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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警卫人员值勤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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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 企业警卫人员值勤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企业为使警卫人员值勤实施任务有所依据,特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警卫人员服勤,系代表本企业实施职务。 第三条 警卫勤务应每日二十四小时实施不辍,其各班服勤时间,由警卫科订定呈准公布实施。 第四条 警卫人员职责要求以下: 1.工厂及办公处所多种事故之预防,警戒及厂区(房)巡查事项。 2.工厂及办公处所突发事故之应急方法。 3.进出工厂及办公处所外宾及职员之管制,联络登记事项。 4.进出工厂车辆管制事项。 5.进出工厂物品查验及放行。 6.预防窃盗,帮助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 7.其它交办事项处理。 第五条 警卫人员除前条各项职责外应恪守本企业一切要求,尤应严遵下列守则: 1.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实施任务,不得偏袒徇私。 2.平时应谨言慎行,实施职务时态度和蔼严正,不亢不卑。 3.服勤中应整肃服装仪容,对于应急及防身器具等应常常佩带,或贮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4.服勤中应时刻提升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灵敏,作合适之处理,并立即汇报上级。 5.服勤中应严守岗位,不得出现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书报、睡 觉等渎职情况。 6.应熟记厂内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旋转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对关键路口电灯、门窗、篱墙等有缺损时,应即提议厂务单位处理。 7.应管制入厂人、物、车辆,对未挂识别证或未办妥入厂手续者,一概不准入厂,并绝对严禁携(夹)带违禁品入厂,除工厂需料外对危险或易燃品应严拒携入。 8.应遵照巡查路线按时或不定时巡查工厂各处。 9.交换班时,应将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并将服勤中所见关键事项或事故,和巡查时间等登(列)入“警卫日志簿”,检附相关资料逐日分呈厂单位及 警卫科核阅。 (二)人员管理 第六条 教导职员遵守各项要求,并阻止不法行为发生,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 第七条 确实管理职员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人员考勤卡统计。 第八条 职员在勤务中因公或事(病)假离厂时,应切实查验公出申请书或请假统计卡,始允其外出,并在公出单或到工卡上统计离厂、回厂时间以备查考。 各级人员公出或事(病)假之核准权责由各厂制订列表送警卫室实施。 副经理以上人员由警卫登记进出。 第九条 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拒绝会客。 第十条 外界贵宾到厂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和厂商营业、采购、检验、安装人员等应至警卫室办理入厂手续,发给贵宾证,并联络相关单位接待。非经厂单位人员接待,不得任其进入厂区。 第十一条 协力厂商长久派驻工厂人员,需凭厂务单位发给识别证进出工厂。 第十二条 假日加班人员或因事需进厂者,应凭厂务单位所送名单查对相符后,准予进厂。但本厂科长(含副科长)以上人员需于登记后进厂。 第十三条 企业或其它各厂同仁可凭识别证办理登记后进厂。 第十四条 厂内住宿人员,在勤务时间外,凭住宿证进出工厂,但夜间不按要求时间出入厂者,应即通知舍监室处理。 (三)物品管理 第十五条 物品放行应凭核准放行单查对无误始得放行。 经警卫签认后放行单由警卫室按次序装订保管。 放行物品分类(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具、资产、废料、机械设备等)及授权核准人员由各厂制订列表送警卫室实施。 第十六条 各协力厂商交货时所随带她家厂商物品运出,在进厂时先由警卫人员查验登记,于离厂时再经警卫人员依原登记查对符合后始予放行。 第十七条 离厂人员经警卫查获有私带公物或她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按下列程序处理: 1.统计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时间、地点。 2.由携带者亲自写明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3.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处理。 第十八条 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个人物品出厂时,按下列所定处理: 1.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舍监室开立之放行单放行。 2.携带通常日常见具者,由警卫人员查验后放行。 第十九条 本企业职员及通常外宾不准携带摄影机进厂,遇有特殊情况,如参观、访问或外籍人员携带摄影机者,应按厂单位主管所表示处理。 第二十条 同仁进入工厂上班不准携带和本企业产品相同产品,厂内住宿人员如因需要,经厂务单位立证实单者(注明品种、型号)准予携带进厂。但携带出厂者,应凭厂务单位开立物品放行单,经查验无误后放行。 (四)车辆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厂各型车辆(汽车、机车)出厂凭厂单位核派单放行。 第二十二条 外宾车辆进入工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办理外依下列所定处理: 1.持有证实来厂交货或提货车辆,准予驶入厂区内相关处所。 2.通常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和厂商营业、采购、检验、安装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要求者,警卫应立即给予纠正。 第二十三条 企业或其它各厂车辆进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三条处理外,应依第二十二条要求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进出工厂车辆应一律检验,进厂车辆应注意有否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出厂车辆载有货物时,应凭放行单查验无误后放行。 (五)紧急事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觉窃盗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 第二十六条 警卫人员应熟练使用安全装备,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使灾难降低至最低程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理: 1.判定情况若尚可消除时,应快速采取行动,汇报领导。 2.如事故有快速扩大之势,应快速通报相关单位,请求帮助处理。 3.日间灾难急报相关主管,夜间灾难急报派出所,消防单位或救难单位。 第二十七条 夜间或休假日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定是否波及本厂等情形,快速通报相关主管。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如有未尽事宜,需随时以命令补充或修正。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经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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