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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牵连管辖规则之检视_王燕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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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当前网络犯罪并案处理泛化引发管辖争议,将牵连案件类型化为案件内部的牵连、衍生牵连、牵连之再牵连、构成要素牵连,能够为新型网络犯罪案件的并案提供法理依据。从最密切联系原则出发,应当明确牵连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合并管辖并通过信息技术及时确定主要犯罪地,将并案范围控制在查明核心案件全部事实所必需的合理限度内。在“可以”型宽松立法模式之下,应当确立强制并案侦查与案件移送规则,并通过检察机关同步监督、法院最终审查确保网络犯罪牵连管辖的规范适用。关键词:网络犯罪;牵连管辖;牵连案件;主要犯罪地;强制并案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1808(2023)04-0074-06第 40

2、 卷第 4 期2023 年 8 月晋中学院学报JournalofJinzhong University在跨地域、虚拟化、隐蔽性的网络空间,传统的以犯罪地管辖为基础的刑事诉讼管辖规则面临重大挑战。随着网络犯罪相关法律文件不断对犯罪地进行扩张解释,加之牵连管辖规则的不完善,网络犯罪管辖争议频发,指定管辖成为确定此类犯罪管辖的普遍做法,学界对如何规范指定管辖的适用也给予了较多关注。然而,指定管辖不仅适用标准模糊、恣意确定办案机关、缺乏有效监督,对管辖法定、法定法官原则构成了较大冲击,而且审批流程烦琐、贻误侦查时机、程序衔接不畅,无法有效提升网络犯罪的侦破质效。当前,网络犯罪普遍通过松散式分工合作完成

3、,侦查线索高度碎片化、离散化,这决定了及时并案处理对于查明犯罪事实的全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牵连管辖被视为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例外,是办案机关为了实现诉讼经济之目的而依职权裁量适用的一项诉讼制度,并未受到足够的理论重视,制度建构严重不足。网络犯罪独特的犯罪模式决定了网络犯罪牵连管辖已经成为“常态”。为了回应实践需求,2022 年 8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22 年网络犯罪程序意见),对网络犯罪管辖规范进行了修改与补充。在此基础上,完善网络犯罪牵连管辖的适用规则使得网络犯罪管辖回归

4、法定管辖的正轨,实为破解网络犯罪管辖困境的有效路径。一、网络犯罪牵连管辖的规则梳理刑事诉讼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其中法定管辖依据管辖权系因案件本身而产生,或是因案件与案件间具有关联而产生,分为固有管辖与牵连管辖。固有管辖即法律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与某个地点联系的紧密程度而确定级别管辖与地区管辖。牵连管辖即存在紧密关联性的数个案件,原则上合并由一个办案机关办理。牵连案件经起诉而系属于法院之前为合并管辖,包括合并侦查、合并起诉,系属于法院之后为合并审理。牵连管辖的规则包括牵连管辖的范围、管辖权确定规则、牵连管辖的权力分配规则,只有明确哪些案件属于牵连案网络犯罪牵连管辖规则之检视王燕芳1,李卓

5、英2(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2488;2.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山西 太原 030032)收稿日期2023-05-23基金项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问题研究”(SX2022B21)。作者简介王燕芳(1988-),女,山西临汾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李卓英(1970-),男,山西太原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Vol.40 No.4Aug.202374王燕芳,李卓英网络犯罪牵连管辖规则之检视件、牵连案件应由哪个办案机关合并管辖以及牵连管辖适用的制约机制,

6、才能确保牵连管辖的适用符合促进案件侦破、确保公正司法之目的。刑事诉讼牵连管辖的法理基础为管辖法定、法定法官原则,即根据法律的事先规定来分配案件,不得事后无根据地选择、改变受理案件与审理案件的机构,以避免司法行政之操纵可能性。管辖法定、法定法官原则要求不仅审判案件的法官需要法律预先规定,而且各机构在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案件范围也必须事先予以明确。牵连管辖作为法定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调谐规定,其适用范围更需明确限定,防止国家追诉机关恣意改变固有管辖,不当增加被追诉人之程序负担,影响其诉讼防御权的行使。在我国,最早规定牵连管辖制度的法律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

7、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2 年 12 月发布的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六机关规定)。该文件第 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该条款对牵连案件合并管辖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但部分列举条款法理基础薄弱,兜底条款违背管辖法定、法定法官原则,而且“可以”型宽松立法导致实践中牵连案件处理模式不一,恣意并案处理、分案处理。长期以来,“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

8、的案件,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由严重犯罪所在地、主犯所在地合并管辖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关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案件,该条款并未明确限定为核心案件之一次性再牵连,可能会导致牵连管辖扩张适用于无限循环之连环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兜底条款违背了管辖法定、法定法官原则关于管辖之法律规范应当尽可能清楚、明确之要求。近年来,网络犯罪的数量与危害性均持续呈几何式倍增,为了规范、及时、有效惩处网络犯罪,2014 年 5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4 年网络犯罪程序意

9、见)。该意见第 4 条照搬了 六机关规定 第 3 条的内容,第 5 条以指定管辖的方式实现了对“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网络犯罪”案件的并案处理,但该类案件是否属于牵连案件并不明确,导致此类案件能否适用牵连管辖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2021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 电信网络诈骗意见(二),该意见第 2 条明确多层级犯罪链条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者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属于 六机关规定 第 3 条的兜底条款情形,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但这一新型关联案件是否

10、属于牵连案件认识尚不统一。2022 年网络犯罪程序意见 第 4 条关于牵连管辖的规定,实现了从直接并案与指定并案相结合的模式到单独的直接并案模式的转变,反映出司法实务部门对网络犯罪案件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并案处理达成一致意见。该意见并未将网络犯罪牵连案件予以全部明确列举,实践中仍然可能出现办案机关为了避免后续程序中的管辖异议,以指定管辖的形式对存在多层级、松散复杂关系的网络犯罪案件进行并案的情形。值得关注的是,该条关于牵连管辖适用原则的规定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修改为“有利于查明全部案件事实”,更加凸显了并案处理对于发现网络犯罪事实之全貌的重要性。二、网络犯罪牵连管辖规则存在的问题(一)

11、牵连案件范围认识不一当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牵连管辖适用范围、牵连案件并案管辖是否需要指定管辖的认识并不完全统一,致使牵连案件并案管辖的规定无法直接适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被追诉人提出管辖异议,新型网络犯罪牵连案件通常需要通过指定管辖才能合并侦查、起诉及审理。如 S 省 Y市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信息网络诈骗案件,发现某木马程序制作团伙曾经为该诈骗团伙 QQ 盗号提供过木马,并案处理后,发现该木马团伙还向其他QQ 盗号团伙、游戏盗号团伙提供过木马,几个案件并案侦查。在呈捕过程中,Y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 Y市公安局没有管辖权,要求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由于有指定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往往为省公

12、安厅甚至是公安部,对案件移送起诉至人民检察院造成很大障碍,加之后续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指定管辖,诉讼拖延现象普遍存在。多层级链条类网络犯75罪案件往往是数人分别实施的有直接关联的上下游犯罪,属于牵连管辖的适用范围,可以直接依据牵连管辖进行并案。但2014 年网络犯罪程序意见 第 5 条规定却对此类案件采用指定管辖的形式进行并案处理,致使指定管辖与牵连管辖适用混同,违背管辖法定、法定法官原则。牵连案件主要依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合并管辖,只有在办案机关之间出现管辖冲突的例外情况下才需要通过指定管辖解决管辖争议。传统确定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基本因素为犯罪地,无论是犯罪行为还是犯罪结果,都与实体法

13、之犯罪构成息息相关,牵连管辖也是基于相牵连案件之间刑罚权的形成关系来决定管辖权的分配。但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的数个案件,犯罪构成并没有直接关系,只具有松散的证据共通关系,适用牵连管辖是否具有法理依据仍然存在疑虑。伴随着新型网络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加,有相当数量的网络犯罪管辖权争议是因为对多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是否属于牵连案件、能否适用并案管辖的认识分歧导致的。如发生在 S 省 T 市的一起网络赌博案,审判阶段认定属于共同犯罪,但是侦查阶段却以指定管辖的方式进行并案。当前,多层级链条、松散复杂型分工合作网络犯罪已经普遍化,犯罪行为之间松散复杂的关系可以通过类型化在法律规范中

14、予以明确列举,确保牵连案件的直接并案。(二)牵连案件管辖确定规则不明现有法律文件关于牵连案件是否必须合并、由谁来合并谁并不明确,其关于牵连案件并案处理的表述均为“可以”,而“可以”一词的规范性含义本身并没有明确强制并案处理。尽管有学者指出,对于公权力机关而言,法律的授权既是职权也是职责,而职责是不能任意放弃的;牵连管辖相关规范中的“可以”并非公检法的自由裁量,原则上只要案件符合并案处理的条件,公、检、法机关就应当作出并案处理的决定。1但笔者在对 S 省 T 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访谈中了解到,由于跨省网络犯罪侦查难度大,司法资源较为有限,而且指定管辖审批程序十分烦琐且耗时过长,侦查初期无法确保

15、T 市所在地为主要犯罪地,如并案侦查引发管辖冲突,上级公安机关还会埋怨,因此对于牵连案件是否并案侦查往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此外,随着网络犯罪的管辖权连接点不断增加,尤其是 电信网络诈骗意见(二)第 1 条又围绕信息流、资金流等对电信网络犯罪的犯罪地进行了进一步扩张,致使管辖竞合更为普遍,发生单一案件管辖重叠的问题,存在由哪个办案机关合并管辖的争议。当有多个案件存在时,基于案件之牵连关系进行统合性并案处理,也存在此类问题。有学者指出,刑事诉讼法第 26 条的规定本为处理同一案件分别系属于几个同级人民法院时如何确定地区管辖权而设,但同样可以用于处理牵连案件的地区管辖权问题。2但实践中,该条中的

16、“案件”是否包括不同案件之间互有牵连的情形仍然存有疑虑,如何合并管辖能够确保最佳司法有待进一步明确。(三)牵连管辖的权力分配失衡从严从快打击网络犯罪的实践需求,决定了侦查管辖的确定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侦查机关作为同级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机构建制和权力运作上也强调严格的集中统一性,这种设置有利于侦查犯罪过程中有效调动人力物力资源,协调一致地同犯罪展开斗争,提高对跨地域犯罪等的侦控效果。353由于行为人在网络空间自由地整合资源,网络犯罪的案侦线索高度碎片化、离散化,取证难、侦查难的问题突出,设立专案、集中行动的一体化侦查模式在推动网络犯罪全链条打击中得到普遍运用。该机制是侦查权行使的基本原

17、理使然,通过整合侦查资源、共享侦查信息来提高侦查效能,突破重大疑难案件。并案侦查是基于牵连案件之间的事实关联性、证据共通性而将其串联形成专案进行同步侦破的侦查措施,二者都具有促进及时高效侦破案件的功能。网络犯罪依靠信息流、资金流层层追溯的侦查模式决定了侦查一体化与并案侦查的结合已经成为网络犯罪的常态。目前,公安机关受地方保护与经济利益驱使争抢并案管辖权的现象仍然存在,加之侦查一体化提升了侦查能力和侦查效果,引发公安机关通过指定管辖过度扩张并案侦查权之隐忧。牵连案件合并侦查应当注重案件的均衡分布,与办案能力、司法资源相匹配,如若公安机关享有太大的合并侦查管辖权,并且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将会损及

18、司法公正。2022 年网络犯罪程序意见 第 4 条仍然延续并案侦查预决后续诉讼程序管辖的规定,致使牵连管辖的权力分配失衡,侦查管辖反制审判管辖,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均成为侦查管辖的被动接受者,过于机动灵活的侦查管辖架空了法定的审判管辖。王燕芳,李卓英网络犯罪牵连管辖规则之检视76三、网络犯罪牵连案件的范围解析牵连管辖的适用范围即牵连案件。所谓案件,即刑事诉讼客体,其基本构成要素包括涉嫌犯罪之人与待判定之犯罪事实。依据相牵连案件之关联紧密程度,可将牵连案件类型化为案件内部牵连、衍生牵连、牵连之再牵连、构成要素牵连。(一)案件内部牵连我国台湾学者柯耀程指出,应从案件的内容以确认所以为牵连的基础,可以

19、使案件牵连在一起者,应仅有人与犯罪事实的同一与共同关系。4153案件内部牵连即被告人或犯罪事实相同、共同的案件,它包括一人犯数罪和共同犯罪。一人犯数罪属于人的牵连,即人同事不同。为了避免被告人无法适用刑法上的数罪并罚规定而被施加过重刑罚,即使数罪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也应当通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追加起诉或者补充起诉确保并案审理。数人共犯一罪或者数罪是事的牵连,事同人不同。由于案件组成要素上必有一要素相同与共同,因此内部牵连的案件之间关联最为紧密,属于不可分牵连。当前,网络成为犯罪勾连的工具,松散式分工合作成为网络共同犯罪的常态,不同犯罪团伙之间分工协作的意思表示减弱,相互利用的意思表示增强

20、,而且纵向分工与平行分工并存,共同犯罪认定难度显著加大。(二)衍生牵连衍生牵连即一种犯罪的存在附随于另一种犯罪的存在,彼此之间存在依附与被依附关系。衍生牵连案件包括本罪及其派生的妨害司法类犯罪、上下游犯罪两种情形。妨碍司法类犯罪系在本罪的诉讼活动中发生,其成立需要以本罪犯罪事实的成立为前提,如本罪与窝藏、包庇等“事后犯”。上下游犯罪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从案件事实的自然发生经过来看,各犯罪相结合之整体可以视作一个完整的事实,如本罪与赃物犯罪等。衍生牵连犯罪对于本犯而言,属于事前事后的不可罚行为。对于本犯以外的行为人而言,如果行为人事前与本犯共谋,则构成共同犯罪。有些案件由于取得新证据、其他

21、犯罪嫌疑人到案等因素,就能够证实上下游犯罪之间存在犯意联络。(三)牵连之再牵连六机关规定 第 3 条、2014 年网络犯罪程序意见 第 4 条中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情形就属于牵连之再牵连。林钰雄教授认为,惟再牵连之情形,范围相当广泛,恐会减损法定管辖的限定作用,为避免空洞化管辖法理之法定法官原则,至少应限定于一次性再牵连情形(亦即不包含再再牵连),且以原相牵连案件亦经合法起诉者为限。5 301笔者赞同这一观点,牵连管辖是本案固有管辖之扩张,扩张的正当性在于案件与案件之间存在特殊的关联关系。甲乙共犯一罪、乙又与丙共犯一罪、丙又与丁共犯一罪,无限循环形成的牵连之再牵连

22、再再牵连的“连环共同犯罪”,与最初本于单一牵连管辖之案件已无任何关联性,并无合并管辖的必要。(四)构成要素牵连龙宗智教授指出,一些犯罪事实虽因犯罪构成不同而相对独立,但因彼此间在犯罪行为要素、时空等方面存在关联性,故可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结合起来处理,从而形成程序意义上即诉讼上的复合案件。6犯罪行为要素、时空的牵连虽然与犯罪构成要件无直接关系,但案件侦破具有同步性,属于侦查学中案件构成要素的牵连。鉴于网络犯罪的资金结算、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往往是一对多、多对多进行,网络黑灰产在整个网络犯罪的链条中有不可替代的位置,基于证据共通性,将“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的网络犯罪案件

23、串联起来组织专案侦查,有利于及时查明案件之事实与法律关系。四、网络犯罪牵连管辖规则的完善(一)牵连案件合并管辖权的确定牵连管辖系对固有管辖的补充,是法定管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明确规定牵连案件发生在上下级办案机关之间、同级办案机关之间时由哪个机关取得管辖权,避免发生争夺并案管辖权或利用法律弹性规定来互相推诿的情形。法定管辖规则的内核是最密切联系原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犯罪地的公安司法机关来承担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职责具有合理性。7刑事诉讼级别管辖以基层办案机关为主、地域管辖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最重要的理由就是便于侦查取证、调查核实证据。牵连案件的合并管辖地也应当是最便

24、于收集证据地,即根据证据的分布与集中情况确定牵连管辖权,确保最佳司法与诉讼经济目的之实现。主要犯罪地便于取证,契合“有利于诉讼、有利于查明事实”的标准,呼应实害联系学说,也可以及时恢复当地社会秩序。8数个具有紧密关系的王燕芳,李卓英网络犯罪牵连管辖规则之检视77牵连案件之间往往情节轻重不等,由核心案件的主要犯罪地并案最利于案件的办理,属于 刑事诉讼法第 26 条规定之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并案的必要情形。根据相牵连案件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由核心案件合并管辖即主犯合并从犯,共同犯罪合并其他犯罪,主罪合并上下游犯罪、衍生犯罪。有学者指出,网络犯罪实害结果及其与行为的关系越直接、集中,法院地法院管辖地位

25、越高;危险结果及其与行为的关系越间接、松散,法院地法院的管辖地位越低。9在刑事实体法于刑事程序法对犯罪地这一概念认识统一的基础上,这一观点对于确立核心案件的主要犯罪地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另有学者指出,网络犯罪应当以实际危害地管辖优先,即危害性的大小应当构成其管辖权顺位的必要条件。10笔者赞同这一观点,犯罪最基本的特征在于社会危害性。网络犯罪虽然涉及预备地、行为地、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多个地域,但是犯罪行为对各个地域所造成的危害却存在区别,因此可以根据犯罪行为对各地域造成的实害程度以及实害结果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度确定主要犯罪地。在有被害人的网络犯罪中,被害人人数最多的地方,往往也就是涉案金额最多的

26、地方,即犯罪实害程度最高的地方,享有并案管辖权;在没有被害人的网络犯罪中,由核心案件的犯罪行为地并案。(二)牵连案件的强制并案侦查有学者指出,侦查管辖与审判管辖应保持密切关系,尽量保持一致性,尤其是在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具有地域协调性的情况下,否则会提高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11相牵连案件并案侦查也应当落实最密切联系原则,通过核心案件的主要犯罪并案处理,确保牵连管辖的侦审协调,避免因后续引发管辖异议而消耗更多司法资源。面对数量众多的报案人,“云上”报案平台可有效实现报案信息整合,收集数据后利用信息技术对数据进行识别,进而确定主要犯罪地,智能提示案件管辖地。12通过统一侦查信息管理系统,打破侦查

27、机关纵向层级、横向地域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各地侦查机关的信息共享,进而根据大数据显示的证据分布情况迅速确定合并管辖地。2022 年网络犯罪程序意见 第10 条增加规定了公安机关协商并案的机制解决并案侦查引发的管辖冲突,但是由于该意见维持了“可以”并案处理型的宽松立法模式,实践中可能仍然需要指定管辖才能顺利并案。为了彻底解决推诿、争抢并案管辖权的问题,必须确立强制并案规则。鉴于对并案侦查规模的控制需求,应当采用检察机关通知并案的方式来实现牵连案件的强制并案,确保侦查机关的办案重心始终围绕核心案件全部事实之查明,将网络犯罪并案侦查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有学者建议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网络信息

28、平台优势,吸收地方检察院探索同步立案监督的有益经验,健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和侦查的同步监督机制。13这一经验同样适用于检察机关对合并侦查的同步性监督,通过信息技术实现公安机关的侦查信息管理系统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平台的互联互通,为检察机关通知并案侦查提供技术支撑。此外,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制定相关细则,将移送或接收移送的案件纳入办案人员的考核内容,对不按要求移送的也要严格考核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保障强制并案制度的落实。(三)牵连管辖的权力分配根据刑事诉讼法学之基本原理,管辖权属于法院对某一案件展开审理的诉讼要件。所谓诉讼要件,或称诉讼条件或程序要件,是指使整个诉讼能够合法进行并为实体判决所须具备

29、之前提要件。14 179诉讼要件是否具备,应当在法院正式开启实体审判之前确定,是否相牵连案件,应当从起诉形式上观察,而非以审理结果确定。因此,牵连案件能否合并审判,其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日本学者松尾浩也教授指出,相关案件是否利用管辖的扩张,取决于检察官的判断。15 197-200网络犯罪之间松散且复杂的关联决定了牵连管辖之适用应当避免僵化司法,尤其是构成要素牵连的案件,应当赋予检察官一定的牵连管辖裁量权,由检察官根据是否方便追诉以及有利于被告人来确定合并管辖之必要性。此外,根据控审分离原则,起诉范围决定了审判范围,法院审理裁判的对象以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为限。即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与本案相牵连的

30、犯罪,也不得就未经起诉之牵连案件进行审判,只能通过检察官追加起诉的方式达成合并审判的目的。检察官的裁量权要受到牵连管辖规则与法官最终裁决之限制。从形式上看,牵连管辖改变了牵连案件的固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但严格依据牵连管辖的适用条件、牵连管辖权的确定规范,能够准确确定牵连案件的裁判机关,确保检察官对牵连王燕芳,李卓英网络犯罪牵连管辖规则之检视78管辖的决定权与管辖法定、法定法官原则相协调。在牵连管辖权确定规则明确化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统一办案机关的认识,确保网络犯罪牵连案件的指定管辖仅仅限于合并管辖冲突的情形。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协商指定管辖的过程中,如果三机关的意见不一致,应当

31、充分保障法院作为中立司法机关的决定权。这不仅是因为法院享有最后的审判指定管辖权,该权力决定和影响着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管辖,而且法院的指定管辖是庭审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因而确定法院在指定管辖上的决定权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16虽然牵连案件是否合并起诉原则上由检察官决定,但是刑事案件最终由法院进行审判,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对管辖的审查具有最终效力,如果检察官所进行的决定明显不当,法院应当进行纠正。参考文献1万毅.刑事诉讼法文本中“可以”一词的解释问题 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2):99-109.2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牵连管辖制度探讨 J.政法学刊,2001(1):20-

32、23.3陈永生.侦查程序原理论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4柯耀程.刑事诉讼法论 M.台北:自版,2019.5林钰雄.刑事诉讼法实例解析 M.台北:自版,2021.6龙宗智.有组织犯罪案件分案审理问题研究 J.法学研究,2021(3):152-170.7熊秋红,余鹏文.我国刑事诉讼管辖体系之完善 J.法学杂志,2022(4):53-71.8孙潇琳.我国网络犯罪管辖问题研究 J.法学评论,2018(4):186-196.9刘艳红.论刑法的网络空间效力 J.中国法学,2018(3):89-109.10田圣斌.互联网刑事案件管辖制度研究 J.政法论坛,2021(3):36-47.1

33、1龙宗智.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之完善 J.法学研究,2012(4):175-187.12陈海鹰.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节点问题研究 J.人民检察,2021(10):28-32.13张泽涛.规范对民营企业家刑事立案的制度设置 J.法学,2020(9):153-165.14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5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 M.丁相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6邓思清.我国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制度研究 J.政治与法律,2022(6):84-95.Regulation Review of Jurisdiction to Rel

34、ated Cases for CybercrimeWANG Yan-fang1,LI Zhuo-ying2(1.School of Law,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2488,China;2.People s Procuratorate of Xiaodian District,Taiyuan Shanxi 030032,China)Abstract:At present,implicated jurisdiction has become the ordinary state in the juris

35、diction of cybercrimes,which lead to theproblem of cybercrime jurisdiction.Implicated cases can be classified into internal implicated,derivative implicated,re-implicatedimplicated,and constituent element implicated,which can provide legal basis for combined handling of new cybercrime cases.Accordin

36、g to the principle of the closest connection,it should be made clear that the implicated cases shall be under the combinedjurisdiction of the major crime places,and the major criminal locations should be determined in a timely manner through informationtechnology,and the scope of combined cases shou

37、ld be controlled within the reasonable limits to find out all the facts of the corecase.Under the loose legislative model,rules for compulsorily combined investigation should be established.Through simultaneoussupervision by the prosecutors and the final review by the court,the application of rules for cybercrime implicated jurisdiction canbe ensured.Key words:Cybercrime;Implicatedjurisdiction;Implicatedcases;Majorcriminallocations;Compulsorilycombinedinvestigation(编辑申嫣平)王燕芳,李卓英网络犯罪牵连管辖规则之检视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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