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采购管理制度(原料、零部件)电子文件编码GLWA140页码1-1企业采购管理制度(原料、零部件)第一条 商品库存量应依据企业货源渠道特点,以一个季度销售量一倍库存量为宜。原材料存量应以两个月使用量为限,物料及备用具库存量不得超出3个月用量。第二条 计划外采购或特殊、急需物品采购,各部门通知财务部后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第三条 坚持“凡中国能处理者,不在国外进口;凡当地域能处理者,不到外地采购”标准。第四条 对待购物料、工具、用具,尤其是定制品,采购部门应坚持先取样品,取得使用部门同意后,方进行采购或定制。第五条 各项物品、商品、原材料采购,必需遵守市场管理及外贸管理要求。第六条 长久定货和大额进货,标准上均应经过签署协议措施进行。第七条 从国外购进物品、原材料、商品等,凡动用外汇,不管金额大小,一律必需取得总经理同意,不然,财务部拒绝付款。第八条 凡不按上述要求采购者,财务部和业务部门财会人员,一律拒绝支付,并上报给总经理。签发人责任人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