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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_T 3453-2018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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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 A 20 备案号: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34532018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are and protection of left-behind children in rural areas 2018-09-06 发布 2018-09-30 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术语和定义.1 3 总体要求.1 4 家庭监护.1 5 政府监管.2 6 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关爱.3 7 评价与改进.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5 前 言 本标准按

2、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丰县民政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沙维伟、张敏、徐中伶、侯月丽、杜兵、钱荣富、高海荣、项林、周广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农村留守儿童(以下简称“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总体要求,以及家庭监护、政府监管、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关爱、评价与改进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农村留守儿童 left-behind children in rural areas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

3、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籍未成年人。2.2 关爱保护 care and protection 通过家庭监护、政府监管以及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关爱服务等手段,确保留守儿童的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活动。3 总体要求 3.1 父母是履行留守儿童监护责任的主体。3.2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并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发挥主导作用,做好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形成有效的、具有江苏特色的关爱保护体系和模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并指导留守儿童父母履行监护责任。3.3 群团组织应发挥组织优势,为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及志愿者为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形成全社会

4、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4 家庭监护 4.1 父母应将 03 岁的儿童带至身边共同生活,或至少有一方与其共同生活。4.2 父母宜让 36 岁的留守儿童进入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应让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4.3 父母暂不具备条件将留守儿童带至身边共同生活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 16 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4.4 父母应通过电话、视频或书信等方式与留守儿童保持经常联系,掌握其生活、学习和社会交往情况。电话一周应不少于一次,视频一个月应不少于一次,书信一年应不少于两次。4.5 父母应保持与委托监护人联系沟通,掌握留守儿童的实际生活状况。4.6 父母及委托监护人应

5、积极参加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培训及相关培训,提高关爱留守儿童的意识和能力。5 政府监管 5.1 定期排查 5.1.1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组织排查留守儿童状况,建立留守儿童信息档案,对儿童进行分类,并针对有特殊需要的留守儿童制定个性化关爱保护方案。5.1.2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5.1.3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留守儿童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当的报告后,应通知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会同村(居)委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暂时无法返家的留守儿童父母,应督促、指导其选择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监护,并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6、见附录 A)。5.2 评估与帮扶 5.2.1 调查评估 5.2.1.1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社会组织开展以下方面的调查评估:留守儿童的安全状况;留守儿童的生活情况;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状况;其他特殊或紧急情况。5.2.1.2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安排合适的帮扶服务。5.2.2 困难帮扶 5.2.2.1 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留守儿童家庭及时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5.2.2.2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对罹患重大疾病的留守儿童应及时安排治疗;对残疾留守儿童应优先安排康复服务。5.2.2.3 县级人民政府应拓宽救助渠

7、道,为困难留守儿童家庭提供多方位社会救助服务。5.2.3 教育帮扶 5.2.3.1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教育部门应督促家长安排学龄儿童及时入学。5.2.3.2 教育部门应落实义务教育政策,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辍学。5.2.3.3 学校应对入学的留守儿童实施在校期间的全程管理,并为其与家长联系提供必要的条件。5.2.3.4 学校应建立留守儿童辍学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相关信息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通报其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由政府、学校和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共同做好辍学儿童的劝学、返校工作。5.2.4 心理疏导 5.2.4.1 属地政府应在乡镇医院(卫生院)、学校(幼儿

8、园)及其他相关的儿童服务机构设立儿童心理咨询室,并配备或聘请专(兼)职心理咨询人员,为有需要的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5.2.4.2 心理咨询人员应评估留守儿童的心理状态,进行个性化心理疏导。5.2.4.3 从事心理辅导及相关活动时应科学适当,防止对留守儿童心理产生再次伤害。5.3 监护干预 5.3.1 对于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责成村(居)委会会同公安机关及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制止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委托临时监护人。5.3.2 对于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且导致其面临险境,经教育不改的,或拒不履行监护责任导致其生活无着

9、的,或者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应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5.4 政策引导 5.4.1 县级人民政府应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公益创投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关爱保护工作或相关活动。应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人士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场所等为留守儿童提供服务,并引导社会组织为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性关爱服务。5.4.2 鼓励经过评估的爱心家庭为有需要的留守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关爱服务。5.5 安全防范 5.5.1 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5.2 教育部门应加强留守儿童学生的安全管理,落

10、实寄宿学生的安全管理责任。每学期至少应开展两次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让其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和技能,防止其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浸染。5.5.3 属地政府应落实强制报告机制。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及人员在发现留守儿童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5.5.4 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有关报告,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5.5.5 公安机关对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应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5.5.6 民政部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应妥善安置,予以保护。5.6 档案管理 5.6.1 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

11、立留守儿童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留守儿童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成员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5.6.2 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及时录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系统,每三个月至少更新一次。5.6.3 档案应专人管理,相关部门可共享信息,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6 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关爱 6.1 群团组织 6.1.1 宜依托“妇女儿童之家”“社区校外辅导站”“希望来吧”等活动场所,为留守儿童提供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辅导、法治教育等关爱服务;宜对留守儿童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6.1.2 对有残疾的留守儿童宜提供康复服务。6

12、.2 社会组织 6.2.1 宜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6.2.2 宜开展留守儿童自我保护教育和法治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6.2.3 宜为留守儿童提供学业辅导、课外活动等服务。6.2.4 宜为留守儿童与其父母联络和团聚提供便利条件。7 评价与改进 7.1 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成效评价工作,并做好记录,作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改进的依据。7.2 对评价结果应进行分析并及时改进。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表A.1给出了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的格式。表A.1 农村留守儿

13、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留守儿童情况 姓 名 性 别 公民身份号码 就读学校 现居住地 留守儿童父母情况 父亲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母亲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当前务工地点 受委托监护人情况 姓 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与留守儿童的关系 现居住地 委托监护期限 本人(受委托监护人姓名)受(监护人姓名)委托,担任(儿童姓名)的受委托监护人,并自愿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具体委托监护事项及权利、义务由(监护人姓名)与本人协商确定。现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受委托监护人:(签字)时间:年 月 日 监督人(盖章):xx 村居民委员会 时间:年 月 日 填表证明人(签字):时间:年 月 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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