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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培训教材(1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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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 第十六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第一节 劳动争议   一、劳动争议及其处理制度   1.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2.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机制,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   3.劳动争议的一般解释   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没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基本特征   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2.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形式是特定的。   3.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与劳动权利和义务有关。      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1.劳动争议当事人解决劳动争议的具体方法是: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二节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范围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的原则   2.公正的原则   3.及时的原则   4.着重调解的原则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以下情景也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是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三节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一)调解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之外,劳动争议双方还可以到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体现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的“三方原则”。   (三)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规定的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劳动争议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原则   1.自愿原则   2.民主说服原则   (二)调解员   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三)劳动争议的协商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5日内不做回应的,视为拒绝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四)劳动争议的调解   1.一般程序:包括调解准备、调解开始、实施调解、调解终止几个阶段。   2.调解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调解结果:①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②调解不成的,制作调解建议书。   4.调解时效:调解时效为15日。自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15日内不能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5.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内不能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三、劳动争议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三方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二)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三)仲裁程序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不受理仲裁申请。   (四)仲裁的管辖   仲裁的管辖也就是仲裁案件涉及的区域范围。   1.实行地域管辖:负责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申请人选择: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移送管辖   ①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交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且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以上移送案件,受移交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接受。   ②受移交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也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③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5.管辖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之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对裁决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   (五)鉴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六)仲裁文书送达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节 劳动争议当事人和举证责任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   劳动争议当事人指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职工。   用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参加争议或仲裁、诉讼活动;无法人资格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   职工:指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几种特殊情况:   ①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②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③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④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中,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1.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3.诉讼中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在诉讼活动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五节 劳动争议诉讼      一、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   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局制。由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诉讼费用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10元。        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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