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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管理章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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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目录 序言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举行者和学校 3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6 第一节 学校党委、纪委 6 第二节 校长 9 第三节 教职员代表大会 10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13 第五节 教学工作委员会 14 第六节 机构设置 15 第七节 学生代表大会 15 第八节 学校群众组织 16 第九节 学校决议和规章制度 16 第四章 二级学院 20 第五章    办学活动 22 第一节 人才培养 22 第二节   专业设置 23 第三节 科学研究 24 第四节 社会服务和交流合作 24 第六章    学生和校友 25 第七章    教职员 27 第八章 学校经费、资产 29 第九章 学校和社会 31 第十章  学校标识 32 第十一章  附则 33 序言 XXX学院创建于XXX年,校名为“XXX学校”,后更名为“XXX学校”。XXX年迁至XXX,历经“XXX学院”等历史沿革。XXX年,学校和XXX大学联合举行高等职业教育。XXX年,学校独立升格为全日制XX层次XXX院校。学校秉承XXX校训,以服务XX和XX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走产学研结合发展之路。学校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以专业建设为关键,以科学管理为保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停完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坚持校企合作,全方面推进素质教育,全力培养适应XX发展需要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实现学校连续、健康、协调发展,努力办成XX领先、全国一流XX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行者和学校正当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中国老师法》、《中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订暂行措施》等法律和规章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登记名称是XXX学院,简称为XXX,英文名称是XXX,英文简称为XXX。 第三条 学校网址是http:XXX。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XXX。学校经举行者同意,可视需要设置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XXX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经XXX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教育部立案全日制XXX院校。 第六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机关,含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受办学自主权,独立负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关键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方面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遵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全方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办学定位是:立足XXX,面向全国,以XXX为主,多科并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不停创新体制机制,坚持走内涵发展道路,以就业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全方面推行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职能。 第九条 学校校训是“XXX”。 第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XX月XX日。 第二章 举行者和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举行者为XXX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XXX厅,教育教学等业务工作接收XXX省教育厅领导。 第十二条 学校举行者和行政业务领导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学校享受以下权利: (一)举行者依法决定学校设置、变更和终止,确定学校管理体制。 (二)依法监督评定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遴选、推荐、考察、任免学校干部。 (四)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进学校教育体制改革,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计划并监督落实实施。 (五)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举行者依据法律、法规对学校推行以下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法独立自主办学。 (二)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办学经费。 (三)维护学校权益,支持和引导学校科学发展。 (四)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依据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布局专业群。依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依据社会需要,开展教育培训,依法依规开展职业技能判定和职业资格考试。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对应学业证书。 (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评聘老师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用老师及其它职员,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依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标准,确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用程序考评、任免干部。 (七)依据学校本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依法和企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在校企合作办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结果技术推广等方面开展多个形式合作。 (八)依法和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和合作。 (九)对举行者提供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设施和经费。 (十)依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学费等相关费用。 (十一)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二)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员正当权益。 (三)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 (四)以合适方法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学业成绩及其它相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相关要求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六)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校务公开; (七)依法接收举行者、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师生职员、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纪委 第十六条 党委是学校领导关键,推行党章等要求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实施,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确保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推行下列职责: (一)全方面落实实施党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实施党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职员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和基础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标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评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责任人人选,依据相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标准,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职员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关键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友好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足发挥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政治关键作用、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本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纪律检验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支持学校纪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中监督检验责任。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做好老干部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它事关师生职员切身利益关键事项。 (十一)按要求应该由校党委行使其它职权。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XXX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施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部分酝酿、会议决定标准,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关键事项;党委领导班子组员根据分工、推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方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关键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职员作,督促检验党委决议落实落实,主动协调党委和校长之间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XXX学院纪律检验委员会(学校纪委)是学校党组织党内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落实实施党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帮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党性、党风、党纪、廉洁自律等方面教育。调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案件和其它重大案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揭发检举,依据具体情况和分级负责标准,给妥善处理。帮助党委做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配合党委组织部做好对党员干部考察工作。在干部任用、职务评聘、选派出国、奖先评优等工作中,就党员相关党风、党纪方面问题提出意见。 学校纪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学校党委相同。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一条 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要求任职条件公民担任。校长、副校长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任免。 第二十二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方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计划、基础管理制度、关键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方法、关键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订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根据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要求,推荐副校长人选,对副校长分工提出意见,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责任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计划、关键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老师队伍建设,依据相关要求聘用和解聘老师和内部其它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础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负责学校基建工作,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和合作,依法代表学校和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收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汇报重大决议实施情况,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相关行政工作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工会等群众组织和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推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施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职能部门实施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施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对学校行政管理工作进行集体讨论,在集思广益基础上,由校长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校长依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行使管理职权。 第三节 教职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施以老师为主体教职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在党委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员,主动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并依法保障教职员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员正当权益。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汇报,讨论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计划、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汇报、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员队伍建设及其它相关学校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提议。 (二)审议经过学校提出教职员聘用、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标准和措施,和其它和教职员权益相关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方法和措施。 (三)审议决定和教职员关系亲密生活福利等关键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能够向学校党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提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员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汇报。 (六)经过多个方法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议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提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学校和学校工会约定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依法推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教育方针,帮助党政部门推进学校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员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员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足调动广大教职员主动性和发明性。 (三)维护教职员正当权益,亲密联络广大教职员,如实反应教职员合理提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员代表提案。 (四)加强教代会本身建设,不停提升参与民主决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能力。 在大会休会期间,由工会负责教代会日常事务。 教职员代表大会意见和提议,应以会议决议方法作出。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代表大会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学校工会负责教职员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检验、督促教职员代表大会决议实施。教职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确有急需处理关键问题,可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临时召集教代会主席团、代表团团长和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责任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汇报情况,给予确定。尤其关键事项也可组织召开临时教代会。 第三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可建立对应教职员代表大会或本部门全体教职员参与民主管理大会制度,二级单位教职员代表大会(或民主管理大会)在本单位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审议、审定、评价和咨询。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其组员产生及运行措施,由其依法制订章程作出要求。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推行以下关键职责: (一)审议重大学术计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审议学校各类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条件和措施;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工作。 (三)审定教学科研结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评措施;评价教学、科学研究结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 (四)审定学历教育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 (五)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声誉(客座)教授等聘用人选,中国外关键学术组织任职推荐人选,多种教授等优异人才对外推荐人选。 (七)对和学术事务相关重大发展计划和战略制订,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使用,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八)推行其章程要求其它职责。 第五节 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开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及教学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第三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主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单位责任人及含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老师代表组成,并邀请校外行业、企机关教授参与。 第三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推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落实党教育方针及上级相关教育教学工作文件精神,制订学校相关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指导思想、政策、计划,审议和论证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教学改革方案。 (二)审议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计划,审核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和评定、课程建设、教学工作评定等教学基础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提议。 (三)审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改项目。 (四)督促、检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实施情况,处理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申诉案件。 (五)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 (六)对其它包含教学工作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决议。 第六节 机构设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制订机构设置条例。依据精简、效能标准和实际工作需要,在上级批复编制内设置党政工作机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调整、撤销等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并按程序向上级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核定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学校依据专业建设和教学管理需要设置二级学院、教学部、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及教学辅助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第七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基础形式,是学校和学生联络关键渠道。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实施民主集中制组织标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全校学生依据其章程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关键职责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工作汇报,讨论并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修订学生会章程。 (三)配合学校工作,搜集、反应同学意见,向学校相关方面提交大会提案,并将提案回复反馈给代表。 (四)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 (五)讨论和决定应该由学代会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节 学校群众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要求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需活动条件。 第九节 学校决议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施依法治校,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础准则,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施校、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为主内部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二级学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自主权,并可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 第四十六条 学校隶属含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在学校统一指导下,根据各自机构章程自主运行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议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校长、学术机构、群众组织决议权限,制订决议机构议事规则。 第四十八条 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关键事项关键包含: (一)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发展计划。 (二)学校党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关键问题。 (三)学校组织机构设置、调整和撤销;领导班子工作分工;中层干部任免、调整、奖惩、考评和监督;干部教育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干部出国学习、考察、培训。 (四)学校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重大问题。 (五)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及关键举措、人才引进标准和计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教职员考评工作中关键问题。 (六)学校关键管理制度制订、修订和废止。 (七)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和在预算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重大问题。 (八)学校重大基建项目、重大维修项目立项,重大合作项目、关键资产处理等重大问题。 (九)重大改革方案、收入分配政策等关系师生职员切身利益重大问题。 (十)中国外合作和交流关键事项。 (十一)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重大突发事件、敏感性事件等关键问题。 (十二)校级及以上评先评优、推先推优及奖惩等问题。 (十三)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其它重大问题和关键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重大决议事项,除依法应该保密外,决议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议过程中应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意见。 第五十条 重大问题和关键事项决议和实施根据以下程序: (一)调查研究,提出议题。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议题,由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事先调查研究,在正确把握政策前提下,广泛征求意见,进行风险评定和充足论证,提出工作方案和意见。在议题运作程序上,对议题提交、登记、运转、签批、上会等每个步骤全部要要求到机构、人员,细化完成时间表。 (二)集体研究,民主决议。党委会讨论研究问题时,党委组员全部要充足发表意见、表明态度,集思广益,充足表现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事导制度,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部分酝酿、会议决定”标准作出决定。 (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集体作出决定后,按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其它组员要主动配合,形成推进工作协力。 (四)督促检验,确保落实。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责成相关领导或相关部门进行落实、督促和检验。明确落实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求完成期限。发觉问题立即处理,立即反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对关键工作完成情况,要建立信息反馈和书面汇报制度,办结后立即立卷归档、做好保密工作。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根据要求程序,制订管理制度。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经过,适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管理制度,是学校基础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基础管理制度制订、修改和废止应该根据要求程序进行。学校其它规范性文件制订根据公文处理措施进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个部门,全体教职员和学生全部必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实施。 第四章 二级学院 第五十四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下属办学单位,接收学校党委、行政领导,根据学校授予职权推行职能。二级学院不含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十五条 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施自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为二级学院决议机构,对本学院重大决议和关键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经过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确保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 党政联席会通常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组成,学院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列席会议。有必需时,可扩大到党总支委员、教研室主任参与,如会议还需请其它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党总支书记、院长约定。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要求。 包含本学院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和和教职员切身利益相关重大事项,须经本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员大会讨论经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七条 二级学院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学院发展计划。 (二)提出专业设置或调整计划、专业招生意见。 (三)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人才培养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 (四)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改革、教学改革。 (五)负责专业教学团体建设,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老师和青年老师。 (六)负责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开展校内实训室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计划、建设和管理。 (七)依据专业特点,在学校指导下,依靠行业、联合企业,进行人才培养、老师培养,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八)负责学生教育和管理,配合学生管理部门,做好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和指导,服务学生成长和成才。 (九)提出专业教学团体、教研室、实训室、研究(开发、服务)中心等内部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并进行有效管理。 (十)根据学校授权,制订二级学院内部工作分配、绩效考评、收入分配规则和措施,管理二级学院人员。 (十一)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十二)行使学校给予其它职权。 第五十八条 二级学院设院长全方面负责本学院发展计划、招生就业、教学改革、学生管理、教科研、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定时向本学院教职员或教职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五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设工作,确保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学院决定落实实施,支持院长推行其职责。二级学院党总支职责是: (一)领导二级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党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反腐倡廉和安全稳定工作。 (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关键价值观,落实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三)建设教导员和班主任队伍,组织开展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和就业创业教育。 (四)做好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和贷款、勤工俭学等服务工作。 (五)负责本学院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和干部培养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六十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根本任务。学校办学以全日制专科层次一般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举行中等职业教育,依据社会需要和学校资源情况举行成人、函授学历教育,主动开展多个形式非学历教育。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宗旨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坚持推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和行业企业合作培养人才,经过订单培养,办冠名班等多个形式,努力实现能力培养和工作岗位需要无缝对接。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施教学督导工作制度,设置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机构,可引进第三方评价机制,对学校教学质量实施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社会主义关键价值观教育、体育和健康教育、安全教育、文明礼仪教育、基础素质教育。 第二节   专业设置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专业应依据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产业发展需要和实际办学条件,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实际需求进行设置。 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和XXX省教育厅相关要求,按学校要求程序办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专业设置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学校依据内部和外部评价,对专业建设和发展定时进行检验、评定,对所设置专业进行调整、改造、重组,并建立退出机制。 第三节 科学研究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实施科研强校战略,支持老师开展科技创新,合理组建创新团体。坚持科研为教育教学服务,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 第六十七条 科研工作坚持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应用技术、人文社科、教育科学和教育教学改革为关键。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停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升科研管理水平。 第四节 社会服务和交流合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发挥人才、人力资源和技术优势,为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科研院所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靠优质专业资源,开展成人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靠政府、行业同意设置职业技能判定所(站),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判定。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加强和行业、企业合作,在设备、技术上实施互补和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设和发展校办产业,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现代企业制度。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主动开展国际中国学术、技术和教育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和中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开展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六章    学生和校友 第七十五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接收学历教育受教育者。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在本校注册接收非学历教育受教育者不享受学籍。 第七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与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要求学业后取得对应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 (五)对学校给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当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 第七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要求学业。 (四)按要求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取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应推行对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义务。 第七十九条 取得学籍学生在学校要求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内容,考评合格,未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德、智、体达成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成毕业条件学生,根据国家学籍要求颁发对应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实。 第八十条 学生在校内能够按学校要求参与学生社团。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研、文化、体育等活动。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领导和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校激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依据实际情况给必需帮助。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制度,对贫困家庭学生实施资助。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优异学生奖励和违纪学生处分制度。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友包含在学校学习、工作、培训过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和被学校授予多种荣誉职衔各界人士。 第八十六条 学校设置“XXX学院校友总会”,激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含有界别、行业、地域特点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校友会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教职员 第八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由以老师为主体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组成。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专兼结合”教职员队伍。学校依法制订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进行分类管理。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教职员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管理;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人员依据《中国劳动法》进行管理;从行业、企业、高校、科研单位聘用兼职老师,双方签署服务协议并严格推行。 第八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推行岗位职责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年度或聘期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解聘依据。 第九十条 学校教职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知晓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包含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取得本身发展所需对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与进修或其它方法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公平取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多种荣誉。 (四)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示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协议要求其它权利。 第九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应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维护学校声誉和学校权益。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珍惜、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协议要求其它义务。 第九十二条 学校实施老师任职资格制度和老师职务聘用制;学校管理人员,逐步实施教育职员制度;学校教辅人员及其它教育工作者,逐步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施职业资格制度。 第九十三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和处罚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教职员给表彰、奖励,对于违法违纪教职员给惩处。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法律要求做好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第九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权利保护机制及申诉处理机制,维护教职员正当权益。 第八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九十六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定为国家全部,能以货币计量多种经济资源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关键用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为师生提供学习、工作、生活保障。 第九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据事业发展计划合理配置资源,预防国有资产流失,不停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第九十八条 学校经费起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它多个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教育经费起源包含: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隶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社会捐赠收入。 (七)其它收入。 第九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实施统一领导、集中核实、统一管理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一百条 学校依法接收社会捐赠,本着节俭高效标准对社会捐赠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标实现。 第一百零一条 对于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给予公开,接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章 学校和社会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开展办学活动、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加强和政府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机关及其它社会组织开展沟通和合作,并主动争取各方面支持和帮助。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设置XXX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作为社会参与学校办学关键组织形式。 第一百零五条 理事会关键职责是: (一)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计划、专业设置、基础建设、年度预决算、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确定或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议咨询或参与审议。 (二)审议学校和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开展合作办学、协同创新等体制机制、整体方案及关键协议等。 (三)讨论、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目标、方法、路径等,监督筹措资金使用。 (四)讨论、审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就专业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课程改革和建设提出提议。 (五)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和质量进行评定,提出提议等。 第一百零六条 理事会由学校举行者及管理者代表,学校领导及师生代表,行业和企机关及其它社会团体代表,杰出校友、著名学者、社会著名人士等组成。 理事会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 理事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主动接收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制度,立即向社会公布办学信息。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校徽。XXX寓意学校外部影响及外部形象铸就金字招牌,XXX寓意学校发展前景生机勃勃,上下分别为“XXX学院”标准字体和英文校名,建校年代寓意学校以后起步,主图形采取学校英文名称缩写XXX巧妙组成XXX,也是XXX,象征着XXX、XXX,寓意学校蓬勃发展和无限空间,而XXX和XXX也表现了学校专业特征。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校歌是《XXX之歌》。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标识知识产权归学校全部,未经学校授权或同意不得私自使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全部。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XXX厅核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章程含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章程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发生改变。 章程依据教育政策发生改变。 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改变。 学校章程修订,由校长提出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出或教职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出,并经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或教职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经过,学校党委会同意,报XXX厅核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依据章程制订对应管理制度。学校制订管理制度不得和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自XXX省教育XXX厅核准之日起施行。 XXX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审稿意见表 审稿单位 编写分工 主编: 参编: 整体意见 同意□ 标准同意□ 不一样意□ 修改意见 对本章程文字修改已在本稿对应部位改过,另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修改过程是否征求本单位教职员意见 是□ 否□ 单位责任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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