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风险分类工作,准确、全面、动态衡量信贷资产风险程度,提高风险敏感度与前瞻性,强化信贷风险管理,为准确计提信贷资产专项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和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本行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
2、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授信业务,以及承兑、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在本行单户授信总额 500 万元(含)以下和资产总额 1000 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 500 万元(含)以下和企业销售额 3000 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 第五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遵循以下原则: (一) 真实性原则。各分支机构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二) 及时性原则。各
3、分支机构必须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将实时分类、全面清分、适时调整相结合,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的有利、不利因素,及时调整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等级,加强贷后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三) 重要性原则。分支机构应根据核心定义确定影响借款人偿还债务的关键因素,并区别其重要程度,进行重点评估与分类。 (四) 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可能性的信贷资产,应在可能的风险分类等级区间内从低适用,审慎确定其分类等级。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总行风险管理部是全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分类制度的制定、分类
4、等级的审查认定、分类工作的组织、检查和督导等。总行风险管理部风险分类职责主要包括:(一)起草、修订全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制定管理政策、分类流程、操作实施细则,指导、检查全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 (二) 组织全行的风险分类工作,根据权限对全行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进行认定和审批,并对其权限以外的分类结果上报分管行领导确认; (三) 对符合调级要求的授信业务直接提出风险分类等级的调整意见; (四) 根据工作需要,向行内有关部门和行外有关部门报送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 (五) 组织对信贷从业人员的风险分类技能培训或交流,对全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六) 提出相关系统内风
5、险等级细分功能模块的开发、维护、升级需求。 第八条 信贷经营机构职责。 信贷经营机构的风险管理部门为本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分类制度的细化、分类等级的审查认定、分类工作的组织、检查和督导等。信贷经营机构相关的风险分类职责包括: (一) 制定本机构的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二) 负责及时收集、补充完善债务人信贷档案资料; (三)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方法、要求及时在系统中完成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级的初分、初审、复审及权限范围内的认定和审批工作;(四)对规定的债务人建立监测档案,实施持续监控,及时调整风险分类等级; (五) 积极配合总行对风险分类等级的审查及认定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
6、有关资料; (六) 对总行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落实并反馈。 第三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各等级的核心定义第九条 风险分类等级。 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根据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将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五个不同等级,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级细分是在上述五级分类基础上,根据风险程度进一步细分为正常一级、正常二级、正常三级、关注一级、关注二级、关注三级、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级和损失级十个级别。 第十条 风险分类各等级的核心定义。 (一) 正常类: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信贷资产本息。 1.正常一级:借款
7、人还款能力极强,有极充分的证据表明信贷资产本息能够按时足额偿还; 2.正常二级:借款人还款能力强,有足够证据表明信贷资产本息能够按时足额偿还; 3.正常三级:借款人还款能力较强,尽管存在某些影响因素,但目前不会对信贷资产偿还造成影响,没有足够理由怀疑信贷资产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 关注类: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信贷资产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1.关注一级: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信贷资产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2.关注二级: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信贷资产本息,但存在某些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关注三级: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
8、信贷资产本息,但存在某些肯定对偿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 次级类: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信贷资产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1.次级一级: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但信贷资产担保易于执行或可动用其它还款来源,预计可能发生损失但损失极少; 2.次级二级: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信贷资产通过执行担保或动用其它还款来源后,预计仍会形成一定损失。 (四) 可疑类: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信贷资产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五) 损失类:在采取
9、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信贷资产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第四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参考标准 第一节 非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分类参考标准 第十一条 正常类的主要参考标准: (一)正常一级: 1.借款人经营实力和财务实力雄厚,能够抵御和承受重大内外部不利变化,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很强,经营净现金流稳定且相对债务十分充足; 2.借款人所处行业前景很好,借款人处于行业垄断或主导地位,竞争优势十分明显; 3.借款人资信状况极佳,完全能够满足融资需要,融资成本低,融资渠道广泛,具有强大的融资能力; 4.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还款意愿很好,本金利息均未逾期,在本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均无违
10、约纪录; 5.以定期存单质押、国债质押、保证金、“金梅花”理财产品所作的无瑕疵担保; 6.以总行认可的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提供无瑕疵担保。 (二) 正常二级: 1.借款人经营实力和财务实力很强,能够抵御和承受较大的内外部不利变化,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强,经营净现金流稳定且相对债务充足; 2.借款人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竞争优势明显; 3.借款人资信状况很好,融资能力较强,融资渠道较多,能够满足融资需要; 4.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还款意愿强,近五内在本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均无违约记录。 (三) 正常三级: 1借款人经营实力和财务实力较强,经营较稳定且能够满足债务需要; 2.借款人处于行业中上游地位,具有一
11、定的竞争优势,或借款人行业优势虽不明显,但财务状况稳定,负债适中; 3.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融资渠道和融资能力基本能满足融资需要; 4.借款人在本行信用记录较好,还款意愿良好,近两内一直能够还本付息。 第十二条 关注类的主要参考标准: (一)关注一级: 1.宏观经济、市场、行业以及法律、政策环境等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2.借款人从事固有风险很大的行业,最终还款能力容易因市场波动或产品的成败出现负面大幅度变动; 3.借款人的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发生经济纠纷、诉讼或退出),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4.借款人
12、总体财务状况呈现一定的下降态势,关键财务指标呈现一定的不利变化,收益水平和盈利能力出现明显波动现象,可能会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5.借款人生产经营基本稳定,核心业务出现变动,如主要业务的供销商出现不利变动或库存水平异常波动,可能对借款人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6.借款人股利分配行为与盈利状况不匹配,可能影响借款人最终的还款能力; 7.借款人的资产处置、履行担保债务等行为对借款人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最终的还款能力; 8.企业改制,对本行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9.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疑问,出现抵质押品价值下降或开始对抵质押品失去控制的迹象; 10.银行对贷款管理存在瑕疵,如未能及
13、时了解借款人经营及财务状况等; 11.银行难以获得充分的资料对中长期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现金流量状况做出定期更新评估,因此很难确定项目是否能够产生明确的现金流在到期时作为还款来源。 (二)关注二级: 1.宏观经济、市场、行业以及法律、政策环境等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以致削弱了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2.借款人总体财务状况呈现明显下降趋势,关键财务指标呈现重大的不利变化,收益水平和盈利能力出现重大波动现象,明显会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3.项目长期被延迟或项目原有计划的重大更改对项目产生了负面影响,以致削弱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4.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在短期内激增并与其业务发展不成比例,且借款
14、人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以致有理由怀疑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5.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愿与本行合作,不配合贷后检查; 6.存在明显违规、越权发放贷款行为,如保证金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表外授信业务,但此类违规或越权行为未对贷款的正常归还形成不利影响; 7.借款人提供的财务资料存在明显瑕疵(如: 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在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公开信息,监管机构因一些负面消息或从常规调查中发现问题,进而对借款人进行非常规调查),可能影响本行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评价; 8.担保人信用等级下降,或经营已经开始出现问题。抵质押品价值出现大幅下降。 (三)关注三级: 1.借款人财务状况出现明
15、显恶化,关键财务指标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借款总额在短期内激增并与业务发展不成比例,盈利能力明显下降,严重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2.项目出现重大不利于贷款偿还的调整,如政策调整、投资缺口、投资延缓、工期延长、利率汇率等方面的不利重大变动; 3.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如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发放严重偏离审批条件,借款法律手续不完善或不合规),如问题继续存在可能影响贷款的偿还; 4.借款人经营净现金流已不能满足债务需要,其通过正常经营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出现问题,但通过减少投资、处置非核心资产、对外筹资等可以保证净现金流基本满足偿还债务需要; 5.借款人财务报表存在明显虚假现象,部
16、分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存在不真实或伪造,重大资产或负债项目未在报表中得以真实反映或列示; 6.借款人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或证据遗失,已对本行债权的保护构成实质性影响; 7.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不愿与本行积极合作,经常出现欠息或短期逾期现象; 8.借款人贷款记录或还款记录不佳,在向其他债权人还款方面出现困难; 9.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对第二还款来源产生严重影响,抵、质押品价值明显下降,已无法足额偿还债务金额,或法律手续存在明显瑕疵,可能导致本行对抵、质押品的控制权发生重大影响。 第十三条 次级类的主要参考标准。 (一)次级一级: 1.借款人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弱,出现持续财务困难
17、,影响到其业务的持续经营,预计在较短时间内难以改善,且难以立即获得新的资金来源; 2.借款人仍能维持生产经营,但贷款的全部偿还除依靠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量之外,不得不寻求拍卖抵、质押物、履行担保等还款来源,抵、质押物合法、有效、足额且易于处置; 3.借款人借款本息的逾期时间虽不到三个月,但已经出现大额亏损,净现金流量为负值; 4.借款人未能提供最新的财务数据,且拒绝提供合理解释; 5.借款人还款意愿差,有明显逃废债务企图; 6.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将影响正常还款; 7.贷款档案资料不全、重要文件缺失,影响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及担保价值的正确判断或已实质上影响借款人还款及担保的法律责任。 (二)次
18、级二级: 1.借款人出现持续财务困难,影响到其业务的持续经营,表现为:出现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2.借款人勉强维持主要生产经营,贷款的偿还除依靠生产经营外,还需要通过执行担保或依赖其它还款来源,预计会造成部分损失; 3.借款人陷入重大经济法律纠纷,或借款人未能清偿司法机关已经裁定的债务,或借款人拖欠应缴纳的税款且金额较大,严重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还款能力出现问题; 5.借款人已无法足额偿还贷款,且担保方式为信用; 6.借款人已无法足额偿还贷款,保证人已不具备足够的担保实力或保证人的担保为无效担保; 7.借款人
19、偿债能力或意愿出现问题,且抵、质押物不合法或登记无效; 8.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出现法律纠纷且已进入诉讼程序,预计法律程序完结后本行将收回绝大部分贷款。 第十四条 可疑类的主要参考标准: (一) 借款人陷入经营和财务危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项目贷款的项目处于停建或停缓状态,借款人已资不抵债,贷款已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还不能确定; (二) 本行已采取法律手段,但预计即使执行法律程序仍将发生较大损失; (三) 借款人因无力还款,虽经过重组、兼并、合并仍不能按还款计划偿还本金和利息; (四) 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关闭或
20、注销,有行政干预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五)全额抵、质押的贷款已取得法院判决,但借款人未履行法院判决或者银行难以执行法院判决; (六) 已知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且追索困难; (七) 担保人具备一定代偿能力,但经多次谈判借款人和担保人明显没有还款的意愿或拒不代偿的。 第十五条 损失类的主要参考标准: (一) 借款人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抵、质押品难以变现或保证人无代偿能力,银行对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不能还清贷款; (三) 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
21、)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五)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六) 贷款企业虽未破产,工商行政部门也未吊销执照,但企业早已关停或名存实亡,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等历史原因造成的,债务人主体已消亡,悬空的银行贷款; (七) 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收回的贷款、法院终审判决本行全额败诉的贷款、虽胜诉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或借款人无财产可执行,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无法执行而损失的贷款;(八)借款主合同已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对任何主张债权的文件不予确认,通过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法律程序均无法收回的贷款; (九) 未与借款人签
22、订贷款合同(协议),或贷款合同(协议)原件灭失,以任何方式主张债权,但借款人均不予以确认的贷款; (十) 借款人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债权的差额,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 第二节 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分类参考标准 第十六条 小企业授信业务主要通过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来进行分类和细分,分类矩阵如下: 逾期时间 未逾期 1 至30 天 31 至 60 天 61 至 90 天 91 至120天 121至 150天 151至 180天 181至 240天 241至 300天 301至 360天 360天以上 信用 正常三
23、关注三 次级一 次级二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损失 保证 正常二 关注一 关注二 关注三 次级一 次级二 次级二 可疑 可疑 可疑 损失 抵押 正常二 正常三 关注一 关注二 关注三 关注三 关注三 次级一 次级二 次级二 可疑 质押 正常一 正常二 正常三 正常三 关注一 关注二 关注三 次级一 次级二 次级二 可疑 注:仅有存单质押、国债质押、保证金、“金梅花”理财产品及本行认可的低风险质押品种方能采用质押方式的分类矩阵,其它质押品种参照抵押方式分类矩阵。 (一)对于矩阵法分类为不良贷款的小企业授信业务,应根据授信的实际风险状况及偿还的可能性对照风险等级的核心定义进一步进行分
24、类;(二)贷款逾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能够追加提供保证金、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品等担保,且贷款风险可控、资产安全有保障的,风险等级可以上调,否则分类等级不应高于矩阵法分类等级。 第三节 个人授信业务风险分类参考标准 第十七条 个人授信业务(不含信用卡)主要通过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来进行分类和细分,分类矩阵如下: 逾期时间 未逾期 1 至30 天 31 至 60 天 61 至 90 天 91 至120天 121至 150天 151至 180天 181至 240天 241至 300天 301至 365天 366天以上 信用 正常三 关注一 关注二 关注三 次级一 次级二 次级二 可疑 可疑 可疑 损
25、失 保证 正常二 关注一 关注二 关注三 次级一 次级二 次级二 可疑 可疑 可疑 损失 抵押 正常一 正常三 关注一 关注二 关注三 关注三 关注三 次级一 次级二 次级二 可疑 质押 正常一 正常二 正常三 关注一 关注二 关注二 关注三 次级一 次级一 次级二 可疑 注:仅有存单质押、国债质押、保证金、“金梅花”理财产品及本行认可的低风险质押品种方能采用质押方式的分类矩阵,其它质押品种参照抵押方式分类矩阵。 第十八条 信用卡风险分类参考标准: (一) 本行信用卡业务只进行五级分类,不做细分。在进行细分管理或细分数据的统计时,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贷记卡金额相应纳入正常二级、关注二级、次级
26、一级细分等级。 (二) 信用卡业务五级分类标准: 1.正常类:未到到期还款日或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 2.关注类: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且逾期期限为 1 至 90 天(含); 3.次级类: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且逾期期限为 91 至120天(含); 4.可疑类: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且逾期期限为 121 至180天(含); 5.损失类: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且逾期期限为 181 天(含)以上。 (三) 风险分类矩阵的认定结果原则上不得上调。 第四节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其它参考标准 第十九条 如贷款符合多项类别的分类标准,则该贷款的分类应归入这些级别的最低一档。 第二十条 信用担保和关联担保方式的
27、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级原则上不得高于正常二级。 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级原则上不得高于正常二级。 第二十二条 表外业务垫款的风险分类等级不得高于关注一级。 第二十三条 有明确证据证明是由行政干预发放的贷款,其风险分类等级应比照同等情况一般贷款至少下调一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 政府融资平台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级原则上不得高于正常二级。 第二十五条 同一笔贷款原则上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第二十六条 本金和利息逾期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其风险分类等级不得高于关注一级;借款人本金逾期超过三个月,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其风险分类等级原则上不得高于次级一级。 对于经营正常的借款人,非主观故意逾期,可
28、在短时间内偿还的信贷资产,仍按核心定义进行分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信贷资产,若本金和利息未逾期,则其风险分类等级不得高于关注二级;若本金和利息逾期,则其风险分类等级不得高于次级一级。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经本行同意,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信贷资产,其风险分类等级不得高于关注一级。 第二十九条 对于借新还旧的信贷资产,由于借款人自身经营出现问题影响还款能力的,其风险分类等级原则上不得高于关注二级;由于期限匹配等非借款人实质性风险影响还款能力需借新还旧的,可按风险等级的核心定义进行分类。 第三十条 对于展期的信贷资产,其风险分类等级原则上不得高于
29、关注一级。 第三十一条 对于借款人在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出现不良的信贷资产,其风险分类等级不得高于关注三级。 第三十二条 对于重组贷款的分类。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一) 需重组的贷款风险分类等级不得高于次级一级。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其分类应至少归为可疑级; (二) 重组贷款分类级别在至少 6 个月内不得调高,6 个月后应严格按照风险分类核心定义和参考标准进行分类。 第三十三条 违规信贷资产的分类。违规信贷资产主要包括: (一) 向关系人发放的信用贷款,以优于同类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的担保贷款,
30、借款人不具备贷款通则和本行规定的借款人资格及条件的贷款; (二) 越过本行授权权限办理的信贷业务; (三) 没有真实贸易、劳务背景的承兑汇票及贴现等; (四) 违反本行内部管理制度发放的信贷资产; (五)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放的信贷资产。 违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级原则上不应高于关注一级。对于因特殊原因导致的违规贷款,若借款人还款能力或担保方式足以完全覆盖本行风险,可依据核心定义进行分类,但风险分类等级应比照同等情况至少下调一个等级。 第三十四条 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分类等级原则上为正常一级。当借款人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可按风险等级的核心定义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同一客户的非低风险授信业务原
31、则上风险分类等级一致,对于采用不同风险缓释条件的授信业务,可按风险等级的核心定义进行调整。 第五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及权限 第三十六条 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细分工作主要采取“实时分类、全面清分、适时调整”的模式。 第三十七条 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细分工作主要采取系统分类和人工分类两种方式: (一) “实时分类”全部采取人工分类方式。 (二) “全面清分”包含系统批量分类和人工分类两种方式。 (三) “适时调整”全部采取人工分类方式。 第三十八条 “实时分类”是指在授信业务审批过程中,对授信业务进行首次分类。实时分类应贯穿于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审批的全过程。 (一) 客户经理完成贷前调查、提
32、出初分意见。客户经理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贷前调查工作并收集能评估客户还款能力、还款记录、担保状况等的综合资料,根据本办法的分类标准对授信业务提出初步分类意见,并填写分类理由; (二) 各级审批环节。授信业务的分析评价人与决策人在审查授信业务时须对分类结果进行审核确认。与客户经理分类结果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并写明理由; (三) 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风险管理部按月审查授信业务的实时分类等级,对于不准确或不恰当的实时分类等级可以提出调整意见,并进行认定和审批。 第三十九条 “全面清分”是指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组织,各分支机构对某确定时点的对公(包含表内和表外)和个人授信业务按户逐笔进行全面分类(对公授信业
33、务按季进行清分,个人授信业务按旬进行清分)。 (一) 分类的时点与完成分类工作的时间要求。全面清分的对象是 2、5、8、11 月末(时点)的所有未终结的授信业务。经办行从 3、6、9、12 月初开始,在 10 日内完成初分工作及权限内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级的审批工作;总行风险管理部在 10 日内完成对超出经办行权限范围的信贷资产分类结果的审查工作,并在 3、6、9、12 月月底之前完成对审查意见的认定、报分管行领导进行最终确认、信贷管理系统内的认定等各项工作,保证每季度末的风险分类数据均为最新一次全面清分的更新数据。 (二) 经办行的初分步骤。 1客户经理初分: (1) 非小企业授信业务、授信余
34、额在 500 万元(不含)以上的小企业授信业务。 对于非小企业授信业务和授信余额在 500 万元(不含)以上的小企业授信业务,客户经理要整理、收集、审核、分析必要的信贷档案资料,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担保资料、往来函件、债务人偿还记录等,先在系统中逐笔进行模型分类,再进行人工分类并阐述分类理由。 (2) 授信余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授信业务、低风险业务。在全面清分时,总行启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分类程序对授信额度在 500 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授信业务、低风险业务进行系统分类。 对于系统批量分类等级为正常类的业务,如无特殊情况,客户经理可以直接认可系统
35、批量分类等级为最终分类结果;如客户经理在贷后跟踪中已了解或应当了解其中某些授信业务存在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仍须按前述条款逐笔进行人工分类。 对于系统批量分类等级为关注类及以下的授信业务,客户经理必须再根据实际风险状况按核心定义进行人工分类。 (3) 个人授信业务主要依据个人授信业务的分类标准,采取系统分类方式,并以系统分类结果作为最终清分结果。 2经办行营销部门或支行负责人初审:客户经理分类工作完成后,各营销部门或支行负责人进行初审,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写明审查意见。 3经办行风险管理部复审:经办行风险管理部门(或各直属经营单位风险管理部门)在复审中,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疑难贷款或有争议的贷款进
36、行信贷讨论,并应对“关注三级”与不良类信贷资产提出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对策和风险控制措施。 4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分类等级的认定: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分支机构的分类意见及分类资料进行综合判断,提出分类认定意见报分管行领导进行最终审批。 5分管行领导审批:分管行领导对总行风险管理部提交的分类认定意见进行审批。 第四十条 “适时调整”是指授信业务发放后,借款人的经营情况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并已足以影响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级,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其风险分类级别,以保证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准确。 (一) 客户经理初分:客户经理对需要发起的适时调整信贷资产收集、整理、审核、分析必要的信贷档案资料,
37、包括借款人基本状况、借款人和保证人财务信息、担保资料、贷款相关资料及其审批材料等。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行业环境、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还款意愿及担保情况,依据本行风险分类标准,提出风险分类初步意见并阐述分类理由; (二) 经办行营销部门或支行负责人初审:经办行营销部门或支行负责人首先应核实信贷经营岗提交风险分类调整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若有需要可要求信贷经营岗补充和修订相关风险分类资料。在此基础上,对风险分类初分结果依据本行分类标准和分类理由进行初审,提出风险分类初审意见并阐述分类理由; (三) 经办行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门提交的适时调整风险分类初审结果进行复审,提出风险分类复审结果并
38、阐述分类理由; (四) 总行风险管理部:可直接发起适时调整流程或对经办行提交的适时调整风险分类等级复审结果进行审查,对适时调整权限范围内的风险分类等级结果进行审批,对超出权限范围的适时调整风险分类等级进行认定;(五)分管行领导:对总行风险管理部提交超出其权限范围的适时调整风险分类等级结果进行审批。 第四十一条 风险分类的审批权限: (一) 实时分类的审批权限在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二) 全面清分中经办行(包括分行、中心支行、总行金融市场部、贸易金融与现金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及其他涉及信贷资产分类的单位)负责人的审批权限按本行规定执行,超出经办行负责人审批权限的信贷资产分类由总行分管行领导审批
39、; (三) 适时调整中总行分管行领导的审批权限为本次单户余额在 3000 万元(不含)以上信贷资产等级调整或本次单户 500 万元(不含)以上涉及不良贷款的等级调整。其它信贷资产等级调整的审批权限为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各部门以及风险分类等级的清分人员应保证风险分类结果的全面、真实、准确。对未能按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工作的机构、部门以及相关责任人,总行或分支机构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应给予处罚的情形: (一) 未能准确反映风险分类结果,造成关注类、次级类以下不良信贷资产明显偏低,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 (二) 经认定分类结果有重大差异; (三) 信贷系统中录入的客户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四) 擅自改变经审定的风险分类等级;(五)客户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明显恶化,分支机构未及时调整其信贷业务的风险分类等级; (六) 分支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面清分工作; (七) 其它弄虚作假、掩盖信贷资产真实风险状况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分支机构、部门的处罚包括罚款、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责令调整分类结果等方式。 第四十五条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按照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