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真实、及时、全面反映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 规范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与管理,建立风险识别预警和风险抵补机制,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总行和各支行。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非信贷资产是指本行资产负债表中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非信贷资产根据风险和损失程度的不同,划分为安全性和风险性两类。其中:安全性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 项、存放联行款项等非信贷资产项目。风险性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投
2、资类资产、委托及代理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 清理、历年亏损挂账等非信贷资产项目。第二章部门职责与权限第四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由风险管理部牵头, 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稽核检查部、科技开发部、综合部、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等非信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紧密配合, 共同实施。第五条总行成立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非信 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组织开展、分类认定工作;支行风险管理小组负责 辖内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组织开展、分类认定工作。风险资产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日常事务。第六条总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
3、会的职责:(一)负责全行非信贷资产管理的整体协调和决策;(二)审议重大政策、发展规划、重要事项及非信贷资产经营管理 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风险分类标准等基本规章;(三)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结果进行最终认定审批;(四)对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进行总体评价。第七条支行风险管理小组的职责:(一)负责支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的审核认定;(二)组织人员对与初审意见不一致的风险分类项目进行现场核查;(三)对属总行认定权限的非信贷资产进行初分;(四)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负责;(五)对支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进行总体评价。第八条风险管理部的职责:1、牵头起草本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规章制度、制定非
4、信贷资产质量控制计划与考核要求;2、对总行本级经营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进行初审,向本级非信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反馈分类认定结果;对支行上报总行认定权限的 非信贷资产提出初审意见,并组织材料上报总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 审批;3、根据总行授信及风险资产处置委员会授权,对分类为正常、关注类的非信贷资产进行认定审批;4、对全辖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5、组织全辖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人员业务培训或交流;6、综合分析全辖非信贷资产分类结果,查找非信贷资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撰写非信贷资产质量分析报告,组织考核通报。第九条稽核检查部的职责:不定期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过程与结果进行监
5、督和稽核检查。对 损失类非信贷资产进行重点稽核;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开展情况,以及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进 行总体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第十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坚持分级负责、集体审 议、按权限认定的原则。第十一条初分人员与初审人员分类意见不一致的,应 经支行风险管理小组讨论确定分类结果,支行初分结果与总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总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意 见为准。第三章分类的目的及原则第十二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根据风险程度对非信贷资产质量作出评价并划分为不同档次的分类方法。通过风险分类达到以下目的:(一)促进各支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二)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非信
6、贷资产质量,充分揭示非信贷 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 (三)发现和分析非信贷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处置等各 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四)为判断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充足性提供依据,建立科学合理 的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五)为计量、监测资本充足率,评价经营管理能力提供依据。第十三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坚持风险、真实、审慎及动态管理的原则。(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以非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 以预计损失程度为主要分类标准。(二)真实原则。广泛搜集非信贷资产的各类信息,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与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
7、真实反映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三)审慎原则。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地分析、评估,科学合理地划分风险类别。对减值迹象判断困难或计量 精确性受到影响的,应运用审慎的专业判断和稳妥的分类方法。(四)动态原则。当出现有可能影响非信贷资产风险的因素时,应 适时、动态地对相关资产进行重新认定与分类。第四章分类的核心定义和方法第十四条按照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和预计损失程度,依据一定的分类标准和方法,将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 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非信贷资产。分类标准的核心定义如下。(一)正常类: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资金能够正常回收,没有足 够理由怀疑资产及
8、收益会发生损失。其基本特征为一切正常。(二)关注类:资产未发生减值,但存在一些可能造成资产及收益 损失的不利因素。其基本特征为潜在缺陷。(三)次级类:资产已出现显著减值迹象,即使采取各种可能措施, 资产仍可能形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其基本特征为缺陷明显, 损失较小,预计损失率小于 30%。(四)可疑类:资产已显著减值,即使采取措施,也肯定要形成较 大损失。其基本特征为肯定损失,损失较大,预计损失率为 30%(含)90%。(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 资产仍然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其基本特征为基本损失,预计损失率在 90%(含)以上。第十五条在对信用风险、
9、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非信贷资产的形态、对象、权属、账龄等因素, 对不同的非信贷资产相应使用风险分类法、账面价值法、可变现净值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和专家判定法等分类方法进行质量分类。(一)风险分类法。根据资产账龄、交易对手履行合同和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 投资类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等。(二)账面价值法。根据资产的特性、合同及账面的价值,能直接确认有无损失或损失程度,将资产直接按照账面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待处理财产损溢、历年亏损挂账等。(三)可变现净值法。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其可变现净值
10、或可收回金额后的差额部分,作为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 可变现净值是指以资产预计售价减去预计相关处置税费后的金额。主要适用于待处理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预计损失计算: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可(已)变现净值; 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100%。(四)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根据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估算投资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主要适用于投资类资产等。预计损失计算: 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100%。(五)专家判定法。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实际情况为基础,经专家组综合判研确定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主要适用于
11、资产情况复杂、资料不全、信息有限,不能使用上述分类方法确认损失的资产。 专家组可由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第五章风险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现金类资产现金类资产指库存现金,与现金等同的、可随时用于支付的资产。 主要包括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央行专项扶持资金等,现金类资产属于安全性非信贷资产范畴。(一)一般直接认定为正常类。(二)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损失,对实际损失部分,按损失情况进 行具体认定。第十七条专项央行票据根据风险分类法,确定专项央行票据风险类别为:(一)在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正常类。(二)在延长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
12、直接认定为关注类。第十八条同业债权同业债权包括:拆放同业(含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和调出 调剂资金)、存放同业款项和买入返售资产等,均采用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一)拆放同业1、正常类是指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拆借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交易对手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能正常足额偿还债务;(2)拆借未到期;(3)本笔拆借能按期支付利息;(4)如有担保,担保合法、有效、足值。2、关注类是指尽管交易对手目前有能力偿还拆借本息,但存在影响债务偿还的不利因素。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宏观经济、行业、市场、交易对手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
13、化,对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尚未出现 明显问题;(2)交易对手改制(如合并、分立等)对本行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3)交易对手还款意愿差,不与本行积极合作; (4)交易对手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但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债务;(5)担保有效性有瑕疵,可能影响债务归还。3、次级类是指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交易对手支付出现困难;(2)交易对手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本行足额收回债权;(3)因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
14、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拆借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4)拆借款项本息逾期 30 天(含)以内。4、可疑类是指交易对手无法足额偿还拆借本息,即使执行担保, 也会造成较大损失。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因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本行对拆借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仍然逾期或仍然无力归还;(2)交易对手资金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3)交易对手资产负债率超过 100%,且当年继续亏损;(4)本行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5)拆借款项本息逾期 30 天以上。5、损失类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 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
15、能收回极少部分。下列拆借款项应认定为损失类:(1)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经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2)交易对手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拆借款项, 本行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3)交易对手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 营活动,并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终止法人资格,本行经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4)因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强制
16、执行,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 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本行仍无法收回债权;(5)因上述(1)至(4)项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本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相关费用,小于拆借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6)由于上述(1)至(5)项以外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拆借款项逾期二年(不含)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二)存放同业款项根据存放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约定期限到期情况以及本行对 款项的所有权是否受到限制,确定风险类别。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视风险程度进行分类:1、存放款项到期不能正常支取逾期一天至三十天的,至少应分为次级类;逾期三十
17、天以上至九十天的,至少应分为可疑类;逾期超过 一百八十天的,应分为损失类。2、本行对款项的所有权存在争议的,至少应分为关注类。3、本行已采取法律手段,但可以预计即使执行法律程序仍将发生较大损失和经多次谈判或追索交易对手明显没有还款意愿,至少应分为可疑类。4、对交易对手的诉讼(仲裁)程序已经完结,但资产本息仍只能收回很少部分或完全损失,或因各种原因决定不提起诉讼(仲裁),应分为损失类。(三)买入返售资产1、买入返售资产以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作为质押券,且被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冻结的,原则上分为正常类。其余分为关注类。2、买入返售资产已出现逾期的,至少分为次级类。3、买入返售证券属无券买卖或买空
18、卖空,或交易对手存在挪用回购资金从事非法活动等违规行为的,至少分为可疑类。4、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行债权 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分为损失类。第十九条待处理抵债资产待处理抵债资产指因借款人或担保人以货币资金不足以按期足额偿还到期贷款本息,本行根据有关法律和内部管理规定与债务人达成 以资抵债协议书或经司法裁决,以实物资产用于抵偿本行贷款本息的各种有效资产。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分类主要运用可变现净值法,并考虑资产状况、 处置变现难易程度、可收回价值与账面价值对比情况等因素,逐笔确定预计损失,进行质量分类。所有抵债资产在处置前应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分类标准如下:关注类
19、:能在市场上随时变现,且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各项处 置税费后不低于其账面价值。次级类:市场变现能力一般,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各项处置税 费后低于其账面价值,一旦变现将造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预计 损失率小于 30%。可疑类:变现能力差,产权未过户,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严重毁损、贬值,变现后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预计损失率为 30%(含) 90%。损失类:难以变现且使用价值很低,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严重毁 损、贬值,预计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资金,预计损失率在 90%(含)以上。未在有关规定时间内处置的抵债资产,至少应下调一级。第二十条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指本行发放的贷款及投资等,按
20、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 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包括应收利息、待核销应收利息。主要按照风险分类法确定其分类结果。凡表内应收利息在九十天以内的,原则上不高于相对应的主债权五级分类情况。2000 年以前形成的应收利息全部划为损失类。第二十一条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包括各类垫款、挂账和暂付及应收款项。主要运用风险 分类法,并考虑预期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质量分类。账龄分类标准 为:BG(!BHDFG12mm,FK25.8mm,K25.8mm。4,K25.8mmFHT11.SS风险分类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BHDG15mm,FK25.8mm,K25.8mm。4ZQ,K25.8mmZQF待结案诉讼费账龄在
21、3 个月以内(含)JP3账龄在 3 个月至 1 年(含)JP账龄在 1 年至 2 年(含)账龄在 2 年以上BH案件挂账账龄在 1 年以内(含)账龄在 1 年至 2 年(含)账龄在 2 年以上BH其他账龄在 3 个月以内(含)JP4账龄在 3 个月至 6 个月(含)账龄在 6 个月至 1 年(含)JP账龄在 1 年至 2 年(含)账龄在 2 年以上具有以下特征的直接认定为损失类:(一)经济案件经仲裁机构仲裁或经司法机关判决生效、并已执行 终止不能弥补的损失;(二)刑事案件在追赃完结或民事案件执行终止后尚不能弥补的损 失;(三)内部劳动争议纠纷中被仲裁机关裁定承担付款责任而形成的 损失;(四)因
22、突发事故等造成的扣除保险赔偿后仍不能弥补的其他应收 款损失;(五)责任人赔偿后仍不能弥补的结算、出纳短款损失等。第二十二条投资类资产投资类资产指债券投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短期投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长期投资等主要按照风险分类法和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分类。(一)债券投资1、对于以长期投资为目的、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主要考虑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和债券本息的可收回性,按照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 (1)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投资、政策性金融债券等直接划入正常类。(2)其他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应根据债券存续期、发行人信用前景和信用等级等,按照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分类时可将 专业评
23、级机构的债券评级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其分类标准如下:正常类:债券处于存续期内,评级高于 BBB-及 Baa3(含),或债券发行人经营正常,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券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类:债券评级高于 BB-及 Ba3(含),或债券发行人有能力偿还债券本息,但存在对偿还债券本息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以及没有债券评级的中央企业债券。次级类:债券处于存续期内,但债券评级低于 B+或 B1(含),或债券发行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以及没有债券评级的地方企业债券;或债券本金、分期付息债券欠息均逾期三十天(含)以上。可疑类:债券到期后未能得到足额偿付,或者债券虽然处于存续期 内,但已经宣布违约;或债券本金
24、、分期付息债券欠息均逾期三十天 以上至二年(含)以内。损失类:债券融资方已经破产或虽未破产但已经关门停业的,且没 有债券偿还能力以及融资行为存在严重法律瑕疵的债券投资;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债券投资款项逾期二年以上,确认无 法收回。2、对于以交易为目的、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根据分类时点证券市场收盘价格计算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率=(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账面价值*100%)进行分类。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一般可划分为正常类。若公允价值呈不利变动趋势,可划分为关注类。预计损失率在 30(含)以内的,可划分为次级类。对已关闭、破产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发行的债券,预计损
25、失率在 30%90(含)之间的,划分为可疑类。 预计损失率 90%以上的,划分为损失类。(二)股权投资3、对于可以获得股权市场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 分类。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为:如存在活跃市场的,则其市价即为其 公允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其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正常类:公允价值高于投资的账面价值,没有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 因素。关注类:公允价值虽高于投资的账面价值,但估计存在影响股权投 资的不利因素。次级类:公允价值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股权投资存在一定风险, 预计损失率在 30%(含)以内。可疑类:公允价值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股权投
26、资存在较大风险, 预计损失率在 30%-90%(含)以内。损失类:公允价值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股权投资肯定损失,预计 损失率在 90%以上。4、对于无法获得股权市场公允价值的,如果企业财务报表经审计可认为是真实可信的,依据每股净资产计算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率=(投资的账面价值-每股净资产本机构持股数)/投资的账面价值100%同时,结合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债权产权是否明晰以及影响被投资单位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自然社会等因素分析,整 体评价其风险状况和预计损失程度,合理划分风险类别。正常类:持股净资产总数高于投资的账面价值,没有影响股权投资 的不利因素。关注类:持股净资产总数虽高于投资
27、的账面价值,但估计存在影响 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次级类: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经营出现不畅;或有违规行为;股权投资存在一定风险,预计损失 30%(含) 以内。可疑类: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出现经营危机或有重大违规问题,监管当局已对其发出警示或整改通知;被投资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接管、撤销,或停止经营、名存实亡,进入清算程序;股权投资存在较大风险,预计损失 30%-90%(含)以内。 损失类: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股权投资肯定损失, 预计损失 90%以上。5、对于无市场公允价值且无法保证企业财务报表可信度的,至少划分为次级类;被投资企业连续半
28、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无 法获得有关信息的,至少划分为可疑类。具有以下特征的划分为损失类:(1)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2)被投资单位或被持股企业亏损严重,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经清算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3)通过拍卖、出售、协议转让等形式处置被投资单位后变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4)已采取法律诉讼手段,但被投资单位仍无法偿还投资而形成的损失;(5)转让、出售股权后形成的账面实际投资损失。(三)投资资产科目中核算的应收债券利息,原
29、则上不高于相应主债权的五级分类情况。第二十三条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一)委托及代理资产应依据操作风险进行质量分类。对于按委托 协议约定,由委托单位指定贷款单位(投资项目)、用途、期限、利率,本行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若有关法律文 件齐全,且本行作为受托人已按约定尽到管理职责的,直接划分为正常类。(二)出现法律文件缺陷,可能导致法律纠纷,但可以采取补救措 施的,应至少划分为关注类。(三)对于经法院判决应由本行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和 委托投资,预计损失率 30%(含)以内的,应至少划分为次级类。(四)经法院判决应由本行承担风险和责任的,预计损失率 30%-90%(含)以内的
30、,划分为可疑类。(五)行社脱钩前代理农行的委托贷款,本行已经垫款并确实无法 增补贷款基金(资金)的,划分为损失类。(六)实际由本行承担风险的假委托实自营、假委托实垫款,按照 贷款或投资的五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七)预计损失率 90%以上的,划分为损失类。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 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一)只针对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确定是否存在价值变动迹象, 采用可变现净值法,按账面价值(此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预计损失并据以进行质量分类。正常类: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无产权争议。关注类:房产类固定资产暂无产
31、权证、土地证,其他资产暂无所有 权证,但无产权争议或闲置时间在六个月至一年以内,评估价不低于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次级类:存在产权争议或闲置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预计损 失率在 30%(含)以内。可疑类:评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预计损失率在 30%90%(含)以内的固定资产。损失类:二年以上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已被淘汰或即将淘汰,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严重毁损、有账无实、存在法律瑕疵无法变现的固定资产;预计损失率在 90%以上的固定资产。(二)账面上反映但房产实际上已卖给职工的房屋,全部列为房 改房类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
32、务问题的规定(财金200428 号)有关意见,对已批准为损失但尚未消化完的房改损失,直接认定为损失类;因政策性因素,在获得政府补偿后未弥补的损失部分,全额计为损失类。(三)以下项目预计损失率按照余额的 100计算,直接认定为损失类: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被淘汰或即将淘汰、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3、严重毁损、有账无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无法变现的固定资产; 已形成损失的固定资产;4、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本行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指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或 虽交付使用但工
33、程未决算的各项基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和大修理工程。按照专家判定法进行分类。正常类:法律手续齐全、运行规范、正常建设。关注类:非正常原因停建三个月(含)。次级类:非正常原因停建三至六个月(含)。 可疑类:非正常原因停建六个月至一年(含)。损失类:非正常原因停建一年。被查出有严重违规问题的在建工程、存在各类法律纠纷的在建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但至少应划分为次级类。第二十六条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土地、软件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形资产采取可变现净值法进行分类,按照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 的差额和实际受益期(指资产已使用年限与预计继续正常使用的年限之和)长短预计损失,确定风险类别。(一
34、)实际受益期不小于规定摊销期的、且预期可收回金额不小于 账面价值的,划为正常类。(二)实际受益期小于规定摊销期的,按预计损失率公式:(1-实际受益期/规定摊销期)100%确定风险类别(预计损失率分类见固定资产)。(三)对未摊销完毕的可能具有价值变动迹象的无形资产,采用可变现净值法,按照帐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预计损失进行分类。(四)对无形资产中核算的各种软件,在经营过程中正常使用的视同正常类资产,原则上不作预计损失;由于各种原因今后不再使用的, 应按照帐面价值 100%预计损失。 (五)对其他无形资产,本行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检 查并预计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当由于市价波动、技
35、术进步等原因导致预计可变现净值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应当将可变现净值低于 其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预计损失。(六)以下项目直接划分为损失类: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带来经济利益。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第二十七条递延资产递延资产指已经对与经营有关的事项支付了一定费用,但效果不仅 在本期体现,还可有益于以后各期的资产。按照摊销期确定分类标准。 递延资产在正常摊销的基础上认定为正常类;如因网点撤并或其他原因导致摊销期间无法正常摊销的,划为损失类。第二十八条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损溢包括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按照账面价值法,依据待处理财
36、产损溢账面反映的金额,损失部分直接划为损失类,盈余部分最多划为关注类。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清理按照可变现净值法,进行质量分类。(一)可变现金额等于或超过账面价值,且清理手续齐全,划分为 正常类;(二)可变现金额虽等于或超过帐面价值,但清理手续存在瑕疵, 划分为关注类;(三)现金额小于帐面价值,损失率在 30%(含)以内的,分为次级类;损失率在 30%90%(含)的,分为可疑类;损失率在 90%以上的,分为损失类。第三十条历年挂账损失按照账面价值法,历年挂账损失直接划为损失类。第三十一条特别规定(一)未准确核算的项目,或由于分类所需的资料不全,导致风险分类判断困难的项目,至少划分为关注
37、类。(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非信贷资产的有关制度规定的,除 已划分为损失类的,分类结果要下调一级。第六章分类档案资料第三十二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一般应获得背景资料和附件材料等基础资料。第三十三条背景资料。主要包括:非信贷资产的形成过程 及现状;非信贷资产交易对手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履约意愿等; 对本行资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因素;非信贷资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往资产处置、变现损失率;非信贷资产有关操作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附件材料。指该项资产所涉及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主要包括:主要法律文书;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司法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文件;本机构已有的调查分析报告;原认定的风险分类资
38、料,包括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审议记录、批复文件等。特殊原因造成权属资料不全、对手信息不全等风险分类依据信息资料不完整时,必须书面说明形成经过和原因,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风险分类依据备查。第七章分类流程第三十五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流程分为初分、初审、认定三个环节,具体为:(一)初分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人员指非信贷资产的直接经营管理人员。初分事项主要包括:1、核对会计核算科目。初分人员对会计核算科目的核对要做到准确无误,即各类非信贷资产的账账、账表、账款、账实、账据、内外 账务均要相符。2、收集整理资料。初分人员按风险分类要求,收集完善分类信息资料,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分类准
39、备工作。3、提出初分结果。初分人员依据分类标准,综合评价非信贷资产的风险性,准确计量、评估预计非信贷资产的损失程度,对风险分类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初分理由和初步分类意见,经非信贷资产的直接 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后,确定初分结果,初分人员应填写工作底稿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 4、上报初分结果。将工作底稿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及其他资料呈交支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初审。(二)初审1、审核初分结果。各支行风险管理部对初分资料进行分析,重点 是审核资料完整性、程序合规性、分类理由的充分性和计算的准确性。 2、实地核查。根据初分情况选择重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对初分 结果不准确或有疑问的,要逐笔实地进行核
40、实,并形成风险分类核查报告。3、确定初审结果。支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在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负责权限内认定事项的审批。对初分结果有异议的风险分类进行调整,说明调整理由。JP34、上报初审结果。将超出授权权限的分类资料报支行风险管 理小组。JP(三)认定1、审核初审结果。支行风险管理小组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在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分类认定意见,在授权权限内确定认定结果。2、各支行向总行上报超过本级认定权限的非信贷资产。第八章分类日常管理第三十六条动态管理。各支行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原则上,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每年进行一次, 以年末时点作为分类基准日,但对于拆放、投资、抵债
41、资产等风险较大的项目必须按季进行分类调整。属于总行认定权限的非信贷资产,各支行应于季末 20 日前,将相关非信贷资产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底稿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审查认定后,以调整通知 书形式反馈。第三十七条定期分析。各支行要逐笔建立非信贷资产 监测台账,每季度对分类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并将分 类结果的异常性变化及其成因、分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 施等情况于季后五日内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第三十八条定期检查。各支行要建立非信贷资产风险 分类检查监督制度,定期组织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辖内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二)分类标
42、准、方法、程序的执行情况;(三)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四)分类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五)分类结果在风险管理工作中的运用情况。第三十九条各支行要建立非信贷不良资产的预警机制,将风险分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适时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对形成的不良资产及时采取措施, 减少资产损失。第四十条支行要加强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档案管理。各职责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分类背景材料、工作底稿、 分类认定表、分类批复等认定材料按规定归档保存。第九章减值准备计提和呆账核销第四十一条呆账准备的计提。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等要求,提取相关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第四十二条对
43、损失类非信贷资产的核销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核销呆账。第十章罚责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责任人,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JP3(一)未建立分类组织和管理机构,工作措施不落实,不履行分类职责的;JP(二)违反程序操作,不遵循分类标准,滥用分类方法的;(三)故意降低分类标准,掩盖资产风险的;分类结果不真实,偏 离度超过规定标准的;(四)超权限认定风险分类结果的;(五)隐瞒损失(或预计损失)金额的;(六)不认真执行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的;不按时上报风险分类情况 的;(七)档案管理混乱,导致分类工作难以持续实施的; (八)其他影响风险分类的行为。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各支行可依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分类操作规程和考核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总行涉及非信贷资产经营的部门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时,依照本办法标准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某银行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