

33、决机制不仅能够化解沿线国家的能源协作治理矛盾,也能够增进世界对“一带一路”的认同与理解,推动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第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碳减排责任机制有待增强。巴黎气候协定 和 京都议定书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夯实了制度基础31。但 巴黎气候协定 存在目标缺位、责任承担泛化及管理法律刚性约束不强等弊端,实际上只是将缔约分歧和困难推迟到了周期盘点的环节。2020 年,巴黎气候协定 对各国的国家自主贡献(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NDC)目标进行了评估和调整,但减排分担仍是不可忽略的现实问题32。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基本经济逻辑和“共同但有区别”原

34、则,发达国家及地区更有义务和能力为此承担责任。就整体情况看,自 1800 年以来,碳排放的主要来源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生产以及消费活动33,然而未来碳排放的压力却集中在发展中国家。显然,在现有国际合作机制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无论是从其主观意愿还是客观实力来说,依靠自身实现净零排放的难度都很大,根本无法解决减排的资金需求。因此,当前国际碳减排合作前景并不明朗,能源碳减排责任机制亟需健全和增强。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的关键内容碳中和目标的提出,明确了“一带一路”能源低碳协作治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协作治理也将被赋予更多新的内涵。传统意义上的协作治理,核心就是要优化和解决公共问题,促

35、进公共管理34。具体到能源治理之中,就是要形成多元主体结构,健全多维度规则体系,从构建能源协作治理体系的理念和法律规范到完善其协作方式、程序以及归责机制,全方位助力碳中和目标的如期实现。换言之,能源低碳协作治理不仅很好地与碳中和目标相契合,同时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道应对气候变化与建构能源命运共同体具有深远的意义。3.1 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凝聚合作共赢理念共识当前,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就碳中和目标设立了统一标准,但正式提出碳中和承诺的 29 个国家或地区大多未严格遵循,而是对同一类目标进行了不同的解读。不同国家针对碳中和目标问题的多种表述,反映了个别国家行动战略和行动

36、规划不相称,甚至未制定成规范体系的碳中和战略。通过协作治理来形成统一的标准,提升“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合作共赢的政治意愿,才能实现能源全面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我国将碳中和目标纳入全球气候变化谈判议题,使碳中和目标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普遍共识35。3.2 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构建多元主体体制保障环境问题难以确定边界,同一环境问题是荣辱与共的关系问题36,协作治理已然成为全球能源治理的必然趋势。为避免“公地悲剧”,各国必须要通过协作治理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构建多元主体的体制,强化能源命运共同体的意识,为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第 4 期王浩,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

37、碳协作治理论析73.3 激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能源互联合作各项气候协定的签订和发展,反映了国际社会为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进行的有益探索。针对这些气候协定,除了建立履约机制外,各国还可以构建起其他形式的合作平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坚持能源命运共同体理念,纳入气候合作行动内容,使“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国际协作治理中共同行动,在交流合作中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长期深度脱碳37。展望未来,发达国家应秉持全球绿色治理观,带头实行减排,并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帮助,形成互利互惠共同体。“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则要借助协作治理方式,有效深化“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能源的互联合作,提升能源的开发水平和利用

38、效能,最终推进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碳中和目标。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的路径选择4.1 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命运共同体理念能源命运共同体就是基于“一带一路”各方自愿平等,为促进能源领域交流和安全而搭建的平台,目前是实现能源国际合作共赢的愿景。因此,建设能源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能源命运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不可分割。“一带一路”倡议实质上就是践行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38,而“一带一路”能源低碳协作治理则从行动上践行了能源命运共同体理念,为“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提供了价值观上的指引。第二,能源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能彰显“一带一路”倡议的内涵。建设能源命运共同体能

39、够将利益各方的争端纳入统一框架下,加强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的政策沟通,从而协调合作国家的能源利益诉求、消除能源贸易壁垒、降低贸易和投资成本。第三,能源命运共同体有利于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实现能源革命。能源命运共同体的建立,能够拓宽我国能源进口渠道,增强我国能源储备力量,以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进一步提升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能源产业升级转化,实现能源革命。4.2 明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合作规范依据4.2.1健全国际法规则国际法的渊源可以分为硬法和软法,更多强调使用制定自愿性标准的法律工具,仅仅是一种声明原则和目标。例如,联合国大会决议和现有国际能源机构与会议的大部分宣言、决定及标准等

40、均属此类情况。目前,国际公约零散、分化不利于能源安全国际合作的进一步发展,综合性的国际能源法规体系仍未出台。因此,当前需要整合利用国际公约,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协作治理规范的标准化和制度化。第一,制定“一带一路”能源安全国际合作公约。“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安全合作的具体法律规范的制定,应当以“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合作原则与务实行动 为基础加强规则建设39,细化各方面内容,形成新的规则体系,同时加强程序机制建设。,只有形成一套完整具体的运作程序,“一带一路”能源安全国际合作才能走向常态化。第二,签订能源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协定40,拓展能源领域合作范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通过能源市

41、场以及与能源相关的资本市场进行能源投资交易等活动41,能提高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的产品层级和附属价值,延长能源低碳协作治理产业链,推进能源低碳协作治理向深度发展。第三,重视对 能源宪章条约 和 WTO 规则的运用。能源宪章体系的发展方向与我国“一带一路”建设规划不谋而合42。能源宪章条约 建立的有关能源贸易、能源投资、能源跨境输送和能源效率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为“一带一路”能源低碳协作治理提供了经验,中国应当审慎检视自身相关能源法律制度与其的兼容性,并积极参与 能源宪章条约 的修改工作43。同时,WTO 的很多规则已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有效运用 WTO 规则也有助于保障“一带一路”能源安全国际合作的顺利

42、开展。4.2.2完善国内法规则虽然我国法律并不具有域外效力,但完善我国能源法律法规能促进其与“一带一路”相关政策和硬法包括有约束力的国际义务,如生效的条约、国际法院的判决、透明的惯例和国际法准则,其中的惯例通常为主权国家的一般做法。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8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 年条约的有效衔接,为“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提供经验和借鉴。第一,制定出台能源法。在能源国际合作方面,2020 年 4 月制定的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8489 条44,规定了国际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的方式和内容,其主要通过双边和多边条约、国际合作组织和协商对话方式开展能源低碳

43、协作治理。因此,应在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国内、国外在“一带一路”能源、环境与发展各个领域的有关现状和趋势,尽快出台能源法,充分发挥其在“一带一路”能源领域的基础作用。第二,修改能源单行法。完善石油天然气相关法律制度,优化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对跨国能源通道运输的规定,加强跨境管道保护,使其适应“一带一路”能源安全国际合作需要。第三,完善能源政策。现阶段,国内涉及“一带一路”能源安全合作的政策仍然较少。我国应当紧跟“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出台能源安全合作政策文件及评估报告,为国内能源部门和对外投资企业提供能源安全合作的理论指引。综上所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必须要建构完备的能

44、源法律体系,将国际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纳入立法考量范围。同时规范立法,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条约制定,促进“一带一路”能源低碳合作于法有据35。另外,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亟需健全国际能源低碳合作法律规范,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设计相应的行动框架,为碳中和目标的如期实现提供制度保障。4.3 形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协作治理主体结构在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国际协作治理中,需要走一条高水平、多层次、深领域的合作之路,形成多主体、全方位的能源低碳协作主体结构。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应增强合作意愿,共同行动,密切能源合作伙伴关系。第一,建立“一带一路”能源低碳协作治理中央管理机构。目前,在行政机构方面,

45、我国“一带一路”能源低碳中央管理机构牵涉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和商务部等部门,覆盖范围广,难免会沟通衔接不畅。因此,可以建立统一的“一带一路”能源低碳管理机构,有效统筹国内各种资源,协调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高效统一贯彻能源低碳政策,推动“一带一路”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第二,建立“一带一路”能源低碳合作组织,最大限度实现各国能源共同利益。寻求政府间合作,确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政策战略充分交流,协商解决能源低碳合作中的问题。形成定期的论坛机制,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领域的交流沟通。第三,激发能源企业的强大动力。当下碳交易市场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发挥在实现碳中和目标中的作用19。企业

46、作为低碳市场经济发展的受益者,有义务承担起“一带一路”碳减排和能源转型的主要责任,助力“双碳”目标实现。一是秉持绿色发展理念,通过激励性政策引导企业实施清洁节能;二是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网络化合作,促进企业能源效益最大化;三是平衡好各主体利益,推动企业强强联合或以强带弱,提升“一带一路”各国企业的防控风险能力。总之,必须鼓励和支持国内企业更多地参与到“一带一路”能源治理中去,以发挥政企的合力作用。4.4 建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协作治理体制机制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协作治理运行不畅,缺乏完整的制度安排。要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协作治理机制,需从程序、

47、方式以及责任三个方面施力。4.4.1健全能源低碳协作治理协调机制秉持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理念,通过能源低碳国际合作,打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协作治理共同体,促进各参与国在能源领域共发展、共繁荣。完善战略规划和协调手段,实现部门信息共享,深化能源信息交流,从而加强“一带一路”能源国际低碳合作。此外,应借鉴国际组织运行程序协调各方政策,弥补当前全球能源治理体系协调性不足的问题45。4.4.2完善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环境影响评估机制第一,促进评估主体多元化。引入第三方评估体系,提升公众参与度,定期对“一带一路”能源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同时,完善环境评估法律,统一“一带一路”能源低碳协作治

48、理环评标准。第 4 期王浩,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低碳协作治理论析9第二,拓宽能源评估内容和评估领域。这既能为能源项目建设者和决策者提供必要信息,也能够减少对环境的损害。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环境影响评估原则的相关要求40,各国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评估方案,采取减轻环境影响的措施等。第三,加强环评过程管理。各项措施应符合能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理念,有力促进“一带一路”能源绿色发展。4.4.3健全能源低碳协作治理应急机制健全“一带一路”能源低碳协作治理预警机制。“一带一路”双边及多边合作组织应当制定能源预警规则,加强国际能源市场预测和预警,提升应对能源突发事件和合作效率的应急能力。同时,提高能

49、源应急战略储备。“一带一路”能源低碳协作可以借鉴国际能源机构应急措施,如规定成员国一定标准的石油进口量和石油存量36,为能源安全奠定实物基础。4.4.4优化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法庭的建立为国际能源争端解决提供了有效途径。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和完善,一方面需要加强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的舆论引导,如利用新闻和外交等途径阐明政策、立场和基本态度,尽量消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不信任,减少能源低碳协作治理纠纷的产生。另一方面促进纠纷解决机制规范化,运用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等法律手段,使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公平解决能源争端,提高争端解决结果的可接受度。4.4.5完善能源碳减排责任机制环境问题是荣辱与共的关系问题46。在能源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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