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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明确集团公司发展目标与方针,加强战略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集团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对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实施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是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集团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及时补选。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主要负责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国家和行业政策发展方向,向董事会提供国家政策、行业发展研究报告;
(二)研究集团公司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为董事会制定集团公司发展目标和发展方针提供建议;
(三)指导辖属企业战略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
(四)审核辖属企业战略管理委员会提出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目标,包括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商业模式、实现途径、资源配置原则、核心竞争力建设等;
(五)负责对集团公司和辖属企业执行发展战略规划的效果进行评价;
(六)处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以向董事会直接汇报或提交工作报告的方式履行职责,其内容包括:
(一)对集团公司长远战略规划的分析和评价;
(二)检查、分析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发展战略的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取得集团公司重大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合同或协议,以及委员会认为其他有必要取得的一切资料;
(二)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专业咨询,出具咨询报告,有关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
(三)有权要求集团公司为委员创造条件参加各种研讨会、展览会、招商会等,为研究集团公司战略获取资料;
(四)有权要求包括集团公司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忠实履职,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出资人、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集团公司秘密;
(三)确保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要求、委员会委员提议确定会议议题。提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委员会秘书负责汇总、归档。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十日确定,由委员会秘书负责书面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会议所需资料,确保委员有足够的时间阅读并理解会议资料。
第十五条 委员根据议题的先后次序,依次听取报告,并进行质询、讨论,最后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组织、会议记录、决议草案起草、决议归档等工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两次会议,且每次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均应召开委员会会议,听取集团公司管理层就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的汇报。
第十八条 会议召开方式包括现场会议方式、书面审议方式和电视电话会议方式。
第十九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由委员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董事会,作为董事会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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