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资料.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914362 上传时间:2024-07-23 格式:DOC 页数:44 大小:1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资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4页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资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4页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资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4页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资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4页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资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1 适用范围学校卫生监督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学校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改进,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监督机构应当设立学校卫生监督科(处)室,承担学校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监督机构应当指定科室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明确专人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有关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协助监督机构定期开展学校卫生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问题及隐患;指导学校设立宣传栏,协

2、助开展健康教育及相关培训。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依法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及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2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消毒管理

3、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GB/T 3976-2014)中小学生教科书卫生要求(GB/T172272014)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2012) 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学生使用电脑卫生要求(GB/T 28930-2012)中小学生一日学习时间卫生要求(GB/T17223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

4、962012)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标准对数视力表(GB115332011)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GB87722011)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表规范(GB/T161342011)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GB282312011)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GB21027-2007)铅笔涂层中可溶性元素最大限量(GB8771200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01)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GB/T172251998)中小学校

5、教室换气卫生标准(GB/T172261998)中小学生体育锻炼运动负荷的卫生标准(WS/T1011998)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学校和托幼机构传

6、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所基本标准沐浴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其它与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3 检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实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任务。3.1 主要工作任务3.1.1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

7、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校园内公共场所、学校自建设施供水)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3.1.2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教学及生活环境、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控工作等实行卫生监督,查处违法行为。3.1.3学校内设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以及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查处违法行为。学校内保健室的卫生监督。3.1.4学校健康教育及健康体检的卫生监督。3.1.5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3.1.6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学校卫生监督任务。3.2 卫生计生部门职责3.2.1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3.2.1.1制订全省(区、市

8、)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学校卫生综合评价情况,突出重点,确定日常监督内容和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3.2.1.2 组织实施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稽查和年度考核评估;3.2.1.3 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卫生日常监督;3.2.1.4 负责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3.2.1.5 组织协调、督办本省学校卫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3.2.1.6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申请,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

9、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3.2.1.7组织协调涉及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相关工作,承担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3.2.2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3.2.2.1 根据本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培训工作;3.2.2.2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3.2.2.3

10、 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学校的基本情况及学校卫生工作情况;3.2.2.4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3.2.2.5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工作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3.2.2.6 设区的市对区(县)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年度考核评估;3.2.2.7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本行政区域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3.2.2.8 承担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3.3 监督检查前准备3.3.1卫生监督员应掌握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11、相关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3.3.2监督检查前,应查阅被监督学校的基础档案,熟悉被监督学校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准备好检查所需的执法文书及取证、采样、现场快检等工具。3.3.3告知被监督学校检查内容、学校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告知有碍监督检查的除外。3.4 监督检查要求3.4.1卫生监督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着装整齐、文明执法、依法行政,遵守监督执法程序,取证及时,执法文书书写规范,履行相关保密义务。3.4.2 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共同实施,并向被监督学校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3.4.3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由

12、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卫生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应在笔录上签名。3.4.4检查时卫生监督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卫生监督员和被询问人应在笔录上签名。3.4.5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卫生监督员应在其后签名。3.4.6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也可采取录音、录像等手段固定证据。3.4.7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或在现场笔录上记录检测结果,并由当事人书面确认。3.4.8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

13、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3.4.9在证据可能失灭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由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3.4.10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正意见,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3.4.11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遵

14、循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检查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新建、改建、扩建学校校舍(包括校园内公共场所、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施卫生监督。4.1 检查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其它与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4.2 检查内容4.2.1检查对象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包括校园内公共场所、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

15、学校。4.2.2资料审核4.2.3现场审查4.2.4竣工审查4.3 检查要求4.3.1接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提交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申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作出受理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包括校园内公共场所、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建设项目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校舍(包括校园内公共场所、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实施现场审查,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查或验收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消除不良环境对师生健康的影响。4.3.2经审查、验收发现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对符合各类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规范或生

16、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发放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对学校校舍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的,如实签署设计审查意见或竣工验收审查意见。4.4 检查方法依据学校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采取资料审核与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校园内公共场所、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选址、设计进行审查。4.4.1受理审查审查相对人申请的建设项目属本部门管辖;申请的内容是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建设项目;申请人具备所申请活动的行为条件;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资料齐全,申请登记表填写符合填表

17、说明的要求。4.4.2受理程序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申请通知书,进行登记编号;对申请登记表填写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齐全的,5日内制作补正申请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补充有关材料,逾期不补正,按未申请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资料,告知申请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4.4.3审核资料审核提供的图纸、资料、预评价报告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包括图纸设计单位、资料出具单位、预评价单位的签章、资质等;依据卫生标准、规范,审核卫生专篇中学校选址情况;学校建筑总体布局;学生教学环境(教室采光、照明、通风、采暖、黑板、课桌椅设置、噪声),学生生

18、活环境(学生食堂、学校饮用水设施设备、校内游泳馆、沐浴场所、旅店、学生宿舍、学生厕所、学校医疗机构或保健室)等符合卫生要求。4.4.4现场审查4.4.4.1听取申请人对学校建设项目的分布情况、周围环境特点、学校规划、经营情况和自身卫生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介绍。4.4.4.2 对学校各个环节的卫生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周围环境的卫生状况以及影响程度。4.4.4.3 必要时,请专业部门运用有关专业技术手段对申请人的卫生状况进行客观检测并作记录。4.4.4.4 制作现场笔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承办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拒签情况。4.4.5竣工审查4.

19、4.5.1 收到申请人填写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后,审查施工阶段书面的卫生审核意见;有资质的卫生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学校教学环境评价报告等。4.4.5.2 现场勘察建设单位是否按图施工;检查施工阶段卫生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制作竣工验收现场笔录。4.4.5.3 书面提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参加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如实签署意见。4.5 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判定依据违法条款处罚依据未经预防性卫生审核擅自供水案。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责令改进,并可以处

20、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办理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案。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以上10000以下罚款;4.6 检查要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校园内公共场所、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建设选址、设计、竣工投入使用前是否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或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检测报告或评价报告是否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规范要求;项目设计、选址、周围环境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21、要求;购买、使用的卫生用品是否取得相关部门批件等。5 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教学及生活环境、公共场所、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与人员配备情况等方面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依法进行卫生监督检查。5.1 检查依据本指南2中所列依据都是开展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的依据。5.2 检查内容5.2.1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卫生、教学及生活环境卫生、学生用品卫生、医疗机构执业

22、活动、公共场所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等项内容,分别实施卫生监督检查。5.2.2检查对象根据不同的监督检查内容,确定检查对象,包括学校、学校内各相关部门及学生健康相关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等。5.3 检查要求5.3.1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和落实措施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学校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5.3.2以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开展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对辖区内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5.3.3监督检查学校学生的学习时间、教学环境应符合卫生要求。加强

23、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基本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指导,加强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学校基本卫生标准或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及时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向当地政府报告。5.3.4 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进行卫生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5.3.5对学校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5.3.6 对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公共用品消毒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

24、处违法行为。5.3.7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应急体系机制建设、应急预案拟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应急知识、技能宣教等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基本卫生条件、食品安全等监管工作,及时发现风险隐患,督促排查,全力减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5.3.8协助学校建立完善食品、生活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控等有关卫生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强化、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开展学校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宣传、培训。5.4 检查方法依据学校有关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采取资料查阅、核对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5.5 法律责任根据经常性卫生监督检

25、查结果,判定学校是否违反有关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要求,违法学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6 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6.1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疗废物处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2012) 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

26、作规范(试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其它与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6.2 检查内容6.2.1检查对象学校、校医院、卫生室(保健室)及学校相关部门。6.2.2机构和人员6.2.2.1学校是否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是否设校医院或卫生科,校医院是否设保健科(室)。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是否设卫生室。6.2.2.2学校是否任命一名在编人员专门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中小学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传染病防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

27、与报告工作。6.2.2.3寄宿制学校或有600名以上学生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按600:1配备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足600人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配备专兼职保健老师。6.2.3卫生管理6.2.3.1传染病防控工作是否纳入年度工作计划。6.2.3.2健康教育是否纳入年度教学计划。6.2.3.3是否制定学校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6.2.3.4是否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是否每年对学生进行体检,是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6.2.3.5是否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方式、时限是否正确,是否有记录。6.2.3.6是否建立中小学校晨检制度和学生因病缺勤与病因追查登记制度,是否有记录。6.

28、2.3.7是否对小学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进行查验,是否有查验登记,对无证或漏种学生是否有预防接种补证、补漏种记录。6.2.3.8是否建立学生传染病病愈返校复课医学证明查验制度,是否有记录。6.2.3.9是否对发生传染病的班级、宿舍等相关环境及时消毒并有记录,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6.2.3.10是否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6.2.3.11是否存在违规对学生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行为。6.3 检查要求6.3.1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和落实措施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指导,对学校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6.3.2根据

29、检查中发现的不同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卫生行政处罚,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及其它相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6.3.3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6.4 检查方法6.4.1现场询问学校卫生工作负责人有关信息、实地查阅学校年度卫生工作计划、教学方案、学校传染病防控组织机构设置文件、疫情报告人员名单、年度传染病防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疫情报告制度、晨(午)检、因病缺课登记记录、学生传染病病愈返校复课医学证

30、明记录、疫情报告卡(表)填报表、学生健康体检表、健康体检汇总表、在校学生名册等文字资料。6.4.2查阅小学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原件或复件印。检查是否按计划免疫规程进行接种疫苗。检查接种疫苗查验登记记录,补证、补种记录。6.4.3现场检查学校健康教育知识宣传栏、宣传方式和途径、宣传时间、课时及宣传内容。6.4.4传染病发生时,核实学校传染病控制措施落实情况,查阅传染病病例登记及报告记录、现场检查发生班级、宿舍等环境消毒处理记录、所用消毒药品、器械索证情况,包括消毒药品、器械的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批件、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产品的包装、使用说明书、标签,消毒药物是否在有效期内,调查报告程序、报告

31、时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6.5 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判定依据违法条款处罚依据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案。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传染病疫情管理规定案。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违反群体性预防接种案。学

32、校或者个人擅自组织学生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或投药。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6.6 检查要点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学校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7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7.1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33、(GB170511997)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全国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其它与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7.2 检查内容7.2.1检查对象学校、学校生活饮用水管理部门。7.2.2一般监督内容7.2.2.1供水单位是否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7.2.2.2是否建立并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是否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7.2.2.3涉水产品是否索取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或消毒

34、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7.2.2.4学校是否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生活饮用水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是否按规定频次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7.2.2.5是否制定生活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7.2.3学校自建设施供水7.2.3.1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周边30米内是否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旱厕、污水管线或污水沟等污染源。7.2.3.2泵房内外环境是否整洁,是否堆放杂物及有毒有害物质,地面是否采用防滑材料铺设,墙壁是否粉刷防水、防霉涂料,是否有机械排风设施,是否有防护门窗。7.2.3.3储水设备(清水池)观察孔孔盖是否加锁、透气管罩是否密闭完好,储水设施内壁是否有污垢,底部是否有异物,水

35、中是否有肉眼可见物。7.2.3.4生活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含净化、软化设备)是否正常运转。7.2.3.5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其它要求。7.2.4二次供水7.2.4.1二次供水水箱间(或设备间)内外环境是否整洁,地面是否采用防滑材料铺设,墙壁是否粉刷防水、防霉涂料,是否有机械排风设施,是否有防护门窗。7.2.4.2水箱内壁是否光滑、洁净、平整,水箱的出水处是否预留或安装生活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如:紫外线、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设备)。7.2.4.3生活饮用水水箱是否单间设置,是否与非饮用水包括消防用水、暖气水、空调水等水箱共用设备间,是否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线直接连接。7.2.4

36、.4采用无负压供水方式时,是否在与市政管网连接处统一安装闸阀、过滤阀、倒流防止器,在水箱盖是否加锁,水箱水中是否存在肉眼可见物,水箱内壁是否有污垢,底部是否有异物,溢水管和泄水管是否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7.2.4.5是否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其它要求。7.2.5分散式供水(自备井、水窖等)7.2.5.1是否有卫生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对水质进行消毒。7.2.5.2周围30米内是否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旱厕、污水管线或污水沟等污染源。7.2.6开水7.2.6.1提倡学校采用开水作为学生饮水。对供应开水的学校,现场检查盛装开水的器皿(如保温桶等)是否定期清洗消毒并加盖上锁。7.2.6.2检查开水供

37、应量是否充足和方便学生饮用。7.2.7分质供水7.2.7.1分质供水制水间内外环境是否整洁,地面是否采用防滑材料铺设,墙壁是否粉刷防水、防霉涂料,是否有机械排风设施,是否有防护门窗。7.2.7.2分质供水的供水管线是否为自动环状循环设计且设置人工排水阀门,储水设备出水端是否安装自动消毒装置,净化后的净水储存时间是否超过24小时。7.2.7.3分质供水处理设备(含净化、软化设备、消毒)是否正常运转。7.2.8桶装饮用水(含桶装饮用水饮水机供水等)、现制现售饮用水7.2.8.1是否索取桶装饮用水饮水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件。7.2.8.2桶装水是否在保质期内,瓶口是否密封完好。7.2.8.3饮水机的

38、放置位置是否远离阳光直射,周围是否有污染源。7.2.8.4是否定期对饮水机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记录。7.2.8.5现制现售饮用水机是否按要求更换滤芯滤材并记录。7.3 检查要求7.3.1根据检查中发现的不同问题,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卫生行政处罚,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及其它相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7.3.2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7.4 检查方法7.4.1检查学校生活饮用水供应方式,种类。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水质检测或采样送检。7.4

39、.2现场查阅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检查涉水产品检测报告、卫生许可批件、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是否有效。7.4.3查阅水质检测登记记录,是否定期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7.4.4每年对学校自建设施供水水质进行抽检。7.4.5检查水质消毒药物的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卫生许可批件或评价报告。7.4.6对供水设施、防护设施、周围环境依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规定开展卫生监督检查。7.5 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判定依据违法条款处罚依据学校饮用水供应量不足案。学校未向学生提供充足的饮用水。学

40、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以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案。学校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

41、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案。学校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健康管理案。(1)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上岗工作;(2)患有痢疾、伤寒、甲肝、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进,并可以处20

42、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7.6 检查要点以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供水设施卫生防护及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为重点,对辖区内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开展卫生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8 学习时间和教学环境卫生监督8.1 检查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GB/T 3976-2014)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2012) 中小学生一日学习时间卫生要求(GB/T172232012)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GB87722011)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GB282312011

43、)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GB/T172251998)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GB/T172261998)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其它与学校教学环境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8.2 检查内容8.2.1检查对象学校、教室及相关部门。8.2.2学习时间小学不应超过6小时、中学不应超过8小时、大学不应超过10小时,每节课小学不应超过40分钟,中学不应超过45分钟、课间休息不应少于10分钟。8.2.3教学环境监督监测

44、8.2.3.1教室人均面积。(1)小学不低于1.15平方米。(2)中学不低于1.12平方米。8.2.3.2采光。(1)学校教室的朝向宜按各地区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决定,不宜采用东西朝向,宜采用南北向的双侧采光。教室采用单侧采光时,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人。南外廊北教室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2)教室采光指标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类光气候区教室课桌面上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2%,其他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应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光气候系数应按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查出,所在光气候区应按GB/T50033中国光气候分区图查出)。(3)窗地面积比不低于1:5。(4)室

45、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执行。8.2.3.3照明。(1)学校建筑是否安装人工照明设施;(2)教室课桌面照度是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教室课桌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不应低于300lx,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3)教室灯具排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采用控照式灯具,灯具距课桌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应低于1.7m。灯管排列宜采用其长轴垂直于黑板面布置。对于阶梯教室,前排灯不应对后排学生产生直接眩光);(4) 教室黑板是否设局部照明灯,黑板面照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1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8)。8.2.3.4黑板。(1)黑板尺寸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中学不小于1 m4.0 m,小学不小于1 m3.6 m);(2)黑板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黑板无破损,无眩光,反射比不大于20%);(3)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小学为0.80.9 m,中学为11.1 m)。8.2.3.5课桌椅。(1)课桌、课椅是否达到每人一席;(2)教室中课桌椅型号不少于两种;(3)课桌、课椅分配符合率不应小于40%;(4)普通教室课桌椅布置:中小学校普通教室课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