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特定岗位工作人员因私
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及云南省市政府的相关工作要求,按规定做好特定岗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公司的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
第三条 结合工作需要,列为“特定岗位”的人员范围如下:
(一)公司所有中层管理人员;
(二)昆明资本、深圳基金及所属公司经理班子成员;
(三)公司及所属公司财务岗位、团队负责人、业务经理、业务专员、党群及人力资源部岗位、办公室等重要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特定岗位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云南省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管理办法(试行)》及本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有损害国家及企业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特定岗位人员信息的报送备案
第五条 特定岗位范围涉及的人员名单由各责任部门提出,其中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范围的人员由党群及人力资源部提出,第(三)项范围的人员由各部门、各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被提出的人员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公司党委会研究确定后,由党群及人力资源部按照《云南省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人员信息报备。
第六条 党群及人力资源部相关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向云南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特定岗位人员的报备信息,并书面通知已报备的特定岗位人员本人知晓。
第七条 特定岗位人员所在岗位发生变化的,由特定岗位人员所在部门或所在公司人事部门于发生变化的次日将变动信息报至公司党群及人力资源部;党群及人力资源部联络员按规定在确定变动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云南省出入境管理部门,及时进行特定岗位人员的新增、信息更新或撤销工作。
第三章 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查程序
第八条 凡纳入“特定岗位人员”范围并已报备的有关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时,需由申请人向党群及人力资源部提供书面申请一份,主要说明因私出国(境)的目的、所到国家或地区、拟出发时间、境外停留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党群及人力资源部进行初步审核后,在确认申请人不具备法定不准出国(境)情形的情况下出具《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意见表》。
第十条 申请人持《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意见表》向其所在部门、党群及人力资源部等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办理复核手续,经公司党委书记审核同意,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 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由公司党群及人力资源部按照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其出具有关同意其因私出国(境)的书面意见,经报备公司签章后方能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第四章 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的
出入境证照管理
第十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由公司党群及人力资源部代为保管。
出入境证照的范围包含: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等。
第十三条 特定岗位人员通过审批因私出国(境)的,在申领出入境证照前,需向公司党群及人力资源部书面备案。
第十四条 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回国十五天以内,应将其出入境证照交由党群及人力资源部专人保管。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出入境证照的,按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直至对当事人实施限制出境措施。
第十五条 特定岗位人员申办出入境证件延期、换发、补发的,需由公司党群及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审查后为其出具书面意见,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及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意见表》(样表)
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意见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籍 贯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近2年是否有因私出国境记录
任职部门(公司)及职务
前往国家(地区)
申请出国境事由
停留时间
所在部门(公司)审查意见
审查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金控公司党群及人力资源部
审查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金控公司分管领导批示
签字: 年 月 日
金控公司党委书记批示
签字: 年 月 日
金控公司总经理批示
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1、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填写本表一式二份,所在部门(公司)、金控公司党群及人力资源部;
2、本表格有效期三个月,从金控公司领导批准签署意见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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