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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pdf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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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及变更、挂失等特殊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

2、、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个人银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我行在营业网点柜台及远程柜台为个人开立的、用于办理人民币存款资金储蓄和收付结算的账户,不含远程柜员机等非运营机具开立的账户。第三条 个人存款账户分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储蓄账户。(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存款人,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二)个人银行储蓄账户(以下简称“储蓄账户”)是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存款人,按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办理个人资金存取业务而开立的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储蓄账户包括活期储蓄账户

3、- 3 - 和定期储蓄账户。第四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 I类个人银行账户、II类个人银行账户、 III类个人银行账户。I 类个人银行账户是指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II类个人银行账户是指为存款人提供转账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不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发放实体介质。类个人银行账户是指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不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发放实体介质。对于类个人银行账户,营业网点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

4、 I类个人银行账户。对于类个人银行账户,营业网点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 I类个人银行账户或类个人银行账户。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营业网点办理个人存款账户开立及特殊业务,需通过联网核查和审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方式对存款人(如代理人代理的,还需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审查确认,核验存款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及一致性,相关要求应严格按个人存款账户业务提示一览表(附件 1)中的规定执行。16 周岁以下的存款人应由法定监护人代理办理个人存款账户开立及其他账户业务,出具监护人及存款人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足以证明其法定监护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户口簿、出生证等)。- 4

5、- 第六条 根据反洗钱法有关规定,营业网点需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YC)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KYB)的原则,主动了解存款人的主要情况及真实意愿,认真审核并记录存款人的身份信息,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存款人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联系电话、常住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地址、邮编、电子邮箱、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性质、职业、个人职位等。营业网点不得为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名单、中国政府有权机关公布的恐怖分子以及本行规定的涉及敏感名单的客户开立账户;不得为存款人开立虚假账户(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开户)、假名账户(出示非本人身份

6、证件,该类账户名称与账户资金实际控制人不为同一人)和匿名账户(未用本人实名开立,该类账户名称与账户资金实际控制人不为同一人)。客户为外国政要的,营业网点应将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户申请书报所属分支机构法律合规部门,由其审查后报分行高级管理层批准。第七条 我行需依法为存款人的存款账户信息保密。对存款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我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及扣划。与存款人签订相关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第八条 我行对个人存款账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档次利率及我行存款利率政策计付利息,并按国家税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第九条 我行为存款人提供个人存款

7、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及特殊业务等服务时,在依据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按照我行对外公示的零售业务服务销售价格标准向存款人收取服务费用。- 5 - 第三章 个人存款账户的开立第十条 个人存款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即存款人开立各类个人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中姓名一致。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有效实名身份证件原件。开户行应对居民身份证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验存款人的身份信息,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对存款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存款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如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存款

8、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核验通过后,开户行留存存款人的身份证件及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如有)的复印件或影像、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2居住在境内的 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二)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9、: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 6 -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3台湾地区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对于凭非居民身份证开户的存款人,营业网点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在上

10、述有效辅助证件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第十二条 开立个人存款账户,营业网点柜员按第十一条要求核实无误后,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存款人前往营业网点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由柜员直接办理。(二)因代发工资、养老金等业务需批量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需核实真实业务背景、代收付协议、业务申请书、尽职调查报告、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开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批量数据表等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后予以开户。第十三条 存款人可以申请使用 IC借记卡、存折、存单或个人支票等介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也可申请开立无介质的个人存款账户。借记卡、存折、存单和个人支票属于我行重要业务凭证,需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

11、理制度及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做到账实相符。第十四条 同一存款人于我行开立借记卡已累计超过我行规定张数,系统自动施以控制,不允许柜面再受理该存款人新开立借记- 7 - 卡的申请。柜员应提示存款人对原已开立的借记卡做清理,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关注账户的交易情况,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通知分行法律合规部,由分行法律合规部上报总行反洗钱集中处理中心,并将其作为可疑交易上报人行反洗钱监测中心。对于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正式提供的文件显示客户(存款人及代理人)曾参与出租、出借、出售本人或他人借记卡账户以及相关各类验证工具的,经分行维护后,系统自动施以控制,不允许柜

12、面再受理该客户新开立借记卡的申请,限制时间自收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正式文件之日起至少 5年。该类客户应纳入运营关注客户管理。第十五条 II类个人银行账户、 III类个人银行账户、寿险联名卡、私人财富卡等特殊存款账户需由存款人本人前往营业网点申请开立,其中开立 II类个人银行账户及 III类个人银行账户需绑定存款人的同名 I类个人银行账户(信用卡除外),III类个人银行账户还需从同名 I 类个人银行账户转入任意金额激活,确认存款人为同名 I类个人银行账户的所有人。其他个人存款账户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办理开立。(一)代理他人开立银行账户的,代理人需在开户申请书填写“代理理由”,除提供存款

13、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如需)外,仍需提供合法的委托书(模版见附件 7)。营业网点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营业网点需认真审核开户申请书上的填写事项,并审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如需)原件、委托书及公证书(如需),对代理人身份信息应按照第十一条存款人本人申请开立账户的要求进行核验。- 8 - 对可疑代理行为且与被代理人联系核实情况不属实的、无法确认代理关系的、“代理理由”明显不正当的,营业网点不得办理代理开户。同一代理人代理开立借记卡的数量不得超过我行规定张数,系统自动施以控制,不允许柜面再受理该代理人代理开立借记卡

14、的申请。(二)柜面代理开立的借记卡(16周岁以下的代理开卡除外)自动设臵只收不付的限制,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临柜进行身份识别后方可解除止付。(三)对于柜面代理开立的个人活期存折,营业网点应于开户当日完成与被代理人的电话核实(如遇特殊情况,最晚不得超过一个月完成电话核实。16 周岁以下代理开立的无须电话核实),并将核实电话、核实结果、核实日期、核实经办人等内容在开户申请书中备注核实情况,并保存与被代理人电话核实的电话录音(录音记录保留不得少于 6个月)。对于核实为非本人开户真实意愿的或超过核实时间仍无法完成核实的账户,营业网点应进行止付处理。(四)如存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由法定

15、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出具监护证明或证明文件代理办理,可无需提供委托书。如存款人确因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前往营业网点,营业网点可以按照特殊个人客户柜台延伸服务指引(附件 2)采取上门办理方式办理开户。第十六条 个人联名存款账户开户(一)联名各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到我行任一网点申请办理开立活期结算联名存折或定、活期储蓄联名存折,填写*银行个人联名存款账户开户申请书(以下简称“联名开户申请书”)及签署*银行个人联名存款账户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个人联名存款账户适用于我行所有的储蓄业务品种, 但- 9 - 不享受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短信通、第三方存管、基金理财等签约服务

16、。(二)存款人在协议书中自行选择并约定支取方式,协议书各联登记编号(编号共 11位,前 4位为网点号,后 7位为顺序号)加盖业务印章后,第一联网点留存联随联名开户申请书附存款人身份证复印件装订作为开户资料保管;第二联客户留存联交存款人。(三)开立存折后,经办柜员在联名账户存折内页核对支取方式、协议书编号,同时加盖柜员私章,严禁涂改。(四)个人联名存款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短信通、第三方存管、基金理财业务。第十七条 个人支票结算账户开户(一)个人支票结算账户定义及基本规定1个人支票是指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在同一票据

17、交换区域内的个人支付结算款项,均可使用个人支票办理支付结算。3我行个人支票的结算货币,目前仅限于人民币。4签发用于支取现金的个人支票,收款人必须为个人。收款人为单位的,只能转账,不得提取现金。5个人支票结算账户的其他规定参照我行人民币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二)个人支票结算账户的申请条件1申请人需年满 16周岁,出具符合第十二条所要求的实名有效身份证件。2持有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持有一年以上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的外国人等非开户- 10 - 地常住居民,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开户地拥有物业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或首付款收据复印件(如产权仅属配偶

18、一方,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复印件);(2)申请人为在当地注册并在我行开立单位账户的大中型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向我行提供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单位书面证明);(3)申请人为在当地注册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向我行提供营业执照正本。3外国公民的护照需由其本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办理开立个人支票结算账户时出示护照、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需要办理支票结算业务。5有可靠的资信、无不良信用行为纪录。6个人支票结算账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 5万元(含)。(三)开立个人支票结算账户的手续1个人申请开立支票账户,需本人办理,不允许代开。2申请人填写个人开户申请书,并出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效身份

19、证件原件和有关资料,预留一份印鉴卡片,在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片签名处加盖个人印章。3经开户网点审核同意后开立个人支票结算账户。4领购个人支票前,需满足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申请条件。第十八条 营业网点需加强运营关注客户的开户准入管理。对于“禁止准入类”运营关注客户,核心系统自动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业务;对于“有条件准入类”或“重点关注类”运营关注客户,其开户申请需报经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针对运营关注客户的开户申请,网点柜员需使用适当的话术对客户进行解释和安抚,避免引起客户投诉或在营业场所的不当行为。第十九条 营业网点在办理需审核身份证件的业务时,如出现- 11 - 以下行为,需按照相

20、应规定通知分行法律合规部,由分行法律合规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可疑行为:(一)存款人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存款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存款人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第二十条 客户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营业网点柜员需提示客户阅读个人开户申请书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客户须知及借记卡章程等内容,以了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一条 个人存款账户开立、销户及账户变更后,由分行作业部门按当地人行的要求及时通过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报备,账户开立须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

21、账户销户及变更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第四章 个人存款账户的使用第二十二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根据账户类型不同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理财投资和现金存取等业务。I类个人银行账户可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业务。II类个人银行账户可办理转账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000元的单日累计支付限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业务,不得办理存取现金业务。该账户与绑定的同名 I类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划款限额可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类个人银行账户可办理限定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元)的消费和缴费支付业务,不得办理存取现金业务,该账

22、户余额不得超- 12 - 过人民币 1000元,账户剩余资金将原路返回绑定的同名 I类个人银行账户。第二十三条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第二十四条 个人定期储蓄账户的款项存入只能从同名账户划转或交存现金,存入时应约定存期和到期支取方式,到期有自动转存约定的,在到期日按事先约定的方式转入下一个约定的存期。个人定期储蓄存款的款项支取只能转入同名账户或支取现金,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后剩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按原存期、原开户时间、原存款序号、原存款日挂牌公告的利率开立新的定期存款;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结清。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借记卡账户只能采用凭密码

23、支取的方式。开立存折/存单账户可以选择凭密码、也可选择需由存款人本人办理的凭身份证、本人预留印鉴、存折/存单的支取方式。开立的个人支票结算账户只能选择凭本人预留印鉴的支取方式,印鉴卡应参照我行人民币单位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建库及保管。第二十六条 对于历史遗留的非实名个人存款账户、未联网核查账户和身份证件过期账户,要求存款人予以配合,及时更新存款人个人身份信息。2000年 4月 1日前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需要延续使用的,存款人到开户银行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存款人应当出具拥有该存款的银行卡、存折、存单等,并出示有效实名身份证明文件,进行账户及存款人身份的重新核实,如发生变更的,需及时更新存款

24、人个人身份信息。在 2000年 4月 1日前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不再延续使用的,存款人应当出具拥有该存款的银行卡、存折、存单等,并出示有效实- 13 - 名身份证明文件,办理销户手续。第二十七条 个人联名存款账户的支取时,各网点应严格按照协议书上约定的支取方式及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 个人支票可以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个人支票只能转账,不得提取现金。第二十九条 下列款项可以从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

25、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其他合法款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 5万元人民币,每笔超过 5万元的,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出具付款依据,注明的事由应符合上述规定,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如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营业网点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网点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及留存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营业网点应拒绝办理转账业务:(一)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二)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

26、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三)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四)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五)其他可疑行为。若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 14 - 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并留存复印件。存款人需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未提供收款依据、支付款项事由或收款依据不符合规定的,营业网点应拒绝办理。

27、第三十条 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人民币大额转账业务,包括支票转账、同城跨行转账、异地跨行汇款、行内异名户转账、签发银行汇票、签发银行本票、填制特种转账凭证等,金额 50万元(含)以上业务,由支行营业部负责人审批。第三十一条 营业网点柜员需遵循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原则,柜员在办理个人账户相关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相关人员按本规定承担责任外,我行还可按有关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一)严禁柜员经办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的个人存款账户相关业务(含授权)。(二)由其他柜员在经办人处代为签章,或由柜员或其他行内员工在存取款人签名处代存款人签名。发生此类行为的,由柜员承担一切责任,代签章/签名人员承担连带责

28、任。(三)禁止营业网点员工在本网点代理他人开户。第五章 个人存款账户的特殊业务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三十二条 个人存款账户特殊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变更、账户信息变更、修改密码、密码重臵、重写磁条、挂失业务、解除挂失、密码解锁、密码验证、更换预留印鉴、挂失换卡/折、更换卡/折、身份确认、存款查询、以折换卡、以卡换折、同卡号换卡、- 15 - 修改取款方式等。第三十三条 特殊业务受理范围限于实名登记账户。如账户未实名登记,网点应查清原因,核对无误后,完成实名登记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第三十四条 营业网点受理个人存款特殊业务时,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存款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继承人

29、公证书、授权委托书等),允许代办的业务需同时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营业网点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申请人(含存款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实,如核查信息不存在或信息不一致的,遵照身份证联网核查相关规定执行。(二)存款人资料、账户信息与各系统中数据核对相符。(三)网点核对存款人信息,出现因身份证正常升位、港澳通行证正常更换等情况导致存款人提供的证件号码与系统中信息不一致时,应先由存款人申请资料修改,变更为新证件号码后再受理客户的其他业务申请。若存款人同时办理挂失业务的须优先受理挂失,再进行证件号码的正常修改。第三十五条 存款人申请变更个人存款账户信息、重臵密码、重写磁条、挂失新开、解除挂失等,必须由本

30、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营业网点办理(16周岁以下的存款人可由监护人持本人及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更换印鉴或无通兑标志的账户变更业务须回营业网点办理。第二节挂失业务第三十六条 存款人可以通过致电银行客服、网银自助等方式,申请办理存折/存单/借记卡的口头挂失进行临时止付,口头挂失后止付状态长期有效,需存款人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或解除挂失手续。个人支票结算账户的票据挂失参照我行人民币单位银行- 16 - 存款账户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 挂失业务基本规定。(一)挂失业务分为口头挂失、书面挂失。挂失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存折、卡、存单、印鉴等,其中印鉴挂失须参照我行人民币单位存款账户管理办

31、法相关规定办理。(二)挂失受理生效前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我行概不负责。账户在挂失期间只收不付(行内信用卡还款/扣费、账户管理费、银行卡年费、贷款及利息还款扣款、与我行签订代收付协议除外)。(三)存款人本人的账户密码遗忘后,网点当场可以核实确认存款人本人身份(即联网核查结果中身份证件号码与姓名一致,且反馈照片与存款人相符)的,应当及时为存款人办理密码重臵。(四)存款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存单/借记卡的挂失,网点应在接到挂失申请并核实挂失人的身份后,立即办理。对存款人本人提出的解挂申请,应在严格核实存款人本人身份后及时办理解挂或补发新折/存单/借记卡等挂失后续处理。通过联网核查系统

32、反馈的结果无法判断存款人身份时,网点需商请存款人另行提供居民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有效证明证件进行佐证,网点经核查上述证件无误、确认存款人身份无误的前提下,也可当场为存款人完成挂失账户换卡/换折或密码重臵业务。网点需留存客户身份证和各辅助证明证件复印件各一份,也可拍照或扫描留存影像。尚未办理挂失换存折/存单/借记卡的存款人申请撤销挂失时,存款人本人应提交原存款凭证(如存折、卡、存单)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经办人员核对相关资料及信息后为客户办理撤销挂失,请存款人在业务凭证中的客户签名处确认签名。第三节 其他特殊业务第三十八条 柜员启动“换折”、“以折换卡”、“以卡换折”、“同- 17 -

33、 卡号换卡”、“不同卡号换卡”交易后,收回的旧折/卡应当存款人面剪角作废,剪角时应完全破坏折/卡的磁条和芯片,存折内页交存款人,存折封面作当天传票附件,卡片可于业务办理完毕或日终由网点内控经理或另一柜员复核后监督经办柜员剪碎销毁。第三十九条 联名账户的特殊业务处理(一)更改支付方式:联名各方持身份证件、存折同时到营业网点办理,营业网点需请存款人重新签署协议书。新协议第一联作交易凭证的附件,第二联交客户留存。更改支付方式后须使用换折交易,收回原存折,经办柜员在新存折内页并核对更改后的支取方式和新协议书编号。(二)修改密码:可在我行任一网点办理,修改密码需联名各方同时到场,核实联名各方的身份证件与

34、存款人身份。(三)存折遗失或密码遗忘:联名各方不慎遗失存折或遗忘密码,联名各方须持身份证件同时到营业网点办理,柜员需认真审核联名各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四)换折:可在我行任一网点办理,换折后在存折内页打印或柜员手工注明原协议书号码和支取方式,如有要求存款人本人签名或核对身份证件的地方,联名账户的存款人必须同时到场签名或提交联名各方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第四节 特殊情况处理第四十条 个人存款账户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时,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存款人死亡的,继承人须提供存款人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件、继承人的公证文书或判决书等,如存在多位继承人,还需出具经有权机关公证的多位继承人共同签

35、署的代理文书到任意网点申请特殊业务办理。(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存折或借记卡的持有人未向银- 18 - 行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网点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网点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我行不负责任。(三)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原存款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银行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后,网点可以为其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四)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五)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

36、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网点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存款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申办存款继承公证,及时办理银行存款过户或者支付手续,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按以下规定办理:(一)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附件 4)及有效身份证件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我行的存款信息。公证机构出具存款查询函,应当审核确认存款人的死亡事实及查询申请人为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二)我行接到存款查询函后,应当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附件 5)。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

37、独或者共同向我行提出查询请求。查询申请人可在公证机构签署委托书(附件 6),授权他人代为查询。(三)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需要核实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情况,我行应当予以协助。(四)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或者核实我行管理、知悉的- 19 - 具有遗产性质的其他财产权益的情况依照以上规定执行。(五)公证机构、我行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做好查询和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存款人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存款过户和支付秩序。第四十二条 对于因老弱病残、意外事件、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特殊原因,无法办理需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业务的特殊客户,营业网点可开设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做好柜台延伸服务,

38、必要时提供上门服务,按照特殊个人客户柜台延伸服务指引(附件 2)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的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组织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代理办理。第四十三条 存款人因身份证丢失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出具身份证需采用户口簿申请特殊业务时,网点必须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同时需存款人提供护照、驾照、医保卡及由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有效证明等任意有效辅助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办理。16周岁以下的客户,还需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办理。第六章 个人存款账户的撤销第四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撤销个人存款账户可到我行网点办理,营业网点

39、应审核存款人提交的存折、存单、借记卡,并根据个人存款账户业务提示一览表办理,确认该账户已无三方存管、理财投资等,且存款余额核对相符后予以销户。个人支票结算账户销户参照我行人民币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柜员收回销户的卡或存折,需当存款人面剪磁或芯片作废,存折内页交存款人,存折封面作销户当天传票附件,销户卡片可在业务办理完毕或日终由网点内控经理或另一名柜员复核后监督柜员剪- 20 - 碎销毁。销户的存单收回后,作销户当天传票附件。第四十五条 联名账户的销户由联名各方持身份证件、存折同时到营业网点办理。第四十六条 对可疑或销户金额在 5万元(含)以上的个人账户代理销户,营业网点需通过被代

40、理人预留电话与被代理人联系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第四十七条 营业网点如发现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个人客户书面声明要求对其名下非本人意愿办理的本地和异地账户进行处臵的,核实确认该银行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应立即停止相关个人银行账户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会计分录为:借:211活期储蓄261应付利息贷:26210104个人账户久悬款项自转入久悬未取专户之日起三年后,营业网点可编列个人账户久悬未取款项结转收益清单(附件 8),以 EOA 签报形式经营业部经理、支行分管行长、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门、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批。营业网点凭经审批的个人账户

41、久悬未取款项结转收益清单填制特种转账凭证,经营业部经理审批后,将款项汇总一笔转入“5150006营业外收入久悬未取款项收入”核算。EOA签报及久悬未取款项结转收益清单作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借:26210104个人账户久悬款项贷:5150006营业外收入久悬未取款项收入第七章 其它管理第四十八条 个人存款账户的查询、冻结、扣划需按照我行有关查询、冻结、扣划规定执行。- 21 - 第四十九条 对于存款人使用伪造、变造、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开户和业务办理的,营业网点可采取拒绝办理、留臵开户材料、止付账户、停止结算等措施,对可能涉及违法的,可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处理。第五十条 存款人先前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

42、已过有效期的,营业网点需通知存款人提交新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如存款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各营业网点应中止为存款人办理业务。第五十一条 信用卡、个人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按我行相关业务规定办理。第五十二条 个人支票账户的结算纪律及罚则参照我行人民币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第八章 个人存款账户的检查、档案管理第五十三条 分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存款账户管理检查,组织辖属网点自查并完成清理,同时将存款账户管理纳入全面检查的内容。第五十四条 个人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集中影像存储,纸质资料随当日凭证保管。个人存款账户的变更、撤销以及其他事项

43、提供的资料,随当日业务凭证进行保管。第五十五条 个人存款账户资料的交接、保管、调阅、销毁,按照运营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及修订。各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如当地人民银行或监管机构制定了个人存款账户- 22 - 管理的规定,由分行报备总行运营管理部后按当地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2.0版,2015年)同时废止。附件:1个人存款账户业务提示一览表2特殊个人客户柜台延伸服务指引3特殊客户延伸服务授权书4存款查询函5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6委托书7. 代理开户授权委托书8个人账户久悬未取款项结转收益清单-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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