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报送、用户注册管理和查询使用等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征信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用来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
2、供有关信息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款、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业务。第五条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各行、社”)必须明确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个人征信工作,包括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征信管理系统数据补正和异议处理。第六
3、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省联社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按时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接收反馈报文、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的重报、异议处理、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和查询使用管理及相关文档保管。第八条省联社科技部门负责征信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备份、为全省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网络保障、根据业务管理部门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配合业务管理部门做好异议核查。第九条各行、社的个人征信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和查询使用管理、登录征信管理系统下载本行、社的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根据错误提示进行数据补正、对收到的异议申请进
4、行核查上报及相关文档保管。第三章用户管理第十条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省联社使用)。第十一条用户实行逐级创建管理。省联社管理员用户由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创建,省联社管理员用户创建数据上报用户、总部查询用户和各行、社的管理员用户,各行、社管理员用户创建辖内查询用户。管理员用户不得兼任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第十二条管理员用户负责对所创建的用户进行管理,其管理权限包括创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辖内机构权限等。第十三条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资料和
5、权限等。第十四条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在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发生个人信贷业务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第十五条省联社用户的个人信息报人民银行备案,各行、社的管理员用户的个人信息报省联社备案,各行、社查询用户的个人信息报所在辖区管理员用户备案。省联社管理员用户变动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变更备案;各行、社的管理员用户发生变动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管理员用户变更备案;查询用户发生变动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辖区管理员用户变更备案。第十六条用户发生变动时,必须做好征信的交接工作,保证征信工
6、作的正常进行。第十七条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严禁创建共用用户(一个查询用户多人使用)。第十八条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除特殊情况外,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重置其管辖用户的密码。第十九条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之后至少每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第四章信息采集、报送和反馈第二十条省联社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第二十一条个人信用信息报送实行“省联社一点接入”原则。省联社数据上报用户按月向人民银行
7、报送上月的个人信用信息。各行、社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第二十二条省联社应做好上报报文组装、对反馈报文进行加载和对错误数据进行补正后重报的工作。各行、社应做好对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的及时补正工作。第二十三条各用户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第五章信息查询和使用第二十四条各行、社在办理下列业务,必须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一) 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 审核个人作为贷款担保人的;(三) 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四) 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
8、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五)开展其他合法业务时,需查询相关个人信用状况的。第二十五条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之外,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也可以采取单独授权书的形式。第二十六条客户个人信用报告应与相关的贷款、信用卡申请书、合同等信用业务档案文件一同妥善保管。第二十七条在受理查询申请时,应登记有关事项,查询申请人在收到查询结果时,应签字确认。第六章异议处理第二十八条客户对本人的信用报告内容有异议时,各行,社异议处理人员应根据客户提出的异议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核查。第二十九条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应
9、在答复核查结果的同时,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传真到省联社,由省联社完成异议信息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返回异议申报行社。异议信息经核查无误的,应将核查结果返回客户。第七章安全管理第三十条个人征信系统各级用户应遵守保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在数据生成、报送、查询的各个环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严守银行和客户的信息机密。第三十一条各行、社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查询和异议相关文档的整理、归档以及保管。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和相关信息,在内部传递和保管过程中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个人信用信息用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五种情况以外的其他目的。第三十二条各行、社应安排专门档案柜存放相关文档,并
10、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八防”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条对征信相关文档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第三十四条对于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省联社科技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数据备份要求进行数据备份。第三十五条省联社对各行、社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定期检查对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情况。第三十六条省联社根据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反馈的全行全系统查询记录,监控各行、社的查询情况,并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报告查询检查结果;各行、社应定期对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情况和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11、。第三十七条对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的运行维护,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保证个人征信系统的正常使用。第三十八条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第八章罚则第三十九条个人征信系统运行和使用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按照人民银行及省联社相关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一) 未按要求进行个人征信数据生成和报送;(二) 未按要求进行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进行补正;(三) 未对用户进行有效管理或未及时登记、报备用户信息;(四) 未做好征信的交接工作,导致征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五)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一个用户多人使用行为;(六)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泄密行为;(七) 违反本办法第五章之规定,有越权查询、超范围查询行为;(八) 未按要求对相关文档进行妥善保管;(九) 离开操作台时未退出系统;(十) 对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等管理不善,影响用户查询应用、导致个人信用业务无法正常办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一条各行、社须按照本办法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