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规范股权投资行为,推进财务集约化管理和资本集中运作,保障公司资本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公司产权结构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让渡货币资金取得被投资人的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财务性投资行为。第三条 公司股权投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运作、分级负责、财务与法律监管相结合实施动态管理。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项目进行决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制定对外股权投资制度,按照规定对公司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监管。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公
2、司股权投资的实施、运营和管理,并按照集团规定上报集团审批。第二章 股权投资的原则和方向第四条 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二)必须符合公司战略目标、主营业务方向和发展需要;(三)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确保达到合理的利润水平;(四)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五)必须符合公司决策程序。第三章 股权投资审查第五条 对外股权投资前必须对拟投资合作方进行相关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基本情况和资质文件审查;(二)信誉审查;(三)履约能力审查;(四)出资审查;(五)合同签订人资格审查;(六)其他审查。注:如拟投资合作方为上市公众公司,相关审查内容形式可以
3、公开信息内容为准。第六条 对拟投资合作方基本情况和资质文件的审查包括:(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证件资料;(二)经营场所实地考察;(三)各种资质文件。第七条 对拟投资合作方的信誉审查包括:(一)以往合同履行情况;(二)资信情况;(三)涉诉情况。第八条 对拟投资合作方的履约能力审查包括:(一)经营及盈利状况审查;(二)债权债务状况审查。第九条 对于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第十条 合同签订前,应当对拟投资合作方合同签订人资格进行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订合同的,审查其委托证明、
4、代理权限和签名。第十一条 审查完毕应当形成书面投资分析报告。第四章 股权投资管理第十二条 对外股权投资决策原则上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部门要严格对外股权投资项目上报前的市场调查、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充分揭示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风险、资金投向、投资回报率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并依法建立规范的风险管理和监督考核制度。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由公司投资部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提出,经公司总经理专题会讨论,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讨论审批。投资金额2亿的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前向集团财务部进行报备备案;投资金额2亿的项目,应提交集团投决会进行审批。第十三条 对外股权投资项目经公
5、司流程审核通过后,按照公司法及签署合同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款项支付及被投资人股权变更。第五章 股权投资的投后管理第十四条 公司应每季度对被投资人进行投后检查,定期获取被投资人经营状况。投后检查参照金融投资业务管理制度统一形式管理。投资部门应根据被投资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它相关信息检查、分析,形成投后检查书面报告后及时向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汇报。若出现重大情况,投资部门会同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及时形成应对处理机制,提交公司总经理专题会进行审议,并要求被投资人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被投资人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每年对被投资人的资金筹集和运作、资产和
6、负债、股东权益和损益、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经济效益及年度利润分配情况等加强监督和审计。第六章 股权投资的股权处置第十六条 由于股权投资未达投资预期目标而需处置被投资人股权时,由公司投资部门会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提出,经总经理专题会审批。股权处置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第十七条 由于股权投资达到公司预期收益需要处置被投资人股权时,按照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转让;如果被投资人是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相关要求以市场公允价格在一级市场通过大宗交易退出或在二级市场择机退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净资产评估、市盈率法、资产重置法、现金流量折现等价值评估方法测算底价,通过拍卖、招投
7、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确定;股权转让应与受让方进行充分谈判和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拟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草案,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权转让申请报告股权转让说明书及相关资料报公司经总经理专题会审批并经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第十八条 公司业务人员利用对被投资人股权处置之机,恶意转移、侵占、侵吞、低价转让、核销公司资产等行为采取恶意串通、消极应对或不作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处理,视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对于需要清算的股权投资项目,公司提议被投资人召开股东会,形成清算决议,进入法定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组、通知并公告、处分企业财产、注销登记与公告,并将清算结果统一报公司备案。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投资部门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