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xx总发〔xx〕234号,xx年7月16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盘活信贷资产存量,提高信贷资产盈利能力,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改善全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风险资本收益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指:我行与经认可的交易对手开展的以存量贷款合同为基础、以认可的信贷资产为标的、经我行与交易对手协商后签署信贷资产买卖合同,以约定的价格、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卖相应信贷资产的行为。
按照信贷资产转让金额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是否相同,信贷资产转让分为部分转让与全额转让;按照信贷资产转让的方向分为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与卖断业务。
第三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我行根据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购买贷款的行为。
第四条 “信贷资产卖断业务”是指:我行根据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出售我行贷款的行为。
第五条 我行需按照市场原则真实地转让、并且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及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
第六条 自信贷资产转让之日起,转让方在原贷款合同项下所转让资产的相应权利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贷款风险亦由受让方承担。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我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总行“统筹计划,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管理运行模式。
第八条 我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组织与管理
(一)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全行年度或阶段性资产负债管理目标;总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是全行资产转让买断业务的审议机构;总行金融市场业务信贷评审委员会是全行资产转让卖断业务的审议机构。
(二)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负责提出全行信贷资产转让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并负责下达实施计划;负责监测信贷资产转让计划的执行情况与执行进度。
(三)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牵头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负责协调金融市场部及授信管理部对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操作执行,负责跟踪报告信贷资产转让计划执行情况,并做好转让后的贷后管理相关检查工作。
(四)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根据全行资产转让计划,提出卖断信贷资产清单,牵头审核买断信贷资产风险质量,配合公司业务部进行全行信贷资产买卖计划的落实和管理,并做好信贷系统相关操作。
(五)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全行资产转让计划和市场需求,负责寻找信贷资产转让交易对手,并设计信贷资产转让方案;负责拟定信贷资产转让的最低收益率要求;指导分支机构具体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牵头落实转让手续。
(六)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
(七)总行风险及合规管理部负责审核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文本,为全行开展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提供风险评估意见,并进行合规后督检查。
(八)出让信贷资产的分支机构负责对出让的信贷资产进行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办理信贷资产转让手续,如办理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按法律法规要求通知借款人、担保人,以及档案移交,在业务结束后向总行报备。
(九)总行营业部负责做好买断信贷资产受让前的尽责调查和受让后管理工作,视同一般信贷客户进行管理。
第三章 交易对手与信贷资产
第九条 交易对手的选择。我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交易对手应为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银行及其他机构,且受让有关信贷资产属于其业务经营范围,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监管政策对其有关信贷业务及信贷资产受让业务的禁止性及限制性规定。在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中,应优先选择国有商业银行一、二级分支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
第十条 信贷资产的选择
(一)对交易对手已列入五级分类后三类的贷款及根据我行风险分类认定标准应列入五级分类后三类的贷款,我行不得开展信贷资产买断业务。
(二)采用最高额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不得开展信贷资产买断、卖断业务。
第四章 转让价格、合同与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转让价格。我行开展信贷资产买断与卖断业务,转让价格以如下方式确定:
(一)可以按照信贷资产本金原值转让信贷资产,也可以视转让资产资质优劣,溢价或折价转让信贷资产。
(二)转让利率原则按照原贷款合同确定的利率执行。
(三)转让费用。我行可以根据交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计提准备金。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根据业务品种不同计提相应贷款准备金:
(一)资产买断业务项下,按贷款转入金额和风险分类计提相应的贷款准备金。
(二)资产卖断业务项下,按照贷款转出金额相应减少计提贷款准备金。
第十三条 业务合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须按照我行相关合同文本审核规定提交法规部审核后方可签署。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
(一)信贷资产卖断业务
1、买入方划拨款项支付转让价款
(1)总行清算中心收到买入方划付的转让价款,会计分录为:
借:110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2620349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金(总行清算中心)
(2)总行清算中心将转让价款下划至信贷资产卖断涉及支行,会计分录为:
借:2620349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金(总行清算中心)
贷:2620349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金(涉及分支行)
(3)信贷资产卖断涉及分支行执行归还贷款交易,会计分录为:
借:2620349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金(涉及分支行)
贷:相关贷款及利息科目
其中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金与相关贷款及利息科目的差额部分,借或贷记其他营业外支出或其他营业外收入。
2、如由我行进行信贷资产后续管理,按以下方式进行会计核算
(1)借款人归还本金及利息,可在原贷款分支行用行内报单,将本息划至总行清算中心,会计分录为:
借: 201借款人单位账户
贷:407辖内往来(涉及分支行)
(2)总行清算中心收到上划的款项后,进行资金归集,会计分录为:
借:407辖内往来(总行清算中心)
贷:2620350收回信贷资产转让贷款本金(总行清算中心)
2620351收回信贷资产转让贷款利息(总行清算中心)
其中交割日前利息归我行所有,交割日后利息归买入方所有。
(3)总行清算中心向原买入方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2620350收回信贷资产转让贷款本金(总行清算中心)
2620351收回信贷资产转让贷款利息(总行清算中心)
贷:110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
(4)买入方支付我行管理费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110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5111010委托信贷资产手续费佣金收入
(二)信贷资产买断业务
1、我行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会计部门按新增贷款发放操作规程放款,并将放款款项划付卖出方。
(1)会计部门收到信贷放款通知书后,进行相关放款业务及资金划转操作,会计分录为:
借:相关贷款科目
贷:201—借款人
借:201—借款人
贷:2620349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金(涉及分支行)
(2)信贷资产买断涉及分支行将放款款项划至总行清算中心,会计分录为:
借:2620349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金(涉及分支行)
贷:2620349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金(总行清算中心)
(3)总行清算中心划付信贷资产转让款项至卖出方,会计分录为:
借:2620349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金(总行清算中心)
贷:110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
2、如由我行自行对买断的信贷资产进行后续管理,则按我行相关信贷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处理;如由他行对买断的信贷资产进行后续管理,则按以下方式进行会计核算
(1)借款人归还本金及利息,管理行向我行划付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110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2620350收回信贷资产转让贷款本金(总行清算中心)
2620351收回信贷资产转让贷款利息(总行清算中心)
(2)总行清算中心将该部分款项下划至信贷资产买断涉及支行,分计分录为:
借:2620350收回信贷资产转让贷款本金(总行清算中心)
2620351收回信贷资产转让贷款利息(总行清算中心)
贷:407辖内往来(总行清算中心)
(3)信贷资产买断涉及分支行将下划的款项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407辖内往来(涉及分支行)
贷:相关贷款及利息科目
(4)我行支付管理行信贷资产管理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5270601委托信贷资产手续费佣金支出
贷:110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
第五章 转让方与受让方责任
第十五条 信贷资产管理人。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可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贷款管理工作,并负责贷款利息、本金的收取;受让方也可以委托转让方继续负责贷款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正常还款下的双方责任。我行开展信贷资产买断与卖断业务时,受让方应承担贷款风险。如系转让方担任信贷资产管理人的,则应由转让方将本金收回后划转至受让方指定账户。如系部分转让项下借款人违约的,由转让方与受让方按所持贷款比例承担各自的贷款风险。
第十七条 提前还款下的双方责任。我行开展信贷资产买断与卖断业务时,被出售贷款的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按照原贷款合同有关规定执行,如原贷款合同未规定的,买断业务项下应取得受让方的同意;卖断业务项下应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
(一)我行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自转让之日起,贷款风险由贷款受让方承担。转让后如发生被出售贷款的借款人逾期还本付息的,应由贷款受让方进行索偿,贷款转让方予以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转让项下,由我行与交易对手共同行使求偿权,根据双方资产份额所占比例进行受偿。
(二)我行与交易对手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受让方应在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日将转让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否则应从应付未付之日起,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有关违约金由我行与交易对手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中给予明确。
第六章 授信管理
第十九条 对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标的资产贷款人应符合我行授信标准和要求,纳入我行对借款人的统一授信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对信贷资产卖断业务,标的资产不再纳入我行对借款人的统一授信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信贷资产买断业务,应按我行授信准入标准、管理要求及审批权限,履行授信审批程序。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当我行在信贷资产卖出业务中担任信贷资产管理人,或我行买入信贷资产、且未委托其他机构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时,我行相关分支行应认真履行好以下工作:
(一)对贷款进行贷后跟踪与检查,定期撰写跟踪报告,掌握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最新进展,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中出现的问题,在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中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受让方通报。
(二)及时向借款人发出付息通知,做好收息及还本工作,并及时将受让方的利息收益或本金划至受让方指定的账户。如我行未担任信贷资产管理人的,则应与信贷资产管理人保持经常性的信息沟通,维护我行的各项权利。
第二十三条 当我行买入信贷资产但委托其他机构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时,我行应与资产管理人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获取贷后检查报告,跟踪了解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最新进展情况,如果发现问题,应立即联系资产管理人并要求其协助落实保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分支行应建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台账,将有关客户资料、原贷款合同、贷款评估资料及相关转让合同及资料专夹保管。
第二十五条 分支行应在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授信管理部、金融市场部报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月报表》(报表格式见附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的资产买断与卖断业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xx总发[2010]71号)同时废止。
附件: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月报表
附件: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月报表
分支行(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编号
交易对手名 称
贷款借款人名称
转让种类(如买断、卖断)
转让币种与金 额
原贷款
总金额
原贷款发放日
转让日期
到期日
转让利率、费用及计息方式
备注
填表人: 复核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请于每月5个工作日内将报表报送到总行计财部、金融市场部及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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