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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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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管理,规范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质量和时效,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风险)信息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和案件信息。 第三条 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定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 本行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 (二) 本行客户

2、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 (三) 本行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 (四) 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 (五) 本行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 (六) 本行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 (七) 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本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第四条 案件信息是指银行案件处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案件的信息。 第五条 特殊案件及例外情况统计归类标准 (一) 商业贿赂类案件。单纯商业贿赂类案件不纳入本行案件统计范畴,但若案件中除商业贿赂行为外,存在金融诈骗、违法放贷等符合上述本行案件定义的行为,纳入本行案件统计范畴。 (二) 本行从业人员或客户

3、遭受人身伤害类案件。在本行营业场所和办公场所内,针对本行从业人员或客户的人身安全实施暴力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纳入笫三类案件进行统计。 (三) 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类案件。本行从业人员违规使用本行重要空白凭证、公章等,套取本行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纳入第一类案件进行统计。 (四) 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 POS 机套现等案件。外部人员实施的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 POS 机套现等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后,除有证据证明本行及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

4、行为的以外,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按月报送案件数据。 第六条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总行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称总行案防领导小组)作为本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最高决策领导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 负责审核确认各类案件风险信息报告; (二) 负责确定案件风险事件调查单位; (三) 负责审议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其他重大决策。 第八条 总行案件防控工作办公室(下称总行案防办公室)作为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执行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 负责案件风险信息的初步审核、报告; (二) 负责建立和管理案件(风险)信息台账; (三) 负责向监管机构报送

5、案件(风险)相关信息报告; (四) 负责完成总行案防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总行案防办公室上述职责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履行。 第九条 各分行、中心支行及总行各部室负责本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 负责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报告; (二) 负责及时报送案件司法结论报告; (三) 负责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案件风险信息及案件信息报送流程 第十条 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案发机构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或知晓事件发生的 30 分钟内)向所在层级的案防办公室报告。各分行、中心支行案防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向总行案防办公室进行报告,并于 1 个工作日内提交案

6、件风险信息报告。 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原则上采用逐级报告的方式,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风险事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越级报告。 对于符合本行突发金融风险事件报告与应急处置管理办法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同时按该制度要求进行报送。 第十一条 案件风险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 事发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 (二) 涉及人员及情况; (三) 风险情况及预判; (四) 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 事发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 (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上报时了解的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 总行案防办公室接到案件风险信息报

7、告后,应及时向总行案防领导小组报告。总行案防领导小组确定核查部门,对上报的风险事件进行核查和确认。 经总行案防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总行案防办公室向监管部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快报,主要包括事发时间、案件(风险)事件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风险情况、金额损失预判等(详见附录 1)。 第十四条 各机构若发生成功堵截案(事)件,即因人防、物防或技防措施阻碍或终止违法犯罪行为,未造成资金损失的案件或事件,也应向总行案防办公室进行报告,经总行案防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总行案防办公室向监管部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快报,并在标题中注明“成功堵截”字样。 成功堵截案(事)件不纳入案件统计。 第十五条 核查部门对案件风险事件进

8、行核查后,应将核查结果向总行案防领导小组汇报。 经审议确认不构成案件的,由总行案防办公室向监管部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详见附录 2)。 经审议确认为案件的,由总行案防办公室在案件确认后 1 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详见附录3)。 第十六条 案件的确认标准为: (一) 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二) 本行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的; (三) 银监局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的; (四) 本行工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十七条 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发案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 (二) 涉及人员及情况;

9、(三) 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 (四) 当期挽回损失金额,包括:当期收回的现金和已查扣的其他资产,“当期挽回损失金额”=“涉案金额”-“风险金额”; (五) 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六) 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 (七)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案件涉及金额以立案时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 第十八条 案发机构应于每季后 3 日内向总行案防办公室报送“案件挽回损失清单”(详见附录 4),反映上季度辖内案件损失挽回情况,若有为挽回案件损失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可附文字说明一并报送。 总行案防办公室应于每季后5日内向监管部门报送全行“案件挽回损失清单”。 第十九条 案件经法院判决后 3

10、个工作日内,由案发机构向总行案防办公室报送案件司法结论报告(详见附录 5),经总行案防办公室审核后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四章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 第二十条 总行案防办公室首次接到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后,应建立台账登记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和案件信息台账。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事发机构名称、事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事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案件信息台账包括: (一) 案件信息:发案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二) 案件调查情况: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

11、法机关的侦查情况等。 (三) 案件审结情况: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及审核意见,采取的监管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 (四) 后续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评价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案件风险信息经确认为案件后,总行案防办公室应当将原案件风险信息台账转登记为案件信息台账。 第二十三条 案件风险信息经确认撤销后,总行案防办公室应当立即在台账中登记撤销。 第二十四条 台账登记原则上应当在各环节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登记内容应当要素完整,且与向监管机构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报告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 台账是案件处置工作档案的起始部分,应当与此后案件处置各个环节形成的记录、纪要、报告和分析资料等,作

12、为案件处置工作档案材料,统一存档。 第五章 罚则及附则第二十六条 对于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将按照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进行尽职调查并给予问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银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管理办法(*银发2012427 号)同时废止。 附录:1.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2.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3.案件风险信息确认报告 4.案件挽回损失清单 5.案件司法结论报告 附录1: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年 期 签发人:单位名称(盖章) 一、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二、涉及人员及情况; 三、风险情况、

13、金额损失预判;四、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事发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承办部门: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录2: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撤销报告号: 年 期 签发人单位名称(盖章) (据以判断不构成案件的理由及依据) 据此情况,我单位认为此事件不构成案件,特此报告进行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承办部门:主办人: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附录3: 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确认报告号: 年 期签发人: 单位名称(盖章) (案件信息应含以下内容: 一、发案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二、涉及人员及情况; 三、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四、当期挽回损失金额; 五、 已经或可

14、能造成的影响; 六、 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据此情况,我单位认为此事件已构成案件,特此报告进行案件信息确认。 承办单位: 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录4: 案件挽回损失清单 报告单位: 报送日期: 年 季度 案件确认报告号 案件名称 涉案金额 报告挽回损失金额 累计挽回损失金额 风险敞口 现金 其他资产估值 现金 其他资产估值 合计 说明:1.本表反映上季度案件(包括以前年度案件)挽回损失情况,应于季后 5日内报。 2.“案件确认报告号”需填报“年 期”。 3“报告期挽回损失金额”加上前期挽回损失金额之和为“累计损失金额”,“涉案金额”“累计挽回损失金额”“风险敞口” 附录5: 案件司法结论报告 年 月 日 签发人:单位名称(盖章) - (主要内容:一、机构名称; 二、 发案时间、立案时间、司法判决时间; 三、 “案件信息确认报告”期号、报送时间、涉案金额;四、涉及人员、司法结论;五、风险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办单位:主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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