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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纪检监察信访案件办理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件,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职工群众或外部单位和个人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检举、控告以及公司及所属公司内部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申诉。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及公司章程和规定处理问题;
(二)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认真负责地处理好每一起信访举报件;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四)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认真处理员工反映的信访问题,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落实,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对信访件进行调查了解的过程中,注意保护检举人;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问题;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公司。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举报信箱、电子邮箱、举报电话、领导干部定期接访、纪检监察部门随时接访等信访渠道,并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提出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信访人信访事项的提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七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公司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八条 公司提倡署名举报,将对信访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对于实名举报的案件,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把调查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知晓。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第九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以下事项进行受理:
(一)受理对公司党员干部、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受理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党员干部贪污、侵占、受贿、以权谋私行为以及执行职务时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受理党员干部、党组织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律检查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受理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归口负责的工作原则,下列信访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由公司相应对口管理部门受理:
(一)党员历史问题的审查处理,党籍、党龄问题和对干部使用及领导班子调整等方面的问题;
(二)员工的招聘、工作调动、工资待遇、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问题,员工劳动争议、劳动就业安置等问题;
(三)员工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撤销原判后的善后处理问题;
(四)非党员和非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等问题;
(五)专利纠纷、荣誉称号和职称等问题;
(六)经济纠纷及债务问题,企业亏损破产问题;
(七)员工民事纠纷及其他应由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
第四章 处理信访件的程序
第十一条 做好来信(电子邮件)阅读、来访接待、来电接听工作,并进行记录、整理、登记、分类和筛选。经过审查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根据反映的内容和对象,区别轻重缓急,分别按自办、交办(报结果)、转办、留存等方式办理。经审查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登记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上访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应由所属公司(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公司(部门)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二条 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批转给相关单位处理。对转办的信访件,各部室及各所属公司应在60天内报告调查处理结果,未按时上报的,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发出催告函,要求有关单位定期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管理。
(一)收到对同级党组织、纪委成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的信访件,报同级党组织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报告同级党组织后报上级纪检组织批准。
(二)收到对同级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检组织处理。
(三)收到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按党员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的纪委处理。
(四)收到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信访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五)重大问题应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对于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会同查办。对于涉嫌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批准后移交有关机关查办。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公司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的各类案件,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自己发现的案件和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属于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属于各所属公司或公司各部室办理的应及时转办。公司各部室、各所属公司党政部门,在接到纪检监察部门批转或转办的案件后,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给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五条 经过初步审查,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省国资委《查办案件工作暂行办法》以及集团和公司查办案件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公司党委审批,公司纪委或纪检监察部门承办。
第五章 处理信访件的基本方法
第十七条 建立重要信访的请示制度。重要信访是指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中,属于检举、控告、申诉,内容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重要问题。重要信访应填写“纪检监察信访登记单”(见附件一),附原信或上访材料,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公司纪委审核,呈公司党委领导阅批后,落实办理。
第十八条 一般信访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处理。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信访,不构成违纪案件的轻微违纪行为,情节简单,界限清楚,或者虽系一般性错误,如不及时制止,有可能发展为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可以将这类信访中反映的事实摘要填写“信访反映通知书”(见附件二)发往被反映人所在单位,转交或直接发给当事人,由其说明情况、表明态度或检讨纠正,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在一个月内作出反馈。
第十九条 来信内容对工作毫无参考价值,来信人无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的信件作留存件处理。留存件包括以下几种:
(一)字迹潦草,无法辨认的信访;
(二)反映问题语无伦次,不知所云,内容模糊;
(三)反映的问题不涉及具体单位、具体事项和个人,难以查办的;
(四)复制的多余信件;
(五)无参考价值的批评建议等。
留存信件一般保存一年后销毁。
第二十条 重要信访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直接调查处理或转交所属公司处理并要求报结果。
第二十一条 信访处理完结后,对署名举报信访件,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告知信访人。
(一)对检举控告内容属实的应酌情予以鼓励;
(二)对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的,应向其说明情况;
(三)对明显的错告,应向其说明事实真相,并希望其全面、客观、公正地看问题。
对党、政纪申诉,应将复议复查的结果通知申诉人,尤其对维持原处理结论的申诉人要讲明政策依据,以使其停止信访活动,服从复议复查的结论。对来信人回复时,对他们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充分重视,经认真研究后给予反馈。
第六章 信访件的处理
第一节 直接查办的信访件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查办的重要信访范围:
(一)公司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和申诉。
(二)公司所属企业党员和监察对象严重违纪问题、重要申诉;情况紧急,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不正之风,以及带有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侵害办案人、举报人合法权利,打击办案人、举报人的问题;案情单一,线索清楚,易查易结的信访问题。
(三)对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承办案件的所属公司久拖不决、逾期不报,或上报结果搪塞敷衍;因办案经验问题,上报情况不清楚,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此类信访件可转为直接查办。
(四)集团纪检监察室交办并要求上报查报结果的重要信访件,或者公司领导交办以及其他需要直接查办的信访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直接调查处理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派人进行,也可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联合调查。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结束后,应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参见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有关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须报请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并予以落实。
第二节 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要求所属公司查报结果的下级党组织、党员和企业监察对象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和情况比较复杂的申诉,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信访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交办至有关所属公司处理,并要求回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负责人,加强与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认真办理,不允许扣押和拖延。对需要推迟办理的,应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因拖延、扣押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交办到所属公司的信访案件,可采取电话、发函、派员、汇报、通报报结情况、调卷等形式进行督办,适时向承办单位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并做好督办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督办时间、采取形式、办理情况及交办单位、承办单位对信访案件办理意见),整理后及时将督办情况向公司纪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 督办工作遵守以下纪律:
(一)保守秘密。信访件的内容、办理情况、督办意见等不得泄漏;
(二)严格请示报告。督办人员与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在充分考虑承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向领导报告,经研究后作出答复;
(三)落实督办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尊重和服从上级部门的意见,并认真落实,不准敷衍塞责。
第三节 信访件的结果回报
第二十八条 凡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必须以书面报告并附相关必备材料的形式报告办理结果:
(一)对所上报的材料必须表明态度,对信访举报所反映的情况属实程度作出“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的认定,同时对信访件提出结案、了结、销案、移送的意见。
(二)上报材料须由所属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行政印章后上报。
(三)检举、控告信访件结果回报的必备材料有:
1.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2.检举、控告人对调查报告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的检讨或处理决定;
4.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
匿名的检举、控告,上报结果时可不附有检举、控告人对调查结论的意见。若系化名、假名,上报时应予注明。
(四)调查报告的结构应该包括标题、开头、调查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或建议五部分。在调查报告结尾,信访案件的承办人员应签名并标注成文日期。
1.标题部分一般采用“关于XX来信反映XX单位XX同志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的格式;
2.开头部分应简要写明案源函号、反映的主要问题、组织查办情况等;
3.调查情况部分包括:根据案情需要介绍主要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自然情况、工作履历、家庭社会关系等);分别对反映的每一个问题来龙去脉进行叙述(发生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经过、造成后果、采取措施等),并对信访反映情况作出“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的认定;
4.调查结论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企业规章制度等对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进行分析定性;
5.处理意见、建议部分:根据分析定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当事人、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信访案件提出了结、销案或移送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回报结果的要求
(一)对上级纪检组织、监察部门要求报告调查结果的信访件,凡未立案查处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3个月内上报。立案查处的,一般应在6个月内上报;若上级对信访件上报时间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时间上报;如情况特殊,案情复杂,不能如期报告,要向交办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二)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规定,必备材料必须齐备。材料不齐,可以退回重报,也可责令补报。
(三)一案一报,一个呈报函不得上报几个案件。呈报函件一般不写“请批复”。
第四节 信访件结案
第三十条 信访件结案是纪检监察部门对信访件作出结论,结束整个信访查办过程。符合下列标准的信访件作结案处理:
(一)事实清楚。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当事人、所反映问题的情节及后果等均已调查清楚;
(二)结论正确。即对所发生的事件作出的分析、判断,并依据党章、政策、法规定性准确;
(三)处理恰当。对被举报人的错误作出处理后,各项处理意见均已落实;
(四)文字材料齐备,报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呈报程序。
第三十一条 直接查办信访案件应履行以下结案程序:
(一)对调查核实后认为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信访件,应交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照《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查办案件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启动案件审理程序。办理完毕后,经领导审核批准,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二)可以直接了结的信访件,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拟办意见,经公司纪委审核、公司党委批准后予以落实,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查报结果信访件应履行以下审核结案程序:
(一)承办单位按照信访件的标准和报结要求,规范整理完整报结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二)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收到报结材料后,由专人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可以报结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复核通过后,由公司纪委审批结案(重大案件由公司纪委报请公司党委审批)。
(三)凡经审核批准结案的,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向承办单位反馈,由承办单位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凡经研究不同意结案的,承办单位应根据要求补充调查、补报材料。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两个月内不反馈意见的,承办单位可视为同意结案。
第五节 信访件销案
第三十三条 销案是指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要求回报结果的信访件采取撤销查报的方法。
(一)涉及党员、监察对象违法违纪并触犯刑律,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后已经提出处理意见并移交司法机关的;
(二)事过境迁,无法查清或在查处过程中情况发生了变化,没有必要再继续查处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可报请交办部门批准销案;
(三)唯一的被检举、控告人已经死亡;
(四)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查处的案件。
符合上述情况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向交办单位呈报申请销案报告,要写清原案源函号、主要案情、申请销案的理由等。经交办单位审核批准同意后,作销案处理并办理结案归档手续。
第六节 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 信访件经审批结案后,应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重要信访件永久保存,一般信访件长期保存。
(一)检举控告类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
1.信访案件查处结果审结单;
2.下级上报和本级转报上级的查结报告;
3.批转函件正文(含底稿)及函件签发单(立案查处的还应有立案报批表);
4.检举、控告原信或来信来访摘要(含完整的信封);
5.调查报告;
6.组织处理结论、决定和上级批复;
7.被检举、控告人的检讨材料;
8.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结论或处理决定的意见;
9.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10.调查证据材料;
11.与本信访有关的领导批示、电话记录、催办记录、协商意见及有关会议记录等。这类材料也可以按时间先后穿插在上述材料之中。
(二)申诉类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
1.信访件查处结果审结单;
2.下级上报和本级转报上级的查结报告;
3.批转函件正文(含底稿)及函件签发单;
4.申诉材料;
5.原处理结论、决定或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决定;
6.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
7.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8.复议或复查证据材料;
9.与本案有关的领导批示、电话记录、催办记录、协商意见及有关会议记录等。这类材料也可穿插在上述材料之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纪检监察信访单
秘密
纪检监察信访登记单
纪检信字第 号 年 月 日
反映人姓名
单位或地址
职务
被反映人姓名
单位或地址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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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人意见
部门领导批示
附 件
信件 份,共 页
纪委领导意见
处理结果
制表单位: 填表人:
附件2:信访反映通知书
秘密
信访反映通知书
纪通( )第 号
:
群众来信反映了你处 同志的以下问题(见内容摘要)。此通知书可交给本人,由其说明情况、表明态度或检讨纠正,然后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审阅盖章。本通知书在一个月内寄还 纪委。
中共 纪委
年 月 日
通知内
容摘要
本人说明、
表态或检讨
(不够书写,可另附纸张)
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党组织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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