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xx总发xx4号附件1, xx年1月7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根据xx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固定资产是指为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第三条 为统一核算和管理,将全行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电器及器具设备、机器机械设备、固定资产装修等七类。第四条 本行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筹控制、归口管理、分级使用”的管理办法。第五条 “统
2、筹控制”是指固定资产由总行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本行业务发展等因素来综合规划全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结构。各分支行(部)室每年编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总行,并由总行统筹平衡、核定总量。各分支行(部)室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控制在总行下达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内。凡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经总行审批后方可采购。第六条 “归口管理”是指固定资产的审批、实物保管等实行归口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全行固定资产的计划审批、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工作等。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其中总行电子设备类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归口科技部,其它固定资产归口行政部;分支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归口分支行办公室。行政部、科
3、技部、分支行办公室作为实物管理的归口部门,各自负责归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清查、报废等实物管理工作。包括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立项审批;组织新固定资产的鉴定、验收;监督在建工程的工程进度、办理或审查在建工程竣工后结转固定资产的审批手续;编制统一的财产目录和编号,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卡片和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办理固定资产出售、报损、盘盈、盘亏的实物审批等。第七条 “分级使用”是指各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对固定资产实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全行应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的取得、折旧、处置等进行核算与管理,不得随意变更。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取得第九条 固定资
4、产取得包括自行建造、购置、接受投资、接受捐赠等形式。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本行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与管理。第十条 申请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写资产申购单。对大宗物品的采购必须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总行、市辖支行电子设备类固定资产购置由总行科技部统一办理,其它固定资产由总行行政部统一办理。分行、县域支行固定资产购置经总行批准后可自行按规定采购。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入后,采购人员应将物品连同发票单据送交财产保管员验收入库。财产保管员对采购物品的规格、质量进行核对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入库。对符合要求的固定资产验收后,填制 “固定资产入库单”。第十三条 自行建造的房屋,由总行行
5、政部负责具体的设计、立项和建造等组织工作。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入固定资产后,由总行行政部负责具体的实物管理。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审计后的竣工决算书等交接凭证,办理验收交接手续。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第十五条 本行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自用。特殊情况需自用的,应视同新购固定资产,经总行审批方可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
6、常管理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坚持“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结合,用和管结合,账实相符”的原则。实行账实分管,财务会计部门管账,财产管理部门管物。在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上应实行一物一卡,在价值管理上应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簿。第十七条 财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和财产领用登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保养、检修和维护固定资产;组织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定期对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簿与固定资产明细账余额进行核对,保证相符。第十八条 总行、各分支行应设专职或兼职财产保管员(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固定资产入库后,财产保管员应及时编号、登记台账,制作固定资产卡片(一物一卡),据以控制实物,做到账物相符。固定资
7、产卡片一式二份,一份交财务部门。第十九条 各部门领用固定资产时,需填写领用单,财产保管员应设置“部门使用资产账”,记录部门领用器具物品的种类、数量、金额等内容,做到账物相符。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计价,正确计算折旧并按固定资产的分类标准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第二十一条 财产使用部门应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簿,落实责任人,及时向财产管理部门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并做好日常保管维护工作。使用部门有关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经财产管理部门确认,经总行审批后进行修理。第二十三条 财
8、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年终决算前,财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和核实,并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确保账卡、账账、账实相符。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调拨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调拨是指固定资产在各级机构的调剂分配。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调出单位在调出固定资产时,填写“资产调拨单”,调出单位财产管理部门凭“资产调拨单”办理实物调出,财务会计部门根据“资产调拨单”进行调出账务处理。固定资产调入单位的财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调拨单”办理实物调入手续,财务部门根据“资产调拨单”进行调入账务处理。第二十六条 调拨固定资产的,调出单位按照资产净值向调入单位划收资金,调入单位
9、按调出单位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办理相应入账手续。第二十七条 同级机构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应经上级机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出售、转让、报废、毁损、盘亏等。固定资产处置必须经总行审批。第二十九条 出售固定资产时,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出售单”,经总行审批后,一份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时,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经总行审批后,一份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盘亏或盘盈、非正常毁损时,参与盘点的人员和财产管理部门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核实和审批后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如是人为原因造成的,
10、需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核算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取得的核算。固定资产原则上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包括为构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按取得方式不同,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和财务处理应分别确定。(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固定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存款”等科目。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
11、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存款”等科目。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1、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2、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3、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
12、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其它长期待摊”。租赁期满,若合同规定设备所有权归属我行,应进行转账,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在租赁期内按期摊销,当期的融资费用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管理费递延资产摊销”,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其它长期待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四)企业合并、债务重
13、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当分别按照企业合并、债务重组等相关财务制度确定。(五)收到投资者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如捐赠方提供相关凭据的,按凭据上的金额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无相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价值:1、同类和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14、,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受赠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确定。(七)盘盈的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时,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确定;不存在活跃市场时,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待批准处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贷记“营业外收入”。(八)本行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经批准留作自用的固定资产,按抵债资产账面净值,即抵债资产账面原值扣减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待处理
15、抵债资产”或“科目”。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本行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按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在预计经济使用年限内平均计提。(一)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月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该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月折旧率。除固定资产装修净残值率为5%外,其它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均为3%。(二)固定资产的类别、预定使用年限和折旧率如下:房屋及建筑物:20年、年折旧率4.85%、月折旧率0.40%运输工具:5年、年折旧率19.4%、月折旧率1.62%电子设备:3年、年折旧率32.33%、月折旧率2.69%机
16、器、机械设备:10年、年折旧率9.7%、月折旧率0.81%固定装修:5年、年折旧率19%、月折旧率1.58%电器及器具设备等:5 年、年折旧率19.4%、月折旧率1.62%(三)本行实行按月计提折旧。计提折旧时,应以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和月折旧率,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四)本行在用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经营及其他设备,一般均应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不管是否使用,都要计提折旧。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已提足折旧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以
17、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借记“业务及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核算。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与固定资产使用效能直接相关的各种支出,包括修理、改良和装修。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时,同时应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一)固定资产修理修理是恢复固定资产原有性能的行为,分大修理和经常性修理。大修理是指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计税基础 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 2年以上的修理事项。不满足大修理条件的为经常性修理。经常性修理费用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业务及管理费修理费”科
18、目,贷记“存款”等科目。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存款”等科目,摊销时,借记“业务及管理费递延资产摊销”,贷记“长期待摊费用”。(二)固定资产改良改良是指经过固定资产的改造、扩建等后,使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了固定资产生产效率和生产能力、降低了产品生产成本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资本化后续支出处理,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停止计提折旧,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当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在后续支出资本化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
19、可收回金额的范围内,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计提折旧。(三)固定资产装修1、房屋等固定资产装修,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了固定资产生产效率和生产能力、降低了产品生产成本等,满足了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则属于资本性后续支出,装修费用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当装修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次月起按月计提折旧。2、对房屋等固定资产进行一般的修复性装修,装修费用属于收益性后续支出,应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业务及管理费修理费”科目,贷记“存款”等科目。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减少的核算。(一)出售、转让、报废固定
20、资产。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单”,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实际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取得出售、清理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清理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营业外收入”;清理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固定资产清理”。(二)盘亏、毁损固定资产。发生盘亏或毁损时,按盘亏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经批准转销时,按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借记
21、“其他应收款”,按固定资产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按两者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第七章 罚 则第三十六条 本行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内控措施。对因制度不落实造成管理混乱的,由上级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对本部门资产定期维护、妥善保管,如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应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购置、处置。对擅自购置、处置固定资产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九条 各级机构应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状况。对不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状况,提供虚假信息的,由上级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条 对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上级机构责令改正。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xx总发zz137号)同时废止。 6