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麦田除草剂致水稻死亡__经营者被判赔_沈高轩_.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291379 上传时间:2023-07-08 格式:PDF 页数:2 大小:1.32MB
下载 相关 举报
麦田除草剂致水稻死亡__经营者被判赔_沈高轩_.pdf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麦田除草剂致水稻死亡__经营者被判赔_沈高轩_.pdf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2023.4/法律在线购买农药是为了除草让庄稼长得更好,没想到却适得其反,导致田中的水稻“中毒”死亡。原来,这是农药经营者将专门用于麦田除草的农药卖给了村民。2023年2月23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赔偿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经营者蔡某违背了农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最终判决其对村民所受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案情】2020年7月,李某等几十个村民陆续到当地一家农药零售店购买水稻田除草剂,农药店经营者蔡某向村民推荐一种新农药,宣传称该新药通过试验,对水稻田除草效果要比别的农药都好。村民基于对蔡某的信任,都购买了这种新药。然而,给稻田喷洒新农药后不久,村民便发现水稻出现

2、大面积死亡,于是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经过鉴定后确认,村民喷洒的新药批准使用范围仅为麦田除草,被用于稻田除草导致水稻“中毒”死亡。鉴定结果作出后,李某等村民多次与蔡某协商赔偿无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直接损失10738元。蔡某则辩称,李某等部分村民使用的除草剂是在附近别的乡镇农药销售店购买的。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该乡镇仅有蔡某一家出售该种农药,距离李某等村民居住地也最近。村民在发现水稻出现“中毒”死亡后,就第一时间找到蔡某,蔡某到稻田查看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法院依法采信村民的主张,认定案涉除草剂系蔡某销售。【法理辨析】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

3、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法院认为,蔡某作为农药经营者,既没有建立销售台账,也没有向村民出具任何收款收据,违反了上述规定。水稻“中毒”死亡系除草剂超范围使用造成,蔡某作为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并指导村民安全合理地使用农药,但蔡某明知村民购买的用途,却推荐不适用于水稻田除草的农药,违背了农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对村民的损失存在主要过错

4、。村民普遍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基于对长期农药销售者具备专业知识的信任,没有按照说明书载明的范围使用农药,也存在过错,但程度相对较小。据此,法院判定被告蔡某对李某等村民所受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法官表示,本案中,蔡某在出售农麦田除草剂致水稻死亡经营者被判赔69/NONGCUN XINJISHU/农村新技术法律在线 综合药过程中,为了出售利润较高的农药,未正确说明农药使用范围,且存在误导村民的行为,过错明显。农药经营者应根据购买者需求推荐适合的产品,并指导使用,尽到法定义务。(摘自扬子晚报沈高轩 万承源/文)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在基本农田非法

5、挖沙取土的二被告人判处刑罚,并责令其将毁坏的土地进行复垦。【案情】2020年6月,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将其实际承包的6.5亩基本农田,交由被告人张某进行非法挖沙取土并予以销售。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多次联系挖掘机等机械设备,从该基本农田挖沙取土,并销售给孟某等人,违法所得8.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陈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4.9万元和2.9万元。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对案涉耕地进行了回填复垦。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张某、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其

6、将毁坏的土地复垦,若不能按期复垦完毕或复垦不符合国家土地复垦标准,由其共同承担复垦费用。【法院裁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够主动回填案涉土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毁坏了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属环境违法侵权行为,对其毁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

7、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二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8.8万元;责令二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将毁坏的土地进行复垦,若不能按期复垦完毕或者复垦不符合国家土地复垦标准,由二被告人共同承担复垦费用。宣判后,二被告人对判决无意见,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官说法】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要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就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法条所保护的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耕者有其田”曾是农人最朴素的愿耕地红线必须严守占用毁坏必受严惩70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