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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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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年7月26日印发)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资是指**集团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各种津补贴等。 第三条 岗位工资是指按员工所任职务或所在岗位确定的工资;绩效工资是指按员工取得的工作业绩给予的奖励性工资;津补贴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给予员工的辅助性补贴,分为出勤性津补贴和非出勤性津补贴。出勤性津补贴包括野外生活补贴、特岗津贴、夜班津贴、治超津贴等。非出勤性津补贴包括年功工资、技术及技能岗位津贴。 第四条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每年确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确定绩效工资标准,按照考核情况发放。 第五条员工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第六条员工工资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拖欠。如临时性用工约定一次工作事项的,要在员工完成该事项后即时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为每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El或者休息日,要提前支付工资。 第七条员工工资要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替代,并提倡通过金融机构代理的方式发放。 第八条 向员工支付工资或者委托金融机构代理支付工资时,应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 第九条工资支付表按月编制,并至少保存三年备查。工资支付表主要包括工资的支付项目、数额、时间、领取工资者的签名等。员工有权向本单位主管部门索取清单或者查询个人工资收入情况。 第十条下列税费由各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本人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若与员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办理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员工本人应得的工资。 第十二条工伤假期工资。员工因工发生事故造成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除出勤性津补贴外,其余部分全额发给。 第十三条病假假期工资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实际工作年限l0年以下(含10年),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实际工作年限l0年以上、l5年以下(含15年),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80%;实际工作年限l5年以上、20年以下(含20年),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85%;实际工作年限20年以上、25年以下(含25年),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90%;实际工作年限25年以上、30年以下(含30年),发给本人工资收人的95%;实际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l00%。 (工资收入是指岗位工资和非出勤性津补贴)。 (二)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享受省级以上政府津贴的专家并一直保持荣誉或待遇的员工,在医疗期内,其岗位工资、非出勤性津补贴全额发给,绩效工资按50%发给。 第十四条员工在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全额发给岗位工资、非出勤性津补贴和绩效工资。各单位要尽量安排员工在当年休年休假,**集团总部、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休假的要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其标准按本人年休假天数与日工资的2倍计算。 第十五条哺育假期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60%发给,非出勤性津贴全额发给。 第十六条事假期间工资。员工请事假按日扣发本人岗位工资、出勤性津补贴,绩效工资依据出勤天数发放(请假l-7天,按日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请假天数超过8天,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 旷工期间工资。当月旷工3天以下(不含3天)者,按日扣发本人岗位工资、出勤性津补贴,扣发本人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当月旷工3天(含3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 第十八条员工被依法拘留、逮捕或者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不支付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工资。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但未解除劳动合同,且本人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员工在试用期内的; (二)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被用人单位降低或者扣除工资的; (三)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四)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且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未做约定,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 第二十条各单位工会依法对支付员工工资进行监督,各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第二十一条员工有权向**集团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工资支付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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