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级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履约的可能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境内各类表内外信贷资产,包括贷款(含垫款、贴现、银行卡透支等),担保类表外信贷资产(含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及承诺类表外信贷资产(含贷款承诺函、信贷证明等)。委托贷款及有条件贷款承诺函、贷款意向书、合作协议等意向类金融产品不纳入分类范围。
第四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目标:
(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三)为判断信贷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五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要坚持如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必须真实、客观反映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必须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
(三)全面性原则,涵盖所有信贷资产、存续全过程。
(四)规范性原则,必须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
(五)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债务人还款能力的信贷资产,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级次。
第六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模式:
(一)自然人客户及符合“银监会小企业”标准的县域法人客户,表内外信贷资产采用五级分类管理。
“银监会小企业”指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标准的小企业,即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
(二)对第一款规定范围之外的法人客户表内外信贷资产采取十二级分类管理。
(三)对符合“银监会小企业”标准的县域法人客户表内外信贷资产,可以一级分行为单位提出申请,经总行同意后采取十二级分类管理。采取十二级分类后,不得退回五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核心定义
第七条 五级分类下,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形态从高到低依次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信贷资产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类: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信贷资产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类: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及时、足额偿还信贷资产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预计损失在40%(含)以内。
(四)可疑类: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信贷资产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预计损失在40%至90%(含)之间。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预计损失在90%以上。
第八条 十二级分类是对五级分类的进一步细化。其中,正常类细分为正常一、二、三、四级;关注类细分为关注一、二、三级;次级类细分为次级一、二级;可疑类细分为可疑一、二级;损失类对应为损失级。各级次核心定义如下:
(一)正常一级:债务人资质极佳,或资质优良且债项安排极佳,或具有明显的低信用风险特征,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信贷资产本息能够按时得到足额偿付。
(二)正常二级:与正常一级相比,债务人资质或债项安排略有欠缺,但第一、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程度很高,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信贷资产本息能够按时得到足额偿付。
(三)正常三级:债务人资质优良而债项安排一般,或债项安排极佳而债务人资质一般,第一、第二还款来源中至少一项保障程度高,没有理由怀疑信贷资产本息不能按时得到足额偿付。
(四)正常四级:债务人资质优良而债项安排存在一定瑕疵,或债项安排较好而债务人资质一般,第一、第二还款来源共同对债务偿还起到较高的保障作用,没有足够理由怀疑信贷资产本息不能按时得到足额偿付。
(五)关注一级:与正常类贷款相比,尽管债务人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目前有能力偿还信贷资产本息。
(六)关注二级:债务人存在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或债务人虽然还款能力较强,但债项安排有明显瑕疵,预计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可以在信贷资产到期后60天内足额收回信贷资产本息。
(七)关注三级:债务人存在的不利因素已对债务偿还产生了实质性不利影响,如不尽快采取措施,将难以保证信贷资产本息及时足额偿还。
(八)次级一级:债务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预计完全依靠经营收入无法及时足额偿还信贷资产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九)次级二级:债务人不能及时足额偿还信贷资产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形成损失,预计损失在40%(含)以内。
(十)可疑一级: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信贷资产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比例损失,预计损失在40%至60%(含)之间。
(十一)可疑二级:债务人无法偿还信贷资产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极大比例损失,预计损失在60%至90%(含)之间。
(十二)损失级: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信贷资产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预计损失在90%以上。
第三章 分类标准
第一节 法人客户信贷资产分类标准
第九条 办理符合总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而形成的信贷资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票据,认定为正常类(正常一级)。
第十条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信贷资产,认定为损失类(损失级):
(一)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x银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追索、信函追索、上门追索、起诉、公证送达等,下同)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后2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x银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x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x银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x银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由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x银行诉诸法律,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541天(含)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债权,或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七)x银行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八)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x银行经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九)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x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十)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经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十一)x银行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十二)因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x银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541天(含)以上,未能收回的债权。
(十三)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十四)符合“银监会小企业”标准的法人客户,逾期361天(含)以上的信用、保证贷款和逾期541天(含)以上的抵(质)押贷款。
(十五)符合《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标准,或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法人客户,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偿1年以上,未能收回的贷款。
第十一条 对实施十二级分类管理且采用分池评级的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等信贷资产,按照借款人信用等级和担保方式直接认定分类形态,标准如下:
信用等级
信用
保证
抵押
质押
AAA+
正常一级
正常一级
正常一级
正常一级
AAA
正常一级
正常一级
正常一级
正常一级
AAA-
正常一级
正常一级
正常一级
正常一级
AA+
正常二级
正常二级
正常二级
正常二级
AA
正常三级
正常三级
正常三级
正常三级
AA-
正常三级
正常三级
正常三级
正常三级
A+
正常四级
正常四级
正常四级
正常四级
A
正常四级
正常四级
正常四级
正常四级
A-
正常四级
正常四级
正常四级
正常四级
BBB+
正常四级
正常四级
正常四级
正常四级
BBB
正常四级
正常四级
正常四级
正常四级
BBB-
关注一级
关注一级
正常四级
正常四级
BB
关注一级
关注一级
关注一级
关注一级
B
关注二级
关注二级
关注二级
关注二级
C
关注三级
关注三级
关注三级
关注三级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通过测算客户评价和债项评价得分,对照十二级分类矩阵及分类特别规定,确定分类级次。
第十二条 对实施十二级分类管理的信贷资产,如不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标准,通过测算客户评价和债项评价得分,对照十二级分类矩阵及分类特别规定,确定分类级次。
(一)客户评价是通过对客户年度信用等级及得分、即期财务与非财务因素变化情况等的综合分析,量化评估客户违约风险的过程。
(二)债项评价是通过对债项的优先等级、第二还款来源保障程度、结算匹配情况、贷款资金流向、基础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量化评估债项交易风险的过程。
(三)十二级分类矩阵。
1.具备第二还款来源信贷资产的分类矩阵。
客户评价
债项评价
949-1000
889-949
846-889
814-846
776-814
740-776
705-740
670-705
635-670
596-635
556-596
500-556
500以下
933-1000
正常1
正常1
正常2
正常2
正常3
正常3
正常3
正常3
正常4
关注1
关注2
关注2
次级1
875-933
正常1
正常1
正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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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3
正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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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4
关注1
关注2
关注2
次级1
848-875
正常1
正常1
正常2
正常2
正常3
正常3
正常4
正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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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1
关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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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级1
798-848
正常1
正常1
正常2
正常2
正常3
正常3
正常4
正常4
关注1
关注1
关注2
关注3
次级1
750-798
正常1
正常1
正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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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3
正常4
正常4
正常4
关注1
关注2
关注2
次级1
次级2
726-750
正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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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3
正常4
正常4
关注1
关注1
关注2
关注2
次级1
次级2
69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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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3
正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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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1
关注1
关注2
关注2
次级1
次级2
64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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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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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1
关注2
关注2
关注3
次级2
次级2
60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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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3
正常4
正常4
关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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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
关注2
关注3
次级2
次级2
5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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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1
关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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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
关注3
次级2
可疑1
46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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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4
关注1
关注1
关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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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
关注3
次级2
可疑1
448-468
正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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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3
正常4
正常4
关注1
关注1
关注2
关注2
关注2
次级1
可疑1
可疑1
400-448
正常1
正常2
正常3
正常4
正常4
关注1
关注1
关注2
关注2
关注3
次级1
可疑1
可疑1
316-400
正常1
正常3
正常4
正常4
关注1
关注1
关注2
关注2
关注2
关注3
次级1
可疑1
可疑1
286-316
正常1
正常3
正常4
正常4
关注1
关注1
关注2
关注2
关注2
关注3
次级1
可疑1
可疑2
250-286
正常1
正常3
正常4
正常4
关注1
关注1
关注2
关注2
关注2
关注3
次级2
可疑1
可疑2
227-250
正常1
正常3
正常4
正常4
关注1
关注1
关注2
关注2
关注2
关注3
次级2
可疑2
可疑2
100-227
正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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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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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1
关注1
关注2
关注2
关注3
关注3
次级2
可疑2
可疑2
100以下
正常1
正常4
正常4
正常4
关注1
关注1
关注2
关注2
关注3
次级1
次级2
可疑2
可疑2
2.不具备第二还款来源信贷资产的分类矩阵。
客户评价
债项评价
949-1000
889-949
846-889
814-846
776-814
740-776
705-740
670-705
635-670
596-635
596以下
950-1000
正常1
正常1
正常2
正常3
正常4
正常4
关注1
关注2
关注2
关注3
次级1
900-950
正常1
正常2
正常2
正常3
正常4
正常4
关注1
关注2
关注2
关注3
次级1
850-900
正常1
正常2
正常2
正常3
正常4
正常4
关注1
关注2
关注2
关注3
次级2
800-850
正常1
正常2
正常3
正常4
正常4
正常4
关注1
关注2
关注2
关注3
次级2
750-800
正常1
正常2
正常3
正常4
正常4
关注1
关注2
关注2
关注2
关注3
次级2
700-750
正常1
正常2
正常3
正常4
正常4
关注1
关注2
关注2
关注2
关注3
可疑1
650-700
正常1
正常3
正常3
正常4
正常4
关注1
关注2
关注2
关注2
关注3
可疑1
600-650
正常1
正常3
正常3
正常4
关注1
关注1
关注2
关注2
关注3
次级1
可疑1
500-600
正常1
正常3
正常3
正常4
关注1
关注1
关注2
关注2
关注3
次级1
可疑2
300-500
正常1
正常3
正常4
正常4
关注1
关注1
关注2
关注2
关注3
次级1
可疑2
300以下
正常1
正常4
正常4
正常4
关注1
关注1
关注2
关注2
关注3
次级1
可疑2
第十三条 对实施五级分类管理的法人客户贷款,按照下列分类矩阵标准进行分类。
逾期天数
担保方式
未逾期
30天以下
31-90天
91-
180天
181-
360天
361-
540天
541天以上
信用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可疑
损失
损失
保证
正常
关注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损失
抵押
正常
关注
关注
次级
可疑
可疑
损失
质押
正常
关注
关注
次级
可疑
可疑
损失
第十四条 对实施五级分类管理的表外信贷资产,分类标准如下:
(一)债务人在x银行同时有其他信贷资产的,按照分类结果中最低级次确定分类结果。
(二)债务人在x银行无其他信贷资产的,信用等级为BBB级或良好级(含)以上的,直接认定为正常类,其他情况认定为关注类。
第十五条 法人客户银行卡透支贷款,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分类:
银行卡M0-M6分类
M0
M1-M3
M4
M5-M6
M6以上
分类形态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M0-M6”是指根据逾期时间长短,将银行卡透支贷款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第二节 自然人客户信贷资产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信贷资产,认定为损失类:
(一)债务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x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x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x银行依法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由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x银行诉诸法律,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541天(含)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债权,或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五)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x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因债务人或担保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x银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541天(含)以上,未能收回的债权。
(七)逾期361天(含)以上的信用、保证贷款和逾期541天(含)以上的抵(质)押贷款。
(八)符合《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标准的涉农贷款,单笔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经追偿1年以上,未能收回的债权。
第十七条 自然人客户贷款,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分类:
逾期天数
担保方式
未逾期
30天以下
31-90天
91-
180天
181-
360天
361-
540天
541天以上
信用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可疑
损失
损失
保证
正常
关注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损失
抵押
正常
关注
关注
次级
可疑
可疑
损失
质押
正常
关注
关注
次级
可疑
可疑
损失
第十八条 自然人客户办理的表外信贷资产,分类标准如下:
(一)债务人在x银行同时有其他信贷资产的,按照其分类结果中最低级次确定分类结果。
(二)债务人在x银行无其他信贷资产的,信用等级为AA级或良好级(含)以上的,直接认定为正常类,其他情况认定为关注类。
第十九条 自然人客户银行卡透支贷款,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标准进行分类。
第四章 分类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法人客户贷款,如未能严格执行分期还款计划,应将纳入计划的所有贷款作为逾期贷款,已到期本金或利息的最长逾期天数作为逾期期限,执行相应的分类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十二级分类管理的贷款,逾期后分类级次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一)“银监会小企业”贷款:
逾期天数
担保方式
1-30天
31-60天
61-90天
91-180天
181-270天
271-360天
361-540天
541天以上
信用
关注2
次级2
次级2
可疑1
可疑2
可疑2
损失
损失
保证
关注2
关注2
关注3
次级2
可疑1
可疑2
损失
损失
抵押
关注2
关注2
关注3
次级2
可疑1
可疑1
可疑2
损失
质押
关注2
关注2
关注3
次级2
可疑1
可疑1
可疑2
损失
(二)其他法人客户贷款:
逾期天数
担保方式
1-30天
31-60天
61-90天
91-180天
181-270天
271-360天
361天以上
信用
关注2
次级2
次级2
可疑1
可疑2
可疑2
可疑2
保证
关注2
关注2
关注3
次级2
可疑1
可疑2
可疑2
抵押
关注2
关注2
关注3
次级2
可疑1
可疑1
可疑2
质押
关注2
关注2
关注3
次级2
可疑1
可疑1
可疑2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贷资产,分类形态不得高于关注类(关注一级):
(一)对关系人发放的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同类债务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的担保贷款。
(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和利率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贷资产,分类形态不得高于关注类(关注二级):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放。
(二)未经有权行批准,低于贷款规定条件发放。
(三)业务合同存在重大法律缺陷,或者银行重要债权凭证遗失。
(四)办理过展期或者重新约期。
(五)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贷资产,分类形态不得高于关注类(关注三级):
(一)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
(二)最近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含)以上本息逾期超过3个工作日的情况。
(三)债务人在x银行或其他银行存在不良信用余额。
(四)债务人为x银行信贷资产提供担保,所担保的信贷资产已逾期3个月,仍未履行代偿责任。
(五)债务人停产、停业(包括因环保、产品质量等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还款能力受到较大影响)。
(六)债务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经营亏损,且最近两年现金净流量、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为负值。
(七)项目工期延误一年以上,至贷款分类时未达到项目评估时规划的进度,预计会影响还款计划履行。
(八)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连续非正常停建半年以上。
(九)虽然债务人生产经营正常,但押品毁损、灭失或x银行对押品失去控制。
(十)债务人为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ST处理。
(十一)剩余期限6个月以内的借新还旧、展期或重新约期贷款。
(十二)除政策性因素导致的情况外,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或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100%。
(十三)总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被认定为关注三级后,180天(含)内未能收回或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的信贷资产,分类形态不得高于次级类(次级一级)。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贷资产,分类形态不得高于次级类(次级二级):
(一)被认定为次级一级后,出现本金或利息逾期。
(二)业务合同存在重大法律缺陷,或者银行重要债权凭证遗失,且本金或利息已逾期。
(三)债务人采用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报表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的信贷资产。
(四)债务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五)债务人非正常停产或停业半年以上。
(六)存在虚假贸易背景的表外信贷资产。
(七)存在“私贷公用”或假按揭情况的个人住房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
(八)借新还旧、展期或重新约期贷款到期不能归还。
第二十七条 对个人住房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因债务人原因导致按揭贷款发放五年后仍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贷款的分类形态不得高于次级类;其中逾期贷款分类形态不得高于可疑类。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分类形态不得高于关注类:
(一)由于自然灾害、借款人经营不善等因素,预期对债务人的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二)由于债务人家庭出现重大不利变故,如家庭某成员重病、伤残等,预计对债务人的支出产生不利影响。
(三)无法与债务人或保证人取得联系。
(四)保证人(提供担保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保证能力明显下降或保证人贷款出现不良。
(五)采取联保贷款形式,联保小组中有一个债务人贷款出现不良,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六)债务人卷入经济纠纷或与合作伙伴关系恶化,预期对正常还本付息产生较大影响。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分类形态不得高于次级类:
(一)债务人涉及刑事案件,或承担重大民事赔偿责任,对还款能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债务人因经营不善或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工商业活动预计半年内难以恢复的。
(三)债务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种养殖业将出现大幅度减产甚至绝收,预计对还款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债务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主要生活设施毁损,预计对还款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采取联保贷款形式,联保小组中有一个债务人贷款出现不良,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出现逾期的贷款。
(六)债务人有黄、赌、毒等不良行为的。
(七)债务人拒绝或阻挠贷后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
(八)客户经理通过自有资金和借款人来源以外的资金代为偿还的。
(九)其他可能导致债务人到期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分类形态不得高于可疑类:
(一)债务人拒绝或阻挠贷后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且本金或利息已经逾期的。
(二)债务人有黄、赌、毒等不良行为,且本金或利息已经逾期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述农户贷款,指以农户为承贷主体,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群中标识信贷业务品种为三农个人贷款项下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对签订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后尚未偿还的银行卡类风险资产,分类形态不得高于次级类。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卡类风险资产,分类形态不得高于可疑类:
(一)持卡人因使用诈骗方式申领、使用信用卡造成的。
(二)因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造成的。
(三)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造成的。
第三十四条 需要重组的贷款不得高于次级类(次级二级)。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债务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不得高于可疑类(可疑一级)。
重组贷款的分类级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
第三十五条 债务转移贷款应根据新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进行分类。债务转移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按新借款人偿还可能性进行分类。债务转移贷款是指债务人贷款全部或部分转移到新债务人,且新债务人与x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的贷款。
第三十六条 贷款收回后,30天内对同一债务人发放的新贷款,如新发放贷款的担保措施与收回贷款相同,则不得高于收回贷款的最低形态。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七条 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在高级管理层的领导下,由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信用审批部门、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审计部门、科技部门等分工负责,共同实施。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制定风险分类标准和具体规章,并负责认定权限内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事项。
第三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制度的具体制订、修改和解释,风险分类系统的牵头开发,分类事项的审核,以及业务培训和指导等工作。同时,定期对辖内各级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的合规性、分类结果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信贷资产形态偏离的评价。风险管理部门在风险监控中发现风险信号时,可直接进行分类发起。
第四十条 客户部门主要负责据实采集风险信息,提出分类初步意见,进行分类发起,并根据分类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客户部门包括公司业务部门、机构业务部门、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门、票据营业部门、国际业务部门、农村产业金融部门、农户金融部门、特殊资产经营部门、大客户部、信用卡中心等。
第四十一条 信贷管理部门、信用审批部门主要负责监控信贷资产风险,将风险分类有关成果运用于信贷审查及信贷政策、制度的制订、贷后监管和风险预警等工作中,并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相关系统的业务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统筹安排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检查项目,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的合规性、分类结果的真实性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的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四条 科技部门主要负责开发并维护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相关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科技部门包括信息技术管理部和软件开发中心等部门。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四十五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采取“以户为单位,逐凭证认定”的方式。对某一客户任意一笔信贷资产重新认定分类形态时,应同时认定该客户其他所有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形态。
第四十六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各级行行长在其受权权限内代表本级行进行风险分类认定,并可根据授权管理规定进行转授权。
第四十七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以各级次核心定义为基准,在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记录、履约意愿、项目的盈利能力、担保等因素的基础上,主要依据分类标准确定分类级次。如分类人员认为分类标准对应的分类级次与核心定义不符,可按程序、按权限进行向上或向下推翻。
第四十八条 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分类形态的调整和认定。对实施十二级分类管理的法人客户信贷资产,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分类。
第四十九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本流程为:分类发起→分类审核→(分类审议)→分类认定。有权认定人认为有必要的,认定前可提交(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未成立(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五十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分为贷时分类和贷后分类。贷时分类是为确定新发放信贷资产的分类形态而进行的风险分类,贷后分类是为动态确定存量信贷资产分类形态而进行的风险分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与信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
(一)贷时分类与信贷业务贷前决策相结合,业务调查时,应对拟发放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信贷业务运作材料,供信贷决策参考。
(二)贷后分类应与贷后管理相结合,根据贷后管理中发现的风险信号及时调整分类形态,并将风险分类结果作为风险预警和处置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审计署、财政部等外部监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检查认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级次应调整的,自收到正式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经营行客户部门应确认有关风险信息,进行分类发起,按程序、按权限重新认定分类级次。分类认定结果不得高于外部检查意见。
第五十二条 审计部门及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认为信贷资产风险状况与分类结果不符的,自接到正式通知起的5个工作日内,经营行客户部门应确认有关风险信息,进行分类发起,并按程序、按权限认定分类级次。
第五十三条 一级分行在权限内认定下列法人客户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一) 信贷资产由不良形态向上迁徙。
(二) 信贷资产由关注三级向上迁徙。
(三) 信贷资产由总行直接认定的分类形态向上迁徙。
第五十四条 信贷资产拟认定分类级次对应的五级分类形态发生变化的,经营行客户部门在分类发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发现风险信号的,应及时将风险情况通知经营行客户部门,由后者进行分类发起。
第五十五条 贷后管理应充分应用风险分类成果,并根据分类形态及变动趋势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一)对正常四级信贷资产,要按照关注类的贷后管理要求实施管理,防范资产形态进一步恶化。
(二)对关注类信贷资产,必须提高检查和监测频率,密切跟踪不利因素的变化情况,采取风险缓释措施,促进信贷资产向正常转化。
对关注三级信贷资产,要利用贷款分类形态尚未不良的有利条件,于6个月内完成主动退出;或针对形成关注三级的原因,于6个月内消除风险隐患。
(三)对次级类信贷资产,应注意查找和保全债务人、保证人的有效资产,防止担保物被转移或毁损,必要时应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积极催收。
对次级一级信贷资产,要督促客户采取风险化解措施,追加有效担保,促进贷款形态向关注类迁徙。
(四)对可疑类信贷资产,原则上必须启动法律手段进行清收,加快处置抵质押品。对可疑二级信贷资产,必须采取一切合法手段进行清收,并对照损失级分类标准,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五)对损失类信贷资产,应继续追偿,并对照呆账核销条件,及时收集和准备证明材料申报核销。
(六)对分类形态持续下迁的信贷资产,应从客户和债项两个维度找准风险成因,采取针对性化解措施。预计短期内风险因素难以消除的,应采取果断措施实施主动退出。
第五十六条 对外披露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及有关资料,应符合x银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业务档案应根据x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八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x银行的境外机构应该结合东道国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报总行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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