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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现状、问题与建议_陈少强.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575626 上传时间:2024-01-02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1.7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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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地方财政研究 2023 年第 2 期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现状、问题与建议陈少强覃凤琴(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142)内容提要:生态补偿主要针对具有跨区域外部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其公益性特点决定了财政政策应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生态补偿财政政策一般以财政支出为主要政策工具,具有创新性、系统性、协调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当前,我国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存在法规依据缺失、政策范围偏宽、标准不够科学、政策内容和管理衔接不够等问题,需要尽快出台 生态补偿条例,明确政策边界,完善政策标准,加强政策协调。关键词: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外部性转移支付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544(20

2、23)02-0051-08收稿日期 2022-07-12作者简介 陈少强,资源环境和生态文明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资源环境财政政策;覃凤琴(通讯作者),资源环境和生态文明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环境公共经济学。基金项目 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山东省财政生态补偿的绿色发展效应研究”(21DJJJ0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 2005 39 号)提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 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 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

3、会议表决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一、引言生态补偿在我国起步相对较晚,这一概念在 20世纪 80 年代才被提出(张诚谦,1987)1,2005 年首次出现在国务院文件中。生态补偿主要解决具有外溢性特别是具有区域外溢性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因而天然具有“公共产品”特性。本文的生态补偿财政政策是指政府基于法规、合同或者社会道义等需要,对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修复进行治理的财政政策,主要体现为政府的生态补偿支出。近 20 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生态补偿财政工作,并将其纳入国家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提出,按照“谁

4、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研究设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提出,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强化激励性补偿,建立横向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财政管理51地方财政研究 2023 年第 2 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刚要,2021 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 年 12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

5、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远景目标纲要对建立健全各类生态补偿机制做出明确要求:“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水系源头地区、自然保护地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受益地区和保护地区、流域上下游通过资金补偿、产业扶持等多种形式开展横向生态补偿。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完善森林、草原和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推动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建立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在长江流域和三江源国家公园等开展试点。制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党和国家其他法规、政策文件也多次对生态补偿财政政策提出要求。2021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6、改革的意见(中办发 2021 50 号)提出,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和综合补偿制度。环境保护法 要求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长江保护法 指出,国家对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要予以补偿,并鼓励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可以说,我国生态补偿财政政策伴随着生态补偿改革试点而逐步实施,生态补偿改革过程也就是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实施过程。本文在文献综述基础上,着重讨论中国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主要解决方案。二、相关文献(一)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类型按照表

7、现形式划分,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可以分为存量型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和流量型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王潇等(2008)认为人类社会要可持续发展,要先还“旧账”2,即要进行存量的补偿。流量型生态补偿则是政府财政对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因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进行的生态补偿,如新安江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具有对赌协议的性质,属于典型的流量补偿,并具有部分存量补偿的特点3。按照执行环节划分,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可以分为生态补偿前端财政政策工具(如税收、生态补偿收费、生态保证金)和生态补偿后端财政政策工具(如资金奖励、转移支付和税收优惠等)。4(二)生态补偿财政责任生态补偿财政责任方面的研究文献主要集中在以下二个方面:一是生态补偿的

8、责任性质。有学者比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生态补偿财税责任立法,提出国外生态补偿一般以政府公益补偿为主。5二是生态补偿的政府责任划分。在政府间财政责任划分方面,德国联邦政府主要负责生态补偿政策制定以及跨界协调,州政府主要承担立法责任(细化和完善相关法律),地方政府主要履行评估、监督管理以及出资责任。6国内学者以流域生态补偿为例,提出中央政府负责生态补偿顶层设计、统筹协调以及全国性生态补偿的出资,省级政府负责生态补偿政策制定以及区域性生态补偿出资,地方政府则主要负责执行和落实。7财政管理52地方财政研究 2023 年第 2 期(三)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存在不足国内学者围绕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开

9、展了诸多研究。李宁等(2010)研究了中国区域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局限性,主要包括财政投入不足、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受区域边界的限制和地方政府公共财政能力局限性等三个方面。8赵翌(2014)提出防沙治沙财政政策存在治沙补偿主体单一、治沙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的问题。9苏珊珊(2020)以福建省为例,指出生态补偿财政投入资金总量有待提升,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有待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覆盖领域仍有扩展空间,生态补偿机制的系统性不够。10从现有文献来看,生态补偿财政政策既有对存量活动的补偿,也有对流量活动的补偿。生态补偿主要针对带有外部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其公益性特点决定了财政政策应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不同级

10、次政府财政在生态补偿中的职能作用不尽相同,主要是按照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覆盖范围界定财政支出责任。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实施年份不长,其政策效果有待进一步观察分析,现有文献提出了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存在投入不足、标准偏低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三、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基本情况(一)生态补偿财政政策概况1987 年,国内学者提出了生态补偿概念。12004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 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 中首次使用了“生态保护补偿”概念。不过,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 2005 39 号)文件仍然使用了“生态补偿”概念,而且从语境来看,生态补偿与环境赔偿在内容上有交叉。2

11、007 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更多地与环境保护联系在一起。直到 201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版)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生态补偿”概念才被“生态保护补偿”概念所替代。2016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 2016 31 号)以及 2021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也都使用“生态保护补偿”概念,为便于行文习惯,本文所说的“生态保护补偿”即为“生态补偿”。生态补偿财政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生态环境政策文件的相关内容。如

12、国家实施的“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程”“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等,这些工程其实大多是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二是中央财政积极支持国家重点生态补偿项目。2021 年,中央财政支持了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开展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环境修复治理,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并扩大范围,支持三江源等首批 5 个国家公园正式设立和建设发展,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文明建设。三是中央财政支持跨区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随着中央部委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体制机制的不断探索和完善,政策内容更加丰富,方式更加多样,标准更加完善,机制更加成熟。2012

13、年,新安江流财政管理53地方财政研究 2023 年第 2 期域生态补偿试点成为全国首个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并形成了“新安江模式”在全国推广,多省纷纷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截止到 2022 年,全国已有 18 个省份、13 个流域(河段)探索开展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四是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类似的生态补偿财政政策。为防止东江源区的水土流失,广东省每年安排 1.5 亿元资金用于补偿江西省的安远、寻乌、定南三县关闭其 330 多个稀土、钨矿开采点11。浙江省台州市颁布了 长潭水库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将生态补偿资金补助对象界定为将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

14、范围内原住居民和列入保护范围内的乡镇、行政村(居)、市区直属有关单位,生态补偿资金则用于保护范围内原住居民的生活保障和保护范围内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污染防治等领域,资金分担原则按每年各地实际用水量比例来确定,并从生态建设补偿资金中设立普惠性考核激励资金,每年安排 800 万元用于对保护范围内乡镇或行政村(居)的考核激励。(二)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工具一是政府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其中,一般转移支付包括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及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中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包括重点生态

15、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等。二是政府直接投入。财政投入既包括中央政府在生态补偿方面的直接投入,也包括各级政府在生态补偿方面的直接投入。三是政府引导投入。在生态补偿过程中,政府通过财政杠杆撬动作用带动市场化投资,这些工具体现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和各类基金等。例如,2021 年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共同发起设立了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基金首期募资规模885 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出资 100 亿元,跨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是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支持重点之一。12(三)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特点我国的生态补偿财政政策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16、的具体体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需要。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一是创新性。作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一种机制,我国的生态补偿政策从一开始就具有创新性。它是从公共物品视角开展实践,强调了政府在良好生态环境供给中的主体责任和地位,通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来改善和增加生态产品的供给。其本质不仅仅是对生态服务供给的激励,也是对生态利益的重新分配,建立起了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重要机制。二是系统性。财政政策覆盖面都较为宽泛,具有一定的系统性,而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系统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第一,政策对象涵盖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等多种生态要素,涉及生物多样

17、性和气候变 长潭水库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台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财政管理54地方财政研究 2023 年第 2 期化,涉及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第二,政策范围突破单个行政区域范围。随着生态补偿实践的推进,生态补偿财政政策范围突破了行政区划,并延伸至大江大河流域、跨区域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等。三是协调性。在效率目标方面,生态补偿财政政策注重资源配置的初始环节,由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出面,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在财政资金的再分配环节,中央政府有意识地通过中央财政资金试点示范政策和竞争性评审活动,让有意愿、有能力的地区率先获得上级政府的生态补偿资金,减少资金再

18、分配环节的无效和低效现象。在注重效率的同时,生态补偿财政政策也兼顾公平。第一,兼顾地区公平。对于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资源枯竭型城市等特殊地区的生态保护活动,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以消化其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欠账,实现地区协调发展。第二,兼顾生态公平。对于承载具有强烈外部性生态功能的区域(如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上中游为占国土面积 53%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19,国家在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也予以倾斜。第三,兼顾社会公平。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充分考虑了社会成本,关注低收入和困难群众的需要,政策设计层面强调社会公平,并考虑到生态补偿与

19、精准扶贫政策的衔接,比如青海三江源地区通过提供生态管护员岗位等生态扶贫手段解决了当地贫困问题。四是复杂性。教育、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财政政策,其政策对象是居民或者企业,这些经济社会主体对政策效果有直观感受,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表达政策诉求。而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最终对象则是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这些对象不会“说话”,虽然相关经济社会主体也可以表达对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感受,但毕竟隔了一层,这给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指标设计、评价权重等绩效评估带来难度。四、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增强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提高财政治理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生态补偿长效

20、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生态补偿财政政策仍面临着法规依据缺失、政策范围偏宽、标准不够科学、政策衔接不够以及后续跟踪监督不足等问题。(一)法规依据缺失现行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划就生态补偿提出了一些原则性意见,但生态补偿应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和标准、财政在生态补偿中承担什么样的职能作用等基本问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中没有明确说明。预算法 以及 预算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没有专门提及“生态补偿”问题,预算法 只是将环境保护支出列入了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范畴,没有提及生态补偿支出的范围及其属性。2010 年起,生态补偿条例就纳入国务院立法规划,但该条例至今未出台。由于缺乏 生态补偿条例 等专门上位法的

21、支撑,生态补偿财政政策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政策治理尚未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而且试点本身易受到外界因素干扰,生态补偿财政政策运行面临诸多不确定性。(二)政策范围偏宽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究竟应涵盖哪些领域,在理财政管理55地方财政研究 2023 年第 2 期论和实践层面还没有清晰的定论。在认识层面,对于生态补偿范围的界定并不统一,生态补偿与其他相关资源环境的概念边界还比较模糊,有的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日常环境治理、区域内生态保护修复等也视为生态补偿,有的甚至将生态补偿财政政策与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环境税等政策混为一谈。在实践层面,市场化、多元化补偿发展滞后也导致生态补偿财政政策被推向前台。由于自然

22、资源产权制度不健全、生态环境核算体系不完善以及市场配套的政策环境没有跟上等原因,造成生态补偿市场化、多元化发展滞后,财政被动在生态补偿之中发挥作用,既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化生态补偿形成“挤出效应”,又因财政能力有限而导致政府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生态补偿需求。(三)标准不够科学生态补偿的初衷是将跨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外部性内部化,使相关活动的成本风险和收益能够匹配,其中,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是生态补偿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之一,它有利于实现区域范围内的利益共享。13生态补偿的标准分为微观标准和宏观标准。微观层面的生态补偿标准即财务定量标准,就是对需要补偿的财务成本收益进行核算,具体包括生态保护者的直接投入和

23、机会成本、生态受益者获利、生态破坏的恢复成本以及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等。14宏观层面的生态补偿标准则定性判断是否应将某项活动纳入生态补偿的范畴,这种标准的判断带有理论定性色彩。国内不少学者提出我国微观层面的补偿标准偏低。周飞(2010)指出山林、耕地、草场是青海许多地区农牧民全部的生活来源和生产基础,过低的补助标准难以满足其生活需要。15甘肃省财政厅课题组(2010)研究发现,生态补偿最突出的问题是补偿资金太少,无法满足生态建设进度和项目的需求,如考虑生态修复和维护方面多,对生态移民定居及其社会基础设施配套费考虑太少;对项目本身和居民补偿考虑的多,对地方财力补贴考虑的少。16肖碧云(2017)认

24、为,农业生态补偿分类标准缺乏科学性,农业生态补偿没有发挥有效作用,挫伤了农民及其他农业生态主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积极性。17除微观标准之外,宏观补偿标准划分也存在不科学的地方。杜群等(2014)以流域生态补偿为例,将水质目标分为“强制性水质目标”和“协议水质目标”,认为这两种目标分别对应水环境负外部性生态赔偿和水环境正外部性生态补偿,实现“强制性水质目标”是法定的、“共同的”环境行政责任,不是流域生态补偿的应当范畴;后者是一种约定的、“有差别的”环境行政契约责任,可以按照生态功能服务的供求规律进行协商并开展交易意义上的流域生态补偿。18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将“高于强制性水质要求的环境

25、质量提升标准”作为流域补偿的正当依据曲解了生态补偿制度的应然价值及合理逻辑,并提出以“纯粹的水环境质量提升标准”作为理论基础和补偿标准19,这种解释有其法理依据,也与生态补偿的激励相容的趋势相吻合,但其局限性在于难以解释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下降时也能够得到上级政府的生态补偿补助。(四)政策衔接不够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统筹兼顾是生态补偿机制重要目标,但在政策实践过程中,如何实现分类财政管理56地方财政研究 2023 年第 2 期补偿与综合补偿有机结合仍面临不少问题。一是政策内容协调不够。分类补偿财政政策是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等单个生态要素的补偿,而综合补偿则是多种生态要素的政策

26、集成,分类补偿财政政策与综合补偿财政政策仍然面临政策难以统筹的问题。二是政策管理协调不够。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衔接不够,如在一些地方的国家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自然资源保护工程等多项生态补偿项目,有的归口农业部门管理,有的归口林业部门管理,还有的归口水利部门管理,导致项目资金条块分割。又如,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最早由财政部和环保部牵头,后来综合生态补偿等工作划归国家发改委牵头,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存在管理多元化、部门衔接不到位等问题,影响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五、完善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对策建议(一)尽快出台 生态补偿条例在国内生态补偿试点示范的基础上,结合

27、国外生态补偿财政立法实践,尽快出台生态补偿条例,以明确生态补偿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明确磋商程序、协议内容、执行监督、实施保障等内容,充分保障各利益主体的生态权益。(二)明确生态补偿财政政策边界全面科学界定生态补偿财政职能边界,厘清生态补偿与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关系,并将非生态补偿的行为从生态补偿财政职能范畴中剔除。一是厘清生态补偿与生态赔偿的边界。生态补偿是对提供有跨区域溢出效应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服务活动或防止生态环境状况恶化活动成本(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的一种补偿,针对的是具有跨区域“正外部性”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生态补偿行为不具有归责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8、则是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负外部性”活动的一种赔偿行为,这种赔偿行为具有归责性,与生态补偿具有本质区别。二是厘清生态补偿与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的边界。虽然这三个概念都属于生态环境保护行为,但污染治理着力解决辖区内的环境治理问题,生态保护修复侧重于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当然,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活动客观上也带来区域外溢效果。生态补偿着力解决跨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污染治理的“外部性”问题,它与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的概念不尽相同。(三)完善生态补偿标准生态补偿标准应按照维度划分:一是质量标准维度,生态补偿是为了改善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或者是为了保障特定区域(如长江黄河上中游地区、资源型城市等)生态环境质

29、量不出现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比如水资源环境生态补偿中采用水质和水量标准。二是工作量标准维度,维持同样质量的生态环境但生态保护或者环境修复的工作量不同,所以需要根据工作量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三是区域定位维度,对某区域的生态环保活动进行生态补偿,比如长三角地区的生态补偿,可以根据区域制定补偿标准。四是生态环境容量维度,根据容量情况对超过生态环境容量的进行财政补偿。五是历史维度,有些特定区域因产业结构调整、财力不足或者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的生态环境历史欠账,比如资源枯竭型城市,要纳入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范畴。财政管理57地方财政研究 2023 年第 2 期展社会保障事业,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30、的目标,还要努力探索通过财税政策、设立国家荣誉表彰,鼓励和引导非政府机构和人民以捐赠和资助等无偿方式做公益慈善,多方面帮助中低收入群体,建构更宽广的共同富裕兜底体系,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发展。大力宣传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的传统美德,营造“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各以其所能”“各以其所有”的互助共生的社会文化环境,携手共奔共同富裕之路。参考文献:1 礼记M.北京:中华书局,2017 年.2 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 年.3 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8 年.4 墨子M.北京:中华书局,2015 年.5 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M.北京:商

31、务印书馆,2022 年.6 郭庆藩.庄子集释M.北京:中华书局,1961 年.7 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2014 年.8 蒋礼鸿.商君书锥指M.北京:中华书局,1986 年.9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年.10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M.海口:海南出版社,2022 年.11汤因比.历史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 年.12杜维明.一阳来复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7 年.13王天海.荀子校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 年.【责任编辑寇明风】(上接第 8 页)(四)加强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协调一是加强单要素生

32、态补偿财政政策与多要素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互动协调。强化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上下游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在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绩效目标、指标、权重等方面增强透明度和信息共享力度。二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生态补偿领域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明确生态补偿改革试点的进入门槛和退出标准,以及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提高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参考文献:1 张诚谦.论可更新资源的有偿利用,农业现代化研究J.1987(5):45-51.2 王潇,张牧民,姚桂蓉,陈年来.生态补偿概念探析.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8,(8):161-165.3 柯坚.跨行政区环境治理的对赌性契约以“新安江协议”为背景的分

33、析和探讨J.清华法治论衡.2014(3):111-127.4 卢洪友.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研究,环境保护J.2014(5):23-26.5 徐丽媛.生态补偿财税责任立法的国际经验论析J.山东社会科学,2017(3):168-176.6 徐丽媛.生态补偿财税责任立法的国际经验论析J.山东社会科学,2017(3):168-176.7 郑云辰,葛颜祥,接玉梅,张化楠.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分析框架:补偿主体视角 J.中国人口 资源与环境,2019,29(7):131-139.8 李宁,丁四保,赵伟.关于我国区域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局限性的探讨,中国人口 资源与环境J.2010(6):74-79.9 赵翌.构建

34、多层次动态化的防沙治沙生态补偿机制,现代商贸工业J.2014(6):193-194.10苏珊珊.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财政政策建议,中国财政J.2020(24):70-71.11张永平.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财政政策研究,中国国土资源经济J.2007(8):21-23.12韩以群,杜丽娟.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技术创新的路径选择J.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6):48-53.13胡世明.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财政对策基于生态转移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闽江学院学报J.2009(1):59-63.14李文华,刘某承.关于中国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几点思考J.资源环境,2010,32(5):791-796.15周飞.青海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战略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0(9):152-153.16甘肃省财政厅课题组,我国区域生态建设的财政政策研究-基于甘肃省区域生态建设的考察 J.财会研究,2010(8):6-15.17肖碧云.公共财政视角下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四川文理学院学报J.2017(9):46-50.18杜群,陈真亮.论流域生态补偿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4(1):9-16.19潘佳,流域补偿制度的正当性标准J.生态法研究,2022(2):117-127.【责任编辑寇明风】财政管理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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