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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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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有效性,扶优扶强,避免反复检验,规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依据《中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相关深入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本措施要求条件产品实施免于政府部门实施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免检)制度。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地域、各部门、多种形式质量监督检验。   第三条 免检产品审定及监督管理必需遵守本措施。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全国产品免检工作,并定时公布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免检工作具体实施。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免检产品审定及监督管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免检条件及审定程序   第六条 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质量长久稳定,企业有完善质量确保体系;   (二)产品市场拥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三)产品标准达成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四)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验均为合格;   (五)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第七条 凡符合本措施第六条要求条件企业能够自愿提出产品免检申请,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如实提供有效证实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九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征求社会相关方面意见后,对免检产品给予审定,向符合要求条件申请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取得免检证书企业在免检使用期内能够自愿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要求免检标志。使用免检标志应该注明获准免检时间及使用期限。   免检使用期为三年。免检到期后产品需要继续免检,企业应该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该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该根据要求每十二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报一次免检产品质量情况。   第十三条 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或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改变,和产品标准修订,企业应该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报。   第十四条 免检产品在使用期内发生质量事故,视情节责令其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给予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依据用户、消费者对免检产品质量问题申诉、举报而进行调查处理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处理结果应该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抄送免检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不得以非免检产品冒充免检产品,不得伪造免检证书或免检标志,不得转让免检证书或免检标志,不得私自扩大免检证书或免检标志使用范围;违反该条要求,依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要求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违反本措施要求,对在免检使用期内使用免检标志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验,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更正;已收取检验费,责令退回检验费;情节严重,可对直接责任者或该单位责任人给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企业在申请产品免检时未如实提供证实材料,退回免检申请,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申报免检;免检产品公告后发觉企业提供证实材料失实,撤销其免检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次申报免检。   第十九条 从事产品免检管理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组成犯罪,给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免检证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免检标志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要求式样。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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