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信息科技管理,健全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制和机制,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及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政策,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本行业务交易、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同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信息科技风险是指本行在运用信息科技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评估
2、、计量、监测和控制信息科技风险的全过程。 第三条 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评估、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本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本行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职责第四条 本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信息科技风险牵头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 负责在涉及信息安全、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合规性风险等方面,为业务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提供建议及相关合规性信息; (二) 负责实施持续信息科技风险评估,并跟踪整改意见的落实; (三) 负责监控和报告信息安全威胁和不合规事件的发生; (四) 其他有关职责。 风险管理部门信息科技风
3、险管理的具体职责由高级管理层根据本行信息科技的运用状况、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工具、手段和能力、人力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结合监管机构的具体要求进行确定,并逐步健全和完善。 第五条 本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全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具体实施工作,职责包括: (一) 负责贯彻执行本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根据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制定具体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程序,确保其有效实施; (二) 负责拟定本行信息科技预算和支出,并提交高级管理层审批; (三) 负责制定本行信息科技策略、标准和流程,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四) 负责本行信息科技内部控制; (五) 负责本行信息科技开发和项目管理; (六) 负
4、责本行信息系统和信息科技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升级; (七) 负责本行信息安全管理; (八) 负责本行灾难恢复计划的制定、演练和完善; (九) 负责本行信息科技外包和信息系统技术运维保障;其他有关职责。 信息科技管理部门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具体职责由高级管理层根据本行信息科技的运用状况、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工具、手段和能力、人力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结合监管机构的具体要求进行确定,并逐步健全和完善。 第六条 本行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为信息科技系统的应用部门,职责包括: (一) 信息科技应用主管部门负责信息科技项目的发起; (二) 信息科技应用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应用系统管理制度,并加以有效管理; (三) 负
5、责按照本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运用信息科技系统,并按要求加以有效管理; (四) 负责向信息科技部门与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报告信息科技系统运用过程中的风险,并按要求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第三章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七条 本行应制定符合总体业务规划的信息科技战略、信息科技运行计划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计划,确保配置足够人力、财力资源,维持稳定和安全的信息科技环境。 第八条 第八条 本行应制定持续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确定信息科技中存在隐患的区域,评价风险对业务的潜在影响,对风险进行排序,并确定风险防范措施及所需资源的优先级别。 第九条 第九条 本行应依据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全
6、面的风险防范措施。防范措施应包括: (一) 制定明确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定期进行更新和公示。 (二) 确定潜在风险区域,并对这些区域进行详细和独立的监控,实现风险最小化。建立适当的控制框架,以便于检查和平衡风险;定义每个业务级别的控制内容,包括: 1 最高权限用户的审查; 2 控制对数据和系统的物理和逻辑访问; 3 访问授权以“必须知道”和“最小授权”为原则; 4 审批和授权; 5 验证和调节。 第十条 本行应建立持续的信息科技风险计量和监测机制,应包括: (一) 建立信息科技项目实施前及实施后的评价机制; (二) 建立定期检查系统性能的程序和标准; (三) 建立信息
7、科技服务投诉和事故处理的报告机制; (四) 建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机制; (五) 安排供应商和业务部门对服务水平协议的完成情况进行定期审查; (六) 定期评估新技术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已使用软件面临的新威胁; (七) 定期进行运行环境下操作风险和管理控制的检查; (八) 定期进行信息科技外包项目的风险状况评价。 第十一条 本行应按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信息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制度,并使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并遵照执行。确保购买和使用合法的软硬件产品,禁止侵权盗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本行应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人员并配备所需的物力和财力
8、资源,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三条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充分了解本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方法。 第四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本行应建立和实施信息分类和保护体系,使所有员工了解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并组织提供必要的培训,让员工充分了解其职责范围内的信息保护流程。 第十五条 本行应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职能。该职能应包括建立信息安全计划和保持长效的管理机制,提高全体员工信息安全意识,就安全问题向其他部门提供建议,并定期向计算机安全领导小组提交本行信息安全评估报告。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应包括信息安全标准、策略、实施计划和持续维护计划。信息安全策略应涉及以下
9、领域: (一) 安全制度管理; (二) 信息安全组织管理; (三) 资产管理; (四) 人员安全管理; (五) 物理与环境安全管理; (六) 通信与运营管理; (七) 访问控制管理; (八) 系统开发与维护管理; (九) 信息安全事故管理; (十) 业务连续性管理; (十一) 合规性管理。 第十六条 本行应建立有效管理用户认证和访问控制的流程。用户对数据和系统的访问必须选择与信息访问级别相匹配的认证机制,并且确保其在信息系统内的活动只限于相关业务能合法开展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用户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或离开本行时,应在系统中及时检查、更新或注销用户身份。 第十七条 本行应确保设立物理安全保护区域,包
10、括计算机中心或数据中心、存储机密信息或放置网络设备等重要信息科技设备的区域,明确相应的职责,采取必要的预防、检测和恢复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本行应根据信息安全级别,将网络划分为不同的逻辑安全域(以下简称为域)。应该对下列安全因素进行评估,并根据安全级别定义和评估结果实施有效的安全控制,如对每个域和整个网络进行物理或逻辑分区、实现网络内容过滤、逻辑访问控制、传输加密、网络监控、记录活动日志等。 (一) 域内应用程序和用户组的重要程度; (二) 各种通讯渠道进入域的访问点; (三) 域内配置的网络设备和应用程序使用的网络协议和端口; (四) 性能要求或标准; (五) 域的性质,如生产域或测试域、内
11、部域或外部域; (六) 不同域之间的连通性; (七) 域的可信程度。 第十九条 本行应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所有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系统软件的安全: (一) 制定每种类型操作系统的基本安全要求,确保所有系统满足基本安全要求; (二) 明确定义包括终端用户、系统开发人员、系统测试人员、计算机操作人员、系统管理员和用户管理员等不同用户组的访问权限; (三) 制定最高权限系统账户的审批、验证和监控流程,并确保最高权限用户的操作日志被记录和监察; (四) 要求技术人员定期检查可用的安全补丁,并报告补丁管理状态; (五) 在系统日志中记录不成功的登录、重要系统文件的访问、对用户账户的修改等有关重要事项,手动或自
12、动监控系统出现的任何异常事件,定期汇报监控情况。 第二十条 本行应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所有信息系统的安全: (一) 明确定义终端用户和信息科技技术人员在信息系统安全中的角色和职责; (二) 针对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采取有效的身份验证方法; (三) 加强职责划分,对关键或敏感岗位进行双重控制; (四) 在关键的接合点进行输入验证或输出核对; (五) 采取安全的方式处理保密信息的输入和输出,防止信息泄露或被盗取、篡改; (六) 确保系统按预先定义的方式处理例外情况,当系统被迫终止时向用户提供必要信息; (七) 以书面或电子格式保存审计痕迹; (八) 要求用户管理员监控和审查未成功的登录和用户
13、账户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行应制定相关策略和流程,管理所有生产系统的活动日志,以支持有效的审核、安全取证分析和预防欺诈。日志可以在软件的不同层次、不同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上完成,日志划分为两大类: (一) 交易日志。交易日志由应用软件和数据库管理系统产生,内容包括用户登录尝试、数据修改、错误信息等。 (二) 系统日志。系统日志由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和路由器等生成,内容包括管理登录尝试、系统事件、网络事件、错误信息等。本行应保证交易日志和系统日志中包含足够的内容,以便完成有效的内部控制、解决系统故障和满足审计需要;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所有日志同步计时,并确保其完整性。在例
14、外情况发生后应及时复查系统日志。交易日志或系统日志的复查频率和保存周期应由信息科技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决定,并报金融电子化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行应采取加密技术,防范涉密信息在传输、处理、存储过程中出现泄露或被篡改的风险,并建立密码设备管理制度,以确保: (一) 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加密技术和加密设备; (二) 管理、使用密码设备的员工经过专业培训和严格审查; (三) 加密强度满足信息机密性的要求; (四) 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管理流程,尤其是密钥和证书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行应配备切实有效的系统,确保所有终端用户设备的安全,并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抽查,包括台式个人计算机(PC)
15、、便携式计算机、柜员终端、自动柜员机(ATM)、存折打印机、读卡器、销售终端(POS)和个人数字助理(PDA)等。 第二十四条 本行应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严格管理客户信息的采集、处理、存贮、传输、分发、备份、恢复、清理和销毁。 第二十五条 本行应对所有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充分掌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了解违反规定的后果,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 第五章 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行应配备足够的资源,对信息系统进行需求分析、规划、采购、开发、测试、部署、维护、升级和报废,制定制度和流程,管理信息科技项目的优先排序、立项、审批和控制。项目实施部门应定期向金融电
16、子化建设领导小组提交重大信息科技项目的进度报告,由其进行审核,进度报告应当包括计划的重大变更、关键人员或供应商的变更以及主要费用支出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行应认识到信息科技项目相关的风险,包括潜在的各种操作风险、财务损失风险和因无效项目规划或不适当的项目管理控制产生的机会成本,并采取适当的项目管理方法,控制信息科技项目相关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本行应采取适当的系统开发方法,控制信息系统的生命周期。典型的系统生命周期包括系统分析、设计、开发或外购、测试、试运行、部署、维护和退出。所采用的系统开发方法应符合信息科技项目的规模、性质和复杂度。 第二十九条 本行应制定相关控制信息系统变更的制度和流程,
17、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维护性,其中应包括以下要求: (一) 生产系统与开发系统、测试系统有效隔离; (二) 生产系统与开发系统、测试系统的管理职能相分离; (三) 除得到管理层批准执行紧急修复任务外,禁止应用程序开发人员进入生产系统,且所有的紧急修复活动都应立即进行记录和审核; (四) 将完成开发和测试环境的程序或系统配置变更应用到生产系统时,应得到信息科技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联合批准,并对变更进行及时记录和定期复查。 第三十条 本行应制定并落实相关制度、标准和流程,确保信息系统开发、测试、维护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三十一条 本行应建立并完善有效的问题管理流程,以确保全面地
18、追踪、分析和解决信息系统问题,并对问题进行记录、分类和索引;对完成紧急恢复起至关重要作用的任务和指令集,应有清晰的描述和说明,并通知相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行应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控制系统升级过程。当设备达到预期使用寿命或性能不能满足业务需求,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或应用软件必须升级时,应及时进行系统升级,并将该类升级活动纳入信息科技项目,接受相关的管理和控制,包括用户验收测试。 第六章 信息科技运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行在选择数据中心的地理位置时,应充分考虑环境威胁(如是否接近自然灾害多发区、危险或有害设施、繁忙或主要公路),采取物理控制措施,监控对信息处理设备运行构
19、成威胁的环境状况,并防止因意外断电或供电干扰影响数据中心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本行应严格控制第三方人员(如服务供应商)进入安全区域,如确需进入应得到适当的批准,其活动也应受到监控;针对长期或临时聘用的技术人员和承包商,尤其是从事敏感性技术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查程序,包括身份验证和背景调查。 第三十五条 本行应将信息科技运行与系统开发和维护分离,确保信息科技部门内部的岗位制约;对数据中心的岗位和职责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存交易记录,采取必要的程序和技术,确保存档数据的完整性,满足安全保存和可恢复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行应制定详尽的信息科技运行操作说
20、明。如在信息科技运行手册中说明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任务、工作日程、执行步骤,以及生产与开发环境中数据、软件的现场及非现场备份流程和要求(即备份的频率、范围和保留周期)。 第三十八条 本行应建立事故管理及处置机制,及时响应信息系统运行事故,逐级向相关的信息科技管理人员报告事故的发生,并进行记录、分析和跟踪,直到完成彻底的处置和根本原因分析。本行应建立服务台,为用户提供相关技术问题的在线支持,并将问题提交给相关信息科技部门进行调查和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行应建立连续监控信息系统性能的相关程序,及时、完整地报告例外情况;该程序应提供预警功能,在例外情况对系统性能造成影响前对其进行识别和修正。 第四十条
21、本行应制定容量规划,以适应由于外部环境变化产生的业务发展和交易量增长。容量规划应涵盖生产系统、备份系统及相关设备。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本行应及时进行维护和适当的系统升级,以确保与技术相关服务的连续可用性,并完整保存记录 (包括疑似和实际的故障、预防性和补救性维护记录),以确保有效维护设备和设施。 第四十二条 本行应制定有效的变更管理流程,以确保生产环境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紧急变更在内的所有变更都应记入日志,由信息科技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审核签字,并事先进行备份,以便必要时可以恢复原来的系统版本和数据文件。紧急变更成功后,应通过正常的验收测试和变更管理流程,采用恰当的修正以取代紧急变更。
22、第七章 业务连续性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行应根据自身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制定适当的业务连续性规划,以确保在出现无法预见的中断时,系统仍能持续运行并提供服务;定期对规划进行更新和演练,以保证其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本行应评估因意外事件导致业务运行中断的可能性及其影响,包括评估可能由下述原因导致的破坏: (一) 内外部资源的故障或缺失(如人员、系统或其他资产); (二) 信息丢失或受损; (三) 外部事件(如战争、地震、台风等)。 第四十五条 本行应采取系统恢复和双机热备处理等措施降低业务中断的可能性,并通过应急安排和保险等方式降低影响。 第四十六条 本行应建立维持运营连续性策略的文档,并制定
23、对策略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沟通的计划。其中包括: (一) 规范的业务连续性计划,明确降低短期、中期和长期中断所造成影响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资源需求(如人员、系统和其他资产)以及获取资源的方式; 2 运行恢复的优先顺序; 3 与内部各部门及外部相关各方(尤其是监管机构、客户和媒体等)的沟通安排。 (二) 更新实施业务连续性计划的流程及相关联系信息。 (三) 验证受中断影响的信息完整性的步骤。 (四) 当本行的业务或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对本条(一)到(三)进行审核并升级。 第八章 外包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行不得将信息科技管理责任外包,同时应合理谨慎监督外包职能的履行。 第四十八条 本
24、行实施重要信息科技外包(如数据中心和信息科技基础设施等)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须经必要的分析、论证和审查程序,并报本行金融电子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十九条 本行在进行有关信息科技外包活动时,应对服务商进行尽职调查,并重点评估下述有关内容: (一) 管理能力和行业地位; (二) 财务稳健性; (三) 经营声誉和企业文化; (四) 技术实力和服务质量; (五) 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六) 对银行业的熟悉程度; (七) 对其他银行提供服务的情况; (八) 本行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本行在签署外包协议或对外包协议进行重大变更前,应做好风险评估和论证,并重点关注: (一) 分析外包是否适合本
25、行的组织结构和报告路线、业务战略、总体风险控制,是否满足本行履行对外包服务商的监督义务; (二) 考虑外包协议是否允许本行监测和控制与外包相关的操作风险,对于外包实施过程中拒绝本行监测和控制外包相关操作风险的外包条款应予以拒绝; (三) 应明确外包服务商的基本准入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审查和评估程序,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商的财务稳定性和专业经验,对外包服务商进行风险评估,考查其设施和能力是否足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 考虑外包协议变更前后实施的平稳过渡(包括终止合同可能发生的情况); (五) 关注可能存在的集中风险,如多家商业银行共用同一外包服务商带来的潜在业务连续性风险。 第五十一条 本行在
26、与外包服务商合同谈判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 对外包服务商的报告要求和谈判必要条件; (二) 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内部审计、外部审计能执行足够的监督; (三) 通过界定信息所有权、签署保密协议和采取技术防护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和其他信息; (四) 担保和损失赔偿是否充足; (五) 外包服务商遵守监管部门和本行有关信息科技风险制度和流程的意愿及相关措施; (六) 外包服务商提供的业务连续性保障水平,以及提供相关专属资源的承诺; (七) 第三方供应商出现问题时,保证软件持续可用的相关措施; (八) 变更外包协议的流程,以及本行或外包服务商选择变更或终止外包协议的条件,例如: 1 本行或外
27、包服务商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发生变化; 2 本行或外包服务商的业务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3 外包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不充分,造成本行不能履行监督义务。 第五十二条 本行所有信息科技外包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或协议应包括以下相关条款: (一) 外包服务的范围和标准; (二) 外包服务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三) 外包服务的业务连续性; (四) 外包服务的审计和检查; (五) 外包争端的解决和安排; (六) 未履行责任的赔偿、补救和追索权。 第五十三条 本行在实施双方关系管理,以及起草服务水平协议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 提出定性和定量的绩效指标,评估外包服务商为本行
28、及其相关客户提供服务的充分性; (二) 通过服务水平报告、定期自我评估、内部或外部独立审计进行绩效考核; (三) 针对绩效不达标的情况调整流程,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十四条 本行应加强信息科技相关外包管理工作,确保本行的客户资料等敏感信息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以下措施: (一) 实现本行客户资料与外包服务商其他客户资料的有效隔离; (二) 按照“必须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对外包服务商相关人员授权; (三) 要求外包服务商保证其相关人员遵守保密规定; (四) 应将涉及本行客户资料的外包作为重要外包,并加以有效管理; (五) 严格控制外包服务商再次对外转包,采取足够措施确保本行相关信息的安全;
29、(六) 确保在中止外包协议时收回或销毁外包服务商保存的所有客户资料。 第五十五条 本行在开展跨境外包活动时,应审慎评估境外国家的经济与政治环境、技术风险以及境外权限的法律和管制风险;同时要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的安全。 第五十六条 本行在信息科技外包实施后,应实行全程的跟踪监控管理,必要时可以聘请专门的信息科技监理机构对外包服务实施监督和考核,以保证外包的质量。 第五十七条 本行应建立恰当的应急措施,应对外包服务商在服务中可能出现的重大缺失。尤其需要考虑外包服务商的重大资源损失、重大财务损失和重要人员的变动,以及外包协议的意外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行所有信息科技外包合同应由信息科技风
30、险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和金融电子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本行应设立流程定期审阅和修订服务水平协议。 第五十九条 本行在准备实施重要信息科技外包时,应以书面材料正式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六十条 本行对上述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将根据本行信息科技技术发展水平、人力、物力等资源匹配情况,逐步落实和完善。 第六十一条 本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内容根据本行信息科技工作的进展与变化,并结合监管要求,适时修订与补充。 第九章 信息科技风险报告 第六十二条 本行内部的信息科技风险报告渠道 (一) 信息科技应用部门和机构应定期、及时向信息科技部门和风险管理部报告信息科技风险状况。 (二) 信息科技部门应定期
31、向风险管理部门和高级管理层报告信息科技风险状况。 (三) 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本行信息科技风险状况。 (四) 本行重大信息科技风险事件,应及时报告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行内部的信息科技风险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 信息科技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及程序的变更情况。 (二)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制度的遵守情况。 (三)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制度的有效性。 (四) 内部和外部审计情况。 (五)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六) 不同层次和种类的报告所遵循的发送范围、程序和频率,应根据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六十
32、四条 对监管机构的信息科技风险报告 (一) 本行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报监管机构备案。 (二) 本行应向监管机构报送与信息科技风险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报告。 (三) 本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信息科技风险的状况及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应提交外部审计报告。 (四) 对于监管机构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本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问题,或监管机构对本行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提出整改建议,本行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五) 本行发生的重大信息科技风险事件的,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六十五条 本行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和规范地披露信息科技风险状况。 第十章 内部审计
33、 第六十六条 本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职能应与信息科技审计职能分开,应在内部审计部门设立专门的信息科技风险审计岗位。 第六十七条 本行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包括: (一) 负责拟定和实施信息科技审计制度和流程; (二) 制定、实施和调整审计计划,检查和评估本行信息科技系统和内控机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 检查整改意见是否得到落实; (四) 执行信息科技专项审计。信息科技专项审计,是指对信息科技安全事故进行的调查、分析和评估,或审计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认为必要的特殊事项进行的审计; (五) 对信息科技整个生命周期和重大事件等进行审计。第六十八条 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确保内部审计部
34、门配备足够的资源和具有专业能力的信息科技审计人员,独立于本行的日常活动,具有适当的授权访问本行的记录。 第六十九条 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对相关系统及其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 第七十条 本行应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信息科技应用情况,以及信息科技风险评估结果,决定信息科技内部审计范围和频率。但至少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第七十一条 本行在进行大规模系统开发时,应要求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参与,保证系统开发符合本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标准。 第十一章 外部审计 第七十二条 本行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
35、构进行信息科技外部审计。 第七十三条 本行在委托审计过程中,应确保外部审计机构能够对本行的硬件、软件、文档和数据进行检查,以发现信息科技存在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要商业、技术保密信息除外。 第七十四条 本行在实施外部审计前应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充分沟通,详细确定审计范围,不应故意隐瞒事实或阻挠审计检查。 第七十五条 本行应做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对本行执行信息科技的相关审计或检查工作。 第七十六条 外部审计机构根据授权出具的审计报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阅批准后具有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同等的效力,本行应根据该审计报告提出整改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整改。 第七十七条 本行在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外部审计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并督促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本行的商业秘密和信息科技风险信息,防止其擅自对本银行提供的任何文件进行修改、复制或带离现场。 第十二章 罚则和附则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事项,应按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