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确保有权使用该系统的经营行工作人员正确、合规地运用个人征信系统,保护个人隐私,防止滥用权力,切实做好个人贷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文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个人征信系统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后形成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各商业银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数据库向入网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信贷征信和贷后管理的需要,同时依法服务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等需要。第三条 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一)审核授权人或配偶贷款申请时;
2、(二)审核授权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时;(三)审核授权人或配偶作为担保人时;(四)受理授权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授权人信用状况时;(五)受理授权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商户或其他组织的特约商户开户申请,需要查询授权人信用状况时;(六)对已向授权人或配偶发放的个人贷款,已办理的贷记卡(准贷记卡),授权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特约商户进行风险调查、风险管理、贷后管理时;(七)处理授权人征信异议时;(八)依法或经有权部门要求时;(九)被授权人认为其他需要查询授权人信用状况时。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授信业
3、务的各分(支)行(部、中心),以下简称经营行。第二章 人员设置及职能第五条 根据“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普通用户包括信息查询员、异议处理员和数据上报员,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异议协查处理和向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第六条 征信用户由经营行申请人通过电子流程或书面申请书向本级用户管理员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用户管理员设置,其申请材料留底备查。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个人征信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设立一名总行用户管理员,负责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的权限设置和管理。第八条 信息查询员由经营
4、行办理个人授信业务的经办人员担任,负责本机构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采集、查询和管理工作。第九条 异议处理工作由专人进行负责,各经营行必须设置一名异议处理专员,负责异议协查及处理工作。第十条 数据上报员由总行风险管理部人员担任,负责全行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第十一条 用户管理员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将原密码销毁。除特殊情况外,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重置其管辖用户的密码。第十二条 普通用户对应一个用户号(ID),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查询员启用时,自行设置新的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新一次密码。第十三条 征信用户
5、均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认可的培训后上岗(具体情况根据各地区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执行)。第三章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管理第十四条 信息查询员通过用户号(ID)在个人征信系统内发生的所有查询业务,都认为是该用户名下的本人实际的、真实的操作行为,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在受理个人信贷业务时,必须先取得被查询人或代理人当面签署的书面查询授权书和身份证,授权书所载内容必须在申请人的申请审批书和相关合同中同样得到明确认可,并同时留存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备查。第十六条 信息查询员在取得被查询人书面签字授权后方可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信用报告,并在查询登记簿上如实记载被查询
6、人姓名、证件号码、查询时间、查询内容及用途、查询工作人员姓名及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等要素。第十七条 信息查询员在取得授权后,查询信用信息时要按照实际使用用途如实选择查询原因,具体查询原因为: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担保资格审查、贷后管理、异议查询。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查询是指受理个人授信业务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需查询其本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及关联人信用状况的。信用卡审批查询是指受理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需要进行查询。第十九条 担保查询是指受理个人客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需查询其本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及关联人信用状况的,须取得客户书面授权后进行查询。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查询,无须重
7、新取得被查询人签字授权,但须经营行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查询。授信业务结清后不得查询相关客户信用报告。第二十一条 异议查询是指客户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且是由我行引起的异议信息,异议处理人员根据客户提出异议申请进行查询。第二十二条 打印出的个人信用报告属涉及个人隐私的重要文档,不得复印、向无关人员泄漏及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其信用报告随相关授信档案材料一并装订保管,不得随意存放。 第二十三条 不得查询死亡人员信用报告,如死亡人员在我行确有授信相关业务等情况需要查询的,我行应在客户出具法律部门的死亡证明书时,才能查询其信用报告,其他原因需要查询的,建议客户去当地中
8、国人民银行进行查询,以免引起纠纷。第四章异议处理第二十四条 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是我行上报数据存在错误,即存在异议信息时,可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我行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留存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信用报告。第二十五条 在接到客户异议申请时,各经营行异议处理人员向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第二十六条 异议处理人员在接到客户异议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第二十七条 进行内部数据核查后,确认
9、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异议处理人员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和正确数据信息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或科技部,由总行相关人员对其信息进行核查,如是技术原因造成,技术人员及时对异议信息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并直接回复异议申请人。第二十八条 进行内部核查后,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非我行或技术原因无法及时报送更正信息的,由总行提交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更正,并将异议处理信息发送到异议申请经营行,再由经营行异议处理专员反馈给异议申请人。第五章 信息数据报送和整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我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标准及其有
10、关要求,由数据上报员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上报员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指定专人担任。第三十条 数据上报员正常数据上报在每月6个工作日内上报完成,重报数据需在每月20个工作日内上报完成。第三十一条 各经营行不得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第三十二条 科技人员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及我行系统维护和一切技术支持,每月定期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认为我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并按有关规程向我行发出复核通知时,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当在收到复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三十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
11、部发现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并及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立即更正。第六章 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 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我行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第三十七条 征信系统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
12、得混用。第三十八条 用户管理员应每季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用户所在部门应及时通知用户管理员停用离岗的用户,且用户调离岗位前需在经营行负责人或管理员用户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用户的基本信息有变动或调入新的机构,应立即向管辖自己的用户管理员提出修改及变更本人信息的书面或电子流程申请,用户管理员根据申请修改或变更该用户的信息,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修改各用户的基本信息。第四十条 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第四十一条 各经营行负责本机构相关个人信贷业务客户信息的录入、维护、纠错等工作,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二条 个人征信查询登记应采取即时登记制;贷后查询登记簿各相关负责人即日逐
13、笔签字确认;征信查询授权书必须填写完整授权要素并正确填写授权日期,禁止有未经授权查询和授权无查询日期或查询在前、授权在后的情况。所在经营行的风险监控官每季度检查一次,无风险监控官的经营行由异议处理专员进行每季度检查,检查后形成将相应的检查报告,并将报告在季度次月15个工作日发送至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总行相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报告查询检查情况。第四十三条 信息查询员应根据业务需要进行查询,不得随意查询他人信用报告;每次查询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实际查询次数必须和登记簿上记载的一致,不得无授权或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查询,不得将信用报告用作约定
14、之外的用途。第四十四条 各经营行要切实加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查询出的个人信用报告仅限于防范信贷风险时使用,且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到个人信用报告,不得滥用,不得对外公布、流传。信用报告所有人需要我行提供其信用报告的,必须由其本人在查询登记簿进行签字确认,并注明征信报告编号、领取日期。第四十五条 新设立的金融分支机构要求在个人授信业务办理前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信息维护申请表,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相应的征信机构号。第四十六条 经营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期间,用户管理员或异议处理专员每季次月15日前对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将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向总行
15、风险管理部报告反馈。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行,总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直至暂停或终止其查询;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并在全行通报批评;对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银行个人征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了我行各经营行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等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授信业务的各分(支)行(
16、部、中心),以下简称经营行。第三条 征信管理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第四条 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二)如实完整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第五条 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经公证的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完整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第六条 信息查询员在取得被查询人书面签字授
17、权后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信用报告,并在查询登记簿上如实记载被查询人姓名、证件号码、查询时间、查询内容及用途、查询工作人员姓名及所在经营行负责人签字等要素。第七条 各经营行应建立业务受理查询登记薄、拒绝授信查询登记薄、贷后管理查询登记薄、异议处理登记簿。第八条 信息查询员在取得授权后,按照实际使用用途如实选择查询原因,具体查询原因为: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担保资格审查、异议查询。第九条 贷后管理查询,无须重新取得被查询人签字授权,但须经营行(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查询,同时在贷后登记本上记载相关信息并要求所在部门负责人逐笔签字确认。授信业务结清后不得查询相关客户信用报告。第
18、十条 打印出的个人信用报告属涉及个人隐私的重要文档,不得复印、向无关人员泄漏及不得用于本规程规定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其信用报告随相关授信档案材料一并装订保管,不得随意存放。向我行申请授信业务后被拒绝客户所查询的征信报告由专档保管,如客户提出要把征信报告索回,应在拒贷登记簿上登记征信报告编号、取出日期及客户签字确认。第十一条 我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个人征信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设立一名总行用户管理员,负责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的权限设置和管理。第十二条 各经营行用户管理员原则上由外派风险监控官担任,无风险监控官的由总分行指定专人担任,负责本机构
19、普通用户的权限设置和管理。第十三条 异议处理工作由专人进行负责,各经营行设置一名异议处理专员,负责异议协查及处理工作,在征信系统仅设置权限为异议处理,异议处理专员原则上由风险监控官担任,无风险监控官的由各经营行指定专人担任,并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备案。第十四条 申请新查询用户时,应填写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申请表、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情况表,并将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一份上报人民银行,一份交总行风险管理部,一份由申请人机构留存备查。第十五条 设置用户成功后,自行设置新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并至少每两月更新一次。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密码遗忘时,应及时向分管用户管理
20、员提出书面或电子流程申请密码重置。第十六条 各用户均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认可的培训后上岗(具体情况根据各地区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执行),没有经过培训的人员用户管理员不得给其设立用户ID,且所有用户上岗前必须签属征信报告使用保密协议。第十七条 征信系统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各经营行的查询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各级用户管理员停用原查询用户,并申请新的查询用户。第十八条 各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第十九条 异议处理人员每天须登录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是否有需要处理的异议事项,并及时进行处理。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人员在接到客户异议申请后,应当按照国
21、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第二十一条 内部数据核查后,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异议处理人员可提供相关资料和正确数据信息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及科技部进行核查,如存在错误、遗漏的及时更正;反之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予以记载并直接回复异议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内部数据核查后,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非我行或技术原因无法及时报送更正信息的,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提交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并将异议处理信息发送到异议申请经营行,再由经营行异议处理专员反馈给异议申请人。第二十三条 数据上
22、报员每月6个工作日内完成正常数据上报,每月2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报数据上报。第二十四条 科技人员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及本行系统维护和一切技术支持,每月定期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认为我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并按有关规程向我行发出复核通知时,总行风险管理部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规程为准。征信报告使用保密协议本人承诺:通过行内征信管理系统或行内其它系统查询所得的征信报告,仅用于我行授信业务办理和管理使用,对所知悉的客户信息予以保密,且保证
23、不进行以下行为:(一)出售所知悉的征信报告;(二)向本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征信报告,如客户提出要把征信报告索回,应将所取回的征信报告的编号、取出日期进行登记,并由客户签字确认;(三)在客户提出反对的情况下,将征信报告用于产生该报告以外的本金融机构其他营销活动。如违反以上承诺,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行内规章制度进行处罚问责。 承诺人:日期: 年 月 日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重要提示: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授权书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有任何疑问,请向被授权人咨询。被授权人:银行 授权期
24、间:从授信业务申请到授信业务终止一、在授权期间,授权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做出如下授权:(一)被授权人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授权人个人信息和信用信息。(包括授权人在被授权人处办理业务时产生的不良信息)(二)被授权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符合相关规定的授权人个人信用信息。用途如下:1、审核授权人或配偶贷款申请时;2、审核授权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时;3、审核授权人或配偶作为担保人时;4、受理授权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
25、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授权人信用状况时;5、受理授权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商户或其他组织的特约商户开户申请,需要查询授权人信用状况时;6、对已向授权人或配偶发放的个人贷款,已办理的贷记卡(准贷记卡),授权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特约商户进行风险调查、风险管理、贷后管理时;7、处理授权人征信异议时;8、依法或经有权部门要求时;9、被授权人认为其他需要查询授权人信用状况时。二、在本授权期间,授权人指定的本人唯一联系方式为: ,被授权人以此联系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授权人已经收到。除非被授权人事先收到授权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书面通知。三、被授权人应在本授权范围内查询授权人信
26、用信息,被授权人超出授权范围查询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授权人声明:被授权人已依法向授权人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授权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授权人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全部条款。 授权人(签字):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年 月 日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申请表年 月 日用户姓名所属部门用户类型查询用户 用户管理员申请理由经办业务机构意见审批人:年 月 日风险管理部意见审批人:年 月 日用户管理员移交访问口令登记签名:年 月 日查询用户签收访问口令登记签名:年 月 日注:新增用户及用户变更需填报此表,并在建立和修改的2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经营行用户情况表序号用户名用户姓名用户类型所属部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编备注注:用户新建及变更需登记此表,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用户管理员统一上报管理)征信异议数据处理员和数据检查更正责任人名单填报机构名称:总行名称支行名称姓名办公电话传真手机备注注:每个分支机构需指定专人负责,并登记此表报人行备案(用户管理员统一上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