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客户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简称IFRS9)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我行业务风险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根据IFRS9相关内容,基于对具体债项预期信用损失的判断,将法人客户表内贷款和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不可撤销贷款承诺等应纳入 IFRS9减值计提范围的表外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划分入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类资产、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类资产、减值类资产三类,以便后续根据 IFRS9 准则选取相应的金融工具计量方法、进行风险拨备管理的工作过程。其中: (一) 初始确认
2、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类资产,是指本次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时,较初始确认时信用风险未出现显著增加的信贷资产。 (二) 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类资产,是指本次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时,认为信用风险较初始确认时有显著增加、但尚无客观减值证据的信贷资产。 (三) 减值类资产,是指存在客观减值证据的信贷资产。 第三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分类应客观真实的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二)及时性。应及时根据债权风险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对影响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各阶段信贷风险资产的基本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行。
3、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通过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系统完成,以系统自动初分为主,以人工调整确认为辅,系统中设置的模型及相关参数由总行统一维护修订。 第六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首先判定资产是否有明显减值迹象,对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所述明显减值迹象的资产,应直接初分为减值类资产,不再运用模型计算初分结果。 直接初分为减值类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中,对符合低信用风险特征且无逾期等明显风险上升或客观减值迹象的,可直接初分为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类资产。 前述两类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运用系统模型根据风险分类人员输入的分类基础信息进行初分。 经办行认为初分结果不准确、偏离具体
4、业务的实际风险状态的,可按相关规定报有权人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七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采用电子化操作方式,分类的资料及操作历史记录均以分类系统中的记录为准。 第八条 各级行应及时发起辖内资产风险分类工作,一般应于分类月25日(含)之前完成;当月25日之后信用风险有所变化需调整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的,应重新进行分类。分类月月末日(含)之前各行须完成辖内全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原则上顺延分类截止时间,遇年末等特殊时点或基于特殊管理需要,总行可适当调整分类工作截止时间。 第三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流程与岗位职责 第九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系统按风险分类工作周期自动采集系统中已录入的、
5、拟用于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信息,须人工定期补充录入的,相关人员应及时补充录入。 第十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系统按预设模型自动计算风险分类初分结果,经办行客户经理应结合客户与信贷资产状况,逐债项予以核实,如认同初分结果,无需人工干预,由系统自动完成分类。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按规定流程,基于初分结果发起人工调整确认申请: (一) 认为本期初分结果不能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真实状况,有必要对初分分类进行调整的。 (二) 上期最终认定结果与本期初分结果不一致的。 (三) 总行认为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对于通过人工调整确认系统初分结果的业务,人工调整确认流程如下: (一)经办行为支
6、行的,客户经理提出调整意见,经支行负责人复核后提出分类调整意见,报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有权人审定。 (二) 经办行为二级分行(含实行扁平化管理的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下辖一级支行,下同)、一级分行的,客户经理提出调整意见,经部门(团队)负责人复核后提出分类调整意见,报本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有权人审定。 (三) 对于认为金额较大、风险较高或情况复杂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审查部门可提交本级行信贷风险官、行长、信贷分管行长审定。 第十二条 对初分结果进行人工调整确认时,客户经理及复核人员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因系统自动采集的信息与客户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系统初分结果偏离客户
7、实际风险状况的,应先修正系统中的基础信息,重新进行系统初分,不得直接发起人工调整确认。 第十三条 对初分结果进行人工调整确认过程中,审查人员认为分类结果可能对后续资产处置、拨备管理有重要影响的,应征求本级行资产处置、拨备管理等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应用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二级分行、一级(直属)分行、总行审查、审定人员对基于现有信息的风险分类审查、审定意见的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五条 总行可直接或要求经办行对出现以下情形的业务,调整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 (一) 外部监管检查、外部审计过程中,监管、审计部门提出应调整风险分类结果的业务; (二) 我行内部风险排查、业务检查中发现现行资产风
8、险分类结果不准确,应予以调整的业务; (三) 因出现突发信用风险事件等原因导致存量业务风险发生显著变化,而未在当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中体现的业务。 (四) 通过总行直接审定、调整资产风险分类有利于充分反映资产风险真实状况、控制我行信用风险敞口不适当扩大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业务权限 第十六条 经人工调整确认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应由二级分行、一级(直属)分行和总行按照权限审定。 第十七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业务审定权限采取逐级授权模式。总行统一设定各一级(直属)分行业务权限;一级(直属)分行在总行对其权限授权范围内,自行设定辖内二级分行业务权限;一级(直属)分行和二级分行不得授予
9、二级分行以下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审定权限。 第十八条 对人工调整确认的信贷资产分类结果具体审定权限如下:(一)总行负责审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1.上期最终审定分类结果劣于本期拟审定分类,且单笔金额在1亿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信贷资产。 2.本期系统初分结果劣于本期拟审定分类,且单笔金额在 1 亿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信贷资产。 3.因逾期欠息等原因受到风险分类系统刚性控制,但分行认为确需对初分结果进行修正的信贷资产。 (二) 一级(直属)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不属于总行权限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1.上期最终审定分类结果劣于本期拟审定分类,且单笔金额在300
1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信贷资产。 2.本期系统初分结果劣于本期拟审定分类,且单笔金额在30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信贷资产。 3.初次认定为减值类资产且金额在30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信贷资产。 (三)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工作,可由各一级(直属)分行视情形转授辖内二级分行审定。 第五章 表内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第十九条 表内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通过直接认定和分类模型相结合的方法确定信贷资产风险初分结果。 第二十条 减值类资产预判。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信贷资产可直接认定为减值类资产: (一) 债项逾期或欠息超过90天。 (二) 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
11、,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我行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2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三)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我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四) 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 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者连续
12、2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 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我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我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 25 过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 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或借款人和担保人
13、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我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 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和担保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我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 我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对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符合上述(二)至(九)项原因,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 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二)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我行经追偿后
14、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 我行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后,根据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余额的差额。 (十三) 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 50 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四) 因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我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察2年以上,我行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 我行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经追索1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拟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的债权。其中,中
15、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xx人民银行x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的通知(银发2007246 号,以后变化从其规定)规定的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十六)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十七) 其他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债权。 第二十一条 低信用风险信贷资产直接认定。符合我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标准的信贷资产,可按以下规定直接认定为对应分类: (一) 不存在逾期欠息等情形的,可直接认定为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类资产。 (二) 逾期欠息但不超过30天的,可直接认定为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
16、增加类资产。(三)逾期欠息超过30天的,可直接认定为减值类资产。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最近一个分类周期新发放贷款初次认定风险分类的(不含展期、再融资、重组类资产),可直接认定为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类资产,但经办行认为该信贷资产风险有显著变化应启动人工调整确认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前述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形之外的业务,由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系统,以客户违约概率为起点,循序应用资产风险分类指标进行初分。其中,资产风险分类指标包括客户评价指标、债项评价指标以及综合调整指标三类: (一) 客户评价指标包括:客户状态。 (二) 债项评价指标包括:预期损失率调整、贷款重组调整、表外业务垫
17、款调整、还款记录调整。 (三) 综合调整指标包括:突发事件及其影响调整、交叉违约(含行内、行外)、还款意愿。 第二十四条 信贷资产同时受到多个风险分类指标的逻辑控制条件约束时,分类模型按照从严原则确定初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特征的信贷资产,系统初分的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 确定初分结果基准 表内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初分结果基准,按照内部评级得出的违约概率及其变化进行划分。 1.分类当期客户违约概率较初始确认时上升不超过10%(含),且客户违约概率低于20%(含)的,信贷资产划分为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类资产。 2.分类当期客户违约概率较初始确认时上
18、升超过10%(不含),或违约概率高于20%(不含)的,应划分为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类资产。 第二步 资产风险分类指标调整 (一) 客户评价指标调整 客户评价指标对同一客户项下所有债项的初分结果具有约束作用,各指标逻辑控制约束条件为: 1.客户状态调整 客户状态分为正常、停产、破产关闭、其他四档。其中:正常是指客户在GCMS中客户状态标识为“在建”、“半投产”、“正常”;停产是指客户状态标识为“半停产”、“停产”,破产关闭是指客户状态标识为“破产”、“关闭”、“死亡”。 客户状态为停产、破产关闭的,初分结果应划分为减值类资产。 (二) 债项评价指标调整 债项评价指标对具体债项初分结果具有约
19、束作用,各指标逻辑控制约束条件为: 2.预期损失率调整 债项预期损失率超过 20%的,初分结果不得为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类资产。 预期损失率已超过50%的,初分结果应为减值类资产。 3.贷款重组调整 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我行对借款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贷款重组后资产质量状况以及是否处于观察期内,重组情况分为三档:重组6个月以内(含)未逾期的贷款、重组6 个月以上未逾期的贷款、重组后逾期的贷款。 重组6个月以上未逾期的贷款,初分结果可划分为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
20、类资产; 重组后6个月以内(含)未逾期的,初分结果不得高于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类资产;重组后逾期的,分类结果应为减值类资产。 4.表外业务垫款调整 表外业务垫款调整分为两档:是、否。 表外业务垫款的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应为减值类资产。 5.还款记录调整 还款记录是指债项的逾期或欠息天数及次数情况。 债项逾期或欠息天数,指债项逾期或欠息天数的较大值,分为四档:0到30天(含)、30天到90天(含)、90天到180天(含)、180天以上。 债项逾期或欠息次数,指债项逾期或欠息次数的较大值分,为二档:最近12个月内3次以下,最近12个月内3次(含)以上。 (1) 债项出现逾期或欠息,但逾期欠息30
21、天到90天(含)的,分类结果应为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类资产。 (2) 客户近12个月内出现3次(含)以上逾期欠息记录的,分类结果不得优于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类资产。 第三步 综合指标调整 (一) 行内交叉违约系统调整 行内交叉违约调整是指根据谨慎原则,借款人在我行系统内出现不良贷款时,对其尚未反映在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类资产(低信用风险信贷资产除外)进行相应的调整。 交叉违约借款人在我行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结果不得优于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类资产。 (二) 还款意愿调整 还款意愿是指借款人按期足额偿还我行债务的主观愿望。依据借款人是否有恶意逃废债、是否有欺骗银行的行为
22、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还款意愿分为强、一般、差三档。 还款意愿差的,调整后的分类结果不得优于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类资产。 (三) 行外违约调整 对于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银监会大额授信违约信息中显示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已形成不良资产,或已经其他渠道证实在他行确已形成不良资产(或已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借款人,如我行信贷资产(低风险信贷资产除外)仍为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类资产的,应进行相应的风险分类调整,对应债项分类结果不得为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类资产。 (四) 信用风险事件调整 信用风险事件指借款人突然发生对其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和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产生不利影响,
23、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我行信贷资产损失的事件(由总行在GCMS系统中统一进行分类和维护)。信用风险事件对我行债权的影响程度分为三档:无重大不利影响、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已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其中: 1.借款人发生信用风险事件且可能对我行债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调整后的分类结果不得为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类资产。 2.借款人发生信用风险事件且已经对我行债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预计形成一定损失的,调整后的分类结果应为减值类资产。 若因信用风险事件已重新进行客户评级、债项评级,相关影响已经在客户违约概率中体现的,可不再受上述本款前述逻辑约束条件控制。 (五)其他风险调整 指除上述定量、定性评价指标
24、外,总行基于风险管理需要设置的、其他影响借款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事件或因素的调整要求。 第六章 表外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第二十六条 纳入IFRS9 减值计提范围的表外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通过直接认定和分类模型相结合的方法确定信贷资产风险初分结果。 第二十七条 减值类资产预判。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表外信贷资产可直接认定为减值类资产: (一) 客户(含申请人、被担保人,下同)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或法院依法宣告客户破产后2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客户已无力履行该笔业务或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债务,银行届时将发生垫付,即使对客户或担保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也难以收回所垫
25、款项。 (二) 客户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履行该笔业务或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债务,银行届时将发生垫付,即使对客户或担保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也难以收回所垫款项。 (三) 客户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已无力履行该笔业务或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债务,银行届时将发生垫付,即使对客户或担保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也难以收回所垫款项。 (四) 客户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者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已无法履行该笔业务或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债务,银行届时将发生垫付,即使
26、对客户或担保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也难以收回所垫款项。 (五) 客户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已无力履行该笔业务或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债务,银行届时将发生垫付,即使对客户或担保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也难以收回所垫款项。 (六) 因客户、担保人(含反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我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察2年以上,银行届时将发生垫付,即使对客户或担保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也难以收回所垫款项。 (七) 因重要合同、协议、权利凭证等遗失、损毁等原因,我行难以抗辩主张表外业务项下应予免除的义务,届时将发生垫付,且后续难以追偿或即使对客户或担保人(反担
27、保人)进行追偿,也难以收回所垫款项。 (八) 对符合本条前述一至七项特征客户做出的、缺乏有效保护性条款、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 (九) 其他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仍不能免除我行表外业务项下义务,届时将发生垫付,且后续难以追偿或即使对客户或担保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也难以收回所垫款项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低信用风险信贷资产直接认定。符合我行低信用风险业务特征的、尚未发生垫付的表外信贷资产,可直接认定为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类资产。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最近一个分类周期新办理业务初次认定风险分类的(不含业务展期),可直接认定为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类资产,但经
28、办行认为该信贷资产风险有显著变化应启动人工调整的除外。 第三十条 表外信贷资产发生垫款的风险分类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表内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前述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述情形之外的业务,由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系统,以客户违约概率为起点,循序应用资产风险分类指标进行初分。其中,资产风险分类指标包括客户评价指标、债项评价指标以及综合调整指标三类: (一) 客户评价指标包括:客户状态。 (二) 债项评价指标包括:预期损失率、基础交易背景、基础合同履约情况、垫款记录。 (三) 综合调整指标包括:突发事件及其影响调整、交叉违约(含行内、行外)、履约意愿。 信贷资
29、产同时受多个风险分类指标的逻辑控制条件约束时,分类模型按照从严原则确定初分结果。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特征的信贷资产,系统初分的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 确定初分结果基准 表外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初分结果基准,按照内部评级得出的违约概率及其变化进行划分。 1.分类当期客户违约概率较初始确认时上升不超过10%(含),且客户违约概率低于20%(含)的,信贷资产划分为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类资产。 2.分类当期客户违约概率较初始确认时上升超过10%(不含),或违约概率高于20%(不含)的,应划分为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类资产。 第二步 资产风险分类指
30、标调整 (一) 客户评价指标调整 客户评价指标对同一客户项下所有债项的初分结果具有约束作用,各指标逻辑控制约束条件为: 1.客户状态调整 客户状态分为正常、停产、破产关闭、其他四档。其中:正常是指客户在GCMS客户状态标识为“在建”、“半投产”、“正常”;停产是指客户状态标识为“半停产”、“停产”,破产关闭是指客户状态标识为“破产”、“关闭”、“死亡”。 客户状态为停产、破产关闭的,初分结果应划分为减值类资产。 (二) 债项评价指标调整 2.预期损失率调整 债项预期损失率超过 20%的,初分结果不得为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类资产。预期损失率已超过50%的,初分结果应为减值类资产。 3.基
31、础交易背景调整 对无真实交易背景或债权债务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业务,滚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其分类结果应为减值类资产。 4.基础合同履约情况调整 对客户与基础交易合同对手间产生重大纠纷的担保类业务,其分类结果不得为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类资产。 5.垫款记录调整 对12个月内连续发生两次(含)以上垫款且至分类时点仍有垫款余额的客户,其表外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应为减值类。 第三步 综合指标调整 (一) 行内交叉违约系统调整 交叉违约调整是指根据谨慎原则,客户在我行系统内出现不良贷款时,对其尚未反映在表外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类信贷资产(低风险信贷资产除外)进行相应的调
32、整。 交叉违约借款人在我行的表外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结果不得优于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类资产。 (二) 履约意愿调整 履约意愿是指客户履行约定义务(含基础交易及对应我行债项)的主观愿望。依据客户是否有恶意违约、是否有欺骗银行的行为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履约意愿分为强、一般、差三档。其中:履约意愿差的,调整后的分类结果不得为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类资产。 (三) 行外违约调整 对于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银监会大额授信违约信息中显示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已形成不良资产,或已经其他渠道证实在他行确已形成不良资产(或已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如我行表外信贷资产仍为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
33、类资产的, 应进行相应的风险分类调整,对应债项分类结果不得为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类资产。 (四) 信用风险事件调整 信用风险事件指客户突然发生对其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和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产生不利影响,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我行信贷资产损失的事件(由总行在GCMS系统中统一进行分类和维护)。信用风险事件对我行债权的影响程度分为三档:无重大不利影响、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已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其中: 1.客户发生信用风险事件且可能对我行债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调整后的分类结果不得为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无显著增加类资产。 2.客户发生信用风险事件且已经对我行债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预计形成一定损
34、失的,调整后的分类结果应为减值类资产。 若因信用风险事件已重新进行客户评级、债项评级,相关影响已经在客户违约概率中体现的,可不再受上述本款前述逻辑约束条件控制。 (五)其他风险调整 指除上述定量、定性评价指标外,总行基于风险管理需要设置的、其他影响客户及时足额履约的事件或因素的调整要求。 第七章 风险分类应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作为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依据,是对信贷资产实际风险状况的反映。 第三十四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独立判定,各行不应通过补充分类管理要求、控制特定债项分类结果上下限等方式影响分类结果。 第三十五条 各行应加强对辖内分支结构信贷资产
35、风险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 客户与债项分类基础信息更新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人工调整分类结果的掌握是否合理,信贷资产风险状况是否真实。 (二)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否符合规定的流程、权限和时间要求。 (三) 是否存在通过删除系统分类流程、不按时完成分类等方式人为掩盖资产真实风险状况的行为。 (四) 是否存在越权或滥用职权干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不按照总行规定的标准、流程、权限和时间要求进行分类,或在分类工作中出现其他违反监管要求或我行制度规范的行为的,应按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与监管部门或总行检查认定结果存在差异的,要客观分析差异原因,依据信贷资产实际风险状况对原分类结果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分类结果作为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