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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授信管理,规范授信行为,确保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尽责履职,在实际操作中能按统一要求办理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授信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信托等所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审查审批是指我行办理授信业务基本程序中的授信审查和授信审批两个环节。
第二章 授信业务审查
第四条 授信业务审查的主体:按岗位设置,分别由总/分行独立授信审批官、总/分行国际业务中心负责人、总/分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人、小企业信贷分中心负责人、经营行负责人(助理)担任。
第五条 授信审查包括授信业务审查和撰写审查报告两个环节。每笔授信审查必须由一名授信审查人员实施,为该笔授信业务审查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审查人员应对报批材料的合法性、是否符合我行授信基本要求及其合理性、逻辑性进行审核,分析资料中存在的风险点,审核调查报告的准确性。
第七条 授信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主要审查客户有关资料及授信业务运作内部资料是否完整、齐备;
(二)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借款、担保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三)授信政策审查:主要审查授信用途,第一、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授信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合法、合规;
(四)信用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客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期限是否正常合理;
(五)授信申请人的信用承受能力。授信申请人总体授信额,已占用的风险限额情况,是否存在超风险限额发放等;
(六)授信申请人发展前景、产品、领导能力、组织管理能力;
(七)担保资格、权属、能力等。
第八条 对500万元以上的授信业务(不含小企业信贷中心授信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由独立授信审批官撰写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客户(含项目)基本情况及优势;
(二)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评价(含项目效益评价);
(三)担保情况:保证单位是否具备担保资格,是否具有代偿能力;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我行的要求,是否足值和易变现;
(四)授信风险的综合评价。对授信业务存在的风险进行综合、全面的评价,风险评价必须观点鲜明,且有合理、充分的论据;
(五)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授信业务的品种、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对客户的约束条件、对借款人的监控重点等。
第九条 小企业信贷中心授信业务的审查参照我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授信业务中包含国际业务授信额度的,由国际业务中心负责对涉外贸易背景、英文版外贸合同、开证行、信用证条款、单证可行性及外汇政策合规性等进行严格审核,对操作风险进行审查、提示信用风险,形成专业性审查报告。结合审查报告,总/分行国际业务中心负责人在“调查人意见栏”签署对该笔国际业务授信的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 金融市场业务的审查参照《银行金融市场业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如审查人员发现基础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调查程序和调查方法存在问题,有权要求授信经办人员进行修改、补充,必要时可以会同授信经办人员对申请授信的客户进行实地审查,提出意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授信政策的授信业务,审查人可将材料退回经营行,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审查人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意见,在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按授信权限的规定,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章 授信业务审批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授信审批人员,按权限的不同,分别由经营行负责人(助理)、总/分行独立授信审批官、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贷委员会、投资评审委员会)、总行行长担任。
第十五条 审批模式
我行实行按授信权限分级审批模式。根据业务专业管理及风险特点,划分为一般授信业务、小企业信贷中心授信业务、国际业务及金融市场业务四种审批模式。具体操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一般授信业务审批模式。一般授信业务是指除了小企业信贷中心授信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以外的所有授信业务。
实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制,分为四个层级,即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总/分行行长(副行长)、总/分行授信审批部、经营行负责人(助理)。具体按照《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银行独立授信审批官管理办法》、《银行授信第一责任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流程见图1:
图1 一般授信业务审批流程
(二)小企业信贷中心授信业务审批模式
小微企业业务审批实行一级审批制,所有授信业务在中心主管预审的基础上均由审贷委员会最终审批。审贷委员会成员对授信审查所依据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审查结果的可靠性以及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正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审批结束后,审贷委员会的一致意见(批准、有条件的批准或拒绝)被记录于贷款审批表中,并由委员会的全体委员签名。具体操作按照小微企业业务审批相关规定执行,审批流程见图2:
图2 小企业信贷中心授信业务审批流程
(三)国际业务授信审批模式
国际业务授信的审批,基本参照一般授信业务,区别在于:授信业务由经营行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需报总/分行国际业务中心,由国际业务中心负责人对该项国际业务授信的风险进行披露,形成专业性审查报告,并在“调查人意见栏”签署对该笔国际业务授信的明确意见后,再按一般授信业务的流程执行。
(四)金融市场业务审批模式
参照《银行金融市场业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授信审批流程请参照《银行授信审批流程实施细则》(详见附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审议程序。按照各条线审批工作规程规定审议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有权审批人按授信权限管理规定分别对授信经办人员、独立授信审批官移送的授信资料严格复审,依据我行授信政策,签署审批意见。审批意见要明确授信业务的品种、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授信管理措施等,有附加条件的要予以说明。审批不同意的,应及时通知授信调查人员或第一责任人补充调查或将原始资料退还客户并留存原始资料复印件。
第十八条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有权审批人将获批的授信额度、期限等审批信息输入到信贷管理系统。
第四章 授信审查审批尽职要求及免责
第十九条 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如未按照上述程序或内容履行尽职调查职责,造成授信风险的,将按照我行授信工作人员轻微违规处理办法及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问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对已按照程序进行了尽职调查,或者虽未能完全按程序规定进行尽职调查,但采取了足够且有效的替代措施的,可以根据尽职情况予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银行授信审批流程实施细则》
附件:
银行授信审批流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授信审批工作制度建设,规范授信审批工作流程,推动全行授信审批工作的规范化,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授信审批是指根据我行授信审查审批的相关制度,对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揭示项目风险,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出具专业、独立、公正的审查意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授信审批操作流程指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内部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业务受理岗、行业信息岗、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岗、独立授信审批岗、授信业务录批员岗等。
第四条 各个岗位在授信材料交接时均需填写授信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明确审批时间、审批内容、审批结果,并签名作实。该授信审批流程表将作为总/分行授信审批部最终完成审批进入下一流程的唯一凭证。
第二章 授信审批流程
第五条 总行直属经营行上报业务,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批流程如下所示:
业务受理岗(业务受理)→行业信息岗(行业准入及抵押物认定)→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岗(材料分配)→独立授信审批岗(资料审核及业务审批)→授信业务录批员岗(审批流程表保管及登记)。
第六条 分行上报业务,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批流程如下所示:
业务受理岗(业务受理)→总行分管授信副行长(材料分配)→独立授信审批岗(资料审核及业务审批)→授信业务录批员岗(审批流程表保管及登记)
第七条 各岗位具体操作流程:
(一)业务受理岗
1.各分支行需上报至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批的授信业务,部分业务须纸质材料和影像扫描系统(影像扫描必须按规定的顺序扫描处理)同步进行,即:授信业务受理岗对授信业务进行初审,对基础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待材料补充完全后再流转至下一岗位;
2.各分支行上报至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批的授信业务按金额大小划分,其中:500万(含)以下金额的授信业务仅需通过影像系统扫描上报,无需报送纸质材料;500万以上金额的授信业务纸质材料和影像系统一并上报,但是授信审批书只需填写一份即可(此条款仅针对报送业务流程,对现有授信授权制度及办法不做更改);
3.除材料齐全性之外,业务受理岗还针对授信额度、跨区域授信、授信担保方式、是否为黑名单客户、是否符合信用评级准入条件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将退回不予通过。对通过审核的原则上应发至行业客户信息岗进行审核,并对受理结果予以记录;
(二)行业客户信息岗
1.行业客户信息岗对授信业务涉及到的行业进行审核,对限制类、淘汰类或风险过高行业应逐步退出或不予授信;
2.行业客户信息岗对授信业务涉及的抵质押物是否合法足值进行审核,对抵质押物不符合我行准入条件的、抵质押物评估价值过高的、抵押率过高的均需退回或合理评估认定其价值。对于审核结果应记录在授信审批流程表中;
(三)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岗
对符合我行行业准入门槛的授信业务应统一报送至部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处,由部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对业务初审后进行分发或退回;
(四)独立授信审批岗
1.独立授信审批官按照我行规章制度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批,当该笔授信业务需要补充材料、退回或完成审批的期限,应逐条记录在授信审批流程表备注栏中;
2.金额500万(含)以下的授信业务,独立授信审批官仅通过影像系统进行审批,对于审批意见、结果、审批条件记录在授信审批流程表中,并将表格转给分支行风险监控官,由风险监控官扫描至影像系统中,作为审批通过的唯一凭证;金额500万(含)以下授信业务的授信审批书统一在每季度末20日上报至总行授信审批部,由经手独立授信审批官补签名;
3.金额500万以上的授信业务,独立授信审批官审批完毕后,自行(在电子流程无法提交至授信审批部的情况下交由风险监控官)将授信审批书及授信审批流程表扫描至影像系统中,作为审批通过的凭证;
4.审批完成的授信材料转交至风险监控官,并填写授信材料交接表,授信审批流程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风险监控官、一份交由授信业务录批员岗进行保管、登记及过电子流程。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各分行内部审批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授信审批流程表
申报机构: 客户经理: 第一责任人:
借款单位: 授信品种: 授信金额:
申报日期: 合同编号:
日期
流程项目
受理人签字
审批内容
审批结果
备注
业务受理
申报机构是否有授信额度 是□ 否□
通 过 □
不通过 □
是否为新增异地授信 是□ 否□
是否为新增保证授信 是□ 否□
是否为黑名单客户 是□ 否□
是否已通过影像系统扫描 是□ 否□
贷款申请基础材料是否齐全 是□ 否□
申报材料签章等是否齐全 是□ 否□
是否符合信用评级准入条件 是□ 否□
其他
行业信息岗
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是□ 否□
通 过 □
不通过 □
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我行准入标准是□ 否□
抵质押物价值是否足值 是□ 否□
其他
材料分配
是否存在较大信用及操作风险 是□ 否□
分配 □
退回 □
是否需要上会 是□ 否□
其他
初审独立审批岗
是否重大材料内容不齐全 是□ 否□
审批 □
退回 □
审查结论:
是否重大材料内容失真 是□ 否□
是否调查报告内容不齐全 是□ 否□
是否调查报告内容失真 是□ 否□
是否调查报告前后矛盾、错别字过多、缺乏审查价值 是□ 否□
是否风险过大(具体备注) 是□ 否□
审批要素:
1.授信金额:
2.期限:
3.利率:
4.方式:
其他
终审独立审批岗
是否重大材料内容不齐全 是□ 否□
审批 □
退回 □
审查结论:
是否重大材料内容失真 是□ 否□
是否风险过大(具体备注) 是□ 否□
其他
审批要素:
1.授信金额:
2.期限:
3.利率:
4.方式:
注:1.此表一式两份:授信审批部和分支行分别留存;
2.授信审批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表格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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