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注册计量师考试(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复习指导:第二章(1)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监督管理 一、计量立法的宗旨和调整范围(一)计量立法的宗旨计量是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加 强计量工作;科技越进步,越需要准确的计量;社会越发展,越需要在全国范围实现计量单位制 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因而越需要加强计量法制监督。所以,计量立法的宗旨,首先要加 强计量监督管理,健全国家计量法制。而加强计量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是要解决国家计量单 位制的统一和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的问题,也就是要解决可能影响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 发展、造成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
2、这是计量立法的基本点。由于计量单位制的统一 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是保证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能够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计量法中 的各项规定都是紧紧围绕着这一基本点进行的。世界各国也都把统一计量单位、保障本国量 值准确可靠作为政权建设和发展经济的重要措施。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还不是计量立法的最终 目的,计量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 供计量保证;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免受不准确或不诚实测量所造成的危害;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健 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国家的权益不受侵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第一条中把计
3、量立法的宗旨高度概括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 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二 计量立法使我国计量工作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计量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计量检定及其 他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有了明确的行为准则。计量检定人员既要通过计量检定来确保计量单位 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更要通过计量检定来履行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科技发展、维护国家 和人民的利益的根本职责。无论是计量检定规程的制订和实施,还是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 评价、计量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等工作,都应按计量监督管理的要求,从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 于科技进步
4、、有利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高度出发,来正确地处理工作中所发生的各种问 题,认真做好为经济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消费者服务的各项工作。(二)计量法调整的范围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有其调整范围。计量法第二条说明了计量法适用的地域和调整对 象,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凡是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和进口计量器具,开展计量认证,实 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均为计量法适 用的范围,都必须按照计量法的规定加以调整,不允许随意变更,各行其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计量法侧重调整的是国家
5、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以及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不是计量工作中所有的问题都要立 法。也就是说,主要限定在对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如教学示范中使用的计量器具或 家庭自用的部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与否对社会经济活动没有太大的影响,就不必立法调整。如果不适当地将调整范围规定得过宽,一是没有必要,二是难以实施,反而失去了法律的严 肃性。三、我国计量法规体系的组成法规体系,是由母法及从属于母法的若干子法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按照审批的权 限、程序和法律效力的不同,计量法规体系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第二层次是行政 法规;第三层次是规章。止匕外,按照立法的
6、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城市也可制定地方 性计量法规和规章。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计量法为基本法,若干计量行政法规、规章以及 地方性计量法规、规章为配套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一)计量法律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计量法。计量法 作为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基本法,是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最高准则。制定和实施计量法,是 国家完善计量法制、加强计量管理的需要,是我国计量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的标志。计 量法的基本内容:计量立法宗旨、调整范围、计量单位制、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 检定、计量器具管理、计量监督、计量机构、计量人员、计量授权、计量认证、计量纠纷处理
7、和计 量法律责任等,共计六章三十五条。(二)计量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 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主要对计量法中有关计量基准器具和计 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计量监督、产品质量 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费用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化。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2月27日由国务院发 布。主要目的是明确我国在采用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单位。该命令 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
8、量单位。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1984年1月20日国务院第21次常委会通 过。主要对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目标、要求、措施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 发布。主要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范围、检定机构、检定的程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主 要对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法律责任等做出 了规定。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4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为加强 国防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的
9、量值准确,对国防计量机构及职责、计量标准、计量 检定、计量保证与监督做出了明确规定。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1990年12月18日国务院批准。主要对 我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做出了具体规定。(三)计量规章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发布的有关计量规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计量基准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 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计量检定人员管
10、理 办法、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 为处罚规定、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社会公 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此外,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以及较大城市人大也根据需要制定了一批地方 性的计量法规和规章。在我国的计量法律、计量行政法规和计量规章中,对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制、法定计量检定 机构、计量基准和标准、计量检定、计量器具产品、商品量的计量监督和检验、产品质量检验机 构的计量认证等计量工作的法制
11、管理要求,以及计量法律责任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二、计量监督管理的体制(一)计量监督管理的概念计量监督是计量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计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计量监督工作的具体组织 形式,它体现国家与地方各级计量行政部门之间,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在计量监 督中的关系。2我国的计量监督管理实行按行政区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全国的计量工作由国务 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由当地计量行政部 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 上计量行政部门要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计量 法
12、律、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计量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计量条例实施。各有关部门 设置的计量行政机构,负责监督计量法律、法规在本部门的贯彻实施。计量行政部门所进行的计量监督,是纵向和横向的行政执法性监督;部门计量行政机构对 所属单位的监督和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机构对本单位的监督,则属于行政管理性监督,一般只对 纵向发生效力。从全国来讲,国家和部门的计量监督是相辅相成的,各有侧重,相互渗透,互为 补充,构成一个有序的计量监督网络。从法律实施的角度讲,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机构,不是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因此,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 门只能给予行政处分。而县级以上地方计量行政
13、部门对计量违法行为,则可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因为计量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具有执法监督职能的计量行政部门行使的。(二)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系计量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 传递;(三)对制造、修理、销售
14、、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外,为了保证计量监督工作的实施,计量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在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中又进一步明确规定:“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 理,执行行政处罚。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 员证件。”
15、1998年2月,国务院批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 行重大改革,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省、自治 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协助管理其局级领导 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领导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执行国 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职能。2001年,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执法监督,维护市场 秩序,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
16、(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认监委)、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简称标准委)。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人境 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食品生产监督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的直属机构。目前,我国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关系如图1-1所示。3注:图中实线箭头为直属关系图1-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关系(三)我国计量技术机构体系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 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17、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 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 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 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在第三十条中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 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 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
18、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 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设的计量技术机构包括两种: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 4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虽然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但是经过政 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可以承担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执行检定或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我国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情况
19、见图1-1。图中,国家级 计量技术机构中包括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和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国家专业计量站等机构;省、市、县三级计量技术机构中包括了依法设置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依法授权的计量技术 机构。在社会上.除了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和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外,还有国务 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以及广大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需要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或计量实验室。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是保障我国计量 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
20、保证的技术机 构。为了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在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和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组成、职责和监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确 的规定。(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组成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 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 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 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
21、规定 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1989年11月6日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 四条对计量授权的四种形式做出了具体规定,可以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 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1991年9月15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专业计量 站管理办法。2001年1月21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 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主体,主要承担强制 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专业计量站
22、是根据我国生产、科研和实际需要的一种授权形式,在授 权项目上,一般选定专业性强、跨部门使用、急需的专业项目。根据需要,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设 立大区计量测试中心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 立区域性的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有关项目的强 制检定和其他计量检定、测试任务。这些授权的专业和区域计量检定机构是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 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职责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职责:”负责研究建立计量 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
23、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 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 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法 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开展校准工作;5(四)研究起草计量
24、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上述“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一般包括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计量标准考核、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仲裁检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定量包装商 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验等工作。(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行为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伪造数据;(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四)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五)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25、三十一条规定: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二)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三)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四)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四)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内容和法律责任。法定计
26、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体制,根据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施垂直管理体制的要求,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实施两级管理的模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机制,主要是实施考核授权制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何组织考核、如何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如何进行复查换证、如何对新增项目进行授权和终止承担的授权项目。法定计量检定 机构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经授权后才能开展相应的工作。法定
27、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办法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基、标准状况进行赋值比对;(四)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措施、要求和法律责任,做出了以下规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 量授权证书。(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
28、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和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可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对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和违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计量授权证书。6违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 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5)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
29、理(一)计量基准的建立原则计量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 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 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 质或者测量系统。全国的各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都应直接或者间接地溯源到 计量基准。国家建立计量基准的原则:一是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规 划,组织建立。二是属于基础性、通用性的计量基准,建立在国家质检总局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属 于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
30、所需要,或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以建立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所属的 计量技术机构。计量基准是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故对每项测量参数来说,全国只能有一个计量基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随意建立计量基准。2007年6月6日 国家质检总局修订并发布的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对计量基准的法制管理,如计量基准的建 立、保存、维护、改造、使用、废除以及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二)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计量标准处于国家检定系统表的中间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即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 单位量值,通过检定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从而确保工作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确保 全国计量单
31、位制和量值的统一。为了使各项计量标准能够在正常的技术状态下进行工作,保证量值的溯源性,按计量法 规定,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 标准,都要依法考核合格,才有资格进行量值传递。这是保障全国量值准确一致的必要手段。考核的目的是确认其是否具有开展量值传递的资格。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计量标准设备、环 境条件、检定人员以及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在处理计量纠纷时,只有以计量基准或社 会公用计量标准仲裁检定后的数据才能
32、作为依据,并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单位建立的计量标 准,要想取得上述法律地位,必须经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计量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 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社会公用计 量标准由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需要组织建立,但必须履行法定的考核程序,经考 核合格后才能使用。具体地说,下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 准,须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哪一级 政府的,就由哪一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合格符合要求并取得计量标准
33、考核证书的,由建立该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 准证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2.部门计量标准按照计量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 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 7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3.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按照计量法第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 具,其各项最高
34、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 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计量标准,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作为统一本单 位量值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加强技术设施的建设,以适应现代化生产的需要,尽 快改变企业、事业单位计量基础薄弱的状况。因此,只要企业、事业单位有实际需要,就可以自 行决定建立与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标准。为了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计量法 规定,建立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 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能在本单位内开展非强制检定。乡镇 企业应由当地县级(市、区
35、)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三)标准物质的法制管理按照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属于计量器具。原国家 计量局于1987年7月10日发布了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标准物质管理办法适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化学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物理特性 与物理化学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和工程技术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凡向外单位供应的标准物质的 制造以及标准物质的销售和发放,必须遵守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必须具备与所 制造的标准物质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在标准物质管理办
36、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新产品,应进行 定级鉴定,并经评审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六、计量检定的法制管理(一)实施计量检定应遵循的原则计量器具的检定(可简称计量检定或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见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9.12 款)。根据此定义,计量检定就是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及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确定其是否 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它是计量检定人员利用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对新制造的、使用中的、修理后的和进口的计量器具进行一系列实际操作,以判断其准确度等计量特性及其是否符合 法定要
37、求,是否可供使用。因此,计量检定在计量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计量检定具有 法制性,其对象是法制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它是进行量值传递或量值溯源的重要形式,是 保证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是计量法制管理的重要环节。根据计量法及相关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实施计量检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受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 近进行。“经济合理”是指计量检定,组织量值传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量设施,合理地布置检 定网点。“就地就近”进行检定,是指组织量值传递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2)从计量基准到各级计量标准直到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必须按照国家计量
38、检定系 统表的要求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的处 理等,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 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制定部门 计量检定规程、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检定结果必须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计量检定过程包括了检 查和加标记、出证书的全过程。检查一般包括计量器具外观的检查和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的 检查等。计量器具计量特性的检查,其实质是把被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与
39、计量标准器 8的计量特性相比较,评定被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是否在计量检定规程或规范规定的允 许范围之内。(5)从事检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实施实施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是计量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既是计量行政部门进行法制监督 的主要任务,也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技术机构的重要职责。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被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数量多,影响大,关系到人民 群众身体建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广大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 利益。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40、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 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 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强制检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 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定点、定期的检定。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检定,这是 法律规定的义务。强制检定的范围包括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于强制检定的 计量标准是根据用途决定的.也就是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等 级的计量标准的,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不做上述用途的,
41、就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 准。对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按计量法规定,应制定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以明 确需强制检定的范围。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 器具检定管理办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1987年5月28日 由原国家计量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共55项、111 种。例如: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酒精计、煤气表、水表、燃油加油机、定量包装机、轨道衡、瓦斯 计、水质污染监测仪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强制检定目录也作了补充和调整,1999年1月20日国务 院计量行政部门发文新增了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42、棉花水分测量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微波辐 射与泄漏测量仪5种;2001年10月26日发文新增了燃气加气机、热能表2种;2002年12月 27日发文取消了汽车里程表,至今为60项117种。1991年8月6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进一步推动了强制检定 工作的深入开展。实施强制检定的主要特点表现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原则,指定所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执行强制 检定任务。(2)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属于强制
43、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级政府计量 行政部门安排,由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之间可以协商跨地区委 托检定。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由指定的 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3)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应按规定登记造册,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 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4)承担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要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检定周期,安排好周期 检定计划,实施强制检定。(5)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实施情况,应经常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 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要追究法
44、律责任,责令其停止使 用,可并处罚款。(三)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实施9对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使用单位应 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 督检查。”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 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 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1999年3月1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第6号公
45、告发布了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 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在公告中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 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有关非强制检 定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公告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 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 干涉。”(四)计量仲裁检定的实施和管理计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或者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即计量纠纷。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用
46、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 计量检定、测试活动,统称为仲裁检定。以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作为处 理计量纠纷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按照计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或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这就是说,当计量纠纷的双方在相互协商不能解决 的情况下,或双方对数据争执不下时,最终应以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 数据来判定。因为,法律规定计量基准是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纠纷 双方来说,具有公正地位。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出具的数据,具有不可置疑的权威性 和公正性。这是由计量
47、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仲裁检定的实施和管理应按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的规定进行,应履行以下程序: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属 有关机关或单位委托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在接受申请后7日内发出进行 仲裁检定的通知。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对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不 允许以任何理由破坏其原始状态。(3)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进行仲裁 检定时应有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缺席进行。承接仲裁检定的有关计量检定
48、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 检定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仲裁检定证书审核后,通 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当一方或双方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仲裁检定证书 生效,具有法律效力。(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如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时,可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 内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也就是终局仲裁检定。我国仲裁检定实行 二级终裁制,目的是为了保证检定数据更加准确无误,上级计量检定机构复检一次,充分体现 执法的严肃性。承办仲裁检定工作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影响检定数据公正的,必须自行回避。(五)计量检定印、证的管理计量检
49、定印、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检定任务和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执行规定的检定任务,出具检定证或加盖检定印,均需遵守本办法。”计量器具经检定机构检定后出具的检定印、证,是评定计量器具的性能和质 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技术判断,是评定该计量器具检定结果的法定结论,是整个检定过程中 10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经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出具的检定印证,是一种具有权威 性和法制性的标记或证明,在调解、审理、仲裁计量纠纷时,可作为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1.计量检定印、证的种类计量检定印、证包括:检定证书:以证书形式证明计量器具已经过检定,符合法定要求的文
50、件。(2)检定结果通知书(又称检定不合格通知书):证明计量器具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 的文件。检定合格证:证明检定合格的证件。检定合格印:证明计量器具经过检定合格而在计量器具上加盖的印记。例如,在计量 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卬(鎏印、喷印、钳印、漆封印)或粘贴合格标签。(5)注销印:经检定不合格,注销原检定合格的印记。2.计量检定印、证的管理计量检定印、证的管理,必须符合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及有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 规章制度的规定。计量器具的检定结论不同,使用的检定印、证也不同。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由检定单位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检定证书、检定 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卬。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