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议事和决策的原则 一、明确议事依据。在讨论决定事项之前,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的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结合实际确定应当把握的具体原则,保证党委正确决策。 二、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不得以书记和副书记碰头、个别征求意见、文件批传等方式决定。 三、符合会议法定人数,党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到会方可举行。书记、副书记均不在位时,一般不得召开党委会会议;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开会时,可以临时指定负责同志召集。 四、平等议事。讨论决定问题时,书记、副书记与委员具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应当尊重委员的意见,不允许压制不同意见、搞个人专断。 五、少数服从多数。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个人对党委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在党委决定未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六、回避。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凡涉及与会人员或者其亲属的,本人应当按照规定回避。 七、保密。对会议内容除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