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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基金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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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zz省zz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关系,保障zz省zz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和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全体员工讨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全体员工,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应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的期限(含试用期); (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七)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八)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的条件; (九)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 双方约定的事项; (十一)劳动争议的处理;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 公司与员工就劳动合同内容进行沟通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二) 劳动合同的乙方由员工签名,并填写本人身份证号码、经常住址和联系电话; (三)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代表甲方与公司全体员工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并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私章; (四)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存档一份,员工留存一份; (五) 公司根据岗位特点、工作需要和劳动者素质等因素,分别与员工签订有固定期、无固定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 固定期限:是指双方明确合同终止时间的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分为1年期、3年期和5年期; 2 无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双方不约定具体的终止时间;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公司与员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司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如员工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员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2、 在公司(含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3、 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 3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工作表现良好的,可以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 (三) 新聘用人员原则上签订3年期限(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四) 上一合同期内年累计因私请假满90个工作日者,公司与其签订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 特殊情况由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试用期: (一) 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合同期限满3年及以上的,试用期为6个月;满一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特殊情况由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二) 试用期工资待遇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十一条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安排员工休假。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予以调休或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具体办法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以人民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员工在提供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公司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公司可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员工的工作绩效,适时调整员工的工资水平或给与奖励。 第十五条 员工待岗期间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的,可按郑州市最低工工资标准享受生活费,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申请办理退休(职)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 第十七条 公司和员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员工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经批准调离公司的。 (二)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 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工作的。 (五) 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连续旷工15日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30日的。 (三) 严重失职、失误、营私舞弊,致使公司损失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使本人或他人工作无法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 (一)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原工作,也无法胜任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 员工待岗期间,因个人原因三次不服从公司安排的。 (三)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公司职工总数百分之十的,公司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 与公司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 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公司(含在所属企业工作年限)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列情形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同时出现的,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员工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没有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再行终止。但是,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赔偿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职期间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在掌握公司商业秘密期间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公司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其作出书面承诺,两年内不得泄露掌握的商业秘密,若违背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 员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公司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五)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五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公司(含所属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 年支付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1 年的,按1 年计算;不满6 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按月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 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 对于违纪、违规的员工,由所在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根据事实写出书面材料及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研究批准;中层管理人员由办公室负责写出书面材料及处理意见上报公司; (二) 对于批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由办公室下发《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三) 员工自收到或应当收到办公室下发的《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各类手续移交; (四) 员工各类手续移交完毕,并履行完与公司签订的其他协议后,办公室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员工享受失业保险或重新就业的凭证,同时办理档案、社会保障转移等手续。 (五) 辞职员工在公司批准之前仍须继续工作,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三十一条 员工不辞而别、擅自离职或违反培训、保密等协议规定义务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保留向其追溯违约金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于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30 日内,与其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公司不同意续订,并通知员工于合同终止之日前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与员工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续订(或合同期内解除合同)时,员工应将合同履行期内公司交给其使用、保管的物品、业务资料等如数交还,如有丢失、损坏应按原市场价赔偿。 第三十五条 员工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擅自受聘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有权按企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向其索赔的权利。 第五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由职工代表、公司代表、工会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负责公司内部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调解。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公司代表由公司指定;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选派。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小组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调解;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要求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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