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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
第十七章 社会保险
第一节 社会保险制度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我国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
表17-1 不同社会阶层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参保人
保险险种
保险费缴纳者
备注
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企业、职工
按国家规定共同缴纳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企业
职工无须缴纳
进城务工农民
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参保人
保险险种
保险费缴纳者
备注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
本人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保险种类
征缴范围
工伤保险
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失业保险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生育保险
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登记
1.各类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证号码。
四、社会保险缴费
五、社会保险权益
1.权益
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
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二节 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险模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缴纳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2.缴纳比例
1997年: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不低于本人工资的4%,以后逐步提高到8%。
2006年: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三、劳动者退休条件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劳动者退休条件
按月领取养老金有两个条件:一是年龄,二是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
1.达到退休年龄
男满60岁,女满50岁;女干部满55岁;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由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四、基本养老保险的发放和调整机制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发放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有五种方式:
1.委托银行发放 ;
2.通过邮局寄发;
3.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 ;
4.依托社区发放 ;
5.设立派出机构发放。
第三节 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抗御疾病风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被保险人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包括城镇所有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是目前社会保险中实施单位最广的。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原则上以地级城市为统筹单位进行,也允许以县为统筹单位。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水平按照当地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2.目前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个部分。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于两部分:(1)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2)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3.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各不相同
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小额)医疗费用,归个人使用,可以结转和继承。
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大额)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调剂使用。
第四节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原则和覆盖范围
(一)原则
1.无过失责任原则
2.损害赔偿原则
3.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范围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不认定工伤的范围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分类
按劳动功能障碍划分,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按生活自理障碍划分,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工伤保险待遇
(一)以下项目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费、药费、住院费。2.伙食补助费、外地交通费、外地食宿费。3.康复费用。
(二)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一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按伤残等级按月支付伤残津贴;(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情形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五级伤残为70%,六级伤残为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遗属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第五节 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年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
1至5年
12个月
5至10年
18个月
10年以上
24个月
第六节 生育保险
1.生育保险的构成: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未就业职工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生育医疗费
① 生育的医疗费用;②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其中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3.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指女职工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中断收入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①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②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七节 企业补充保险
一、企业年金的缴费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二、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的种类主要有四种: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③社会医疗救助;④商业医疗保险。
1.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一种解决封顶线以上大额医疗费用的医疗补助方法。
这种方法一般由当地政府随同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在参保职工中强制执行,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是一种社会性补充保险。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激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者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外的医疗费用负担。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是:企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能力主办或者参加社会补充医疗保险。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有:一是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举办;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三是大集团、大企业自办。
3.商业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多以盈利为目的,企业或员工自愿参加。
商业医疗保险的险种有四种:(1)基础医疗保险;(2)大病保险;(3)伤残保险;(4)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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