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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地下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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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地下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严格按监控量测信息指导公司在建地铁、隧道及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有效监控地下工程构筑物安全状况和周边环境影响,杜绝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所有在建地铁、隧道、深基坑及类似地下工程项目。 第三条 监控量测应纳入施工工序,并贯穿施工的全过程,为施工管理及时提供以下信息: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稳定性;支护体系承载能力和安全信息;工序的合理施作时间;验证有关设计参数等。 第二章 监控量测方案 第四条 地下工程施工前,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施工调查,收集并分析以下资料,形成调查报告,以便确定监测

2、等级,提供监控量测方案编制依据。 需调查分析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以及设计提出的监测要求、勘察成果文件、地下管线图及地形图、周边构(建)筑物状况(建筑年代、基础及结构形式等)、周边构(建)筑物及有关设施的现状及裂缝开展情况、周边工程施工情况、地方或业主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等。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应依据铁路隧道工程施工技术指南(TZ204-2008)和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08-2001-2006)以及现行有效的监控量测规范和地铁、隧道、深基坑等地下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等相关法规,根据调查报告,结合工程规模、工程特点、施工组织设计所确定的施工方法,编制监控量测方案。 第

3、六条 监控量测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包括设计概况、工程性质、主要施工方案等); 2.工程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状况; 3.监控量测的目的和依据; 4.监测管理流程; 5.监测点设置原则; 6.监测项目及内容、监测点的布置及其平面图和立面图; 7.监测方法和精度; 8.监测频率和监测进度; 9.监测报警值控制标准; 10.监测成果和检测报告的主要内容; 11.监测人员组织和主要仪器设备等。 第七条 监控量测方案应按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技2011179号)要求,履行报批程序,并报监理、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管理与资源配置 第八条 地下工程监控量测实行公司、子

4、分公司(工程指挥部(经理部)、项目经理部三级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地下工程监控量测工作由技术中心归口管理,由一名主管工程师负责,一名测量工程师和一名试验工程师配合,定期收集分析各子分公司或工程指挥部(经理部)上报的监控量测工作简报,发现异常时直接向分管领导和直管领导汇报,并组织召开分析会,研究确定解决措施。技术中心应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到现场检查或进行实测实量,掌握监控量测实际情况。 第十条 各子分公司、必须配备2名专职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监控量测管理工作,建立监控量测台帐,及时掌握现场情况,每周五定期向公司技术中心上报监控量测工作简报,具体见附件1。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若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

5、从事监控量测工作,必须配备2名专职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监控量测管理工作。 若不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从事监控量测,必须成立监控量测小组,小组成员至少由一名组长和两名技术人员组成,且不得随意更换。监控量测组长从事监测工作不得少于2年,且熟悉各种监测规范、标准、仪器的使用,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施工经验。 项目经理部监控量测组长或负责人须每天出具监控量测日报(日报参考格式见附件2、附件3,深基坑工程监控量测项目可根据附件2内容进行调整),并上报项目总工和项目经理审核签字;按要求编制监控量测周报(参考格式见附件4、附件5),报送上一级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监控量测小组必须配置满足相关规范及设

6、计文件要求的配套监控量测设备,并定期检校,满足精度要求后方能使用。 第四章 监控量测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按批准后的监控量测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经理是监控量测方案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监控量测负总责。 第十四条 监控量测基准点应在施工前埋设,并经过观测确定其稳定后,方可使用;监测期间应定期联测,确认其稳定性,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正常使用。工作基点和监测点的设置应满足设计要求,设立明确的标识,采取稳妥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同一工程的监测,应固定观测人员、固定监测仪器、采用相同的观测方法和观测线路进行施测。 第十六条 监控量测原始数据必须采用绝对值,并及时做好收集整理工作。现场监测时

7、应进行闭合测量,不合格的须立即重测,并保留原始数据,以备复查。 第十七条 监测工程中应进行巡视检查,记录地下工程周围地面及建(构)筑物裂缝、沉陷、倾斜等变化,施工工况,地质变化、荷载变化、支护结构质量、渗漏情况等。 第十八条 监测外业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内业数据录入,并须经两人交替核对。 第五章 监测数据管理 第十九条 现场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项目经理部监控量测负责人应按第十一条要求,及时编制报送监测日报、周报、月报。 第二十条 当监测值达到预(报)警值或出现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加密或连续监测,并立即通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时进行原因分析,制定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监控量测

8、资料应按要求定时、定期上报监理、业主,并签署意见后存档。 第二十二条 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应认真分析每天的监控量测日报,并签署下一步施工意见。当发现数据异常或超过预(报)警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分析原因,上报监理、业主及上级主管单位,待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技术管理部门应对经项目总工、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的监控量测报告向项目副经理、安质人员、技术主管、施工员等进行传递,以使每一位施工管理人员了解地下工程安全状态。 第六章 对委托监测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可以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监控量测工作,并与受委托的监测单位签订监控量测合同,明确双

9、方责任范围。 监测单位应持有与项目要求相应的监测资质,原则上应持有测绘甲级资质或同等监测资质,且有2个以上类似工程监控量测经验。 第二十五条 监测单位的监测人员必须持有测绘或监控量测执业资格证书。监测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监测工作经验,且从事过2个以上类似工程的监控量测工作。监测人员应满足项目监测需要和合同要求,且不得随意更换。如发现监测人员责任心不强,能力或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应责令监测单位立即更换人员,情节严重的,应终止合同,更换监测单位,并上报监理和业主,追究监测单位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测单位配备仪器设备的数量、精度、性能,应满足项目监测内容需要,并定期检定。 第二十七条

10、监测单位应按批准后的监控量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方案和合同规定的要求及时向项目经理部、监理、业主等管理单位提交监测报告。监测报告提供的数据、图表应客观、真实、准确,并应有编制人、复核人、审核人、审定人签名,加盖企业行政章。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应配合监测单位加强对监测点位的保护,监测单位应对破坏的点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进行重置测量。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应按第十一条要求,配备具有一定监控量测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管理监测单位,收集并审查监测单位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代码证等企业资质、监测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操作证书等人员资质、仪器设备合格证书及检定证书等;监督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执行,审核监测单位提交的监控量测报告,抽查主要监测项目的观测并全程旁站。 第三十条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自身人员和设备状况,组织实施一些能够自行监测的必测项目,并对设计文件和监控量测方案中规定的主要监测项目进行必要的抽样监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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