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币现金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4月25日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组织职责4第三章工作程序4第四章附则8附件: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现金管理,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防止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套取现金、公款私存、逃废债务、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对外办理的人民币现金业务的管理。外币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三条 总行负责全行的现金管理工作,制定现金管理制度
2、,负责现金管理的培训和检查。第四条 总行负责全行反洗钱管理、账户管理以及现金业务的事后监督。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本行的现金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营业部主任负责落实现金管理工作,指导前台现金业务处理。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七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进行转账结算。第八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基本账户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 职工工资、津贴; (二) 个人劳务报酬; (三)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
3、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八)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第九条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十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第十一条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第十二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
4、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第十四条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按照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第十
5、七条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第十八条 临时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第十九条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第二十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一) 工资、奖金收入;(二) 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 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
6、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 个人贷款转存; (六)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 继承、赠与款项; (八) 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九) 纳税退还; (十) 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十一) 其他合法款项。第二十一条 个人合法收入允许开户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转账至个人结算账户(或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付款单位应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并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二条 一律不得对个人借记卡、准贷记卡透支支付现金。对贷记卡的取现以及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每卡每日提现额度按银行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各支行必须按
7、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应建立“大额取现预约登记簿”和“大额取现登记簿”。其中“大额取现预约登记簿”实行逐笔登记,“大额取现登记簿”按月打印妥善保管。对大额现金支付实行“逐级审批、分级管理”,明确审批权限与审批职责。第二十五条 每张现金支票的用途仅限一种,支行应根据每日现金收支凭证在业务系统中认真登录现金收支统计表。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异常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异常大额现金主要是指开户支行在柜台办理现金支付中的下列现金支取活动:(一) 开户单位提取的大额现金明显超过实际需求;(二) 开户单位提取的大额现金的时间出现异常变化;(三) 开户单位连
8、续几个工作日提取的大额现金出现异常变化;(四) 个人结算户或储蓄账户现金汇入(存入)汇出频繁,数额较大;(五) 开户行认为的其他异常大额现金支取情况(如突发性的集中提现、取现用途与实际经营范围不符等)。第二十七条 开户行发现或认为开户单位的大额现金支取以及公对私转账确属异常应拒绝办理。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的分析上报,按照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全行大额取现业务的审批管理按照银行大额取现审批操作规程执行。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各项现金管理制度,禁止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争揽客户。一方面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柜面监督,严把“一线关”。另一方面应及时反映现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在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 未按照大额现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履行职责,因操作不当而引发业务风险的;(二) 未对开户单位取现用途和申请资料进行尽职审查、核对,致使开户单位违规支取现金的;(三) 允许开户单位编造取现用途、提供虚假审核资料套取现金的;(四) 其他违规事项。第三十条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总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本办法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