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准确、动态、全面衡量信贷资产风险程度,提高风险敏感度与前瞻性,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并为准确计提信贷资产专项准备提供依据,依据中国银监会印发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标准与方法,制定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十级分类定义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是指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规
2、定的标准、方法、流程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按照风险程度将其划分为十个级别的过程。第三条 运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类表内外信贷资产,包括贷款(含垫款、贴现等),担保类表外信贷资产(含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及承诺类表外信贷资产(含贷款承诺等)。委托贷款及有条件贷款诺、贷款意向书、合作协议等意向类金融产品不纳入分类范围。第四条 风险分类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必须真实、客观反映风险状况;(二)及时性原则,必须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三)全面性原则,涵盖所有信贷资产及存续全过程;(四)规范性原则,必须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五)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债务人还
3、款能力的信贷资产,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级次。第二章 核心定义第五条 核心定义按照风险程度大小,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一级、正常二级、正常三级、关注一级、关注二级、关注三级、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级和损失级十个级别。前六级合称优良信贷资产,后四级合称不良信贷资产。各类(级)信贷资产核心定义分别为:(一)正常类:债务人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信贷资产本息。 正常一级:借款人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借款人在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产品市场份额较高,所在行业前景好。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正常二级:借款人经营状况稳定,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
4、录。借款人处于良性发展状态,规模适中,所在行业前景好。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能力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正常三级:借款人经营状况稳定,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所在行业发展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类: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信贷资产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关注一级: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稳定性一般,对借款人的持续偿债能力需加以关注。 关注二级: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稳定性和所在行业一般,存在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 关注三级: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
5、款人经营效益、经营性现金流量连续下降,存在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三)次级类: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其信贷资产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次级一级:借款人目前的还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不足值。此类贷款存在影响贷款足额偿还的明显缺陷,如果这些缺陷不能及时纠正,银行贷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 次级二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类:债务人无法偿还信贷资产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必要
6、的法律程序之后,信贷资产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预计损失在90以上。 十级别与五级分类类别的对应关系如下表:十级级别名称五级分类名称大类十级分类级数正常一级正常类优良1正常二级2正常三级3关注一级关注类4关注二级5关注三级6次级一级次级类不良7次级二级8可疑类9损失级10第三章 分类标准 第六条 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逾期天数矩阵图如下:本金或利息逾期情况未逾期逾期1-30天逾期31-60天逾期61-90天逾期91-120天逾期121-180天逾期181-270天逾期271-360天逾期361天以上保证金正常一级正常二级正常三级 关注一级关注二级关注三级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级质押正
7、常一级正常二级正常三级关注一级关注二级关注三级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级抵押正常二级正常三级关注一级关注二级关注三级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级可疑级保证正常三级正常三级关注一级关注二级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级可疑级损失级信用正常三级关注二级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级可疑级可疑级可疑级损失级第四章 风险分类流程第七条 小企业、自然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流程(一)每季次月初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对管户小企业、自然人信贷资产根据逾期情况和实际风险状况,对照风险十级分类标准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填制小企业、自然人风险分类批量处理明细表,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交叉复核、汇总,填制小企业、自然人风险认定汇总审批表,由经
8、营行负责人进行审定,签字确认并加盖经营行公章后将整套信贷风险分类认定资料交由支行风险监控官或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二)配备外派风险监控官的经营行或业务机构由其风险监控官对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进行最终审核认定,签署审定意见,并将相关资料进行专档保管。将风险分类审定意见反馈给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要求并督促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在本行风险十级分类系统内将分类结果及时进行调整,并将分类结果上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备案;未派驻外派风险监控官的经营行或业务机构将分类结果上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风险监控官进行最终审核认定;(三) 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及初分意见负责,经营行负
9、责人及风险监控官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最终认定意见负责。 第八条 非小企业、自然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流程(一)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按风险十级分类检查频率收集客户资料(包括借款人年检有效的主体资料、最近一季末的财务报表、最近一季的客户存款明细账流水、落实授信条件证明材料等),填制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工作底稿;(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逐户填制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认定审批表、撰写信贷资产风险认定报告、提供风险分类依据的证明材料,逐笔逐户向经营行(中心)负责人汇报信贷资产风险状况、拟分类意见和分类依据,由经营行(中心)负责人签署风险分类审查意见;(三)风险分类材料须由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及负责人签字后加盖本行公
10、章,配备风险监控官的经营行由经营行风险监控官复核无误后于按时(每季次月25日前)上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未配备风险监控官的经营行由经营行负责人审核后直接于按时(每季次月25日前)上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四)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在收到经营行上报的风险分类资料后,总/分行风险监控官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资料完整性,分类依据、初分意见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原则上在经营行上报材料1个月内须完成初审工作;(五)总/分行成立风险分类委员会,由风险分类委员会对信贷资产分类认定进行最终审核;(六)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与经营行风险分类结果一致的由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终审,如存在偏离或调级的则需上报风险
11、分类委员会进行终审;(七)风险分类委员会由总/分风险管理部召集,总/分行风险监控官逐笔逐户向风险分类委员会汇报信贷资产风险状况、经营行分类意见及分类依据、审查意见和建议,风险分类委员会对照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列明的风险分类标准,充分讨论,最终确定审定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全体参会人员签字备查;(八)风险分类委员会全体成员对审定意见负责,审定意见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最终认定结果,信贷资产风险认定工作结束后,将全部信贷资产风险审定意见告知经营行,纸质档案材料则由风险管理部进行专档保管,电子影像资料由支行(部门)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按要求录入十级分类系统,并将分类结果进行调整。第五章 风险资产十级
12、分类运用第九条 统一授信系统第十条 损失准备计提按审慎会计原则,应合理估计信贷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足额提取各类损失准备。风险十级分类将信贷资产分类更加细致,损失准备计提应根据十级分类合理估计每类资产应计提的损失准备。第十一条 贷后管理风险分类工作应与贷后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贷后检查作为风险分类的基础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债项风险特征,并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在贷后检查频度、深度和重点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管理措施。对正常、关注类信贷资产,应加强风险因素的识别和预警,防止资产质量向下迁徙;对次级和可疑类信贷资产,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频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对损失类信贷资产,仍应保证债权
13、证明和各种法律文书的合法有效,认真分析盘活的可能性,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组织核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 借款人自身素质:客户品质、经营情况、管理情况等(二) 借款人的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变化、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债务人的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还款意愿、区域风险等方面。(三) 信贷资产的担保情况: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财务实力、保证意愿、合法性以及保证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对抵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变现价值和能力进行分析,判断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四) 适当调整信贷资产的检查频率,对正常一级、正常二级适当降低检查频率,由原来的一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变成半年一次,正常三级资产维持一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对关注类资产,适当提高检查频率,密切跟踪不利因素的变化情况,采取风险缓释措施,促进信贷资产正常化;对次级类资产必须增加检查频率,可变成一个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注意查找或保全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防止担保物被转移或损毁,对风险程度较小的,应督促客户采取风险化解措施,追加有效担保,促使资产形态向关注类迁徙;对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应每半月进行检查,有必要的情况下必须启动法律手段进行清收,加快处置抵质押品。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