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
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
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
人民币挑剔标准》、《省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指引》
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旨在确保柜面现金收付、兑
换、整点、结账的操作规范和主要风险得以有效控制,确保现金
安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包括:营业网点
柜台现金收付业务、大小票调剂业务、残损人民币挑剔整点和兑
换业务、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金收款,是指根据客户填制的现金缴
款单或其他专用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的现金收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现金付款,是指根据客户的现金支票或其他付款
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现金付出业务。
本办法所称兑换,是指柜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
民币兑换办法》办理人民币兑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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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整点,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整点要求办
理现金整点业务。
本办法所称结账,是指柜员按照本行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
理现金业务日终的账务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是指银行各分行营业部、
支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管库人员,是指授权柜员和库管员。
第六条 人员配备要求: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备现金
业务相关操作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包括:营业网点负责人(行
长)、营业部经理、授权柜员、综合柜员、库管员。
第七条 营业网点应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
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在柜台的醒目位臵设臵“人民币大小票兑换”和“残损人民币兑换”公告牌;设立人民币现金收付服务征求意见簿、公布当地人民银行与本营业网点监督投诉电话,并常年提供反假货币宣传资料。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营业网点负责人、营业部经理
(一)贯彻落实上级行现金收付管理各项制度;
(二)监督与检查柜面现金收付业务;
(三)组织柜员对相关制度及业务知识的培训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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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权限内现金业务的签字审批及授权;
(五)负责对库存现金的检查。
第九条 授权柜员
(一)对按制度规定及系统设臵需授权的现金业务进行审核
授权;
(二)对本营业网点提库和缴库的现金同库管员共同卡捆、
卡把;
(三)对综合柜员和大库之间领缴整捆现金同库管员共同卡
捆、卡把;
(四)对综合柜员和大库之间领缴零把现金,在库管员卡把
后进行细数的清点;
(五)对综合柜员日终上缴的尾零款进行细数的清点;
(六)班前、日终、出入库后同库管员共同碰库。
第十条 综合柜员
(一)经办柜面现金业务,确保账款相符;
(二)对客户办理现金兑换,不得拒绝;
(三)办理现金整点、挑剔;
(四)办理大额现金报备;
(五)对次日欲接收的其他柜员的尾零款,在同一名管库人
员进行细数的清点之后,装入尾零款包并立即落锁;
(六)对营业前接收到的尾零款包立即在监控下独自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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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周末(含节假日,下同)和中午接替库管员的同时履
行库管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库管员
(一)对本营业网点提库的现金同授权柜员共同卡捆、卡把后,一人在监控下清点细数(原封新券、总行现金中心提入完整券除外);对本营业网点缴库的现金同授权柜员共同卡捆、卡把;
(二)对综合柜员和大库之间领缴整捆现金同授权柜员共同卡捆、卡把;
(三)对综合柜员和大库之间领缴零把现金,在授权柜员卡把后进行细数的清点;
(四)对综合柜员日终上缴的尾零款进行细数的清点;(五)班前、日终、出入库后同授权柜员共同碰库。
第三章 原则和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现金收付原则
(一)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
(二)收入的现金,未经清分整点记录冠字号码,不得对外
付出;
(三)付出的现金,票面要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要记录冠字号码;
(四)付出现金时柜员应进行复点,并提示客户当面点清;
对付出大额现金客户要求不清点的,柜员必须做好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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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柜员兑换小面额票币和兑换残损人民币业务时,执行
首兑责任制;
(六)一笔现金业务未完成,经办人员不得离柜;
(七)大额现金及时入保险柜,保险柜钥匙及时拔下妥善保
管,保险柜密码随时打乱;
(八)午间碰库、日清日结;
(九)账款相符,严禁挪用库款;
(十)严格执行大额现金审批、报备制度。
第十三条 营业网点现金大库管理
营业网点所有出入库现金必须坚持“双人办理”的原则,双
人同时开锁保险柜,办理完出入库,保险柜密码必须随时打乱,
保险柜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带离现金区域。
第十四条 营业网点现金大库碰库
(一)营业前碰库
每日营业前,管库人员必须对收到的款箱中的现金进行早间
碰库。
使用尾零款包的营业网点,管库人员首先对款箱中整捆、整
把现金卡捆、卡把,并清点整把现金细数(或整把现金管库人员
前一日封包落锁,次日开锁卡把)无误,其次与前一日日终柜员
上缴尾零款包的“现金上缴通知单“(第二联)中上缴现金金额
合计;最后将合计金额与前一日留存的“日终现金碰库单”金额
或与核心业务系统机构尾箱查询金额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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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尾零款包的营业网点,管库人员对款箱中的所有现金(含柜员零把现金)卡捆、卡把、清点整把现金细数和尾零款细数无误后,将合计金额与前一日留存的“日终现金碰库单”金额或与核心业务系统机构尾箱查询金额核对。
(二)出入库后碰库营业网点日间现金大库出入库后,管库人员须对库存现金实
物卡捆、卡把,加计总数,并将合计金额与与核心业务系统机构尾箱查询金额核对。
(三)日终碰库每日营业日终,管库人员在收库结束后,首先清点款箱内的
现金实物:一是整捆的卡捆、整把的卡把,加计总数;二是日终柜员上缴尾零款包的“现金上缴通知单“(第二联)中上缴现金金额加计总数;二者的金额合计同核心业务系统中机构尾箱查询金额核对。
第十五条 营业网点周末库存现金交接
营业网点周末库存现金必须严格执行交接手续。周末前一日
日终,库管员与次日兼任库管员的一名综合柜员(以下简称临时
库管员)、授权柜员办理交接。临时库管员和授权柜员须对接收
的库存现金双人清点,无误后装箱落锁。交接部分库存现金时交
接双方须在《银行库存现金交接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
簿》)上做好交接记录;交接全部库存现金不需在《登记簿》上
登记,交接双方仅须在“日终现金碰库单”右下方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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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收到款箱后的碰库可由临时库
管员、授权柜员直接办理,然后进行现金分配;也可由临时库管
员、授权柜员与库管员共同碰库,然后由库管员和授权柜员进行
现金分配。
第四章 综合柜员领缴现金
第十六条 综合柜员领缴现金
综合柜员只能向管库人员领缴现金,日常工作中有小金额现
金调剂需求的,可在综合柜员之间进行。
第十七条 综合柜员领取现金
(一)整捆现金的领取
1.授权柜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做“012003 现金分配”交易,
打印“现金分配通知单”一式两联,交库管员配款;
2.库管员配款完毕在“现金分配通知单”上加盖个人名章;
3.授权柜员对库管员配好的现金卡捆、卡把,与“现金分配
通知单”核对大数;
4.一名管库人员将现金及“现金分配通知单”交领库柜员;
5.领库柜员在监控下对现金卡捆、卡把,与“现金分配通知
单”核对,无误后在“现金分配通知单”上加盖“核算用章”。
“现金分配通知单”第一联作记账凭证,第二联退库管员。之后,
领库柜员拆捆清点细数(原封新券除外)或在对外付款时当客户
面拆捆清点细数(原封新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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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把现金的领取
综合柜员领取零把现金的操作流程同领取整捆现金的一致,
零把现金可以同整捆现金一并领取,但综合柜员对领取到的零把
现金必须立即在监控下拆把逐张清点细数,无误后重新扎把,加
盖自己的个人名章。
(三)尾零款的领取
1.使用尾零款包
(1)前日日终的尾零款,必须装入尾零款包后上缴,次日由授权柜员分配至前日营业终了与一名管库人员共同核点尾零款的综合柜员的尾箱;
(2)授权柜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做“012003 现金分配”交
易,打印“现金分配通知单”一式两联,交库管员;(3)库管员在“现金分配通知单”上加盖个人名章;
(4)一名管库人员将尾零款包及“现金分配通知单”一并交综合柜员;
(5)综合柜员核对尾零款包编号、锁具完整无误,在“现
金分配通知单”上加盖“核算用章”,第一联作记账凭证,第二联退库管员;之后立即在监控下逐张清点细数,无误后方可对外支付。
2.不使用尾零款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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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柜员领取尾零款的操作流程同领取整捆现金的一致,尾
零款可以同整捆现金一并领取,但综合柜员对领取到的尾零款必
须立即在监控下清点细数,无误后方可对外支付。
第十八条 综合柜员上缴现金
(一)整捆现金的上缴
1.综合柜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做“012004 现金上缴”交易,
打印“现金上缴通知单”一式两联,加盖“核算用章”后,和上
缴现金一并交管库人员,其中库管员在周末可为另外一个综合柜
员;
2.管库人员当综合柜员面,根据“现金上缴通知单”进行卡
捆、卡把,清点无误后,双人在“现金上缴通知单”上加盖名章,
第一联退上缴现金综合柜员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交库管员。
(二)零把现金的上缴
综合柜员上缴零把现金的操作流程同上缴整捆现金的一致,
零把现金也可同整捆现金一并上缴,但一名管库人员对收到的零
把现金必须立即在监控下拆把逐张清点细数,无误后重新扎把,
加盖自己的个人名章;另一名管库人员负责对清点后的零把现金
进行卡把。
(三)尾零款的上缴
1.使用尾零款包
(1)综合柜员清点现金完毕后可将总额在 2 万元以下的、
不成把的尾零款,交另外一个综合柜员和一名管库人员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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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点无误,综合柜员将尾零款装入尾零款包并上锁后
交管库人员入大库款箱;
(3)综合柜员在核心业务系统做“012004 现金上缴”交易,
打印“现金上缴通知单”一式两联,加盖“核算用章”,复点人
员加盖名章后,第一联交还上缴现金综合柜员作记账凭证,第二
联交库管员(周末可为另外一个综合柜员)。换人复点时,两名
综合柜员不可互相复点彼此尾零款,且复点人员不应长期固定。
如次日接包综合柜员不在岗,尾零款由管库人员双人复点后
落锁;次日早在监控下开锁后,将尾零款包交接给综合柜员,由
其立即独自在监控下清点。管库人员共同对尾零款包内款项的真
实性负责。
2.不使用尾零款包
综合柜员上缴尾零款的操作流程同上缴整捆现金的一致,尾零款也可同整捆现金一并上缴,但一名管库人员对收到的尾零款必须立即在监控下清点细数。
第五章 柜面现金收付
第十九条 营业开始,综合柜员对领取的现金整捆的卡捆、
卡把,零把及尾零款全部清点核对,无误后方能对外支付。
第二十条 柜面现金收款
柜面现金收款坚持先收款后记账的原则。流程包括审核清
点、系统处理、大额现金报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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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清点
1.审核缴款凭证
综合柜员受理客户交来的现金和现金缴款单或其他缴款凭
证时,应认真审查缴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等。
2.清点现金
综合柜员审核缴款凭证无误后,清点现金记录冠字号码,并与缴款凭证金额、票面核对,按先卡大数,后点细数的原则操作。清点细数时发现现金与缴款凭证金额不符的,应立即向客户讲明情况,待双方核实后按原缴款凭证多退少补现金或由客户重填缴款凭证。
(1)当面点清现金,一笔一清;不得将几笔款项混收,该笔业务办理完毕前须单独留存原封皮和把条;
(2)清点票币时要看清票面,鉴别真伪,发现假币的处理具体见《银行反假人民币管理办法》;
(3)严禁柜员代客户填写缴款凭证。(二)系统处理
综合柜员审核缴款凭证和现金无误后,在相关系统进行账务处理,完毕,在缴款凭证上加盖“核算用章”,回单联交客户,传票联留存。
(三)大额现金报备按照相关制度的管理要求进行现金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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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柜面现金付款。
柜面现金付款坚持先记账后付款,一笔一清的原则,流程
包括受理审核、系统处理和配款、付款等。
(一)受理审核
1.受理审核
综合柜员受理客户提交的现金支票或其他取款凭证时,应
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取款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进行验印
核查,按照审票的要求及现金管理、反洗钱管理的要求进行审
查,加强大额支付的控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将凭证
退回,并指明错误原因。符合要求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2.大额审批及大额现金报备
大额现金经有权人审批后,办理大额现金报备手续。
(二)系统处理和配款
综合柜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取款凭证,在相关系统进行账务
处理,同时配款,并在取款凭证上加盖“核算用章”。
1.付出的现金票面要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并记
录冠字号码;
2.不得对外支付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3.配款时需要拆捆付整把的,应先卡把后拆捆,拆捆后的
整把须逐一清点,清点完毕后加盖清点柜员名章。需拆把付零
张时,必须先点足一百张无误后,方能付零。在未清点完毕前
保留原封签和绑条,确定无误后再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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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付款
1.交付现金:付出现金时柜员必须用点钞机和手工复点相
结合的方式,并唱付与客户核对付款金额,将符合对外支付要
求的现金当面交给客户。
2.提示客户当面点清现金,银行封签(包括原封新券)对
外无效。
3.客户清点发现差错,必须严格复查,经证实确系错款,
当场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第六章 兑 换
第二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实行小面额票币首兑责任制。即:
所有营业网点在接到单位、个人提出的要求兑换或交存小面额
货币申请时,不得互相推诿。各营业网点对客户提出的调剂或
兑换量较大的,柜员要对其合理需求分次进行解决;确实无法
解决的,应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实行残损人民币首兑责任制。即:
所有营业网点在接到单位、个人提出的要求兑换普通的残损人民
币。各营业网点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
法》无偿为公众兑换残损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残损币是指残缺、污损人民币。指票面撕裂、
缺损,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
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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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网点柜员办理残损人民币纸币兑换业务时,首先要对票币进行认真鉴定,如系假币,应按规定当场收缴;如系真币且符合兑换标准,则先将认定的“全额”或“半额”结果告知持有人,持有人同意兑换的,柜员须当面在残损币正面上加盖“全
额”或“半额”戳记,再进行兑换;对不予兑换的残损人民币,应说明原因,并退回原持有人;持有人对营业网点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营业网点应出具认定证明,同时将票币退回持有人,并告知持有人可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
兑换残损人民币硬币时,应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当持有人面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对已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须于兑换当日入大库。
(二)对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人民银行实行定点兑换。
(三)残缺、污损人民币上缴收回的残损币不得流通使用。残损人民币向总行现金中心办
理交库的手续同完整券,但需单独发起现金缴库申请,并电话通知现金中心。
第七章 现金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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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现金整点
(一)收入现金,必须进行复点整理并记录冠字号码,未经
复点整理的现金不得直接对外付出。
(二)票币未整点准确前,不得将原封签、腰条丢失,以便
发现差错时证实和区分责任。
(三)人民币现金整点应按人民银行的要求进行。
1.纸币要按券别、版别分类,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
章清楚,平铺整理捆扎,一百张为把,扎把腰条扎在中央;十把
为捆,正面均需向上,并加以垫纸,用线绳双十字捆扎,结头应
结于垫纸之上、封签之下的中位。挑剔标准见人民银行制定的《不
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2.硬币按面额分类,一百枚(或五十枚)为卷,十卷为捆,
以不同方法捆扎。
3.残损币除按上述规定外,必须双腰条在票币两端的四分之
一处分别捆扎。
4.整点两截、火烧等残损币,必须用纸粘贴好,严禁用金属
物和胶带纸连接。
5.经复点整理的票币,应逐把(卷)加盖带行号的经手人名
章(不得打捆后再补章);成捆票币应加贴封签,注明行名、券
别、金额、封捆日期,加盖封包员双人名章,整捆残损票币应在
封签上加盖“损伤”字样戳记,以便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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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复点整理的票币,应达到“五好钱捆” 、“十个统一”
标准。
第八章 现金结账
第二十六条 现金结账
现金结账流程包括中午碰库和日终结账两个阶段。
(一)中午碰库
柜员试结账。每日中午暂停营业前,柜员清点尾箱内的现金
实物,通过核心业务系统“009002 现金碰库”交易进行核对,
无误后打印“日终现金碰库单”,现金入保险柜上锁保管,“日终
现金碰库单”放臵于碰库柜员当日传票中。
(二)日终结账
1.柜员结账
营业终了前,柜员清理尾箱内的现金,通过核心业务系统
“009002 现金碰库”交易进行核对,无误后,打印“日终现金
碰库单”放臵于当日传票中,现金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办理上缴。
(1)发生柜面现金长短款须按照《银行柜面现金长短
款处理操作规程》处理;
(2)发生非差错原因形成的现金差额,可按以下两种方式
处理:
①上缴现金的综合柜员将差额数字标注在“现金上缴通知
单”空白处并在差额数字旁签章,长款用“+”、短款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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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款 1 元,标注“+1.00”。之后将尾零款及“现金上缴通知单”
一并交复点人员,复点人员清点无误后在“现金上缴通知单”上
签章确认。“现金上缴通知单”第一联退上缴现金的综合柜员作
记账凭证,第二联退库管员。
②将差额款项同管库人员交接,交接记录留存被查,交接形
式分支行自行确定。
2.现金大库结账
管库人员日终清点现金大库库存现金实物,无误后,将库存现金总数告知综合柜员,由其通过核心业务系统“009002 现金碰库”交易进行机构现金碰库,无误后,打印“日终现金碰库单”,
由管库人员双人确认后签章并将传票放臵于机构传票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订,并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1 年 12 月 31 日
下发的《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管理办法》(银办
„2011‟36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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