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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审慎、规范、稳健”的信贷理念要求,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全过程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依据《xxx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贷后管理是指以客户为单位,对信贷业务发生后签订合同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单笔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和对客户的维护、拓展、分类等日常管理。
第三条 单笔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是指单笔信贷业务审批后至信用收回的全过程,包括日常管理、收回信贷业务、不良贷款管理和贷款评价总结。
第四条 贷后管理实行经营主责任人制。管户客户经理承担贷后管理的直接责任,是经营管理的主责任人。
第二章 分层次实施贷后管理
第五条 贷后管理按照“管户到人、责任到人、目标到人”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分层次实施。
第六条 每个客户只能有一个客户经理进行管理。对信用余额100万元以下的,由经办的客户经理负责;100万元(不含)以上的由客户经理与市场部门负责人共同负责。
第三章 客户经理贷后管理基本职责
第七条 客户经理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具体实施贷后管理方案以及具体履行经营管理职责。
第八条 贷后管理的基本职责:
1.实现“户到人、人管户”,确保每个客户都有客户经理进行管理和维护;
2.负责制定贷后经营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将客户各类信息、数据及时、准确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对录入的数据进行维护和更新;
4.负责落实审批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意见;
5.负责贷后跟踪检查;负责贷后日常检查;
6.负责对客户的预授信和授信后的用信管理、信贷资产风险预分类、维护(电子)贷后管理台帐;
7.与会计部门配合负责客户帐户监管;
8.负责建立客户风险预警系统并识别、报告、处理风险等;
9.负责客户历史信息的收集与客户维护;
10.负责与客户保持正常的联络,向客户、担保人主张债权,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11.负责贷款利息的清收、负责按约定还款的回收,负责贷款及或有资产的到期收回;
12.负责与相关部门制定不良信贷资产清收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13.负责客户贷款的归行,确保贷款归行比率不低于客户在我行的贷款比率(对主要采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客户除外);
14.定期或不定期向贷款审查委员会汇报客户贷后用信和风险情况;
15.其他相关职责。
第四章 信贷管理部门贷后管理基本职责
第九条 信贷管理部门贷后管理职责:
1.组织、管理、考核全行不良信贷资产本息的清收、盘活、保全以及事实风险客户的退出;
2.负责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对客户部门贷后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3.负责按规定对客户及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实施现场检查;
4.负责债权管理,依法维护我行债权;
5.组织、审查、审批和处置以资抵债资产;
6.负责各类信贷资产损失的按计划、政策、程序办理和监督全行资产损失的核销与处理;
7.发现风险预警信号,负责向本行负责人报告,并向客户部门及时提示并督促客户部门督促客户限期改正;
8.负责向贷审会汇报监管客户情况和客户产业、行业变化。
第十条 信贷管理部门贷后监管内容
1.检查客户经理是否按规定将客户和信贷业务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是否进行贷后跟踪检查和日常检查,是否收集客户资料和信息;
2.检查信贷业务限制性条款的落实;
3.信贷运作的合规性;
4.检查客户用信情况、偿债能力和担保情况;
5.信贷结构调整及客户行业整体情况。评价新增信用是否符合区域、行业、客户、业务品种等信贷投向政策;是否落实信贷退出计划;
6.信贷管理系统检查。系统是否运作正常,客户数据是否完整、及时录入,数据有无遗漏;
7.对各类贷款客户进行实地抽查或检查,特别是大额客户和风险客户的检查;
8.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如对上次检查整改意见、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贷后监管要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要充分发挥信贷管理系统作用,实行不定期的非现场监管。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要求。信贷管理部门按季对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信贷管理部门还可以根据客户风险、贷后管理、资产监测、信贷制度执行情况有重点地实行专项检查。
检查要形成书面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信贷投向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贷资产总体风险、建议及意见)。对检查的基本情况与有关问题要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要下达限期整改意见。
第五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会计部门负责配合市场部门做好客户帐户监管、本息扣划、资金流向监控、风险预警等工作。对客户帐户和资金的异常变动,有责任立即向管户客户经理报告。
第十四条 资产保全管理部门(由保全部门履行)要为贷后管理提供法律支持,特别是当客户发生重大经营事项,需要法律介入时,客户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材料向资产保全部门报告,使之事前介入,防止法律风险发生;对客户部门认为有问题的贷款,保全部门要在客户档案中相关法律文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以及资产处置方案等提供法律援助;对已经涉及到诉讼的我行客户,保全部门要将客户名单及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客户部门。
第六章 单笔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内容
第十五条 信贷业务日常管理。日常管理主要包括:贷后回访及巡访、信贷检查、贷款风险分类、贷款风险预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收回信贷业务。客户经理在约定还款日及计息日之前提示客户还款付息;信贷业务到期前提示客户按期还本付息。贷款到期由借款人主动还款,或由管户客户经理依据合同约定填制还款凭证,通知会计部门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对提前归还贷款的,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由借款人填制还款凭证并鉴章,办理提前还款;严格办理贷款展期及借新还旧,我行原则上不办理展期及借新还旧。如特殊情况,借款人申请办理展期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开户行提交《借款展期申请书》,并出具原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对借新还旧贷款,必须按照借新还旧原则、条件、程序办理。对抵、质押担保贷款的借新还旧,必须重新签订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同时对该抵(质)押物重新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管理。执行本细则第九章规定。
第七章 规范信贷检查内容和流程
第十八条 贷后检查
管户客户经理在规定时间内对信贷业务发生后进行检查。
1.检查时间要求:个人正常类贷款每季度检查一次,形成不良的按月检查;法人客户贷款正常的按季检查,形成不良的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2.检查重点内容
(l)核查合同文本。合同内容是否与审批意见一致;合同是否按使用规定合同文本;合同编号是否规范、主从合同是否连接、要素是否完整齐全、内容是否准确、规范;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抵、质押登记是否合法,质物权利凭证保管是否合规。
(2)用信检查
查阅借款人的购销合同、交易凭证和付款凭证,检查客户申请信用用途和实际用途是否一致,是否按照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
检查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交易是否与审批时一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按照“微贷分析、交叉检验”的原则,检查客户提供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索要财务报表附注并与财务报表进行对照分析评价。对上市公司要求提供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财务报告;
(4)检查客户生产经营、资金去向、用途、财务管理。分析客户产品或商品销售、市场需求、货款归行情况、经营效益情况、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情况、有无他行贷款及其他负债等。如与上次调查或检查发生较大变化的,要查实原因;
(5)分析担保风险状况。了解客户有无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重大事项,分析保证人能力和生产经营情况;核查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价值是否减少、保管是否安全、保险是否有效,质押物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3.检查方式:根据客户情况确定电话回访、按月按季还款监测、实地走访、现场检查等不同的检查方式。
4.检查处理
管户客户经理检查后填制有关信贷业务检查表,撰写检查报告并向部门经理汇报。检查表归入信贷档案,检查内容录入信贷系统。对客户不按信贷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或客户存在影响信贷资金安全因素的,管户客户经理要查明原因,进行风险预警报告,并向行领导提出整改意见,研究制定并实施处置方案,做到控制与弱化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八章 建立和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反应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客户风险预警机制
客户经理可通过贷后检查、资产风险预分类、授信用信复测、查询信贷管理系统、收集公共部门信息、分析客户上下游的客户、监管客户帐户支出等手段建立客户风险预警机制。
第二十条 特别关注的客户
1.与我行建立结算往来不足半年发生信贷关系的;
2.法定代表人经营的其他企业曾经破产、其本人对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
3.在我行贷款是为了偿还他行借款的;
第二十一条 设定客户风险预警信号(详见:1预警信号60条)
第二十二条 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客户,管户客户经理或市场部门负责人要根据情况选择采取以下措施:
1.向主管信贷行长报告;
2.与信贷管理部门、法律部门、资产保全部门沟通并合作;
3.研究制定风险化解方案;
4.督促客户限期纠正;
5.停止发放新贷款;
6.加强催收,争取按时收回利息;
7.采取一切措施收回到期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8.逐步压缩客户信用余额;
9.进行债务重组;
10.关注担保的合法性和充足性,对无效担保,及时要求补办担保或追加担保;
11.关注合同的诉讼时效,提示有关部门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
12.监管抵押物,防止抵押物被转移或受损;
13.其他必要措施。
对风险信号没有解除的,不得发放新贷款。
第二十三条 客户经理和信贷部门人员发现预警信号,要撰写风险预警报告,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行长。
第二十四条 应急反应机制
对客户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风险)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并进行持续、定期的监控。
第二十五条 对直接管理的客户,客户经理要在24小时内将客户风险预警信号向客户部门负责人及行领导报告;在主管行长的主持下,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最终风险化解措施,交由客户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风险信号的处理
1.风险尚未解除前,客户经理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不定期的突击访问。
2.风险尚未解除前,客户经理所在部门、支行定期召开部门集体会议,针对客户风险变化制定行动方案。
3.风险尚未解除前,客户经理所在部门、支行在主管行长的协调下,与信贷管理部门、资产保全部定期沟通,提出改进风险控制方案或采取一切法律措施进行清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管户客户经理及时将预警信号及处理的相关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九章 不良贷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按四级分类划入逾期、呆滞、呆账贷款;按五级分类划入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的管理与清收。其贷后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债权维护、清收、盘活和保全等方式实现不良贷款弱化与损失最小化。
第二十九条 债权管理。债权管理分为债权保护、维护诉讼时效和诉讼管理等。
l.债权保护。清收人员跟踪债务人行为,严密监控客户经营状况和重大经营变化,并调查客户隐性财产、其他债权、债务,防止客户转移财产、放弃债权、提前归还其他债权人债务等情况发生。
2.维护诉讼时效。维护诉讼时效的方式有: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采取公证催收方式;重新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还款协议;扣收借款人帐户资金等。
3.诉讼管理。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要积极主动的与法院协调,按有关规定执行。
4.对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类贷款,要做好债权申报、参与债权人会议和清算分配,依法维护债权。
第三十条 清收管理。不良贷款清收是以货币资金形式收回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本息清收应及时入帐。信贷部门要建立不良贷款清收台帐,真实记录清收情况,并对清收人员清收情况进行监测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盘活管理。不良贷款盘活是通过注资、债务转移、重组等方式,降低风险和减少损失。对符合盘活条件的贷款,要由市场部门提出盘活方案,按照信贷业务流程、审查审批。
第三十二条 以资抵债管理。要对抵债资产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进行相关帐务处理。抵债资产由我行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确需委托他人管理的,要订立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抵债资产管理包括: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台帐、定期盘点等。抵债资产处置要经贷审会审议审批,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方式,抵价的确定要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依据,须提交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呆帐核销管理。对采取一切措施仍无法收回的呆帐贷款,要按照呆帐核销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相关材料,逐级申报核销,并加强对核销呆帐贷款的管理。呆帐核销是内部帐务处理过程,是重要的商业机密,要注意保密工作;对已核销贷款,要设立台帐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进行管理和核算;对已核销的呆帐贷款要继续保留追索权。
第三十四条 对不良贷款的检查以客户为单位进行,检查频率按需确定。
第十章 贷后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 贷款审查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专题会议,审议客户贷后用信、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和贷后风险控制情况,全面揭示授信后客户风险;研究解决贷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管理意见。审议内容及审议结果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归档保管。
第三十六条 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行长可根据客户经理和信贷人员监测情况,随时安排贷审会审议有问题客户。
第三十七条 贷后管理的“六个严禁”:
l.严禁不配备客户经理进行贷后经营管理;
2.严禁发现客户风险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3.严禁贷后检查报告不真实反映客户生产经营情况;
4.严禁对发现的风险麻木不仁,不及时提出风险处理方案;
5.严禁违规办理担保手续;
6.严禁漏缺、销毁、篡改客户信贷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xxx村镇银行制定、解释、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执行,以前与其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预警信号60条
一:
预警信号60条
1.国家或地方政府调整行业、产业政策,严重影响客户生产经营。
2.环保政策严重影响客户生产经营。
3.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母子公司或担保单位等发生重大经营管理变化,如改制、重大关联交易、对外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
4.客户涉及重大不利诉讼或索赔。
5.高级管理人员卷入经济或刑事案件。
6.高级管理层核心人物突然死亡、患病、辞职、调整或下落不明,没有后任者。
7.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有不良信用记录。
8.高层管理人员变动频繁。
9.高层管理人员不履行个人义务。
10.主要管理人员或其亲属有移民倾向。
11.客户《公司章程》、经营策略、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发生重大变化。
12.丧失主要产品系列、特许经营权、分销权或供应来源。
13.资产负债表发生重大变化,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利润的突然增大或缩小,资产负债率过高,无形资产激增。
14.中长期项目建设期资本金和自筹资金未到位、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未执行招投标、进度不符合计划、投资超预算、工期延长或处于停止阶段、项目财务指标过于乐观、项目产品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大。
15.长期、大额拖欠税款、工程款和员工工资。
16.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
17.抵押物管理不善,抵押物价值大幅下降或银行对抵押物失去控制。
18.抵(质)押物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扣押。
19.借款人、担保人在我行帐户变动异常,存款或结算量锐减。
2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频繁申请贷款并接受过于苛刻的融资条件。
21.借款人在他行、我行的投信额度、信用等级下降、贷款风险分类下降、出现不良还款记录。
22.外部评级机构调低借款人信用等级。
23.银企关系恶化,借款人故意拖延还款,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不按规定时间及时送交财务报告。
24.借款人有逃废银行债务记录。
25.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信用或套取信用用于谋取非法收入。
26.在同一银行贷款存在客户互相担保。
27.公共媒体出现客户不利消息。
28.借款人或担保人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损失惨重。
2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和不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30.中长期项目资本金为借款,发生资本金抽逃。
31.存货和应收帐款大量增加,供应商的赊销政策突然变化。
32.客户的主要下游购货商发生变化,丧失一个或多个有实力购货商。
33.经常签发空头支票。
34.销售量增长过快,但利润率下降。
35.对子公司、关联企业有大量应收应付业务。
36.经营连续两年以上出现亏损。
37.经营活动产生现金净流量大幅减少。
38.投资活动产生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较大负数。
39.筹资活动产生现金净流量波动频繁。
40.持有大额定单,如果不能履行,可能导致损失较大。
41.借款人或有负债过大或与前期相比有大幅度上升,对外担保与负债之和超过有效总资产。
42.设备陈旧并以设备设定抵押,抵押率超过 10%以上。
43.抵押物未投保,或保险因为借款人未缴费而被终止,或保险超期或保险第一受益人不是我行。
44.借款人挪用或变相挪用信贷资金。
45.借款人严重依赖借新还旧、展期维持经营活动。
46.银行被动进行展期、借新还旧。
47.借款人为关系人,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或同类贷款条件。
48.客户行业整体出现衰退,客户行业恶性竞争加剧。
49.客户所在地区经济状况恶化,市场前景不佳。
50.客户生产的产品国外已有升级产品出现,客户丧失产品比较优势。
51.客户行业为新兴行业,虽已取得相关产品的专利权,但尚未完全进入市场。
52.对土地储备贷款,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通过改变资金运作模式、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政策等措施,使土地出让收入不能及时存入专户。
53.借款人在一段时间内土地出让情况和出让价格不理想,不能保证合理收益,又没有其他还款来源。
54.在贷款偿还前借款人出让或采取其他方法处置银行贷款支持收购、储备的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已抵押给银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未事前通知经营行。
55.出让已抵押给银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转让其他抵押物后,借款人未归还贷款,又未能提供其他合法.充足抵押物。
56.贷款支持收购储备的土地因规划条件改变,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抵押物因政策变化或经批准改变原规划条件,不再符合抵押规定,借款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合法.充足抵押物的。
57.借款人保证人财务出现恶化。
58.贷款使用、偿还受到行政干预。
59.贷款合同签订存在重大不利债权维护事项。
60.信贷档案管理凌乱,贷款重要法律文件遗失,对贷款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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