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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业务,从开户源头防控支付结算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行账户管理要求及账务集中系统实际运行模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以下简称“集中开户”)是指营业机构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扫描并录入相关信息后上传至分行账务中心,分行账务中心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账户开立的基本合理性进行复审,审核通过方可进行开户业务处理。
第三条 集中开户应遵循“谨慎审核、合规管理”的原则。
谨慎审核是指通过建立有效的初审、复审体系,在确保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的基础上,将单位现有开户数量及历史支付结算情况等纳入基本合理性审核内容,确保开户业务严谨。
合规管理是指由分行对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集中审批,确保开户业务符合账户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营业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岗位设置
第五条 总行会计部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解释《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提出集中开户功能模块优化需求,并组织相应的测试及上线工作;
(三)负责组织集中开户相关业务培训;
(四)负责对各行集中开户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负责监督与指导各分行公司业务部门配合会计部完成集中开户工作。
第七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职责
负责完成集中开户相关功能模块的优化开发。
第八条 分行会计部职责
(一)负责辖内集中开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结合分行业务特点细化操作流程;
(二)组织开展辖内集中开户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辖内相关业务制度的执行、落实。
第九条 分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一)负责监督与指导各营业机构业务部门配合会计部门完成集中开户工作;
(二)负责对会计部门转来需落实的单位开户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结算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出具会签意见。
第十条 分行账务中心职责及岗位设置
(一)职责
负责审查辖内各营业机构上传开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并进行基本合理性判断。
(二)岗位设置
根据分行日常业务情况设置“复核员”担任开户审核员,并在账务集中系统中为其配备“开户审核员”角色。
第十一条 营业机构职责及岗位设置
(一)职责
1.会计部门
(1)负责初审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进行基本合理性判断;
(2)负责账户信息录入及资料扫描工作;
(3)负责纸质账户资料的保管。
2.业务部门
(1)负责对上门收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2)负责对会计部门转来需落实的单位开户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结算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岗位设置
1.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由经办岗负责开户资料等扫描及账户信息录入,由会计经理(会计主管)负责开户资料复核。
2.业务部门
客户经理负责对需落实的单位开户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结算情况等进行核实,营业机构负责人对需客户经理核实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开户意见。
第三章 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二条 营业机构初审
(一)营业机构经办岗收到单位递交的开户资料后,按照下列内容进行初审及核实。
1.根据申请开立账户的类别,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审查开户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核实财务人员身份,并将单位在我行现有账户及历史结算情况填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记录单”(附件1)后,连同开户资料一并提交会计经理(会计主管)复核。
对于客户经理上门收取开户资料的,应由两名客户经理负责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全部开户资料上签字并注明“与原件核实相符”字样,再由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授权书上签字确认后,经办岗才可受理开户业务。
2.使用电话或网络查询单位联系方式,并通过录音电话与法人代表或财务人员对单位的开户意愿、开户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办理开户业务财务人员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确认
通过电话或网络无法查询单位联系方式的情况下,经会计经理(会计主管)确认后可以使用开户单位在“开户申请书”上填写的联系方式进行电话核实。
(二)会计经理(会计主管)对柜员交来的开户资料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记录单”按照下列内容进行复审及电话核实。
1.按照《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进行开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检查。
2.确认开户单位及法人代表不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权机关下发的各类重点监控名单范围内,不在联合国有关制裁名单范围内。
3.审查开户单位是否存在不良的支付结算记录(包括不配合银企对账或曾经发生可疑交易并被上报)。
4.检查开户单位在该营业机构的现有账户情况,是否已开立多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5.检查开户单位法人代表是否与在分行辖内开户的多个其他单位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注册资金是否高于一定限额(标准由分行自行规定)。
6.对于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开户单位,会计经理(会计主管)应使用电话或网络查询单位联系方式,并通过录音电话与法人代表或财务人员对单位的开户意愿、开户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办理开户业务财务人员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确认;对于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会计经理(会计主管)必须上门确认上述事项。
(三)对于开户单位存在上述情况的,应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开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检查不通过,或核查上述“2”未予通过的,原则上不予开户。
2.存在上述“3”情形中,开户单位不配合最近一次银企对账行为的,原则上不予开户,确需开户的,应由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记录单”上授权签字确认。
3.存在上述“4”情形的,开户单位在本营业机构现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在2个以上时(含),原则上不予开户,确需开户的,应由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4.存在上述“3”情形中,开户单位在半年内出现多次可疑交易行为;以及上述“5”情形中,注册资金高于一定限额的(标准由分行自行规定),应视该单位的业务范围、办公所在地等情况,由客户经理进行实地核查,并经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四)会计经理(会计主管)复审完毕,检查相应事项的签字确认无误后,由柜员在账务集中系统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记录单”及开户资料按顺序扫描并录入账户信息,提交开户交易至分行账务中心。
第十三条 账务中心复审
(一)账务中心复核岗接到开户任务后,对账户影像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营业机构审查记录进行复审,并依据“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记录单”所载信息对开立账户的基本合理性进行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账户影像资料完整性、合规性,以及营业机构柜员、会计经理(会计主管)、客户经理及负责人的审查记录。
2.确认开户单位及法人代表不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权机关下发的各类重点监控名单范围内,不在联合国有关制裁名单范围内。
3.开户单位是否存在不良的支付结算记录(包括签发本行空头支票、不配合完成银企对账、曾经发生可疑交易并被上报)。
4.检查开户单位在分行辖内现有账户情况,是否已开立多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5.开户单位是否存在其法人代表与在分行辖内开户的多个其他单位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情况。
(二)对于开户单位存在上述情况的,应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开户资料不完整、不合规或检查上述“2”未予通过的,原则上不予开户,账务中心应将任务退回营业机构,并注明退回理由。确需开立的,账务中心应填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意见书”(见附件2),由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会签并经会计部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开立。
2.存在上述“3”情形,开户单位在半年内出现签发本行空头支票3次以内(含)或不配合最近一次银企对账等任何一项,营业机构负责人已在开户申请书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记录单”授权签字的可以批准开户;对于任一项超过上述标准的,原则上不予开户,如确需开立的,账务中心应填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意见书”, 由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会签并经会计部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开立。
3.存在上述“4”情形,开户单位在同一营业机构现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在3个以内时(含),经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记录单”授权签字可以批准开户;对于开户单位在同一营业机构现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超过3个或在分行全辖超过4个时(含),原则上不予开户。如确需开立的,账务中心应填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意见书”,由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会签并经会计部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开立。
属于按照财政部门、监管机构或我行政策要求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受上述规则限制。
4.存在上述“3”情形中多次发生可疑交易行为;或存在上述“5”情形的(标准由分行自行规定),原则上不予开户。如确需开立的,账务中心应填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意见书”,由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会签并经会计部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开立。
(三)对于按照上述“(二)”要求需要提交“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意见书”,并由公司银行部及会计部签署意见的,公司银行部及会计部应于当日至迟次日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意见书”交回账务中心。
(四)账务中心复审通过后,营业机构柜员打印开户申请书、印鉴卡等相关材料之我行应填制部分,并区别账户种类进行账户核准或备案处理。
第十四条 核准类账户的处理
(一)账户核准
营业机构登录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录入账户信息,并将纸质账户资料提交至人民银行进行账户核准审查。
采取账务中心集中办理账户核准的,根据分行拟定的资料传递及交接规定,将纸质开户资料递交账务中心,由分行统一负责向人民银行办理账户核准。
(二)账务中心审核核准信息
人民银行核准通过后,营业机构根据开户许可证列示内容在账务集中系统中录入相关核准信息,并将开户许可证扫描、上传至账务中心,账务中心审核核准信息无误后,准予开户。
采取账务中心集中办理账户核准的,由账务中心自行录入、扫描并审核核准信息。
(三)营业机构完成相关开户后续工作
营业机构将开户许可证、印鉴卡、开户申请书相应联次交还开户单位后,完成印鉴卡及账户资料的建库、归档工作。
账户核准未通过的,营业机构应将核准结果通知开户单位,并视情况由其补交材料重新办理账户核准或办理已受理的开户业务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备案类账户的处理
对于备案类账户,营业机构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并登录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录入账户信息进行备案登记。
营业机构将印鉴卡、开户申请书相应联次交还开户单位后,完成印鉴卡及账户资料的建库、归档工作。
账户备案未通过的,营业机构应将备案结果通知开户单位,并视情况由其补交材料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或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仅对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户业务进行规范,其余账户的开户业务管理仍适用现行各类相关制度规章。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行会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记录单
年 月 日
营业机构名称
客户名称
注册资金
该单位法人代表实际控制的其他单位数量及名称
日常支付结算情况
类别
情况
说明
属于人行下发的重点监控名单
□是 □否
是否配合定期银企对账
□是 □否
是否曾经发生可疑交易并被上报
□是 □否
现有账户情况(限本营业机构)
账户类别
数量
情况说明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电话、上门核实情况
电话核实柜员
电话号码及客户联系人姓名
核实情况
上门核实情况
会计经理
营业机构负责人
□同意开户 签字:
附件3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意见书
年 月 日
客户名称
开户营业机构名称
申请开户日期
系统任务号
账务中心审核情况
账务中心负责人
日期:
公司银行部:
上述单位在我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我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按照《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规定,请贵部进行核查后出具会签意见。
公司银行部会签意见:
□同意开户 □不同意开户
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日期:
会计部审批意见:
□同意开户 □不同意开户
会计部总经理: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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